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5:26:2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制藥行業特征,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制藥企業;研發人員;薪酬激勵
[DOI]10.13939/ki.zgsc.2015.44.041
1 調查與統計分析方法
1.1 問卷設計、研究樣本及統計分析方法
本次研究所采用的問卷設計共分背景資料、薪酬管理及企業績效三部分,計有8個人力資源因素問題和5個企業績效指標。樣本主要取自浙江省20家企業的研發人員,包括國有轉制、民營和外資等不同類型。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80份,回收76份,其中有效問卷72份。按公司性質分國有轉制24人,民營企業25人,外資(含合資)企業23人。對回收的問卷數據以SPSS統計軟件進行均值統計、方差分析和相關性分析。
1.2 確定人力資源因素與績效指標
根據全面薪酬的概念,把人力資源因素分為員工薪酬水平、崗位評價、績效與薪酬聯系、薪酬公平性、企業對員工的關心信任、員工的培訓與發展機會、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及企業對員工遵守制度的要求八個方面。根據績效指標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選擇市場績效、競爭能力、完成任務、留職意愿和總出勤率5個企業績效指標。每個HR因素和績效指標最高分為5分,最低分為1分,按認可程度選擇1~5分回答。
2 調查數據的統計與分析結果
2.1 不同性質公司研發人員對HR因素的認知均值與方差分析
經對不同性質企業的研發人員對HR因素的認知進行均值統計和方差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薪酬水平、崗位評價、績薪聯系、薪酬公平、培訓發展和遵守制度6個HR因素在不同性質的制藥企業之間有非常顯著的差異,且得分高低依次為外資企業>國有轉制企業>民營企業,但遵守制度得分與此正好相反,為國有轉制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
2.2 不同性質企業的研發人員對績效指標認知的均值比較與方差分析
經對不同性質公司的研發人員對績效指標的認知進行均值統計和方差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研發人員對于市場績效、競爭能力等企業績效認知,均為外資合資企業>國有轉制企業>民營企業;而留職意愿是外資企業最大,其后依次是民營企業和國有轉制企業。
2.3 HR因素和績效指標的相關分析
為探知HR因素與企業績效間的相互關系,需要進行HR因素與企業績效指標間的相關分析。經對研發人員認知過程中有顯著性差異的HR因素與績效指標進行Pearson相關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
從表3可以看出,對于研發人員而言,企業績效與薪酬水平、崗位評價、績薪聯系、薪酬公平等HR因素顯著相關,而與培訓發展、遵守制度相關性不顯著甚至負相關。
3 結果討論
不同性質制藥企業的研發人員對HR因素和企業績效的認知在許多方面有顯著差異,同時HR因素和企業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制藥行業的特點決定了其優先采用差別化競爭戰略,這就要求通過薪酬等HR政策因素充分發揮研發人員的積極性,因此制藥企業的薪酬激勵具有戰略意義。
首先是外資企業的HR因素普遍得到研發人員的認同,其次是國有轉制企業和民營企業,這與外資企業的HR人員的素質較好及企業管理較為規范是一致的。但對遵守規章制度之重要性的評價得分正好與此相反,為國有轉制企業大于民營企業,再大于外資企業。說明外資企業的薪酬管理等人力資源工作做得較好,研發人員在工作中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創造性,過分強調制度約束是不適應競爭戰略需要的。
制藥企業的市場績效和競爭能力等企業績效指標,均為外資合資企業優于國有轉制企業,再優于民營企業;而留職意愿也是外資企業最大,其后依次是民營企業和國有轉制企業。說明外資企業的研發人員也是相對穩定的。
相關性分析也說明,企業績效與薪酬水平、崗位評價、績薪聯系、薪酬公平等HR因素顯著相關,而與培訓發展、遵守制度相關性不顯著甚至負相關。如果沒有其他HR因素的影響,過多的知識技能等專業培訓可能降低留職意愿,因為這將導致其就業能力增強。
總之,制藥企業關于研發人員的HR工作,在提高薪酬水平、增強薪酬和個人業績的聯系、增強薪酬公平性的同時,在培訓方面更應該注重企業理念、企業精神和企業價值觀的形成,在工作方式方面,可以有更大的靈活性,注意避免制度約束引起的僵化。
參考文獻:
[1]張霞.中小型企業的薪酬管理[J].技術與市場,2011,18(11):99-100.
[關鍵詞] 知識型企業 知識資產 特征 價值鏈 動態環境
一、世界主要知識型企業的特征
從概念上看,知識型企業是不同于傳統的制造型企業的,其最根本的區別在于,知識型企業的核心在于知識管理、知識創新、知識產品及知識營銷,而不是單純地對物質資源、人力資源或是文檔的管理。因此,知識型企業在管理、文化、營銷等各個方面都與傳統企業有所不同。下表展示了現有研究總結出的與傳統企業相比,知識型企業的特征。
表 知識型企業與傳統企業的特征對比
現有研究總結出的特征,從企業運作的不同方面對知識型企業的特征進行了較為科學的總結,對建設知識型企業具有一定的借鑒和參考價值。
二、基于價值鏈體系的知識型企業的特征分析
在本部分,筆者結合價值鏈理論的概念,提出了知識型企業新的特征,即:知識型企業具有“知識資產―人力資源―價值”三環構成的價值鏈模型,并且利用這樣的價值鏈創造價值。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和全球化的浪潮,在新的企業價值鏈中,價值鏈環節的劃分擺脫了實體的價值,轉向信息、知識的價值,因此,綜合分析知識型企業的企業資源,筆者提出了知識型企業的價值鏈模型。在知識型企業價值鏈的運作,主要有三個階段組成:第一階段企業創造了滿足客戶需求的價值,即新的產品或服務。此時,產品的使用激發了客戶新的未滿足的價值,則企業價值鏈的又一次運作開始。第二階段企業中的員工需要與客戶進行頻繁地接觸和交流,以明確這種未表述的知識。此時,企業客戶也作為企業的一種人力資源,將自己未滿足的價值“表述”給企業的員工。通過大量的接觸和交流,客戶未滿足的價值成為了員工和客戶的共享知識。第三階段企業員工調用知識資產中的員工知識,在組織知識即企業文化、氛圍、組織架構的大的環境下,進行知識的整合和創造。由于員工進行知識創造需要不斷地與知識資產進行互動,同時需要與客戶保持持久的溝通。因此,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第三階段和第二階段是一個循環的過程。再循環:當階段3完成時,企業創造出了新產品,將未滿足的價值轉化為已滿足價值。同時,新創造出的產品和服務會激發客戶新的需求,即企業進入價值鏈的再一次循環。
三、基于動態環境體系的知識型企業特征分析
動態環境是指企業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產業競爭環境等隨著時間、市場競爭的變化,在形式、內容上所表現出來的差異。在企業不斷適應外部環境變化和積累自身內部能力的動態過程中,任何企業都必須圍繞著自己的核心資產進行變革。對于知識型企業而言,在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過程中,始終圍繞著知識這一核心資產進行變革。
在過去的20多年間,由于社會環境的變遷,知識型企業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半導體、合成材料、數據管理軟件、第一批呼叫中心的發展,企業面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它們期望加速技術進步來面臨挑戰的需求日益強烈。在此階段,知識型企業發展主要的發展動力來自新產品技術的應用。企業主要通過增加知識資產的方式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全球化的發展帶來了新市場和更激烈的競爭,實施方式的進步也隨之出現。從市場角度出發,掌握國際市場的能力與需求,意味著企業知識創造的重點必須要有所改變,企業更加注重全球化知識的應用,公司應根據區域特點來提供多種多樣的終端產品和服務。
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末是企業知識創造的第三個階段。全球化的產品和服務隨處可見,知識型企業意識到,如果想使產品和服務遍及全球并從中獲利的話,企業間必須建立前所未有的合作關系,對各項資源進行整合。同時在產品和服務創新的項目中,管理知識為取得進步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菲菲:面向知識型企業的知識共享研究.西安電子科技大學,2007
法定代表人:趙慶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葉樹華,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劉家生,北京市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建設銀行鄭州鐵路專業分行營業部。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蜜蜂張1號。
負責木:葛煥昌,該部主任。
委托人:丁建鋒,該部職員。
委托人:彭光亞,北京市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皮埃特羅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劉琳,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河南竹林安特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林安特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鄭州鐵路專業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鄭州皮埃特羅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皮埃特羅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豫經初字第38號經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天順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貴祥、徐瑞柏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靜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5年10月5日,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建總信字〈1993〉第78號《關于下達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開發專項貸款計劃的通知》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對建行鄭鐵分行下達的對皮埃特羅公司科技開發專項貸款1520萬元的計劃,與皮埃特羅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皮埃特羅公司向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申請借款,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經審查并根據土地抵押和擔保同意發放貸款。借款金額為1520萬元,期限自1995年10月5日至1998年10月5日,用途為皮埃特羅公司在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建高檔面料生產線,月息11.25‰,按季結息,利息一年一定,一年期滿時,根據當時相應的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的利率。借款本息和費用,由竹林安特公司作為保證人,并由皮埃特羅公司提供67.5畝土地證和4261.8平方米房產證作抵押擔保。同日,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又與竹林安特公司、皮埃特羅公司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約定:保證金額為1520萬元,保證方式為連帶清償方式,保證期限為從主合同生效開始至合同失效時止。除信譽擔保外,皮埃特羅公司另有67.5畝土地證和4261.8平方米房產證作抵押。上述兩份合同均由簽訂合同的各方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合同簽訂次日,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即將1520萬元以轉帳支票方式轉給皮埃特羅公司在該營業部開立的存款戶上。同年10月27日,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扣收皮埃特羅公司原貸款700萬元(該筆貸款尚未到期),并于1996年7月31日又扣收200萬元及1995年10月27日至1996年6月21日的利息1577604元,皮埃特羅公司用上述貸款還其債務239.15萬元。合同到期后,皮埃特羅公司未清償借款債務。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遂于1999年3月10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皮埃特羅公司償還貸款1300萬元及其利息3955548.55元(截止1998年12月20日),并承擔訴訟費用,竹林安特公司對歸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查明:1995年3月25日,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與皮埃特羅公司簽訂700萬元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1995年3月16日至1996年3月16日,由竹林安特公司擔保,如借款人未按期還貸款本息,竹林安特公司無條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竹林安特公司于當日向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出具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承諾對皮埃特羅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1995年8月28日,河南銀建投資技術經濟咨詢公司鄭州鐵道分公司對皮埃特羅公司新建高檔織物印染及深加工生產線項目作出評估報告,其內容顯示:該項目93年已購土地67.5畝的無形資產進行抵押,該價值經建行鄭鐵分行評估為1909萬元,按70%計,僅此一項可抵押1300萬元,若加上地上建筑物及設備等,還款能力十分有余。
皮埃特羅公司是鄭州威琳方成實業有限公司與意大利LUMACESRL公司合資建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993年7月20日,鄭州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顯示:合同規定的注冊資金為3600萬元,其中,中方出資2620萬元,外方出資140萬美元。現第一期中方匯入現金1000萬元,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技入金額為675萬元,合計1675萬元,外方交納設備款100萬美元。上述中外雙方出資均未到位,所涉及的土地為中原區石佛鄉秦莊租賃給皮埃特羅公司的土地,該土地并未被征用。1993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皮埃特羅公司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998年4月,該局又為皮埃特羅公司換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998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為皮埃特羅公司頒發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1999年4月29日,鄭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以皮埃特羅公司董事長劉琳等人涉嫌詐騙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貸款1520萬元為由立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與皮埃特羅公司、竹林安特公司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系根據國家科委有關文件而簽訂,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應為有效。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依約發放了科技項目貸款,皮埃特羅公司也應依約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將貸款及時償還。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未能審查皮埃特羅公司的資金注冊情況及償還債務的能力,在發放貸款不久即扣收了700萬元款項,用于歸還皮埃特羅公司欠其的款項,其行為雖改變了貸款用途,但在兩次貸款中,竹林安特公司均為保證人,至第二次貸款及扣收原貸款時,其原擔保期間并未超過,且對扣收原貸款情況,竹林安特公司應是明知的,故其仍應在扣收原貸款700萬元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部分訴請有理,該院予以采納,但其對合同約定的以皮埃特羅公司的土地、房產提供的抵押未能核實并依法辦理登記,最終放棄了物的擔保,對此也未能及時告知保證人,該行為明顯改變了保證人作出保證的條件,從而加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故竹林安特公司應在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放棄物的擔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至于皮埃特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琳等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有關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認定處理,并不影響該公司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竹林安特公司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皮埃特羅公司償還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1300萬元及利息3955548.55元(暫計至1998年12月20日),逾期利息自1998年12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竹林安特公司對上述債務中700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95788元,由皮埃特羅公司承擔。
竹林安特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經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皮埃特羅公司是采取虛假出資手段設立,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皮埃特羅公司從1994年之后沒有辦理工商年檢手續,在簽訂借款保證合同時,皮埃特羅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國家科委、中國建設銀行科技開發貸款計劃文件是皮埃特羅公司惡意串通,竹林安特公司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保證,該保證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是錯誤的。原審判決竹林安特公司對原700萬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超出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的訴請范圍,且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提前扣收原700萬元貸款,改變了貸款用途,加重了竹林安特公司作為保證人的風險和責任。原審判決認定竹林安特公司對提前扣收原貸款“應是明知”,沒有事實依據。皮埃特羅公司在申請貸款時承諾以其67.5畝土地和4261.8平方米的房產作抵押,并在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中,均明確約定以其上述土地、房產作抵押,案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合同已經成立,這是竹林安特公司提供信譽擔保的前提。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因沒有核實抵押物的真實狀況、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沒有向皮埃特羅公司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放棄物的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竹林安特公司應當依法在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范圍1909萬元內免除保證責任。原審既認定竹林安特公司應在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放棄物的擔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又判令竹林安特公司對已扣收的7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自相矛盾。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免除竹林安特公司的擔保責任。
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答辯稱:涉案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有效,原審對上述合同效力的認定及以貸還貸并沒有免除擔保人在后一借款中的擔保責任的認定是正確的,應予維持,但對于放棄物的擔保的認定事實不清,定性有錯誤。在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承諾將提供保證人的保證和土地、房產作抵押,但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主要是因為借款人對抵押物的土地未繳齊征地費,未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實際上不具有依法抵押的條件。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因借款人的違約來得到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法律障礙,是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無法控制和克服的。另外,上述合同均未約定土地、房產抵押是擔保人出具保證的條件,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并不存在原審認定的放棄物的擔保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依法糾正原審判決的第二項,判令擔保人連帶清償借款人在第一項中的全部債務及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皮埃特羅公司答辯稱:本案借款、保證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利用給皮埃特羅公司1520萬元貸款,提前扣收原700萬元貸款確有不當,侵犯了皮埃特羅公司的合法權益,是使該項目不能按期投產的一個重要因素,皮埃特羅公司保留了起訴的權利,但皮埃特羅公司的受損,不能構成竹林安特公司的免責條件,因為竹林安特公司的兩次擔保均為有償擔保,第一次收取了150萬元,第二次約定收取600萬元,但因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未實現。原審判決其承擔責任,是維護法律和國家利益。
本院認為: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與皮埃特羅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下達1993年度第五批科技開發專項貸款計劃的通知》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河南省分行對建行鄭鐵分行下達的對皮埃特羅公司科技開發專項貸款1520萬元的計劃而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其合法有效。竹林安特公司關于原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是錯誤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本院不予采納。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已依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皮埃特羅公司未依約歸還貸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起訴的是借款擔保糾紛,皮埃特羅公司是否采取虛假手段設立,以及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在皮埃特羅公司申請1520萬元貸款時,即對其提供的擔保物作出評估,并在借款和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除竹林安特公司的信譽擔保外,皮埃特羅公司另有67.5畝土地和4261.8平方米的房產作抵押,因此,應認定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行為已經成立,但因其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抵押擔保無效。皮埃特羅公司自始至終對租賃而來的土地未交納征用費,未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尚不屬皮埃特羅公司、不可能辦理抵押登記是明知的。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與皮埃特羅公司未將這一真實情況告知竹林安特公司,致使竹林安特公司在作出保證時合理信賴該抵押擔保的存在。雖然借款及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土地、房產抵押是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條件,但抵押擔保具有法定的優先權,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應當知道竹林安特公司依法應是在抵押擔保范圍以外承擔責任。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接受皮埃特羅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卻又消極地不作為,致使該抵押擔保無效,改變了保證人作出保證的條件,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負擔。鑒于建行鄭鐵分行營業部在貸出新貸款1520萬元后不久,即扣收了原貸款700萬元,該扣收行為已消滅了原貸款700萬元,竹林安特公司對此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原審判決竹林安特公哥對原貸7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不當,應予糾正。竹林安特公司關于其應當免除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豫經初字第38號經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部分。
二、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豫經初字第38號經濟判決主文第二項。
近年來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生物醫藥行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已被我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列為未來推動21世紀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該產業特征鮮明,例如新產品開發周期長、研究創新投入高、附加值高、風險高等,這些特點使得投資人在進行項目評估時遇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困難。據2005年中國創業投資協會的調查,目前創業投資決策中最大的難題就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包括生物技術企業的價值評估,傳統的以NPV為基礎的靜態項目評估方法無法反映生物制藥行業開發項目中蘊含的期權價值。
生物制藥作為典型的高新技術產業新藥研發需要相當長的研發時間和巨大的資本投入,其產品從研發直至上市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工程。鑒于國內醫藥行業數據不夠透明和充分,本文采用美國數據進行分析。美國制藥行業在2002年對全美制藥企業的新藥品研發時間進行了調查,其基本情況如下圖1:
2002年美國生物制藥行業新藥投資項目從研發到進入市場平均所耗時間為14.2年,并且每個階段的投資額均在百萬美元以上,整個過程中R&D投入規模巨大,例如R&D費用占美國醫藥行業銷售額的比例就從1970年不到12%上漲到上世紀90年代的20%以上,與同時期的美國其他行業,例如電力(8.4%)、計算機(7.8%)和電信(5.3%)相比,生物制藥行業研發投入顯然要高得多。2003年美國制藥行業R&D投資總規模就超過了305億美元。巨大的研發投入背后帶來的是潛在的巨大收益。在美國藥品一旦批準上市,其產生的回報率極高,統計數據表明,成熟期其中年銷售收入有80%的可能超過6千萬美元,20%可能超過6億美元。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生物制藥行業企業的價值由當前價值和未來成長機會價值兩部分構成,那么在藥品上市之前,生物制藥企業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卻沒有相應得銷售收入,企業當前價值很低;但是一旦藥品上市,卻有可能獲得極高的收益回報,而且正是前期的研發創新為企業日后擴大生產規模,獲得巨大超額利潤提供了成長機會。因此,如何結合生物制藥產業價值創造的特點,客觀、有效的評估生物制藥項目的未來成長機會價值是生物制藥企業風險項目決策的重中之重。
二、生物制藥行業風險投資決策的實物期權特征分析及其定價
一般生物制藥行業新藥研發投資需要經歷多個不同階段,以美國藥品研發為例,就有實驗室測試階段、臨床實驗前動物測試階段、三個臨床實驗測試階段、美國聯邦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階段和最后的市場化產品推廣階段等六個階段。每一階段的技術性測試成功后,藥品研發才會進入下一階段接受進步測試,直至藥品克服全部技術風險最后進入市場化階段才最終為企業創造巨大價值。整個過程中每一階段都會給企業提供一個進入下一階段的選擇權。
根據其特點,這種選擇期權可以分為以下六種:推遲投資期權、擴張投資期權、收縮投資期權、放棄期權、轉換期權、增長期權等。生物制藥企業在新藥開發過程中每一階段所嵌入的實物期權用圖2表示:
因此生物制藥研發投資決策具有動態序列性,形成了一個6重的復合性實物期權。
在期權定價方法中,經典的Black-Schola模型可以看作是針對看漲期權的一重定價模型。有關以期權為標的資產的復合性期權的定價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Geske在1979年提出的兩階段復合期權的定價模型。在該模型中Geske繼續沿用了Black-Schola模型中經典的期權定價偏微分方程:
三、期權定價公式的應用
假定某生物制藥企業計劃開發某種新藥,預計6階段各自所需時間 分別為:實驗室研發階段(2年),臨床前動物測試階段(4年),臨床測試第一階段(1年)、第二階段(2年)、第三階段(3年),藥監局審批(2年)。每一階段對應的到期日期和每一期的期權執行價格 都在表1中顯示。另外,假定藥品研發成功最后,項目進入商業化階段預計產生的經營性凈收益現值 為8500萬元,與此同時商業化階段的預計投資成本 為3120萬元。無風險利率 采用10年期的政府債券收益率5.3%。最后項目權益的收益標準差的估計值為101.97%。藥品整個研發過程中全部的R&D投入為600萬元。
根據復合期權定價公式,依據上述參數可以計算得出該6重復合實物期權的價值為2750萬元,超過R&D投入2150萬元。因此藥品研發項目的真實價值RNPV為RNPV=NPV+實物期權=600+2750=2150萬元
該藥品研發項目考慮實物期權后的真實價值為2150萬元,投資項目經濟上可行。
【關鍵詞】生物制藥 經營績效 BCC模型 Malmquist
一、引言
在我國,生物制藥行業處于優良的發展環境。第一,政策對生物制藥行業發展形成有利支撐。該行業是一個容易受到政策影響的行業,積極有力的政策環境能夠加快行業的前行。第二,醫療衛生水平提高有助于生物制藥行業穩定的發展。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醫療衛生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能夠消費起價格相對較高的生物藥品。然而,我國生物制藥行業存在較多問題,如研發資金投入比重不足、科研創新能力薄弱、科技成果轉化率低和產能過剩競爭過度等問題。在此背景下,評價我國生物制藥行業的經營績效,有利于促進該行業穩定健康以及提升其競爭力。
目前,國內缺乏專門對生物制藥行業經營績效進行實證研究的文獻,多數研究主要集中在醫藥行業的其他子類,而非生物制藥行業,大多數使用了非參數數據包絡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對經營績效進行評價。尹學慧(2009)研究發現:因為沒有達到相對較高的生產規模,以及公司的現金流量相對較低,小規模的醫藥公司生產技術水平較低,資源配置效率較差。許晶,等人(2011)通過DEA方法對中國醫藥制造業7個子行業的生產效率進行實證分析。研究表明:技術效率和規模效率同時存在于制藥專用設備、醫療儀器設備及器械行業和中成藥行業中;生物生化制品行業的技術效率相對較低但規模收益遞增;衛生材料、化學藥品及中藥飲片、醫藥用品規模效率都相對較低并且規模收益遞減。
二、研究方法
效率度量模型
(一)BCC 模型
A.Charnes,W.W.Cooper和E.Rhodes在1978年提出了DEA方法最早的形式CCR模型,但該模型存在著僅能處理具有規模收益不變特征的決策單元的效率評估缺點。在此之后,Banker等人在1984年提出了BCC模型,在評價可變規模收益的生產技術能夠使用DEA方法,并在前人模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出規模效率和純技術效率。
對于任一決策單元,其對偶形式的BCC模型可表示為:
由于本文的決策單元(生物制藥上市公司)產出中存在負值,所以利用Charnes等人(1985)提出較為客觀的處理方法即所謂additive BCC模型,“轉換不變性”是該模型突出的特點,即對每個投入產出數據加上一個充分大的正數。
(二)Malmquist生產率指數
為了能夠客觀衡量技術變動、技術效率變動與全要素生產率之間的關系,本文利用Fare等人(1992)定義的Malmquist生產率指數,表示如下:
三、實證分析
(一)指標設定和數據來源
投入指標:總資產、主營業務成本和各項費用作為;產出指標:凈利潤和主營業務收入(投入產出指標選用的樣本數據均來源于東方財富網統計數據及各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報)。
(二)我國生物制藥行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評價
1.靜態效率評價
選擇投入導向BCC模型,利用Deap2.1軟件對2008—2012年年度的我國生物制藥行業25家上市公司經營績效進行評價,結果見表1。
25家上市企業的靜態效率和分解項的平均值情況以及相應的規模報酬狀況我們可以從表1得到。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分別有10家和12家樣本位于綜合技術效率水平前沿和純技術效率水平前沿,占樣本的40%和48%,這么高的百分比使得很難為企業提供明確的政策建議。從規模報酬情況來看,大多數上市生物公司處于規模報酬的遞增階段。顯然,以上分析結果和我國生物制藥行業整體科研創新能力薄弱、規模偏小有關。
可以看到,靜態效率評估反應出的信息有限,很難給出有效、明確的政策建議。但是,通過得到的規模效率水平相對較低的結論,可以幫助我們給出25家公司基本處于規模報酬遞增階段的判斷。
2.動態效率評價
運用基于DEA模型的Malmquist生產率指數,通過Deap2.1軟件計算,得出25家生物制藥行業企業2008—2012年間的Malmquist全要素生產率及各部分構成變化情況。
動態效率評價結果顯示(限于篇幅,備索),從總體上看,2008—2012年間我國生物制藥行業上市公司的全要素效率整體呈現下降趨勢,降速年均為2.7%。其中,年均降速2.3%的技術進步是引致全要素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與此同時技術效率呈現年均0.4%的下降態勢也是推動全要素效率下降的原因。
從單個樣本來看,2008—2012年我國25家生物制藥上市企業有9家保持全要素生產率進步,它們分別是長春高新、達安基因、中牧股份、交大昂立、四環生物、四環藥業、科華生物、上海萊士以及沃森生物。其余企業主要受到技術進步的下降,均發生了退步。
四、結論
本文運用BCC模型對我國25家生物制藥行業主要上市公司2008—2012年間的經營績效進行評價,并結合了Malmquist生產率指數,對樣本期間內生物制藥行業上市公司經營績效變換進行了動態評價。研究結果顯示:首先,利用靜態評價得出由于規模效率明顯偏低,樣本期間內我國生物制藥行業主要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相對不高,需要改善;其次,利用動態評價得出技術水平下降呈現變化是全要素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參考文獻
[1]尹學慧.基于DEA模型的我國醫藥上市企業經營績效評價[J].商場現代化,2009(574).
[2]許晶,李野,于艷艷.中國醫藥制造業7個子行業生產效率實證分析[J].中國新藥雜志,2011(18).
[3]A.Charnes,W.W.Cooper and E.Rhodes.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e[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02).
[4]Banker R.D.,A.Charnes and W.W.Cooper.Some Models for Estimating Technical and Scale Efficiencies in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J].Management Science,1984(30).
[5]A.Charnes,W.W.Cooper,Golany B.,Seiford L.M.,Stutz J.,Foundations of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for Pareto-Koopmans Efficient Empirical Production Functions[J].Journal of Econometrics,198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