發布時間:2023-10-08 10:04: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次貸危機表明,資產證券化引致金融風險的形成、積累和傳導已成為不可爭議的事實[1]。比如資產證券化引起內生流動性擴張[2]、資產價格泡沫和潛在金融風險[3]、金融市場流動性緊縮[4-8]以及金融體系的“去杠桿化”[9-10]。但資產證券化到底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引起系風險的形成及傳導?在金融風險的動態演進中,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礎資產到底起了什么樣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學術界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結論,因此本文深入討論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的形成及動態演進中的作用機制。本文借鑒Davis、Karim(2009)①關于金融危機的研究成果,他們認為金融危機的演進遵循:初始正向沖擊—正向沖擊引起的傳導—負向二次沖擊—危機的爆發及傳導—政策反應—經濟后果。所以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風險的作用機制應遵循以下四個階段:形成—積累—爆發—傳導及擴散,本文遵循這四個階段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動態演進中的作用(見表1)。
二、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金融風險的形成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初始債務人、貸款發放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服務者以及第三方等主體,因此其運作機制是極其復雜的,這使參與主體難以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場預期,同時導致大量委托———問題,這些不利因素均導致金融風險的潛在形成。
(一)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難度上升
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這也相應的有不同的風險收益評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動下,各項資產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市場會傾向于依賴假設條件模型進行評估,但這種評估結果大多不符合市場走勢。如果基礎資產不止一種,則定價的難度會上升。在金融市場中,有效的定價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并減少市場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繁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
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品種是極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形成的證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眾多的參與主體,使資產證券化形成一個種類繁多、錯綜復雜的市場,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這也會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再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這導致了潛在風險的形成。
(三)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導致大量委托———問題
委托———問題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其中包括借款人、貸款發放者、金融機構、投資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者以及服務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兩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著證券化的不斷創新,初始借貸關系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參與主體之間的責任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委托———問題會越來越多,這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鏈條極其脆弱,并隱含了大量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風險的潛在積累
資產證券化具備轉移風險和增加流動性兩項基本功能。在資產證券化誕生之初,這兩項功能為解決儲蓄存款機構的流動性短缺、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源分配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發揮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風險會有一個積累階段,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過度濫用能夠促使金融風險潛在積累。
(一)增加流動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動性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中,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現。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2.增加流動性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而證券化的投資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在次貸危機中被不斷利用,即只要資產證券化存在,“投資約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至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能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11]。
3.增加流動性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住房貸款市場,引起房價不斷上漲,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若房價上漲速度能與租金上漲速度持平,則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時期的美國,房價上漲速度始終快于租金,表明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價觸頂回落,房價增速逐漸向租金靠攏,表明市場在擠出泡沫[12]。由此可見美國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動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禍首之一。
(二)風險轉移功能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金融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包括投資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個人投資者。隨后,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證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種CDO、CDS),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鏈條。在風險轉移過程中,風險分擔者越來越多,導致風險在轉移過程中被放大和擴散。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它們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四、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同時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比如經濟政策由寬松轉為緊縮),基礎資產的價格(比如住房貸款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著基礎資產的價格下降而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的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已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失去銷路,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金融風險的爆發。五、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傳導中的作用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會通過兩種渠道引起風險的傳導:一種是基礎資產渠道,另一種是證券化產品渠道。
(一)基礎資產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比如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下跌。在基礎資產價格下跌過程中,由于財富效應和托賓效應的影響,市場中微觀主體的消費和投資均會乘數倍下降,市場有效需求就會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傳導及經濟蕭條。
(二)證券化產品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證券化資產的降級和價格下降,因此證券化產品也是金融風險傳導的重要渠道。在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業銀行是證券化的持有者和發行者,因此在證券化價格下跌中,其發行者和投資者均會遭受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于證券化投資者而言,證券化的降級及價格下跌將導致資本市場出現新的擠兌形式———“資本市場擠兌”,其特征是: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市場的信貸市場發生違約,與信貸資產相關的證券化資產減值,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向市場套現,并紛紛拋售資產,這會減少資金供給與資產交易,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而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減值,資金供給又會進一步減少,最終導致整個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和緊縮。
2.對于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它們是市場中證券化的投資者,因此“資本市場擠兌”也會發生在它們身上。另一方面,它們還有證券化發行者這一角色,隨著商業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減值,其擁有的一些信貸資產也難以證券化,這使它們無法有效的補充流動性,這時商業銀行就會同時發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會同時從基礎資產和證券化產品兩個渠道,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和投資者造成影響,使市場產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從而引起風險的傳導。
六、政策建議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其運作模式、法律以及稅收等方面還不成熟。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導致金融風險的形成和傳導,但不能否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而應總結經驗教訓,根據我國實際推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設計和構建方面,本文認為應采取如下措施:
1.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在發展初期,為了防止對轉移風險功能的濫用,本文認為可以使基礎資產的規模略高于證券化的規模,從而防止風險的過度轉移。但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可以視市場發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
2.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認為必須采用表外模式,但鑒于法律對SPV設立和政府擔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擔基礎資產的監督職能,采取“政府監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這樣既不突破法律瓶頸,又可以發揮政府的作用。隨著市場不斷成熟??梢灾鸩綄Ψ蛇M行修整,為政府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承擔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礙。
3.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無論風險如何轉移,資產證券化價值鏈上風險分擔主體如何增加,其總風險總是由基礎資產決定的,因此必須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管。首先,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和質量,構建對基礎資產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反應機制;其次,不定期的審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有效監測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保證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礎資產池的形成標準,包括基礎資產的質量標準、期限標準、基礎資產債務人的地域分布標準等,構建多元化的基礎資產。
一、美國對風險留存的要求
2010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①(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其中941條款提出風險留存的要求,要點如下:
(一)證券化發起人②必須保留證券化產品不少于5%的信用風險,但合格的住房抵押貸款③(QualifiedResidentialMortgage,QRM)和滿足監管機構④聯合制定的承銷標準的發行人除外。
(二)禁止證券化發起方直接或間接地轉移和對沖上述自留的信用風險。
(三)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合適時,風險自留比例可以在發起人與證券化機構之間分配。(四)對農業信貸部門、政府擔保的住房貸款和合格的住房抵押貸款采取豁免政策,⑤并且SEC和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可以聯合采取對該條例豁免。⑥《多德-弗蘭克法案》946條款要求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在法案生效的180天內,向國會提交一份關于風險留存宏觀經濟效應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已于2011年1月完成,主要結論是:信用風險留存要求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發起-配售”模式內在缺陷所導致的風險,有助于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服務經濟增長的積極效應。2011年3月29日,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要求,美國證監會(SEC)、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包括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貨幣監理署)、美國聯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FHFA)以及住房和城市發展部(Depart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HUD)聯合制定了資產證券化風險留存細則——《信用風險留存草案》(CreditRiskRetention,Proposedrule)。草案的征求意見截止日原定為2011年6月10日,后因業界存在著較大爭議以及立法的復雜性,該草案的征求意見截止日推遲至2011年8月1日。但截止日后至今,尚無其他修訂稿或正式稿出臺?!恫莅浮返幕疽笫亲C券化發起人必須持有至少資產支持證券⑦經濟利益的5%。《草案》還列舉了五種風險留存的形式: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風險留存。發起機構需要保留每一層證券化資產至少5%的風險,無需考慮各層級的賬面價值。二是水平(HorizontalSlice)風險留存。發起機構需要保留不少于整個證券化產品面值(parvalue)5%的次級部分的風險。水平風險留存的條件是:其必須是最可能遭受損失的一層;本金數量的減少量不能比其他層收益減少得更快(這樣才有能力補充其他層的損失);直到其他層的收益得到完全滿足,否則其無法獲得任何本金。三是L型(“L”Shaped)風險留存。其本質是垂直風險自留和水平風險自留的綜合,對所有檔次證券化產品合計留存風險5%以上。即發起機構除了按垂直方式持有每一層證券化產品風險的2.5%以外,還必須持有總計占比2.564%以上的次級檔證券化風險。四是出售者收益(seller’sinterest)風險留存。也稱為循環資產主信托模式風險留存,主要用于主信托形式的證券化產品。此類產品利用循環資產進行證券化操作,例如信用卡賬戶。在這種情況下,循環資產主信托的支持機構必須持有5%以上的風險留存,其計量基礎是資產池未償本金的5%。五是代表性樣本(RepresentativeSample)風險留存。發起機構持有與證券化資產風險程度相近的資產,該資產證券化后的風險與已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暴露相同(因此被稱為樣本)。該方法主要用于汽車貸款證券化,通常發起機構汽車貸款證券化不是為了出售這些貸款,而只是作為一種融資策略。發起機構至少持有將被證券化的資產池未償本金數額5%的資產。《草案》對一些特殊類型的證券化交易實行豁免,允許四種類型的證券化可實施低于5%的風險留存標準:第一類是GSE豁免,即對FannieMae或FreddieMac擔保的資產支持證券實行豁免;第二類是合格資產豁免,即對達到特別承銷標準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商用不動產抵押貸款、商業貸款和汽車貸款證券化實行豁免;第三類是再證券化豁免,即對少量符合一定標準的再證券化交易實行豁免;第四類是其他法定豁免,即與《多德-弗蘭克法案》941條款中的豁免事項保持一致。
二、歐洲對風險留存的要求
2009年11月17日,歐洲議會頒布了修訂版的資本要求指令(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Ⅱ,CRDⅡ),并了122a條款(Article122a),對風險留存做出了規定,以促進證券化發起機構在資產轉移時盡到更多的盡職義務。2010年12月31日,歐洲銀行監督委員會①(CommitteeofEuropeanBankingSupervisors,CEBS),了122a條款的操作指南(GuidelinestoArticle122aofthe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②供歐盟各國家根據自身法律環境參考實施。其主要內容如下:在歐盟經濟區域內接受監管的信貸機構(一般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其投資證券化產品、產生證券化暴露、或者作為證券化產品的發起人或發行人時,除了遵守必要的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要求,還必須持續(onanongoingbasis)持有最低5%的證券化凈經濟利益(neteconomicinterest),并且上述留存風險不得轉移、出售或對沖。風險留存方式有四種: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風險留存,即至少自留每一層級資產支持證券面值的5%;二是發起人利益(Originatorinterest)風險留存,即對于循環證券化,自留不少于5%證券化風險暴露;三是表內(On-balancesheet)風險留存,即隨機選擇的暴露必須不少于證券化風險暴露名義價值的5%,潛在證券化的資產池風險暴露不得低于100;四是第一損失(Firstloss)風險留存,即從第一損失層起自低到高保留不低于5%的風險暴露。豁免條款包括:一是有中央或地方政府、中央銀行、各成員國公共事業實體或當地監管部門、多邊開發銀行等機構提供全額、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擔保;二是基于一個清晰、透明、流動性較好的指數產品的交易;三是并非為證券化而發起的銀團貸款、應收賬款及信用違約互換等交易。
三、歐、美風險留存要點對比
總體上看,滿足美國《草案》要求的證券化交易同樣也滿足歐盟122a條款的要求。就細節而言,122a條款沒有提出L型風險留存,豁免條款也不同。對比而言,122a條款是原則導向型的,范圍較寬,因此遵守122a條款的證券化交易可能并不一定能滿足《草案》的某些技術性要求。此外《草案》的監管對象是證券化的發起人,而122a條款的對象則是證券化的投資人。具體比較見附表。四、對我國的啟示2005年12月,以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分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CLO)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為標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拉開序幕。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2005年至今,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發行總規模為667.83億元,涉及11家金融機構。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自2009年以來沒有發行新的產品,但近期試點有望繼續推進??傮w來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產品類型日益豐富,發起機構和基礎資產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缺乏監管、創新泛濫的資產證券化相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證券化基礎資產質量較好;監管部門對證券化參與機構有嚴格的準入要求;證券化產品結構簡單,全部是傳統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自身運作暴露出來的風險和監管漏洞,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初級階段完全得到了有效防控。
(一)繼續鼓勵開展穩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揮資產證券化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穩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不協調的狀況,有利于增加債券市場品種、促進金融機構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把握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本質要求,應當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在盤活信貸資產流動性、優化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中的積極作用。只要重視制度建設,有效防范風險,充分吸取國際金融危機經驗教訓,認真總結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實踐,按照循序漸進、審慎穩妥的原則穩步推進,繼續發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僅風險可控,而且可以更好地發揮資產證券化這個金融創新工具在支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積極作用,穩步推進我國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創新發展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該在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市場行為和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推進金融創新。一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相關要求,積極利用資產證券化技術拓展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二是加強監管,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入池基礎資產選擇、產品結構設計和風險定價、資本計量、信息披露、會計規則、信用評級等方面的指導管理。三是培育更多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擴大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群體。四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并引導信托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資產證券化業務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切實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證券化專業服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實現規范運作。
正如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資本市場的多層次特性》一文中指出的,“在很多非金融專業人士看來,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似乎不是個好東西,因為很多金融亂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廣為人知的金融市場上的違規行為、詐騙性產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如2002年美國安然公司出事,就是利用SPV做了很多表外業務,次貸危機也很大程度上與SPV有關系。但對于金融專業人士而言,對SPV恐怕還是要一分為二地看,既要認識到SPV對于滿足市場投融資需求、規避和管理風險、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的好處,也要清醒地認識到SPV可能帶來的問題。應該說,很多融資業務創新都是通過SPV實現的,SPV加上資產證券化在各國都有大量成功的實踐。因此,SPV有其積極的意義,特別是在創建多層級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交易機制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p>
實際上,在歐美資產證券化高速發展的30多年里,帶來了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并與實體經濟部門形成良性的互相支持。危機的產生主要開始于21世紀的頭幾年,復雜的、不透明的高風險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開始大幅增長,這些危險因子的膨脹最終擊碎了脆弱的風險鏈條,從而引發了全球金融危機。所以,真正危險的不是資產證券化本身,而是無止境無節制的提供高風險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什么是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以下四類:
實體資產證券化:即實體資產向證券資產的轉換,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并上市的過程。
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使這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益比較穩定并且預計今后仍將穩定,在配以相應的信用擔保,在此基礎上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進行發行的過程。
證券資產證券化:即證券資產的再證券化過程,就是將證券或證券組合作為基礎資產,再以其產生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量為基礎發行證券。
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投資將現金轉化成證券的過程。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從發起人(一般是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將相對缺乏流動性、個別的資產轉變成流動性高、可在資本市場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者能夠補充資金,用來進行另外的投資。例如,商業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提高其資產流動性。
一方面,對于流動性較差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處理,將其轉化為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多獲得一些資金來源,加快銀行資金周轉,提高資產流動性。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在流動性短缺時獲得除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之外的救助手段,為整個金融體系增加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提高了流動性水平。
資產證券化還為發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籌資渠道。通過資產證券化市場籌資比通過銀行或其他資本市場籌資的成本要低許多,這主要是因為:發起者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具有比其他長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級,等級越高,發起者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就越低,從而降低籌資成本。
資產證券化降金融風險
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撰文表示,本輪唱空中國的矛頭指向了五個方面:一是房地產泡沫,二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三是潛在不良貸款,四是影子銀行,五是企業高負債。這些問題相互關聯,相互纏繞,且都指向了中國金融體系的最大弊病:結構失衡。
過去20年全球主要國家即G20國家中,發達國家廣義口徑的直接融資比重從20年前的60%左右增長到現在的70%,其中美國最高為82%,即便原來傳統商業銀行為主導的日本和德國也達到了70%,發展中國家也從20年前的40%左右一路上升到今天的平均66%,但中國只有42%。
更不樂觀的是,過去5、6年中,中國直接融資比重在一路下降。一個客觀因素是中國股市在2006年、2007年達到頂峰后走入了下行通道。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2008年金融危機,中國推出了四萬億元的刺激計劃,銀行跟貸了十幾萬億元,進一步膨脹了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祁斌認為,上述趨勢如果延續下去,帶給中國經濟和金融的風險是毋庸置疑的,對銀行本身來說,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為,這會使中國的金融資源越來越多地通過相對非市場化、或者相對行政化的資源配置方式進行配置。
祁斌表示,化解中國經濟金融風險的根本出路在于調整金融結構。調整金融結構需要兩手抓,一手是增分子,發展資本市場;另一手是削分母,發展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盤活銀行存量資產、降低金融體系風險有重大意義。
中國仍處于起步階段
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固定收益市場規模較大的投融資品種。截至2006年底,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規模約27萬億美元,其中資產證券化產品規模占比最大,為31%,其次是公司債,占比19%。
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截至2013年9月,共有15家銀行金融機構發行了24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額約900億元,存量規模僅300多億元。與規模上萬億元的企業債、短融債和中期票據相比,規模顯得微不足道。
從美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看,經歷了由按揭貸款到各類其他貸款,從單一型到合成型的轉變。目前以個人住房按揭和商業物業按揭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占了美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80%,歐洲、日本這一比重也高達60%以上。而中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70%以上為公司債,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比重甚至不到5%。
關鍵詞: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歷史及特點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對于解決一些國家銀行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差異很大,主要產生在出現過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但并非這些國家都有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在一國獲得發展的決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計劃來處置其與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和準不良貸款(包括單家庭按揭、多家庭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房地產,“N”系列發行了140億美元證券,并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RTC的實踐推動了美國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發展,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美國是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發行額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雖然作為世界第六大經濟國,但受90年代早期經濟衰退和監管不嚴的影響,銀行系統不良資產比例在1996年累積高達貸款總額的11.2%,總量達169萬億里拉。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并特別允許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有力地刺激了該國的貸款證券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自1997年8月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以來,意大利已發行了32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金額達98.4億歐元,是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大市場。
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金融系統的不良貸款達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開始通過資產證券化來尋求不良資產的解決手段,并為此專門制定了SPC法、修改證券法和投資信托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韓國于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其不良資產證券化以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處置58.5萬億韓元的不良資產,平均回收率為45.98%。其中通過發行ABS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為8萬億,收回現金4.14萬億,回收率為51.75%。近兩年來,印度、臺灣和馬來西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組法案》,臺灣則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后,才促進了當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規范。
從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起人先后有兩類:政府支持的銀行業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銀行等商業性主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動,隨著各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隨著銀行體系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監管壓力的加強,商業性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活動成為市場主體。由于各發起主體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不一致,導致證券化類型發生變化。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轉移風險的要求,只需盡快回收資金,因此多為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真實出售”的要求更為迫切,因此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表外證券化為主。
隨著歐美不良資產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漸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90年代中期后,這些投資者紛紛進入亞洲市場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據統計,從1991年起各類投資基金已將9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亞洲不良資產市場。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內的機構投資者缺乏足夠的資金與技術實力,國內零售市場的發展尚處于空白。外資的參與促使這些地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走向國際化。如日本和韓國的大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都是采取離岸方式,針對歐美機構投資者發行。此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外資的參與使亞洲不良資產市場不斷深化,市場環境不斷改善。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及中遠集團應收帳款離岸證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遠集團為改善已發行證券的條件,于2002年通過由中國工商銀行融資對其1997年發行的7年期證券進行了置換并續發和增發了資產支持證券。從2000年起,以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開始陸續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專業中介機構與國內銀行合作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進行前期包裝、準備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專門設立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但由于現有政策及法律環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幾易其稿后轉而謀求表內融資方式,卻因資產未能實現破產隔離和表外剝離未能如期得到批準。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國已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只有三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3年與德意志銀行合作推出的離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債權證券化,涉及項目20個,債權余額25.52億(本金15.88億,應收利息3.47億,催收利息6.17億),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總額近16億美元。
2003年初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不良債權資產的信托收益分層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于2003年6月發行期限3年、價值10億的優先級受益權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資產評估公司、中誠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該受益權進行評級。在華融的方案中,還設計了提前贖回和受益人大會機制,以保護受益權投資者的利益。華融方案被稱為國內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華融方案是否構成符合國際慣例的真實出售則是頗有爭議的話題。
中國工商銀行正在以試點形式積極探索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聘請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作為財務顧問,將其面值26.19億、預計回收值8.2億的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自益性財產信托,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包銷商將其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A級受益權——2億、利率為5.01%、期限一年;B級受益權——4.2億、利率5.10%、期限為三年。由工商銀行提供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2億,由工商銀行保留。
經大公和中誠信評級公司對該不良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分析,確認其A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0.25%,達到AAA評級,其B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20%,經回購承諾后其評級也可達到AAA。評級公司客觀、獨立的分析,增強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心。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并積極探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與制度建設問題。盡管目前還存在法規制度等方面的障礙,但市場普遍預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將很快會有突破,中國不良貸款證券化市場將蘊藏著巨大的空間與生機。
關鍵詞: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歷史及特點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對于解決一些國家銀行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差異很大,主要產生在出現過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但并非這些國家都有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在一國獲得發展的決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計劃來處置其與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和準不良貸款(包括單家庭按揭、多家庭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房地產,“N”系列發行了140億美元證券,并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RTC的實踐推動了美國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發展,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美國是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發行額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雖然作為世界第六大經濟國,但受90年代早期經濟衰退和監管不嚴的影響,銀行系統不良資產比例在1996年累積高達貸款總額的11.2%,總量達169萬億里拉。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并特別允許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有力地刺激了該國的貸款證券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自1997年8月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以來,意大利已發行了32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金額達98.4億歐元,是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大市場。
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金融系統的不良貸款達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開始通過資產證券化來尋求不良資產的解決手段,并為此專門制定了SPC法、修改證券法和投資信托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韓國于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其不良資產證券化以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處置58.5萬億韓元的不良資產,平均回收率為45.98%。其中通過發行ABS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為8萬億,收回現金4.14萬億,回收率為51.75%。近兩年來,印度、臺灣和馬來西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組法案》,臺灣則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后,才促進了當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規范。
從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起人先后有兩類:政府支持的銀行業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銀行等商業性主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動,隨著各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隨著銀行體系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監管壓力的加強,商業性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活動成為市場主體。由于各發起主體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不一致,導致證券化類型發生變化。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轉移風險的要求,只需盡快回收資金,因此多為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真實出售”的要求更為迫切,因此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表外證券化為主。
隨著歐美不良資產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漸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90年代中期后,這些投資者紛紛進入亞洲市場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據統計,從1991年起各類投資基金已將9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亞洲不良資產市場。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內的機構投資者缺乏足夠的資金與技術實力,國內零售市場的發展尚處于空白。外資的參與促使這些地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走向國際化。如日本和韓國的大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都是采取離岸方式,針對歐美機構投資者發行。此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外資的參與使亞洲不良資產市場不斷深化,市場環境不斷改善。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及中遠集團應收帳款離岸證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遠集團為改善已發行證券的條件,于2002年通過由中國工商銀行融資對其1997年發行的7年期證券進行了置換并續發和增發了資產支持證券。從2000年起,以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開始陸續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專業中介機構與國內銀行合作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進行前期包裝、準備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專門設立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但由于現有政策及法律環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幾易其稿后轉而謀求表內融資方式,卻因資產未能實現破產隔離和表外剝離未能如期得到批準。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國已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只有三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3年與德意志銀行合作推出的離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債權證券化,涉及項目20個,債權余額25.52億(本金15.88億,應收利息3.47億,催收利息6.17億),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總額近16億美元。
2003年初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不良債權資產的信托收益分層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于2003年6月發行期限3年、價值10億的優先級受益權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資產評估公司、中誠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該受益權進行評級。在華融的方案中,還設計了提前贖回和受益人大會機制,以保護受益權投資者的利益。華融方案被稱為國內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華融方案是否構成符合國際慣例的真實出售則是頗有爭議的話題。
中國工商銀行正在以試點形式積極探索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聘請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作為財務顧問,將其面值26.19億、預計回收值8.2億的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自益性財產信托,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包銷商將其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A級受益權——2億、利率為5.01%、期限一年;B級受益權——4.2億、利率5.10%、期限為三年。由工商銀行提供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2億,由工商銀行保留。
經大公和中誠信評級公司對該不良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分析,確認其A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0.25%,達到AAA評級,其B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20%,經回購承諾后其評級也可達到AAA。評級公司客觀、獨立的分析,增強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心。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并積極探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與制度建設問題。盡管目前還存在法規制度等方面的障礙,但市場普遍預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將很快會有突破,中國不良貸款證券化市場將蘊藏著巨大的空間與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