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8 1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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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壞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及燃油(氣)系統等向大氣蒸發和排放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除鐵路機車和拖拉機以外的其他產生排氣污染的機動車。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機構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價格、財政、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五條 在用機動車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閑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第六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本市在用機動車,按照下列標準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一)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摩托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進行環保檢驗。環保檢驗包括檢測排氣污染、查驗排放控制裝置、登記機動車環保管理信息。
新購置列入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的輕型汽油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免于排氣污染檢測。
第八條 外地轉入本市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新車注冊排放標準,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
經檢測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轉入手續。
第九條 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對排氣污染檢測不合格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測一次;復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外地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異地檢驗委托書或者注冊登記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委托書在本市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
外地機動車在本市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在駛入限制區域的主要路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置限制行駛標志,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排氣污染檢驗合格標志自動識別系統。
第十二條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粘貼在前方擋風玻璃內側右上角。
禁止涂改、偽造、轉讓、出借或者使用涂改、偽造、轉讓、出借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三條 鼓勵提前報廢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提前報廢的,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具體辦法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機動車。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和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優先選用嚴于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優先選用電力車、混合動力車、天然氣車等污染物低排放、零排放車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第十五條 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車用燃料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與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相匹配;銷售車用燃料油的,應當明示質量標準。
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對成品油經營單位批發、銷售車用燃料油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油庫、加油站、車用汽油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按照規定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油氣回收裝置。
第三章 檢測與治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遙感檢測等技術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對行駛中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的車輛,應當及時進行抽測。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或者在機動車擁有單位內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 在用機動車經定期檢測或者抽測,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機動車所有人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新建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符合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
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技術規范、排放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排氣污染檢測,不得在檢測中弄虛作假;
(二)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檔案;
(三)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檢測費用;
(四)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業務;
(五)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計量認證證書、委托證明文件,公示檢測方法、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
(六)建立在線監控和數據傳輸網絡,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機動車排氣污染網絡監控系統對接,實時傳送在線監控和數據等信息;
(七)未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檢;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考核制度,通過現場監管、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和網絡監控等方式加強監管。
第二十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應當采用簡易工況法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
第二十一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二類(含二類)以上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技術人員和排氣污染治理的測試設備;
(二)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
(三)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對機動車號牌、維修項目及維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四)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日常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公布、調整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企業名單。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并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情況和有關數據,并免費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維修企業治理排氣污染或者使用指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設備。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日常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并可以對其檢測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對涉及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在七日內予以處理和答復;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閑置、擅自更改或者非正常使用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及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進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駕駛人駛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區域,并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按規定粘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涂改、偽造、轉讓、出借或者使用涂改、偽造、轉讓、出借的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輛機動車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用機動車經抽測,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逾期未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行駛。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十九規定,未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擅自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委托。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未取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止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委托。
第三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排氣污染 的監督管理,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生產、改裝、使用、維修、進口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汽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指導、協調各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轄地區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的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在用 汽車排氣污染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及其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進口汽車排氣污染 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軍隊車輛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軍用車輛排氣污染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將汽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汽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車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控制工作納入生產建設計劃,采取技術措施,將汽車及其發動機排放指標納入產品質量指標,保證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汽車維修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將排放指標納入汽車維修質量標準,保證汽車及其發動機的維修質量穩定地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 對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生產主管部門對出廠汽車及發動機產品的排氣污染,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第九條 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生產主管部門必須將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排氣污染指標納入產品質量指標。汽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出廠檢驗所必需的排氣污染檢測手段,其質量檢驗單位應按標準要求對出廠產品嚴格檢驗,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條 汽車及其發動機新產品(不包括采用已定型的汽車底盤改裝的新車)的定型,必須包括排氣污染指標,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本企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轄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的排放情況,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監督檢測機構進行抽測,抽測頻率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兩次。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二條 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達不到或不能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限期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的汽車排氣限期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和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的汽車排氣限期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在用汽車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在用汽車排氣污染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檢驗納入初次檢驗、年度檢驗及道路行駛抽檢內容。初次檢驗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發牌證;年檢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繼續行駛。對抽檢的車輛,其排氣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管理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檢驗納入初次檢驗、年度檢驗及抽檢內容,初次檢驗不合格的不發牌證,年檢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繼續行駛。
第十七條 凡年檢排氣合格的汽車跨省、市行駛時,所到地區不再進行抽檢。
第十八條 排氣污染控制裝置定型投產前,必須經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認定,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質量監督。
各級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強制推銷汽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第四章 汽車維修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主管部門,對所維修的汽車排氣污染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汽車維修主管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指標納入維修質量考核內容。經維修的汽車其排氣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防治汽車排氣污染維修規范和維修質量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凡從事汽車大修、發動機總成維修的企業,必須具備符合規范的汽車排氣污染檢測手段,車輛維修后的排氣狀況必須經過自檢合格方可出廠。
第二十三條 凡承擔汽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安裝、更換和調整等業務的維修企業,必須經汽車維修主管部門審查核發專修許可證,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修竣工、發動機總成大修及車輛排氣專修出廠的汽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測,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五章 進口汽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檢部門對進口汽車實施質量許可制度和法定檢驗。進口汽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商檢法規,并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將其納入訂貨合同,排氣污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進口。
第二十六條 對未將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納入訂貨合同的進口汽車的單位或個人,由商檢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 汽車排氣污染檢測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汽車排氣檢測設備能力不能滿足汽車排氣年檢需要的地方,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承擔汽車排氣年檢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保有汽車的單位進行汽車排氣污染的不定期抽檢。
第二十九條 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汽車排氣檢測儀器設備的抽檢和業務指導。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檢測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檢測工作,直到合格。
第三十條 承擔汽車排氣污染檢測的單位必須按要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檢測的統計數據。
第三十一條 汽車排氣污染的初檢、年檢和對汽車生產企業的抽檢,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檢測工本費。對汽車排氣污染的路檢,對汽車保有單位的抽檢以及對維修廠維修后汽車的抽檢,凡不超標者不收檢測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排氣污染物,包括發動機排氣管廢氣、曲軸箱泄漏、油箱及燃料系統的燃料蒸發的排放物。
發動機排氣管廢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于1983年頒布,按標準規定的日期進行檢測。
曲軸箱排放物測量方法及限值標準已于1989年頒布,按標準規定的日期進行檢測。
油箱及燃油系統燃料蒸發污染物待排放標準頒分后,按標準規定日期進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于摩托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對大氣污染物的產生進行控制,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保護大氣環境。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大氣污染物產生的過程控制。
3 職責
3.1 規劃部
3.1.1 負責項目建設前大氣污染防治方案的確定,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項目建設中組
織方案的實施,項目完工后的驗收工作。
3.1.2 負責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組織編制、修訂操作規程。
3.1.3 負責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統計和監測工作,定期向環保部門申報。
3.1.4 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施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定期考核設備的運轉狀況。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的培訓。
3.3 采購部負責采購合格的燃油和燃煤。
3.4 擁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部室廠負責本部門設施的運行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4.1.1 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由規劃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
進行合理規劃。
4.1.2 對于有可能產生大氣污染或煙塵、廢氣排放的建設項目,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
提出治理措施,并報環保部門審批。
4.1.3 在項目的設計階段,規劃、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環保部門的批
復要求制定可行的方案,繪制施工圖。
4.1.4 規劃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對防治設施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進行控制。
4.1.5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完工后,由規劃部組織試運行,并對其防治效果進行監測,在
通過環保部門的“三同時”驗收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4.2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
4.2.1 由規劃部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及要求制定相關的排放標準,組織編制設施運行操作規程和其他技術要求。
4.2.2 擁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部室廠應嚴格執行排放標準,確保設施的安全、有效運行。
4.2.3 人力資源部應組織對運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操作技能,對鍋爐操作工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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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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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01
殊工種要做到持證上崗。
4.2.4 規劃部定期(每兩個月一次)對設施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定期檢測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進行。
4.2.5 規劃部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督促、檢查設備保養情況,及時落實維修計劃,建
立設備臺帳。
4.2.6 采購部采購的各種燃油、燃煤要符合低污染排放要求,必要時須出具質量檢驗報告。
4.3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監控
4.3.1 設施的運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實填寫運行記錄,不得違規超標準排放。
4.3.2 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大氣污染事故應按照《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控制程
序》及時采取措施,降低大氣污染程度。
5 評審和更改
規劃部至少每年一次對本程序的有效性和適用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改并再次批準。
6 相關文件
6.1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控制程序》 SAC/E-P4.5.2
6.2 《油漆工藝廢氣排放作業指導書》 SAC/E-G4.4.6/4-01
6.3 《車身工藝廢氣排放作業指導書》 SAC/E-G4.4.6/4-02
6.4 《鍋爐廢氣排放作業指導書》 SAC/E-G4.4.6/4-03
6.5 《總裝工藝廢氣排放作業指導書》 SAC/E-G4.4.6/4-04
7 記錄
7.1 《環境保護檢查記錄表》 ER-P4.5.1-02
8 附件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8.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8.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關鍵詞:霧霾 大氣污染 法律制度 防治
一.問題的引入
近年來,由于空氣質量惡化,武漢市霧霾現象頻頻發生,整座城市煙霧繚繞,灰蒙蒙一片,已經到了“不戴口罩不敢出門”的地步,人們調侃稱其為“人間的天堂”。這種霧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顆粒物這三項組成,前兩者為氣態污染物,最后一項顆粒物才是加重霧霾天氣污染的罪魁禍首,它們與霧氣結合在一起,讓天空瞬間變得陰沉灰暗。顆粒物的英文縮寫為PM,人們常說的PM2.5監測指標是指,大氣中直徑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顆粒物,也稱為可吸入肺顆粒物,這種粒徑在2.5微米以下的細微顆粒物,直徑相當于人類頭發的十分之一大小,不易被阻擋,被吸入人體后會直接進入支氣管,干擾肺部的氣體交換,引發包括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1]。氣象專家和醫學專家認為,由細顆粒物造成的陰霾天氣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比沙塵暴更甚,PM2.5由于能夠直接通過支氣管進入肺部,因此嚴重威脅人類身心健康。由武漢市霧霾天氣可見,城市大氣污染已經日漸加劇,當前城市大氣問題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逃避的問題,并成為各級政府社會管理的首要任務。因此保護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是政府面臨的重中之重的任務。為了解決大氣污染問題人們必須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而諸措施中法律規制則尤為重要,因為法律是規范人行為最強有力的保證。因此本文旨在探討如何從法律制度為防治大氣污染構建一個合理的框架,希望能為解決大氣污染提供一些幫助。
二.我國“霧霾天氣”的現實狀況分析
2013年年初,我國中東部的大部分地區被霧霾籠罩。截至14日零時,在全國74個監測城市中,有33個城市的部分監測站點,檢測數據都超過了300,這意味著這些城市的空氣質量,已經達到了嚴重污染。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較高水平;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總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趨勢;全國形成華中、西南、華東、華南多個酸雨區,以華中酸雨區為重。現今我國的霧霾天似乎已經成了一種“常態”,2013年2月28日,北京出現霧霾沙塵天氣,并伴有大風,空氣質量下降,污染嚴重。北京市環保局官方微博:沙塵暴已全面影響北京,首要污染物為PM10。2013年11月6日,介于杭州市霧霾天氣持續不散,杭州市氣象局、杭州市環保局共同舉辦了媒體見面會,了兩組數據:今年1-10月,共有304天,但是霧霾天數占到了209天,霧霾天數數值超過了總天數的三分之二;根據新的空氣質量標準,1-10月,杭州空氣達到合格線的,只有198天,超過三分之一的天數不合格。2013年12月5日,上海黃浦江兩岸大霧彌漫,當日上海市氣象臺今年入冬以來首個大霧橙色預警。此時針對這場波及幾乎整個中東部地區,覆蓋了我國人口最密集地區的大霧霾,中央氣象臺已經連著7天了霧和霾的雙預警了。包括最近幾天武漢市出現的連續霧霾天氣,已經引發了各種咳喘類疾病。可見霧霾天在我國已經屢見不鮮并給人體帶來極大傷害,如今中國半壁江山罩霧霾,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霧霾天氣頻發呢?
三.“霧霾”的產生原因分析
首先,氣象原因。秋冬季的氣象條件是造成最近霧霾天氣頻發的主要原因。每到秋冬特別是入冬以后,我國中東部地區時常出現霧霾天氣,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這些地區近地面空氣相對濕度比較大;二是沒有明顯冷空氣活動,風力較小,大氣層比較穩定;三是天空晴朗少云,有利于夜間的輻射降溫,使得近地面原本濕度比較高的空氣飽和凝結形成霧[2]。其次,人為原因。環境空氣中總量相對穩定的大氣污染物,是形成霧霾天氣的重要決定性內在因素。環境空氣中的細顆粒物及其前體污染物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
第一,工業企業能源的消耗和燃料燃燒的廢氣排放。比如煤和石油燃燒后,形成的最主要成分為水汽和二氧化碳,使得城市上空空氣不易擴散,導致空氣質量的下降,而燃燒不充分的煤和石油等將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煙塵、粉塵等并排放到空氣中,導致空氣污染濃度加重,形成霧霾的主體[3]。霧霾天氣一旦形成,具有腐蝕性的重度污染氣體,重金屬等污染物將因得不到很好的擴散而長期滯留在大氣中,使得霧霾加重。
第二,城市交通汽車尾氣廢氣排放。一個城市的汽車密度越高,因汽車尾氣排放導致的空氣污染越嚴重,尤其是汽車尾氣含量構成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煙塵微粒如某些重金屬化合物、鉛化合物、黑煙及油霧、甲醛等均是構成霧霾天氣的主體。據統計,每千輛汽車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約3000kg,碳氫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由此看來城市交通擁堵,汽車尾氣廢氣排放是造成霧霾天氣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廢氣排放。大城市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人口密集必然導致城市生活污染的加重。尤其是嚴寒的冬季,人們大多需要使用采暖鍋爐和生活鍋爐燃燒大量的煤炭來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然而煤的燃燒必然導致二氧化硫和其他煙塵、粉塵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城市主要生活污染廢氣排放,尤其是采暖期的冬季大量燃料燃燒更是加重霧霾天氣的重要因素。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現狀分析
由此看來,不利的自然天氣條件和嚴重的大氣污染,導致霧霾天氣持續出現。然而人類對大氣造成的污染卻是“罪魁禍首”,它是霧霾天氣形成的推動力,為霧霾天氣的出現提供了根本條件和保證。因此大氣污染是人們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針對大氣污染,我國不僅采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對其進行防治,同時也重視采用法律手段來防治。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現行專門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同《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共同構成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法律視角對防治大氣污染進行了相關規定:
(一)“大氣污染”環境保護法規定分析
首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目前環境管理界對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通常定義為:將某一控制區域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要求采取措施將排入這一區域內的污染物總量,在一定時間段,控制在一定的數量之內,以滿足區域內環境質量或環境管理要求的管理手段;這個一定的時間段,現在一般都是以一年為單位。《環境保護法》中,關于總量控制制度的規定如下:“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實踐中,這些規定對控制大氣污染排放總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稱得上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較為完善的制度。
其次,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指有關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權責劃分。一國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設置是否合理關系到該國環境保護工作的成敗與否。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章對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包括設置環境質量標準、公開透明的環境監測制度和建設項目的批準制度,這些規定對大氣污染的防范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最后,環境污染防治制度。環境保護法對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做了相關規定,強調更新設備和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排放量,并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置了相關措施和處罰。這項制度對減少工業造成的大氣污染不僅提供了方法指導,也保證了執行強制力。
(二)“大氣污染”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分析
《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大氣污染的主要法律,從1987年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到之后連續的修改,說明了其在中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作用,也說明在現實中人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
前面本文說到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定義,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則是指對特定的某個區域內,某種氣體允許排放的總量控制。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以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并且進一步明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
該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作出了規定,同時該法率先于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確了“達標排放、超標違法”的法律地位,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排污收費制度
《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作出了如下一些規定:1.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這是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2.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收標準。3.征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4.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于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四.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完善
如上所述,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經在我國確立,更有部分制度已具有較高效力的法律確認和準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因多方面原因,這些制度仍舊無法盡善盡美,從而導致實施效力不盡如人意,乃至現在霧霾天氣頻發。筆者就如上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在實踐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概括我國法律規定中的主要不足之處:
首先,無論是環境保護法中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都是僅僅設立了總量控制指標,卻沒有將該指標量化、細化、標準化。看似以控制指標的方式進行逐步地、有計劃地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但實際上,這個計劃可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法律責任不明缺乏法律保障。
其次,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公眾參與不足。目前,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監測活動多是對周邊大氣環境進行監測,并公眾。但實際上,公眾更為關注的是對那些影響大氣環境因素的監督,而這些信息,往往是排污企業、單位隱藏最深的,公眾有權了解并對這些嚴重影響大氣環境的活動進行監督。更有甚者,某些地方部門為了維護當地的形象,安撫公眾的情緒,經常對某些重大的環境事故做虛假公告誤導公眾,嚴重侵害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并威脅公眾的身體健康。
再次,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法律責任不明,處罰力度不夠。許可證的申請要求是“事前申報”,實踐中很多企業都是事后申請同意和確認。此外,在申報過程中,排污企業為避免更多責任,隱瞞排污信息的真實情況,沒有如實申報,而環保單位為避免投入相當力量進行數據審核,對企業申報的保護指標大多沒有進行實質性審查。一旦出現問題,雙方推諉責任,導致法律責任不明。
為了有效地預防并治理我國大氣污染問題,就一定要進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國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針對以上法律規定的不足,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污染物總量控制立法。
首先, 在《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控制指標量進行細化、標準化。其次,制定《總量控制計劃程序條例》,規范政府具體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行為。主要是完善政府計劃的確定程序、執行程序、變更程序、救濟措施等。
二.完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公眾參與。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在總則第5條對公眾參與作了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客觀地評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這個規定是十分原則的,在實踐中根本無法操作。為此,一些地方性行政規章可以進行一些具體的有益的探索:第一,明確規定有關宣傳部門加大對大氣污染危害嚴重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大氣污染危害嚴重性的認識,調動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第二,明確規定對公眾自覺參與有益于大氣污染防治的行為予以鼓勵。第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大氣監測部門如實公布各項環境數據,并對虛假公布信息的部門給予處罰。
三.制定排污許可證條例,完善配套的有關規定。
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條件和程序,因此國務院有責任盡快制定排污許可證條例,就排污許可事項做出全面規定,以保證排污許可證的依法施行。排污許可證條例應對立法目的、立法原則和實施主體,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時間和受理方式,排污許可證的審批與頒發,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
四.懲罰力度應更嚴格、更具特點。
首先,《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標排污責任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這種限期治理制度應該進一步完善。應當將限期治理制度的范圍擴大至流域性、行業性、產業性的污染源,以排放標準為衡量依據,凡是超標的整個行業、產業皆在限期治理的范圍內,這樣就避免了行業面源污染源形成。其次,完善排污收費制度。一方面,提高排污收費的標準,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業收費辦法,擴大征收面。另一方面,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強化追究環保部門違法排污收費行政責任的硬性規定,對擠占挪用者、不按標收費者、腐敗收費者、造成環保資金流失者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同時強化排污收費的程序性立法,制定明了的排污收費程序或圖解并將其公之于眾,使執法者依法行政,排污者依法繳費,程序公開,為民便民。
結語
通過對“霧霾現象”現狀和產生原因的介紹,得知嚴重的大氣污染為其“罪魁禍首”。經過不同法律視角對大氣污染的規定進行分析后,本文認為:我國現存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配套法律法規和制度存在不足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因此應盡快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使各項制度的實施更合法有據,提高執行力,從而真正得到落實。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法律出版社大眾出版編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用問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32-433.
【關鍵詞】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
隨著城市不斷增長,交通迅速發展,機動車數量大大增加,由此引起的生態與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因而城市空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不斷影響著城市市民的工作與生活,成為目前社會較關注的熱點問題。目前中國大型城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已經超過發達國家同類城市。機動車尾氣排放高度低,直接危害的人口眾多,造成局部地區機動車污染的問題也日趨嚴重。
1 機動車尾氣污染及其危害
1.1 污染現狀
機動車尾氣的污染物主要包括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鉛和固體顆粒物等,其中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是主要污染物。據統計,2003年全國機動車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總量分別是1995年的2.51、2.05和3.01倍[1]。我國城市大氣污染正由煤煙型污染向機動車尾氣污染轉變。
1.2 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機動車尾氣污染損害人體呼吸系統[2],導致暴露人群慢性氣管炎、支氣管炎、呼吸困難的發病率增加、肺功能降低,還可對人體的心血管系統、神經系統、免疫系統和生殖功能造成危害。劉美娟[3]等研究得出住房沿街可使兒童持續咳嗽和喘鳴發病率增高,隨著住房與交通干線距離的接近,兒童呼吸系統疾病的發病率也呈增高趨勢。
2 國內外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回顧
2.1 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法規不斷推出
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加深,各國政府都制定了限制汽車尾氣污染物的法規。美國政府30年來不斷提重污染地區的新車和在用車尾氣排放標準;國內從國家、省、市各級層面也出臺了相應的標準、法規,《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南京市2010年經市人大批準實施了《南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2 采取經濟補償手段推進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
機動車尾氣污染影響城市空氣環境質量,危害人體健康,政府應當綜合采取法律、行政、技術和經濟手段,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其中,在采取限制高污染車輛行駛等行政措施外采用經濟補償手段促使高污染機動車改造及淘汰更新是可行有效的選擇。北京市政府資助對9000余輛公交、環衛、郵政、城市配送等運輸柴油車進行了改造,對組建綠色車隊給予貸款貼息,新增更換綠標貨車2萬余輛,政府提供1400余萬元補助國Ⅴ與國Ⅳ標準車差價,提供500余萬元補貼國Ⅴ與國Ⅳ標準油品差價,同時,加大對黃標車提前淘汰的補貼力度。
2.3 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
一是汽油機的機內凈化技術不斷進展,利用廢氣再循環技術、稀薄燃燒技術、控制進氣、改善排氣技術、自動控制技術等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如日本雷克薩斯轎車,先后采用機電控制式和電腦控制式的廢氣再循環裝置,優化整個汽油機工作范圍內廢氣再循環。二是汽車尾氣凈化裝置與技術不斷涌現。各國都先后開發出排氣后處理技術,即在廢氣排入大氣前,在不影響或少影響其他性能的同時,降低有害廢氣的排放。三是將先進技術如激光遙感監測技術等應用于汽車尾氣排放檢測。
3 國內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現有機動車尾氣污染法律法規不能滿足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機動車尾氣污染管理作了原則上的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由于各地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導致對新車注冊登記管理、機動車I/M(檢測/維修)制度建立、簡易工況法定期檢測、環保標志管理等工作缺乏法律依據,推動困難。
3.2 省級環保部門不能從新車生產源頭控制尾氣污染
省級環保部門對機動車生產及進口環節尾氣污染控制缺乏監督。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包括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維修乙級車用燃料管理等六大環節。目前,生產、進口環節主要由國家環保部直接管理,省市一級環保部門管理的重點是對在用車的管理,難以對機動車生產及進口等源頭環節尾氣污染進行有效監督,致使新車生產尾氣污染控制監督力度不足。
3.3 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協調機制不健全
《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省級環保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統一監督管理。但由于在用機動車管理的特殊性,環保部門必須依賴公安、交通、質監、工商等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作。由于缺乏協調機制、缺少相應的監督評價環節,環保部門如何行使“統一監督管理”權、其他職能部門如何履行職責等問題都無法有效解決。從而造成在具體工作中,一些部門缺乏監管的主動性、積極性,致使環保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存在諸多困難,制約了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工作的開展。
4 結論與建議
4.1 加強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法規建設
《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機動車尾氣污染管理作了規定,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治理手段的改進提高,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還應不斷完善、配套有關法規、標準,明確政府各個職能部門在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工作中的職責、職能,建立健全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協調機制。
4.2 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標志分類管理,逐步淘汰高排放車輛
采用年檢、路檢、入戶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在用機動車尾氣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首先在省會城市、直轄市等地實施簡易工況法定期檢測,在其他城市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廣。對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標志分類管理,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和黃標車,對高排放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的交通限行措施。
4.3 加強對新車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
目前,機動車生產及進口等源頭環節尾氣污染控制由國家環保部統一進行監管,每年國家環保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本年度生產新車的尾氣排放狀況進行抽檢。建議國家環保部從部分城市試點逐步將新車生產一致性核準下放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環保部門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的主動性。
4.4 提高燃油質量
機動車環保技術的發展要有高品質的燃油來保證。各地在汽油無鉛化的基礎上,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燃油質量標準,質監部門要加強對燃油市場和加油站車用油品的質量監督和抽查檢測,保證車用燃油達標。
4.5 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網絡
應該加快發展以軌道交通、公交車為主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市民出行,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私家車進入中心城區的頻率。
參考文獻:
[1]黃遠峰,羅澎,何龍等.深圳市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環境空氣污染預測和控制對策[J].中國環境監測,2001(1).
上升為法益的生活利益中,包括物質方面的財產利益等;生命財產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等;相應的環境方面的利益上升為刑法利益層面后,即應出現相應的環境法益。環境法益是刑法中關于環境方面的利益表達和實現,而我們現代社會,由于生活層次的不斷提升,環境方面的利益要求也就不斷變化。如傳統型能源企業在進行生產活動中,會消耗大量的傳統能源,例如煤、石油,一方面由于技術公關會使得在此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料;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能源開發過度,導致能源危機;再者也可能造成大氣、水體和土壤污染,如果此時我們只將其行為侵犯的客體定性為環境法益,則無法明確使行為人認識到其危害行為具體侵犯的環境法益中的具體類屬。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法益進行細化,從而形成不同類屬的具體法益,其理由如下: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態圈的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毀損有可能導致整體功能的異常。最常見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而溫室效應又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從而會有海平面上升、病蟲害增加、相應的沿海城市還有被淹沒的可能、南北極生物圈變化,氣候異常又可能給農耕等農作活動帶來損失。因而在鑒定環境法益的時候,不能著眼于整體,而應將目光微觀化,這樣才更有利于微觀的環境法益訴求得到實現,從而保障宏觀的環境法益,即整個生態圈法益的和諧可持續實現。
(二)當大環境受到污染時
其不同組成部分的法律保護途徑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這種細化方式能夠為歸責提供理論支持。例如,A地區的污染情況比較復雜,同時在A地區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不同企業,如果環境法益的客體不明確加以區分的話,就存在判斷可能侵犯的客體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將環境法益具體細化為水體法益、大氣法益、土壤法益等具體法益就將為定罪和歸責提供更明確的依據。
(三)我們國家地大物博
各地區的污染類別有所差異。北方主要是陸地地區,空氣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區,北方冬季的煤電取暖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而南方沿海地區,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運作業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將不同環境組成的客體,具體細化為不同的法益客體,這樣就能夠使法律運用者更具針對性地選擇適用條款,同時也使得環境污染者能夠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去使自己的行為更加適法。
(四)對不同污染類型進行區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點。如果將各環境組成部分細化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區分編排,對人類生存至關重要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應該高于噪聲污染、光污染、熱污染,這樣可以起到突出重點的作用,且根據客體的不同特點,建構不同的法律保護機制,以達到保護整體環境的目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中的各組成部分,按類屬劃分為不同的法益客體,在此基礎上,著重對典型的環境領域中的犯罪進行法益分析。
二、環境法益分類細化的內容環境污染
早在人類文明出現就已然存在,只是當時人類的破壞行為小于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沒有明顯的惡性結果,隨著工業革命、信息革命開啟了現代生活,經濟的發展似乎從未與消費環境分開,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在二十世紀普遍存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當然那時的人類還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現如今環境污染的程度已超過環境本身的自凈能力,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聲污染等已經使得人類不得不停下腳步去衡量發展與環境的量化關系。在眾多污染中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類致命攸關的三大污染,本文擬對這三種法益進行分析闡述。
(一)大氣法益
大氣法益可以從《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關的答案,2000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見,大氣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從而達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我們賴以生存的大氣在自凈能力范圍內代謝由工業社會造成的污染,對于造成大氣污染或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達標排放的收費都是對大氣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當然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根據刑法分則第338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水體法益
這里所說的水體法益是將海洋水體除外的。鑒于海洋對地球生物圈和氣候的特殊影響,因而應該將海洋水體的法益單獨分類,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內涵和外延應區別于非海洋水體,且根據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本文的觀點是將環境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類屬分類,因而不將不同于一般水資源類屬的海洋法益進行分析。此處的水體法益僅指我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法律訴求,具體從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體法益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以及對工業水污染、農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對水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應同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刑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土壤法益
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頒布類似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針對土壤法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應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土壤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利益訴求應是土壤法益的應有之義,關于處罰,除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法上的責任。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