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15:38:4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集體經濟的性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經濟型酒店;激勵機制;薪酬;企業文化
一、經濟型酒店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1)薪酬體系不夠健全。一是薪酬總體水平低。目前經濟型酒店普通員工的薪酬普遍要比星級酒店員工的薪酬低不少,但是經濟型酒店員工的工作壓力相對來說更大。二是薪酬結構不合理。當前在我國,經濟型酒店大多采取 “崗位等級工資制”的薪酬結構體系,固定薪酬在整個薪酬結構中占的比重非常大,而績效薪酬能起到激勵功能,所占的比重卻較小。(2)績效考核體系不夠完善。一是經濟型酒店的考核標準不健全、考核的內容不全面,缺乏考核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二是績效考核成績與薪酬沒有緊密聯系,這導致不能充分體現按勞分配和多勞多得的原則。另一方面,經濟型酒店的考核工作太過于粗放,因此考核的結果無法很好的應用于酒店發放績效獎金,最終使得酒店平均化發放績效獎金,導致績效獎金喪失了其應有的激勵功能。(3)員工培訓體系不夠合理。首先是酒店的管理者對員工培訓的認識不足。其次是對員工培訓的需求分析不足,基本不對培訓的效果進行跟蹤評估,導致培訓對員工的激勵功能不明顯。(4)晉升渠道不夠合理。當前,相當一部分的經濟型酒店對員工特別是酒店的優秀員工沒有合理合計科學、有效的晉升渠道,導致他們無法看到個人未來的發展前景。(5)溝通機制不夠暢通。經濟型酒店的管理者一般情況下只注重工作結果,而對內部人際關系不重視,因此說酒店內上下級關系間相互溝通的機制不健全,酒店的管理者和員工都不能迅速得到對自己工作活動評價的反饋,導致工作激情嚴重缺乏。
二、經濟型酒店激勵機制的構建對策
(1)優化薪酬體系。一是優化薪酬結構。當前,經濟型酒店通常的固定薪酬和績效薪酬的比例為8:2。通過上一章的分析我認為應當適當拉大績效薪酬的比例,調整固定薪酬與績效薪酬的比例為6:4,該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薪酬保障性、激勵性兩大作用的發揮。二是將薪酬與績效緊密聯系。在經濟型酒店內,員工的績效工資數額是由該員工績效工資標準以及當月績效考核成績決定的。本文建議經濟型酒店員工績效工資標準以及數額上相當于該員工崗位技能工資的70%左右。(2)創新酒店的福利體系。酒店福利體系包括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通過法律形式明確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也包括經濟型酒店自己選擇的人身意外險、相親活動、商業醫療保險、餐飲補貼、定時聚餐、俱樂部會費、帶薪假期、卡拉OK、住房補貼、旅游、體檢、通訊費補貼、交通費補貼等等一系列福利和活動。(3)建立科學的員工培訓體系。一是選擇合適的培訓內容。在員工的培訓內容上,經濟型酒店必須從員工的基本素質、職業道德以及業務能力幾方面來進行。二是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反饋。經濟型酒店的管理者可以利用問卷調查、個人訪談以及考試等方法對員工培訓的效果進行評價。管理者對培訓的效果評估完畢后,要把培訓結果匯總,為接受培訓的員工建立有關的培訓檔案,對他們未來的培訓和晉升有所幫助。(4)構建經濟型酒店員工晉升渠道。經濟型酒店員工職業晉升道路包括兩種:橫向設計和縱向設計。橫向設計表現在經濟型酒店內部的輪崗鍛煉,酒店的員工在各部門的崗位之間輪崗鍛煉,從而獲得多方面技能的知識和收獲。在縱向設計中,管理型員工可以依據酒店一線員工——酒店主管——酒店部門經理——門店店長的晉升途徑,技術型員工則可以依據酒店崗位的技術等級,由初級技術崗——中級技術崗——高級技術崗的途徑進行晉升。(5)建立適度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建立風險金制度。經濟型酒店可以建立健全員工的風險責任保證金制度,用做員工在工作期間有可能發生的經濟案件、責任事故、違反合同等潛在風險時的賠償以及罰款。二是必要的淘汰退出機制。經濟型酒店可以制定員工淘汰退出機制。對于業績較差、能力很低、職業道德較差的員工直接進行淘汰、免除職務或者取消任職的資格;對于業績一般,能力一般、職業道德一般的員工給予降低職務或者降低任職資格;對于業績和自身能力較好但是職業道德不好的員工進行輪換崗位;對于能力和職業道德較高,但是業績較差的員工進行保留職務或任職資格的處理,觀察后續表現再進行調整。
參 考 文 獻
[1]徐平,閔銳.我國經濟型酒店激勵策略研究.全國商情·理論研究.2010(5)
關鍵詞:知識;經濟價值形態;資源;資本;生產要素;知識經濟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3)07-0045-04
現時代,關于知識的經濟意義已不容忽視,知識的經濟價值地位彰顯。然而,由于知識的不確定、不精確和不全面等特性,使得人們往往難以準確把握知識的價值量及知識的效用價值。在認識生產活動中知識的高附加值和高回報率的價值現象時,更是難以給出具有說服力的解釋。美國經濟學家保羅·羅莫在他提出的經濟增長的四要素理論中,將知識分解為兩個可量度的要素。這一認識無疑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思路:解決經濟學中的知識悖論、價值沖突的問題,首先應從知識的確定性與依附性入手,才能尋找到解決問題的線索。英國學者馬克斯·H·博伊索特認為,“知識遠遠不是一種同質的存在物;隨著時間推移,它會經歷重要的形態變化。”[1]可見,知識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社會環境下,會呈現具有不同規定性的經濟形態。本文將從這一觀點出發,考察知識形態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條件,探索知識因素確切的經濟價值形態,通過探討經濟活動中知識要素的穩定性和獨立性,把握知識的價值質量及量化形式,進而闡釋知識價值形態相互之間的關系及其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經濟效用等,為準確理解、全面把握和精準分析知識產業的經濟活動提供一些參考。
一、社會化大生產推動下的知識的資源形態
通常,知識資源可以有兩重解釋:一是人類歷史積聚的知識儲藏,一是社會經濟活動需求并被重新認知、再塑和積累的知識儲備以及人類知識活動的創新成果。經濟學所認為的知識資源是“進入經濟運行系統的人類知識,這些知識可以用來促進物質生產,從而產生市場價值,也可以用來直接作為精神消費對象”。[2]世界上一切無形或有形的物品和文明產物,不是隨意沒有任何條件就能成為經濟資源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可以稱為知識資產,知識儲藏卻并不必然是資產形式的知識資源,而知識儲藏到知識資源的轉化,只有在社會化大生產的環境與條件下才得以成為現實。由此推斷,經濟學認可的經濟資源只能是知識儲備與知識創新成果。
工業文明以前的經濟時代,知識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未在人類的經濟活動中尤其是農業經濟自給自足生產狀態中被納入資源體系。只是在工業經濟時代,知識的資源地位才獲得公認。蒸汽機的出現,不僅意味著機械力代替人力和獸力,機器工業的社會化大生產在拋棄手工生產方式的同時,還揚棄了手工業匠人們的手藝秘訣。基于手工業生產的、個人具體的手藝知識已難以滿足社會化大生產的高度集中和專業分工對于知識的需求,社會化大生產所需求的標準化、精確化、大眾化的創新性技術工藝知識,開始成為工業經濟時代人們自覺關注、積極尋求的資源要素。每一個社會歷史的經濟形態都有自己特有的資源范圍。文藝復興運動伊始形成的人文精神資源的豐富和優化成為工業革命的先導,科技資源的創新和積累成為工業經濟持續增長的強大支撐,科技首次發揮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在工業化、信息化的推動下,知識經濟的資源范圍包括知識積累、學校學科積淀、教育資源、與知識經濟密切相關的信息技術及網絡基礎等。實際上,在工業化、信息化的推動下,適應社會分工和專業化要求,現實當中的知識資源形態不斷隨著經濟發展而變化,進而對社會經濟形態、經濟活動與運行過程、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的演變進化產生巨大影響。如人力資源方面,長期起主要作用的體力資源逐漸隱退,智力資源開始成為改造社會的強大力量。
社會化大生產還持續不斷賦予作為資產的知識資源在工業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形式各異的資產形態。工業化初期,知識只是生產要素中的外生變量,沒有獲得獨立形態,也不為人們所認識,實際上作為公共知識被免費使用。工業化發展時期,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全面融于經濟生活當中,知識要素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知識資產已發展成為比自然資源更為重要的經濟資源。而在信息化時代,知識活動發生重大變化,知識生產的規模化使其在社會分工中獲得獨立形態的地位,知識產業成為產業結構中新的產業,隨著工業發展由從屬地位向主導地位發展,智力資源正逐漸開始主導社會經濟。美國經濟學家杰里米·里夫金說,“現在,信息和自動化卻要代替人的思想(部分腦力勞動)。‘智能’將在各個領域代替人勞動或工作。” [3]社會化大生產的組織形式還直接推動著知識發展的最高形態——科學知識不斷創新發展,從而進一步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新動力源泉。科學探索、科學發現、技術創新等知識活動已經不再是實踐活動的附庸,知識獲取、傳播、創新成為社會分工體系中某些人的職業性活動,獨立從事知識探索和傳播的組織對于知識創新具有更重要的意義,社會化大生產中的知識活動與經濟活動呈現出愈來愈密切的關系,對現代社會生產活動更是具有重要影響。
從知識生產的角度分析,知識的事實和效用如影隨形般依附于有形的實物載體,決不能離開物質載體而獨立存在,否則便難以談及其效用和價值的發揮。一般而言,我們總是依據經濟資源的效用和稀缺性、知識的生產性和知識的無形與物質依附性,從知識的內容體系、構成要素、表達形式、載體形態、表達技術方法和工具手段等入手對知識資源形態的質量形式進行深度認識。知識資源按照存在狀態可分為存量知識和流量知識,存量知識是指有人類歷史以來所積累起來的知識,流量知識是指當前所創新的知識。盡管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了一套測度知識的指標體系,這套體系提出了測度知識投入、測度知識存量與流量、測度知識產出、測度知識網絡、測度知識的學習五個基本概念,但是,對于知識資源的全面測度還是比較困難,目前還沒有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測定方法。以人力資源為例,人力資源管理認為,人力資源是一種數量化概念,人力資源可以量化(可以直接以人頭計算),但不能直接反映出個體的素質差異(要反映必須對其構成要素進行細致分析)。然而,含有不同層次和不同專業的學科知識與專業技能對于人力資源個體來講又極為重要,因為沒有專業知識,人力資源也就無法在相應的崗位上從事專業工作了。顯而易見,對人力資源價值的計量不僅要采用貨幣性計量方法,而且要采用非貨幣性計量方法,兩者缺一不可,任何單一的計量方法都會導致對人力資源價值的不準確估值。非貨幣性計量方法是按照主觀預測和經濟上的估計進行計量的方法,其核心在于以人力資源的才干和運用知識的能力來決定其在組織中的價值。影響人力資源非貨幣計量價值的因素主要有員工的文化程度、技術職稱或職務、技術工種、實際工齡與年齡、健康狀況等。貨幣性計量方法是指將人力資源價值資本化進行計量的方法,計算對象包括個人價值和群體價值。主要有收益法、未來工資報酬折現法、未來收益折現法、非購入商譽法、邊際分析法等。由此可見,無論知識資源的測度是否完整、準確與可靠,隨著機器工業的產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化大生產中的知識活動與經濟活動呈現出密切的正相關關系,知識要素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知識資產已發展成為比自然資源更為重要的經濟資源。
二、現代產權制度激勵保障的知識的資本形態
現代工業越來越依靠知識資本的運用,那么,如何避免知識效用的共享與知識的資本化之間的嚴重沖突,亦即如何在發揮知識效用的同時保障知識所有者的權益,也就成為知識資本化形成和實現的重要前提。理想的做法,知識資本應該能夠按照市場的價格自愿地以貨幣形式進行交換從而實現其市場價值。可現實卻難盡人意,知識資本的交易很難完全依照“看不見的手”的原則順利進行,時常存在著根本不發生經濟支付的經濟交易,尤其對于大量投資于研究與開發的經濟活動而言。市場失靈必然招致政府的介入,由政府主導的現代產權制度應運而生,為知識資本化的實現提供了最為基礎的制度條件。
現代產權制度包括企業產權制度與知識產權制度。知識資本分為人力資本和知識產權資本兩類,人力資本是企業知識資本的基礎,表現為企業員工所具有的各種技能和知識,它是以隱含的方式存在著,難以進行編碼;知識產權資本是顯性化的或明示的知識資本,包括各種發明、專利、論文、著作、商標、管理制度、作品、企業聲望、市場美譽、顧客關系、企業的品牌等諸多物化或明示的知識。學者們普遍認為,知識產權賦予知識成果的人身與財產權利。在知識創新的自然壟斷以外,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私人領域投資于知識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制度。建立知識產權制度的原因在于,僅有知識創新的自然壟斷不足以實現知識生產的成本補償,不利于創新者獲得足夠的創新利益。如果這種利益不能實現,社會的創新動力就會枯竭,知識生產和再生產循環就難以進行。而對于人的勞動力,薩繆爾森這樣論述,“最有價值的經濟資源,即勞動,不能像私人財產那樣成為可以買賣的商品。自從廢除奴隸制以來,將人的賺錢能力視為一種其他的資本財產,這是違法的。你并不能自由地賣出你自己;你必須在某個工資價位將自己租借出去。”[4]實際上,學者們對知識資本化的界定涉及勞動力、人力資源、智力、人才、知識產權、信譽等廣泛范疇,人力資本并非抽象的勞動,而是通過對人的投資形成和積累的人的知識存量和知識水平,表現為人從事知識性、創造性活動的能力。人力資本投資包括教育投資、醫療衛生保健投資、勞動者遷徙投資、信息投資等;所有具有創新知識的勞動者都是人力資本的擁有者,尤以企業家、科學家、工程師等知識創新勞動者為代表。新近,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文件有關“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的決定,就是對人力資本最好的詮釋。當然,不是所有知識都可以轉化為資本,只有生產應用性知識才能資本化,科學發現和基礎知識都需要經過研究開發轉化成可以為生產所應用的技術知識后才能實現資本化。實現知識的資本化需要滿足知識本身的資本性要件、經濟發展水平要件、完善的法律制度要件、發達的金融環境要件等四個條件。其中,法律的嚴格保護是知識資本化的重要推動力量。世界各國都制定并實施各種政策和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甚至擴大知識產權的定義范圍。如信息產權立法、對無創造性數據庫保護的設想等,正因為法律對知識產權提供越來越嚴密的保護,推動高科技企業將知識產權作為存量資本持有,且成為企業持續增量的戰略需求。
知識資本化的內容主要指參與投資和分享收益。在知識經濟的主導產業即高新技術產業整體分配體系中,知識要素與其他傳統的資本形式和一般勞動資源相比,通常具有更高的報酬率。根據依附載體不同,知識分為以人為載體的隱性知識和以專利、發明創造和特殊技術等形式存在的顯性知識。隱性知識資本化表現為人力資本的積累和權益化、證券化,其關鍵是要明確人力資本所有者,即知識勞動者對人力資本所擁有的所有權,賦予其享有人力資本所有權權益,通過人力資本股權化和證券化來實現資本化,通常以持有股票或股票期權方式來實現。顯性知識資本化表現為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資本化,就是要將研發和技術投入成本予以資本化,明確和保護創新知識與技術的知識產權,使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等知識所有者享有資本收益權。一是在技術市場通過知識產權交易,以資本品交易形式實現知識資本化,知識產品的購買者往往將其作為類似機器設備等資本品來購買和使用,如引進技術;二是通過知識產權和技術入股形式,實現知識產權資本化,將知識產權或特殊技術知識評估作價后投資入股,享有投資者權益。
從投資活動的角度看,資本與流量核算相聯系;而作為投資活動的沉淀或者累計結果,資本又與存量核算相聯系。美國學者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是國家和社會進步的決定性因素,一個國家的人力資本量越大,人力資本質量(勞動力受教育程度、科技文化水平和生產能力)越高,經濟增長能力也就越強,這是因為高質量的人力資本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資本與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更進一步證實,知識資本已經成為影響經濟增長的第一投入要素,是一個國家、地區、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價值創造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驅動因素。
三、蘊含著智能信息技術的知識的商品形態
知識的商品形態是指人類腦力勞動產物的商品價值屬性。知識的商品形態通常表現為產品和服務,作為生產結果的知識可以分為投資產品、消費產品或者用于生產其他產品的中間產品。服務主要指信息服務,按照知識產業的規定,信息服務又具體分類為法律、工程、會計審計、醫療等職業性知識服務,金融、保險、證券、房地產及財務等信息服務,政府立法行政的管理服務等。無論與有形物品結合的知識還是純粹形態或者觀念形態的知識,只要不被認為是社會生產過程的產物,就難以進入經濟學研究領域,主要是這種形態的知識很難進行交易,多是單向傳授或者通過溢出效應發揮作用,原創者或傳授者基本不通過傳授活動獲取收益。到了后工業時代,當知識生產越來越多地呈現商品生產特點、越來越多地與交換經濟形態結合起來時,知識也必然獲得商品屬性,成為交易客體,產品本身只不過是一種知識的載體。
所謂商品交換,不過是知識交易的特定形式;作為方法和手段存在的勞務和服務,其生產和交換也可視為知識生產和交易。“不管是勞務、服務還是有形產品,它們作為特定的知識賦存形式,以其本身的特性,為知識生產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是知識生產商品化最普遍、最原始的形式。”[5]與以往商品不同的是,電子信息技術滲透于學習與教育、研究與開發、出版與傳媒等知識生產的環節中,深刻影響了知識的生產方式,產生出截然不一樣的商品價值。比如,植入智能信息技術的知識商品克服時空局限、延伸人腦的功能、開拓新的消費領域、拓寬知識服務應用的范圍和規模,不僅極大地提高了人類生產知識的能力,而且顛覆性地改變了人類勞動的方式。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的廣泛廉價的應用使得艱難的知識傳播擴散、信息服務交流、數據加工處理變得輕而易舉,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知識消費的益處。知識的商品化與智能信息技術進步幾乎相伴而生并不斷深入提升知識的效用、價值和福利,具有人工智能控制的機器體系替代的不僅是人的體力勞動,還在逐漸替代人的腦力勞動,用最小的功耗完成復雜思維的知識探索工作,電子信息技術加速信息資源替換物質資源的過程也為大規模多領域信息服務和知識消費創設了可能。知識產品和服務依賴信息技術的創新競爭謀求知識成果高附加值最大化收益的實現,依靠廉價智能產品的大范圍推廣普及最大限度擴展市場容量并不斷改善社會福利。
知識的生產活動可以區分為公共知識生產和私有知識生產。公共知識生產包括科學研究、重大工程項目、高等教育、國民基礎教育、科學普及、公共圖書館、技能傳遞和知識傳承等多種情況,私有知識生產也包括教育培訓、組織中的學習、默會知識的傳播、研究開發、組織設計、經營管理方案策劃、計算機軟件、出版專利等諸多種類。公共知識生產的生產和交易的可控性很差,私有知識生產一般是那些解決特殊問題、滿足人們需要、生產和交易過程可以控制的知識生產。這兩種生產的結果并不全部具有商品價值形態。價值是對交換活動的計量,不參與交換的知識活動和知識,不具有價值。智力勞動是否創造價值,以是否形成生產和交換可控制的新知識為條件。公共知識產品顯然不具有商品形態,私有知識產品可以表現為也可以不表現為商品生產過程和交換經濟形態。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人們把知識特別是技術性知識作為稀有的商品進行買賣是一種常見現象。進入工業社會以來,知識日益成為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的必需產品,人們更是將專利使用權、商標使用權、技術秘密或訣竅使用權進行買賣、轉讓,并視作為與經濟發展有直接關系的重要資本。許多國家從國外引進技術,就是為了節約研究、試制新產品的投資和贏利時間去占有市場。
經濟學認為,市場中的產品和服務都有價格,即商品的貨幣價值。價格還是一種信號,反映著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的協調和平衡。對于知識商品而言,其價格不僅遵循經濟學的一般規律,還因知識生產的成本特征和需求狀況,形成知識商品的獨特的價格機制。總體而言,知識商品的價格呈現非均衡動態持續下降的變化趨勢,與傳統經濟學的市場均衡理論有顯著區別。知識商品特有的價格機制表現為對同一知識商品在不同的市場可以具有不同的價格,各自市場的價格會出現連續下降的趨勢。知識商品的價格下降反映市場擴張、市場需求、市場消費群體狀況、市場效率、知識商品的交易等情況。知識商品正是通過價格變動在滿足社會全部需求的同時把生產的社會福利利益推到極致。知識商品具有滿足所有出價高于邊際成本的需求的性質,這一點也清晰說明了知識生產、知識商品的高投入、高風險、高附加值、高收益的特征。
四、高度專業化分工的知識的產業形態
依據知識的社會存在和自然狀態來看,知識存在狀態的高級形式是依存于社會組織的知識,由組織提供的多專業、多學科知識的特定有機結構在經濟活動和發展中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產業是社會經濟中的重要組織形式,產業形態突出表現了知識活動的經濟價值,反映著知識的生產水平和發展狀況,現代社會經濟中的創新都離不開以組織為基礎的知識及其創新。產業形態之所以能夠表現知識的經濟價值是和知識的生產息息相關。當知識生產只是結合在物質產品或者勞務、服務生產中進行,沒有獲得獨立形態,即使知識過程已經開始成為社會生產的組成部分,也通常被看作經濟活動中的外生知識、公共知識、免費知識,這時的知識在經濟活動和產業發展中的價值地位很難為人們所認識和承認。如果把社會生產看作創新及其擴散的知識生產,可以獲得對產業概念的新理解。產業概念基于具有相同技術或者滿足同一類需求的企業群,共同的廣義技術基礎是產業概念的核心。
亞當·斯密在工業革命之初就指出,專業化和勞動分工導致勞動生產率顯著提高。兩個世紀以后,經濟的迅速增長主要依靠的是個人和企業的專業化分工,專業化分工提高了資源的生產率,增加了消費品的范圍和數量,提高了每個人的生活水平。知識的產業形態與知識活動的社會歷史過程、知識生產的發展本質密切相關。人類文明之初,知識活動與生產活動的分離,已表明知識活動的內容與形式根本就源于勞動的分工:在實驗科學和工業文明的推動下,現代知識已經不再是實踐活動的附庸,而是作為高度獨立的人類活動,知識的獲取、傳播、創新成為社會分工體系中某些人的職業性活動,基于知識分化與融合的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又為現代社會專門從事知識探索和傳播的組織的存在奠定了基礎。分工和專業化的過程,就是產業形成的過程。后工業時代,高度專業化分工進一步推動知識生產的創新和傳播以產業化的形式發揮規模化經濟效應。知識生產的產業化和物質生產的產業化有聯系又有所不同,物質生產是以體力勞動和簡單知識為導向的社會勞動分工,知識生產是以腦力勞動和復雜知識為導向的社會專業分工活動。源于創新的知識生產是以產業化的形式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最終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的知識經濟產業體系,以此來實現知識經濟的經濟效益與社會價值,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的知識經濟產業體系就是表現知識價值的產業化形態之一。
從系統的觀點分析,產業體系呈現為縱向系統的產業鏈與橫向系統的產業結構。比如,高技術產業化是指從高技術產品或工藝的研究開發到通過技術創新實現商業化應用,通過技術擴散實現規模化生產的全過程。這一過程可以看成是一個從科學研究、試驗發展、產品開發、生產制造、市場營銷、成果擴散直至規模化大生產各環節組成的系統。高技術產業鏈實質上是一個縱向鏈條,環環相扣,由前至后,順序運作;任何一個鏈環銜接不暢,均會引起該縱向系統的功能障礙。高技術產業經濟學認為,高技術產業結構是指高技術產業之間的技術經濟聯系方式,高技術產業是相對于傳統產業而言的,是一個動態的、歷史的、發展的概念,并沒絕對意義上的高技術產業。今天的高技術產業,隨著技術的進步,未來可能就變成了傳統產業。因此,對高技術產業的劃分需隨產品技術集約程度的變化,定期進行測算和調整。產業經濟學一般從產業的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從產業的發展過程、構成要素、要素配置、動力因素以及產業鏈的完整性、層次性、空間分布等了解和分析知識產業的創新競爭優勢、生產效率及規模效益,事實上,實踐也證明了高技術化、高集約化、高附加值特征是國民經濟知識產業結構高級形態的表現。
五、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的經濟價值形態是多樣的,主要表現為資源形態、資本形態、商品形態及產業形態,各個形態的價值屬性受其所處社會經濟環境和生產技術條件影響發揮不同的經濟效用,知識的效用反映著經濟發展規律的內在規定性。各具特性知識形態的產生形成是知識活動過程的結果。如果說知識活動是知識的生產,那么這一過程也就是消除知識的不確定性及降低知識復雜性的過程。無論知識的資源、資本、商品與產業的經濟形態的效用存在多少差異,知識的諸多形態都可依據載體形式歸類為人腦、實物、組織等形態。正是由于知識對有形載體的依附性為知識的生產和交易提供了可控性,而知識成果的穩定存在與簡單易用又為知識的量化測度、分配和消費創設了可行條件,知識及知識活動必然進入了經濟學領域研究的視野,經濟學認為所有物品和勞務都應按照市場價格自愿地以貨幣形式進行交換。從知識生產的角度觀察知識經濟價值及其形態表現,我們就能更好地明白知識活動與經濟活動之間正相關關系的重要意義,就能深入認識作為要素的知識的各種賦存狀態相互匹配關系的經濟價值,就能清晰了解這些各具內涵的知識形態在社會生產活動、企業組織、產業分工和發展中呈現的地位、作用和影響。遺憾的是,知識資產并非都能精確計量,其計量既有貨幣性方法又有非貨幣性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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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現實問題;運行機制
中圖分類號:F2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06
在我國的“十三五”規劃當中,明確地提出了要推動低碳循環的發展,從而推動能源技術的創新,推動能源革命的進行。我國當前處在一個重化工業為主導的階段當中,在我國的經濟結構中,勞動經濟增長的產業主要是住房這一類耐用性強的消費產品。這些產品在生產的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鋼筋、水泥等重化工材料,并且需要消耗能源產生二氧化碳。在這樣的背景下,推動低碳循環發展,促進節能減排的進行十分重要。
1低碳經濟的概述
低碳經濟是減少高碳能源消耗的經濟發展模式,在這種模式當中,可持續的發展理念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低碳經濟主要就是通過各種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的運用,盡量減少人們對高碳能源的消耗,從而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減輕溫室效應的現象,推動經濟和環保的共同發展。
2我國低碳經濟的現實問題
我國是一個能源的消耗大國,同時也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大國。在這樣的背景下,發展低碳的經濟成為了刻不容緩的事情,是可持續發展中一個重要的內容。我國的能源結構主體上呈現除了“煤多、油多、氣貧”的特點,同時還受到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制約,難以在短期之內的達到環境的發展要求。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走出一條又快又好的高效發展道路是十分重要的。我國在低碳經濟的發展上面,不能單純地依靠政府管制來進行,必須要通過結合科學發展觀理念、低碳經濟模式和相關法規政策的指定來對低碳經濟的發展進行宏觀調控。
在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中,最緊迫的任務是節能減排,要對我國的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加大對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淘汰力度,盡快使得我國的現有能耗得到降低。同時,還應該對城市進行新型的改造,從而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我國低碳經濟市場化的運行和發展。盡管我國對低碳經濟的發展越來越重視,但是受到國家正在處于發展中的影響,綜合各個方面的因素,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受到了各方面的制約。
3低碳經濟的運行機制研究
3.1低碳經濟的宏觀管理機制
在低碳經濟的宏觀管理機制上,首先要對這個管理體系進行建設和完善。二氧化碳的排放對于低碳經濟的宏觀管理機制來說,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如果缺乏了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市場的機制就會使得企業和個人不斷地對自己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進行追求,并且不會對社會的利益進行顧及,最終導致碳排放量不斷增加,使得我國的環境日益惡化。在這樣的情況下,市場因為沒有受到管制,從而使得市場更為自由化和缺少制度性約束,以至于盲目追逐利益而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從而忽視對環境的保護,從而產生較多的污染。碳排放量的增加使得全球的氣候不斷地變暖,海平面上升,對人類的生存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在低碳經濟的宏觀管理機制方面,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
3.1.1促進低碳經濟立法的進行,對政策和管理體制的開展進行加強
在國外,關于低碳經濟的立法已經運行了一些年份,其中,德國的低碳管理法律框架是歐洲國家中最完善的。關于低碳的稅收政策來看,英國、日本、德國、美國都已經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以此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德國和英國對于那些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投資的企業進行了補貼,丹麥、加拿大等國家紛紛結合國家的地理條件優勢,通過各種政策的開展,不斷鼓勵產生低碳行為。此外,在管理體制和戰略規劃方面,西方的很多國家都有相應的政策出臺,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促進的基礎動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應該立足國情,對國家節能減排的先進經驗進行吸取,從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進行調整,從而推動我國的低碳經濟邁入一個高度快速的發展軌道。
3.1.2加大低碳經濟的發展投入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一個緩慢并且長期的過程,低碳經濟是一種經濟模式,但是它本身的發展也需要經濟條件和基礎。低碳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前期投入是比較大的,但是這是一個增值性的投入,它一旦進入正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是難以估計的。因此,從宏觀的角度來說,我國應該有著長遠的發展目光,一方面投入足夠的經費,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強創新提高投入的價值效率。
3.1.3拓展低碳經濟的產權交易
在低碳經濟的發展上,我國和發達的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但是卻有著較大的發展空間,并且近些年來發展的效果也在不斷地提升。對于低碳經濟的市場化運行來說,必須要對碳排放權的交易產權問題進行合理化的解決。只有產權得到了明晰,才能促進企業把減排問題納入到重視的范圍當中。
3.2低碳經濟的中觀管理機制
一個地區或者一個部門對低碳經濟管理進行實施和工作的開展,具體來說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來進行。
3.2.1對規劃環節進行優化
在這個環節的運行當中,要在政策法規的指導下進行整合機制的建設,確保地區的低碳經濟發展能夠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良好進行。在規劃工作中,如果規劃的合理性比較差,那么就會使得城市的發展出現先污染后治理的情況,不僅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加重了社會的負擔。在這個環節當中,對于城市化改造、工業的合理布局和交通體系重等問題,都要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加強方案的改造,在確保主體功能的基礎上促進規劃環節的優化。
3.2.2對投資準入環節進行競爭機制的引入
投資是促進經濟活動產生的一個重要刺激性環節,在這個環節中,要注重競爭機制的引入,從而促進最優秀的資源流入到城市的發展當中。對于項目的引進和企業的引入要加強把關,以節能減排為中心的目標進行投資活動的開展。對于現有的企業,要優勝劣汰的競爭性選拔,提高企業進入低碳經濟市場的要求,促進低碳經濟得到良好的發展。
3.2.3對監控環節進行運行
低碳經濟的運行時需要在國家的指導之下進行的,并且需要依靠市場經濟體制來發揮根本性的作用。在這個環節中,要促進制度的創新,提升技術,從而對低碳的規模經濟效益進行拓展。此外,還應該促進相關部門監督作用的加強,讓它們發揮自己職責和權限,對其它企業、個人進行監督,有效的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行為。
3.2.4對驗收評估環節進行加強
有的企業在發展的時候對政府的法規政策不夠重視,甚至不予理睬。在驗收評估環節當中,這些企業不愿意對節能減排進行投資。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要加大經濟的處罰力度和行政處罰力度,促進驗收效果的提升和環節的鞏固。
3.3低碳經濟的微觀管理機制
在低碳經濟的微觀管理中,主要就是要在國家的宏觀管理和市場機制的共同作用之下,讓節能減排工作進入到企業和單位的內部,并且滲入到個人的消費行為當中。隨著國家法規政策的不斷加強,企業慢慢加大了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投入,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對個人進行更多的約束和引導,促進個人消費向文明、合理進行轉變,從而促進減排效果的提升。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強和技術的提升,一些新的節能產物開始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當中,在如此的背景下,要從微觀的角度對管理機制進行加強,促進我國的低碳經濟從個人的角度進行良好的運行,最終推動國家經濟的發展。
4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推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我國必須要重點實施的工作。當前,我國的低碳經濟在發展中面臨著現實方面的不少問題,因此,我們可以從運行機制的研究方面,對宏觀、中觀和微觀的機制進行探討,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參考和幫助。
參考文獻
作為環境責任的重要承擔者,金融業在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設問中選擇了環境金融這一路徑,而快速發展中的環境金融又需要接受法律規制。綜合考量環境金融的興起背景與自身屬性,軟法規制應是規范與促進環境金融發展的現實選擇。不僅因為軟法規制是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好回應,還因為環境金融軟法的表現形式、功能與效力從不同視角充分展示著它的規制優勢。然而,集體行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軟法規制效能的發揮,具體誘因包括軟法的立法質量低下、實際約束力脆弱與實施環境不良等多種不利因素。根據法治化原則與精神,環境金融軟法規制應從組織體系、立法體系與監督體系三方面進行優化發展,以提升其規制效能。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金融;軟法規制;集體行動困境
中圖分類號:
DF468
隨著全球環境問題日趨加重,經濟增長正面臨著與環境保護相兼容的轉型壓力。金融業作為經濟運行的動力源,對環境保護影響深遠,由此決定了環境金融環境金融又稱“綠色金融”、“可持續金融”、“生態金融”,它是指金融業在經營活動中要體現環境保護意識,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其對社會資源的引導作用,促進經濟發展與生態的協調。(參見:郭濂.低碳經濟與環境金融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3.)在實現可持續發展中的巨大作用。國際社會已經開始敦促全球金融界積極參與解決環境問題,以此為契機,全球眾多金融機構轉變觀念,開始利用金融手段致力于環境保護,帶來了綠色信貸、巨災債券、碳金融市場、綠色保險、天氣衍生品、環保基金等環境金融實踐的精彩紛呈景象。快速發展的環境金融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律規制。
綜合考量環境金融的興起背景與自身屬性,軟法規制
關于環境金融軟法規制這一議題,國內外法學界已經開始關注,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環境軟法規制與金融軟法規制兩個領域
作為一個金融機構的自律組織,負責召集與推進金融機構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展開對話和交流,目前已有200多家金融機構成為該組織的簽約方。,UNEPFI將環保理念整合到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中,鼓勵向環境友好型的產業、技術和服務投資,促進環境友好的業務實踐,以實現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同年,聯合國環境規劃
信息來源:http://unepfi.org/signatories/,2014-09-19訪問。金融機構已參與其中。金融業要實現對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協調,需要將環保理念納入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管理策略及業務流程中,“寓義于利”地履行社會責任。這一觀念必然衍生出實現金融機構自身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最佳方式選擇,那注定就是環境金融。
作為社會責任的典型承擔者,金融機構須努力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外在目標。可持續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需要層層分解到社會成員身上加以實現,表現為可持續發展類型的社會責任。具體到金融業,可持續發展自然成了社會期待金融機構通過自身活動努力實現的外在目標。在國際層面,早在經合組織(OECD)于1976年制定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準則》
幸運的是,環境風險起到了內化作用,改變了可持續發展僅作為金融機構外在目標的屬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金融機構積極追求的自身發展目標,由此出現了作為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可持續發展目標與金融機構自身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致化現象,激發了金融機構履行可持續發展責任的積極性,也凸顯了金融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訴求。環境風險是指由于借款人的環境污染或環境違法行為突破了環境的承載能力,導致環境和生態惡化,對人類社會及其生存、發展的基礎環境產生破壞、損失乃至毀滅性的影響[2]。環境風險不僅會帶來金融機構的違約風險,也可能帶來其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為規避環境風險,金融機構須積極謀求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之策略。MarcelJeucken在其《金融可持續發展與銀行業》一書中提出,多數發達國家銀行對環境保護已持有這種態度。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內部化,使環境金融取得了發展的內生動力,金融機構已向融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于一體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發起全面攻勢。綠色信貸既促進了經濟與生態環境可持續協調發展,又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巨災風險債券既為社會可持續發展解決了后顧之憂,又大大增強了保險業的承保能力;環保基金既有助于促進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又為社會提供了良好的投融資工具。
無論可持續發展作為金融機構的內在還是外在目標,環境金融都被寄予厚望。金融業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取決于環境金融發展的優劣。充分挖掘環境金融在推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潛能,注定是一項重大課題,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認為軟法規制很好地回應了金融業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訴求。
在一定意義上,軟法本身就是可持續發展之法,對激發環境金融實現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潛能具有獨特優勢。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聯系十分密切,可持續發展思想最初就是以軟法形式呈現于世并得以保障實施的,隨后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的國際與國內規范主要也是軟法。目前“可持續發展”是統攝性的“環境整治倫理”概念,屬于“軟法”范疇[3]。雖然這一表象并不能說明軟法乃可持續發展之法的實質,但起碼展示了軟法之于可持續發展的現實意義――基于自主化類型法律規范的特征,軟法在和諧社會構建與環境保護中已經并正在發揮非凡作用。軟法規范具有彈性、開放性和回應性,重視主體精神,能調動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減少立法和執法成本,形成公眾自覺守法的法秩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因而公眾治理呼喚軟法之治[4]。目前軟法規制對激發環境金融實現可持續發展潛質的功能已經明朗化。聯合國環境規劃
署在促成金融機構自愿接受可持續發展承諾中,已取得非常明顯的效果。以中國興業銀行
軟法規制是培育環境金融這一可持續發展型市場的最優法治化路徑。過去十年間,由聯合國、民間社會及商業與金融領域共同設計、發起了旨在應對氣候變化危機的市場與金融機制[5]。國際社會培育環境金融市場的這種最初選擇,在很大程度上確定了應采用的市場規制方式,即具有引導、激勵兼市場秩序維持功能的軟法規制。將環境污染與破壞的外部性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通過市場化途徑引導和激勵經濟主體注重環境保護是關鍵。具體到金融業,環境成本通過金融市場上的創新予以定價,形成可交易的“環境資產”,為環保類經濟體提供巨大的盈利機會,為非環保類經濟體增加更大成本,從而起到控制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效果。令這種市場化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規制方式正是軟法規制,因為軟法規制具有很強的引導與激勵功能。西方發達國家在環境金融法律規制的路徑選擇方面,普遍采用了軟法規制,特別注重引導性與激勵性法律制度的運用。如美國2007年施行的《低碳經濟法案》就包含了諸多低碳發展的鼓勵性措施;英國政府2008年施行的《氣候變化法案》和2009年施行的《英國低碳轉型計劃》也采用了大量的促進性與激勵性條款。新興的環境金融市場需要維持秩序,相較于容易抹殺市場生機與活力的硬法而言,軟法更能發揮積極作用。因為秩序并非一種從外部強加給社會的壓力,而是一種從內部建立起來的平衡[6]。金融機構作為環境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由其參與市場規則的制定并自覺遵守,可以實現新興市場的秩序目標。
二、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形式、功能與效力
環境金融軟法規制具有多樣化表現形式,很好地展現了軟法規制的靈活性、覆蓋度與實效性,已有的國際碳市場規制經驗充分證實了這一點。國際碳交易中法律規則效力的軟法現象,并非是國際法律秩序中個別的、典型的現象,事實上,軟法在國際關系構建、國際法律秩序維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作為國際軟法的國際宣言、決議、原則等都是國際社會在某個領域高度共識的宣稱,具有高度宣示的功能,并能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而一致的尊重和遵從[7]。環境金融軟法規則形式多樣,具有硬法所難以具備的靈活性與覆蓋度。國際層面的環境金融軟法規則體系由國際行業自律規則與標準體系組成。國際行業自律規則主要包括:金融機構關于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聲明書、保險業環境舉措、赤道原則、倫敦可持續金融原則、世界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金融部門聲明、全球報告倡議的金融服務領域補充協議、聯合國全球協議、可持續發展商業、可持續管理的綜合指導方針、企業社會責任、負責任的投資原則、社會責任投資等。標準體系則主要有:國際金融公司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政策和績效標準、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全球報告倡議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社會責任SA8000等[8]。以上這些國際環境金融規則被公認為屬于國際軟法的范疇,國際軟法的涵蓋面非常廣泛,冠以“建議”、“意見”、“決議”、“行動綱領”、“行為準則”、“指南”、“通知”、“標準”、“備忘錄”、“公告”和“倡議書”等多種名稱的國際文件都屬于國際軟法的范疇[9]。
最后,環境金融軟法規制可以大大降低環境金融法治的成本。法律規制成本是法治建設中必須考量的重要方面,它最終影響著規制類型的選擇與立法結構的均衡。軟法與硬法的規制成本誰高誰低,目前仍然是一個存有較大爭議的問題。但筆者認為,環境金融軟法規制在節約成本方面更勝一籌。軟法主要的優點在于降低締約成本與管制成本[16]。在法律創制過程中,硬法似乎可以通過減少協商來降低成本,但現代社會的民主化浪潮有使其化為泡影的危險,相反,軟法的直接民主協商機制使立法更高效、更節約成本。在法律實施階段,硬法的運行成本巨大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成本控制遠遠不及依靠激勵機制與自我約束機制實施的軟法。總之,軟法因其制度變革的回應性、創制過程的協商性、制度安排的合意性、實施方式的溫和性等特征,能夠明顯降低法律創制、實施與遵守的成本。
相對于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形式與功能,其效力的爭議性更大。在學界,否定軟法地位的學者自然是不認可其效力的。如克萊伯斯提出,在實踐當中,軟法很難與所謂的“硬法”區別開來:對相關的司法判決和國家慣例的粗略考察就表明或似乎表明,軟法一旦被用于具體的場合,或者就會潰塌成為硬法,或者根本就不是法[17]。
軟法規制在環境金融領域的普遍適用,并沒有使環境金融超脫于集體行動困境。學者張雪蘭在詳細論述環境金融領域的集體行動困境時就揭示了這一點[23]:一是環境金融機構陽奉陰違,僅在口頭上接受軟法規則,實際上仍照常開展著非可持續發展性的金融業務,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的“漂綠”
“飄綠”用來說明一家公司、政府或組織以某些行為或行動宣示自身對環境保護的付出但實際上卻是反其道而行之,這實質上是一種虛假的環保宣傳。現象就是明證。為了規避環境金融軟法規則,金融機構或者選擇造假或者以隱蔽投資方式繼續向“兩高”行業投資。在實踐中,出現了金融機構隨意更改對其所計劃投資企業的環境評估數據以使這些數據符合其環保投資的要求,也出現了金融機構由直接投資轉向較為隱蔽的銀團貸款這種間接投資方式繼續支持非環保項目。二是以環保為名的資本逐利加劇了環境金融市場的波動性。很多金融機構自覺加入環境金融軟法規制行列的初衷不是良善地發展環境金融,而是為了獲取潛在的高額投資收益。從數量來看,大約2/3的碳投資基金并不是為了幫助企業滿足碳管制要求而建立,而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資本回報,大量碳投機者的加入會引發環境金融市場危機。2006年至2007年,碳市場交易量從鮮為人知到暴漲9倍就反映了這種危險性。以環保為名的資本逐利動機不僅不利于推進環境金融的發展,反而會造成環境金融市場秩序嚴重紊亂甚至崩潰的局面。三是基于經濟增長模式等各種復雜原因的影響,環境金融的實際推行進程緩慢。資源型經濟增長模式是許多發展中國家環境金融難于推行的主要阻礙:一方面,企業不情愿改變原本能源消耗高、污染大的生產技術;另一方面,銀行基于對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投資的“高風險、低回報”擔憂,缺乏向環保產業投資的積極性,或者以環境金融軟法規則尚不成熟為由拒絕此類投資,或者以短期投資行為來規避此類投資。因此,雖然一些外在壓力迫使金融機構作出了向環境友好型項目投資的承諾,但真正履行承諾的卻寥寥無幾。四是金融機構踐行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的不一致行動進一步放大了環境金融發展的阻礙。有些金融機構出于創建自身良好“聲譽”的內在動力,積極接受環境金融發展的軟法規制,踐行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但在實踐中,卻有一些金融機構并沒有將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真正內化于自身經營活動中,仍然從事著向“兩高”行業的投資行為,并接替了被“守法銀行”拒絕掉的融資業務,從而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金融機構之間的這種不一致行動讓“守法銀行”真切感受到了“守法”的損失或者高成本,很可能會引致“守法銀行”回到“不守法”的原位,由此帶來了環境金融發展的更大阻礙。環境金融集體行動困境的表現形式絕不僅僅體現于以上四個方面,在實踐活動中往往表現豐富多樣,綜合影響著環境金融的發展。
環境金融的集體行動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效能局限,使環境金融軟法規制面臨著進一步優化的緊迫任務。軟法規制確實是有缺陷的,對此學術界目前雖有觀點上的細微差異,但總體上已達成共識。如學者王曉田等提出,中國環境法中軟法的消極性效應表現為:環境軟法的弱責任效力導致環境守法的不確定性;環境軟法形成路徑的多樣化導致環境執法的隨意性;環境軟法與硬法的沖突可能引發環境司法的危機[24]。學者馬千里認為,在公共治理中軟法面臨著諸多困境:在現實中軟法往往呈現出違背現行法律精神的現象;軟法在實施中常常淪為官員濫用權力的根據;由于缺乏責任制度,軟法在現實中很難得到有效實施[25]。這些前期研究成果為審視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產生效能局限的內因提供了很有價值的參考,但使軟法規制產生效能局限的因素顯然會因軟法適用領域的差異而顯不同,該問題的分析還需要結合環境金融業本身來進行。
(一)環境金融軟法的立法質量有待提升
環境金融軟法的立法質量可能因為表面協商與不良外部性等因素的影響而低下,從而達不到應有規制效果。表面協商往往是協商中存在強勢主體利用自身影響力扭曲協商結果,從而產生主要代表強勢主體利益的不良軟法;不良外部性則因軟法處于高關聯度的社會之中,在有助于某一社會領域的同時,卻有害于相鄰社會領域。比如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環境金融軟法,就有可能危及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在軟法立法質量低的情況下,良好的規制效果自然難以全面實現,由此凸顯了保證環境金融軟法質量的重要性。
衡量環境金融軟法質量的標準有四種:一是正當性,即軟法應是建立在充分協商基礎之上的結果,這是金融機構普遍遵守軟法的前提。表面協商或部分協商都可能產生缺乏正當性的軟法,這些規則由于違背很多金融機構的意愿,又加之“軟”的特質,很難得到良好執行。二是前瞻性,即符合新興環境金融市場的規范要求。環境金融創新不僅不能出現監管缺位,還要求此時的監管須有超前性、靈活性與預見性。作為監管依據,軟法應當對新的環境金融現象作出及時反應,有效調整新型環境金融法律關系,滿足環境金融創新中的監管要求。三是科學系統性,即健全而協調的環境金融軟法體系。環境金融軟法規范不應凌亂不堪,沒有條理,缺乏系統性;軟法與軟法之間、軟法與硬法之間不應存在不協調問題。四是可操作性,即環境金融軟法的內容應明確具體。如果軟法內容普遍具有原則性與概括性,就會缺乏可操作性,從而導致其難以施行。
環境金融軟法缺少法律強制力,是學界公認的事實。不采用法律強制力來保障實施本是軟法的優點,容易吸引與激勵金融機構加入到環境金融發展力量中來,以打消它們因完不成指定目標而產生受到懲罰的顧慮。然而,在實踐中,缺乏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環境金融軟法在實效性發揮上面臨瓶頸,其約束力提升已經成為不得不認真加以對待的問題。
由于缺乏法律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環境金融軟法約束力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它體現在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責任與懲罰機制,致使金融機構在違背可持續發展承諾開展業務時只能聽之任之,無法高效制止其違法行為。其次,它表現在軟法效力實現的非司法中心主義,即軟法不能成為法院判案依據。當環境金融主體權益受損沒有相關硬法支持維權時,環境金融軟法也不能成為維權依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軟法的實效性大打折扣。軟法理論的危險在于先驗地排除了軟法的司法救濟性,特別是在對于軟法與硬法的判別標準不明朗的情況下,就使得一些本應受到司法保護的權益不能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26]。
環境金融軟法的弱約束力除了缺乏法律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原因之外,還源于軟法自身約束機制存有缺陷。軟法自身約束機制是保障軟法實效性的根本,但在環境金融機構集體行動中,軟法卻因之面臨著作用乏力的局面。其一,軟法規則的不確定性會消解軟法的自身約束力。在行動者的策略行動面前,規則永遠不可能消除不確定性,行動者會利用這種不確定性來追求他們所認定的利益,從而違反軟法規制。其二,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不一致也會消解軟法的約束力。在參與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機構都遵守環境金融軟法時,總會有些金融機構存在自身違反承諾對總目標影響不大的心理,從而為實現自身利益而背信棄義,這種行為被視為法律規制中的“搭便車”現象。在任何時候,一個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帶來的利益之外,就沒有動力為共同的利益做貢獻,而只會選擇做一個搭便車者;如果所有的參與人都選擇搭便車,就不會產生集體利益[27],因此,軟法自身約束機制的脆弱性亟待改觀。
(三)環境金融軟法的實施環境有待改善
良好的實施環境是環境金融軟法有效發揮作用的必備條件,否則環境金融軟法規制便會陷入實施困境。
對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環境創設而言,健全的硬法體系、良好的信息透明度、高效的行政協作機制都具有特殊意義。
首先,中國缺乏輔助環境金融軟法實施的健全的硬法體系。雖然環境金融領域軟法規制具有先導性地位,但完全脫離硬法的輔助,其優勢功能也難以發揮。在一定意義上,硬法是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基礎與保障。在環境硬法不健全的背景下,會產生環保成本高與違法成本低的情況,企業因此會缺乏足夠的激勵與約束而拒絕參與可持續發展行動。目前在中國推行環境金融難度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硬法不健全與不完善,具體表現在:一是缺乏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輔硬法;二是存在影響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發揮作用的硬法。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為例,因中國缺乏強制環境風險高與污染隱患大的企業投保的法規,相關企業寧愿等環境風險發生后承擔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也不愿接受綠色保險服務,最終導致企業環境風險由社會買單的后果。這一現象既有缺乏硬法的原因,又有硬法與軟法不配套的原因。反觀西方國家,綠色保險發展好的重要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與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相匹配的硬法體系,硬法體系既可以彌補軟法規則的不確定性,又可以有效制裁環境違法行為,從而起到驅趕經濟體主動參與到可持續發展中來的效果。
其次,中國缺乏激發環境金融軟法發揮作用的信息透明機制。信息透明度既關系到環境金融軟法規制功能的發揮,又是影響環境金融推行的關鍵因素。一方面,客戶的企業環境信息是銀行、保險公司以及投資者據以判斷是否為其融資的基準。如果缺乏足夠的環境信息,會阻礙環境金融的推行;如果環境信息不準確,對環境金融的發展危害更大。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會加劇信貸風險,從而影響信貸資金充分投入環保風險低的產業與企業項目上去[28]。雖然中國2008年已施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但由于立法上的“軟”缺陷,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仍不規范
包括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還包括企業對環境成本衡量的不規范。,從而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與準確的環保風險評估,進而阻礙了環境金融的發展。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不足,不僅影響了社會公眾與環境金融監管者對環境金融發展的監督制約,還影響著環境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與競爭。目前大量金融機構還沒有主動采用全球通用的、具有可比性的信息披露報告模式來定期披露其環境金融與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使環境金融推行情況與軟法規制效果難以預測。
再者,中國缺乏保障環境金融軟法有效實施的協作機制。環境執法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是輔助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重要保障。環境執法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除了信息共享的協作之外,環保部門加強執法力度并縮減環境執法區域差異,是其與環境金融機構開展協作的重要體現。一方面可以掐滅企業不會承擔違法成本的僥幸心理,迫使企業積極參與環境金融,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經濟體為逃避可持續發展責任轉移經營場所的替代性選擇。然而,當前環境執法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嚴重限制了環境金融軟法規制功能的發揮。綜上所述,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功能局限一方面揭示了軟法規制因多種不利因素的影響而顯優勢不足這一困境,另一方面也為軟法規制的優化發展留下了空間。
四、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優化發展
時至今日,圍繞國際氣候變化,國際社會走了一條由軟法到硬法,再由硬法到軟法的治理歷程[29]。國際氣候變化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揭示了環境治理的法律規律,同樣具有全球性與新興性的環境金融市場,注定也要長期接受軟法規制。走出環境金融當前的軟法規制困境,實現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優化發展,自然成了當務之急。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發展需要走法治化路徑,按照“法治化”的要求來優化軟法主要是指以切合軟法的方式,將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嵌入軟法的創制與實施過程中,才有可能全面提高軟法的理性程度[30]。結合這一要求,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優化應從組織體系、立法體系與監督體系三個方面展開。 (一)構建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組織體系
無論是環境金融軟法的創制環節還是實施環節,都需要具體的組織保障,這是推行環境金融發展的前提,也是高效執行環境金融軟法的基礎。一般而言,環境金融軟法的實施主體往往與其創制主體具有一致性。在國際層面,國際組織與金融機構是創制與實施環境金融軟法的組織;在國內層面,環境金融軟法類別的差異則使軟法創制與實施組織有所不同。在政府或金融監管部門主導下誕生的軟法,其創制與實施主體自然是政府或金融監管部門;很多軟法是在行業協會主導下誕生的,其創制與實施主體是行業協會與其成員;金融機構也可以成為自己創制的軟法的實施主體。在明確了環境金融軟法創制與實施組織的背景下,再輔以軟法執行監督機制,軟法的實效性才能得到保障。
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組織可區分為體系內組織與體系外組織。前者主要是指直接參與軟法創制與實施的機構,后者則指軟法實施的利益相關者或影響者。如“赤道原則”的體系內組織是國際金融公司與各大簽約金融機構,體系外組織則是未簽約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民間環保協會、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體系內組織為保障環境金融軟法的執行效果應設立常設性的監督執行部門;體系外組織因為會受到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影響,其權益保障與意見反饋應有一定的通道傳輸給體系內組織,在處理侵權糾紛的同時還可以完善相關軟法規范,這就要求體系內組織應設置專門的申訴受理部門。通過設置專門的監督執行組織與申訴受理組織,逐步培養起環境金融領域的軟法規制共識,并建立起糾紛解決與督促機制,才能實現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良好效果。
環境金融軟法實施的最終落腳點在金融機構,不僅因為頂層組織的執行力難以直接滲透到基層,也因為環境金融軟法實施的資源主要集中在基層的金融機構。根據Ostrom的自主組織理論
(二)完善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立法體系
環境金融軟法的實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規則本身的正當性、前瞻性、科學系統性與可操作性,真正反映環境金融關系主體的利益需求,真正契合環境金融推行的最佳實踐路徑。健全環境金融軟法規則體系,應設立完善的立法協商、立法指導與立法審查機制。
一是完善的立法協商機制。軟法創制的最大優勢在于采用了立法協商機制,但在實踐中,出現了表面協商或協商不充分的現象,由此產生了缺乏正當性的軟法,無法充分反映環境金融關系主體的利益訴求,也不能起到有效監管新興環境金融市場的作用。完善的立法協商機制應最大限度地吸收利益相關群體參與立法,具體到環境金融領域,除了國際組織與大型的金融機構參與國際立法之外,在國內立法中,小型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民間環境保護組織以及相關專家作為利益相關者,也應參與到環境金融立法中來,通過廣泛參與并充分反映各方利益訴求,大大提升立法的包容性與正當性。此外,立法協商往往發生于行業內部,主要是由環境金融領域的工作人士參與,這決定了立法協商機制不僅是立法的民主機制,也是一項立法的“前線”機制,能夠保證軟法的前瞻性,能夠滿足環境金融創新的監管要求,可以避免單純由立法專家立法的弊端。
二是立法指導機制。軟法也是法,其創制不能違背法治精神,應符合法律的科學性要求――既應包含實體內容,又不能忽視程序規范;既要關注規范結構本身,又不能無視規范的實效性。在實踐中,環境金融軟法的制定主體往往是一些沒有掌握法律創制科學專門知識的組織或人群,由此產生了軟法科學性得不到足夠保障的后果。立法指導機制旨在引入軟法創制的專業人士以大大提升軟法的科學性。在環境金融軟法的創制過程中,應有法律專家參與,以把握軟法的科學性與系統性,并對軟法中適當補充責任與懲罰機制提供獨到見解。此外,政府也可以發揮立法指導功能,借助政府具備引導環境金融發展的資源優勢,通過積極開展環境金融的國際交流活動,引介國際組織與典型金融機構的軟法實施經驗并在國內推廣,從而產生立法指導效果。
三是立法審查機制。為確保環境金融軟法的立法質量或軟法的推廣適用,設立立法審查機制十分必要。首先,通過立法審查可以剔除違反法治精神或與硬法相沖突的軟法,以此理順環境金融軟法規則體系。其次,通過立法審查可以對轉化為硬法或法院裁判依據的軟法進行把關。軟法硬化是軟法的發展走向之一,包括法律上的硬化與事實上的硬化。前者是通過特定的司法或立法程序賦予軟法以法律約束力或者直接將其轉化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后者則是通過特定的激勵或懲罰機制來保證軟法得以遵守。軟法硬化現象很普遍,但也不能隨意進行。軟法在硬化之前,應當接受立法審查,以確定其硬化的必要性、合理性與可行性。比如在美國的消費品安全管理領域,《消費品安全法案》規定:委員會應依靠自愿性消費產品安全標準,而不是頒布消費品安全標準規范要求。但在需要賦予這些自愿性標準以法律效力時,首先就是對現存的自愿性標準進行審查,以確定一個合適的自愿性標準[31]。 (三)打造環境金融軟法規制的監督體系
對不同主體創制的軟法而言,其實施情況明顯存有差異,這在國際金融軟法實施情況的一項調研中得到了證實。按照5級評分標準
1分代表“幾乎不使用”,5分則代表“絕大部分使用”。
信息披露制度與可持續發展報告制度是外部監督者對金融機構執行可持續發展規則的最佳見證渠道,也是金融機構自身履行可持續發展規則的最好觀照。信息披露分定期與不定期披露:定期披露應遵照行業規范要求,達到分析專業化、重點詳盡化與解釋通俗化等標準;不定期披露應做到及時與精確化。通過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督者獲得金融機構履行可持續發展規則的實質性信息,起到推進環境金融發展的功效。嚴格來說,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也是信息披露的一種表現形式。以興業銀行為例,往往每年一次可持續發展報告,比普通的信息披露更專業更詳盡,具有一定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如果說信息披露與報告是金融機構自身行為,可持續發展評價則應是獨立的評估機構針對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規則執行情況的衡量行為。可持續發展評價機制應與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多米尼道德指數以及AccountabilityRating標準等評價機制逐步接軌,其反映的信息才會更客觀更真實、更具可比性。
摘 要:在中國取得輝煌成績的2008年奧運會以后,對體育事業未來的發展目標、體育體制改革、競技體育發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與探討,提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新的舉國體制并論證了其實現的可能性,同時指出實現新的舉國體制的具體做法,及科學、和諧發展我國體育事業的戰略思路。
關鍵詞:舉國體制;新的舉國體制;競技體育;和諧發展
中圖分類號:G81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612(2008)12-1701-03
A Rational Ponder on the Nationwide System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
――Calmness after Enthusiasm, Issues under Brilliance: Pondering after
Beijing Olympic Games
MAO Zhenming, ZHA Ping
(College of P.E. and Sport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After China gaining brilliant achievements in 2008 Olympic Games, we make a deep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arget of sports, reform of sports system and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then we bring up a new type of nationwide sports system, and demonstrate the possibility of how
to realize it which adapt to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China. At the same time, we
point out its specific practice, and put forward the strategic idea o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scientifically and harmoniously.
Key words: nationwide system; new nationwide system; competitive sport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無與倫比”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已經結束,聲勢恢弘的開閉幕式以及中國體育代表團的51枚耀眼的金牌向全世界展示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決心和力量,也極大地增強了全體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愛國熱情。但16天像過節一樣的日子嘎然而止之后,國人也進入了總結的思緒和反思的遠慮之中,一個個一直就困擾國民的問題又開始回到理性的國民頭腦之中:今后體育強國的目標?此次奧運會的輝煌掩蓋的問題及其根源?如何看待在世界上已不太多見中國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是否并怎樣去繼續延續這個“舉國體制”?如何去做到國家體育事業的和諧、科學發展?等等。本文就這些問題闡述一下自己的拙見。
1 北京奧運會后,我們體育強國的目標定位及贏取更多金牌的意義
無疑,中國的體育界和體育事業在舉辦北京奧運會的“戰役”中取得了巨大的勝利。“無與倫比”是羅格的評價,也是世界的評價。但是每個人都知道這個“無與倫比”主要是贊揚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組織工作、開閉幕式的創意與效果以及包括中國運動員在內的各國運動員所取得的佳績,它并不是指向中國的體育事業,至少不指向中國體育事業的全部。世界各國對中國的競技體育的輝煌崛起贊不絕口,卻對“中國是一個真正的體育強國”緘口不語。51塊金牌在北京奧運會的組織成功的照耀下,把中國的競技體育置身于“無與倫比”的“頂峰”,但“頂峰”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絕境”,中國將在今后朝哪個方向去再鑄輝煌不僅是個功利的國家戰略問題,更是中國再次走向世界之林的民族責任問題,也是真正與世界共同價值觀接軌的問題,是中國與“同一個世界”是否真正擁有和努力實現“同一個夢想”的問題。中國再瞄準第52金牌還有沒有意義?其實這個問題已經在奧運會的最后一天很多人由于期待金牌的50和獎牌的100兩個整數而對第51塊金牌的獲得反而感到遺憾的普遍心態中得到了某種答案。至此,金牌數量好像僅僅已經是一個游戲了。也可以說,中國就是拿再多的金牌也不過是一個噱頭而已了。因為金牌第一已經雪洗“東亞病夫”的恥辱,100塊獎牌已經圓了中國的百年夢想,換句話說,就是有再多的金牌也不會有人認為中國是真正意義的體育強國,因此,聰明的中國人民是不是應該以北京奧運會為分水嶺,今后不再選擇去爭奪更多的奧運會金牌了?我們是不是應該有新的目標和新的夢想呢?
2 北京奧運會輝煌戰績下掩蓋的問題及根源
“無與倫比”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讓人難忘,也讓中國耀眼,但似乎讓國人暫時看不到了一些問題。如果劉翔的表現還只是讓國人失望、困惑和猜疑的話,那么,中國男足在北京奧運會上的表現不只是讓國人失望和困惑,而是讓國人感到憤怒和恥辱。中國競技體育的偉大成就不能也不應該掩蓋現行體育體制中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中國競技體育成就的成本和效益問題、中國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和素質問題、中國運動員的出路和安置問題、中國競技體育的道德規范和腐敗問題、中國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相互關系問題等。這些問題的解答和解決關系到中國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到世界對中國“體育強國”的承認,關系到中國競技體育的榮譽和含金量、可能也關系到中國的大國形象和責任。
上述問題中,有的是世界各國通有的問題,可能在中國略顯突出;有的是中國獨有的問題,由國情所致。那么中國的問題來自哪里呢?本文認為:問題主要來自現在議論很多的“舉國體制”上。什么是“舉國體制”?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同志是如此下定義的:“國家高度重視和有效組織的,集中有限人力、財力、物力,最大限度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效配置全國的競技體育資源”[1]的體育制度。那么,為什么說中國體育的許多問題來自于這個“舉國體制”呢?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個“舉國體制”呢?
3 關于中國競技體育“舉國體制”的客觀分析
3.1 關于初級階段 “舉國體制”存在的必要性
劉鵬局長說:“我國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歷史條件下,與我國國情和競技體育的發展目標、發展戰略相適應而形成的”。[2]本文非常贊同這個基本觀點,并且認為這是我們看待和評論“舉國體制”的最重要的視角。本文認為競技體育是與一個國家的國力、人口總量及其素質、體育傳統與普及度、國家對體育支持力度四個主要因子有關系,用“競技體育成就=綜合國力×人口總量及其素質×體育傳統與普及度×國家對競技體育支持力度”這樣一個模糊的公式可以大概得出結論,這次北京奧運會,我們可以基本驗證出這樣的結果。我們隨意選取一些國家進行分析,得到如表1所示的結論。
從以上的簡單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在中國的國力還相對薄弱、體育傳統和體育普及度還很低、人口雖多但人口素質(特別是體育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還較差的歷史條件下,要想在世界競技體育的舞臺上展示我們的風采,我們就必須集中力量、依靠國家的全力支持,依靠全民的力量,依靠特殊的政策與手段來辦競技體育,來取得特定時代的體育成就,這就是中國要依靠“舉國體制”來辦體育的理由所在。
3.2 對中國競技體育的投入和價值的分析
可能有人會說:“我們是窮國,是發展中國家,我們不需要這么昂貴的金牌”,甚至有人說“金牌拿得再多,跟我也沒有關系,我的工資沒有增長”,本文不同意甚至堅決反對這一觀點。中國是窮國,是發展中國家,中國更是正在進行偉大復興的國家,是擔當著歷史責任的崛起大國,開放不久的中國需要世界的了解和承認,剛脫貧的中國人需要自信心和責任感,高速發展的中國經濟需要更多的機遇,海外的中華同胞需要祖國的精神支持,這一切都是北京奧運會的偉大意義和效應,都是中國運動員胸前金牌的價值核算。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給予世界的超級感動、中國運動員(男足暫時可以除外)身上的中國精神的全面體現、北京奧運會三大理念與和諧社會理想與世界共同觀念并軌的如潮好評、中國人民好客的舉動所展示出的和平氣質,以及北京和其他協辦城市的光彩亮麗給予世人巨大震動都為中國今后的發展和振興奠定了至關重要的基礎。成千上萬第一次來到中國的外國媒體和賓客來時帶著“中國男人梳著鞭子、中國的天是黑的、空氣里充滿著毒氣、中國的食品不能吃、中國沒有水洗澡”的成見,走時留下的卻是“要公正、真實地宣傳中國”和“不能再相信詆毀中國的那些鬼話”的承諾,這些都是北京奧運會的巨大的價值,這些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計算,或者說:為了這些偉大的價值,花多少錢都值得。至于用自己長沒長工資來評價奧運會的觀點,本文只想說“國家振興、匹夫有責,國家強盛、人人受益”,“面包一定會有的”。
4 今后“舉國體制”面臨的選擇
北京奧運會后,我們應如何看待“舉國體制”呢?當然如前所述,中國的“舉國體制”在中國的國力還沒有足夠強大,中國的經濟還剛開始騰飛時,為中國成功地舉辦了“無與倫比”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為中國爭得光榮和機遇,中國的“舉國體制”可謂功不可沒,我們必須予以十分充分的肯定。
但是,這個“舉國體制”也有它自身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就是現行的“舉國體制”是脫離了教育的體系。由于脫離了教育的體系,運動員素質和出路的問題出現了、培養效益低和高淘汰率的問題出現了、青少年的教育權利和其他權益保護的問題出現了,體育過度職業化和商業化的問題也出現了。
因此,在2008年后的中國的國力日益強大、國家的宣傳也有了更多的途徑、我們的金牌走到了“頂峰”和“絕境”、人民更期待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和競技體育全面發展的真正體育強國、體育中的個別不良現象也必須得以糾正的新形勢下,中國的體育事業是怎樣的目標?中國的體育體制要不要改變?中國的競技體育將怎樣地發展等都是全中國人民十分關心的,也是政府要統籌兼顧的,更是體育工作者要認真思考的,在這個階段我們應該對“舉國體制”的發展進行暢所欲言的討論。
分析一下,關于“舉國體制”,我們面臨的選擇無非有以下三種:一是完全堅持現在“舉國體制”或進行一些小的完善;二是徹底放棄“舉國體制”,像企業和一些事業發展一樣進行大幅度的社會化,推向市場,任其經風雨而實現自然的發展;三是另辟蹊徑,尋求一種具有“舉國體制”之長處,但少有“舉國體制”之短處的新體制。本文認為第一種選擇不行,因為如此“舉國體制”的弊病難消、消耗巨大、人民不容、難以為繼;第二種選擇也不行,因為如此,國家的競技體育會大幅度衰退、國人不容、華人不容、國際社會也不容;因此,我們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建立一種新型的,可以使體育獲得新的生命力的、可持續發展的“舉國體制”。國家體育總局劉鵬局長關于“舉國體制”,提出一要堅持,二要完善的觀點。這也符合第三種選擇的基本思想。那么,如何堅持和完善“舉國體制”?劉鵬同志沒有講。
5 建立新的“舉國體制”的設想
那么,什么是新的舉國體制呢?而這個新的舉國體制可以概括為:“競技體育事業逐漸回歸教育系統,國家在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系統內借用現在的競技體育資源和方法發展競技體育事業”,這是一種新的“舉國體制”正是本文認為的最好的第三種選擇。那么,這種“舉國體制”是不是可行的呢,我們可以歷史和國際的經驗來論證一下:
從歷史的經驗上看,中國的競技體育就是發祥和發展在學校之中,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期,各種西方的教會學校把國外的近代競技體育運動方式、器材、教學方法和比賽方法介紹到了中國,以后競技體育就主要以學校體育的形式在發展,各個運動項目的優秀選手基本都是各級學校的在校學生或是學校的青年教師,例如第一位中國奧運會選手劉長春,威震遠東的籃球“五虎將”,以及第一次代表國家參加中蘇體操比賽的國家體操隊等都是大學的學生,他們既代表著國家的最高競技水平,又是合格的大學生。當時的競技體育主要是在教育系統中比較自然和協調地發展的。但是有人可能會質疑:那時的競技水平比較低,所以學生可以通過業余的訓練達到相應的高水平,而這種情況不適應現在的很高水平的競技體育要求。這種說法有道理,也是事實,但是并不完全排除在教育中發展高水平競技體育的可能,因為,我們還有國際的經驗。
從國際上看,現在許多國家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體育系統,也沒有常設的國家訓練局和國家隊,他們優秀的運動員主要來自大學。如美國、日本等國家就是這樣,而且他們的大學生運動員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例如在亞特蘭大奧運會上中國體育代表團拿了16快金牌,而美國的斯坦佛大學一個大學就拿了15快金牌,充分說明只要有相應的培養機制和必要的條件,即便是在當今高水平的競技體育形勢下在大學里依然可以訓練出最高水平的運動員。因此,競技體育逐漸回歸教育系統,在教育系統內堅持競技體育的舉國體制并不是空穴來風,也不是完全不現實的假設,而是一個經過改革和努力就可以逐步實現的現實選擇。
那么,我們如何實現新的“舉國體制”呢?實現這個“舉國體制”的步驟和具體的做法又是什么呢?我們需要怎樣的條件呢?本文在這里設想一下以拋磚引玉:
1) 在國家機構改革時,要將國家具體管體育甚至直接辦競技體育的方式逐漸向國家依法宏觀管競技體育的方向轉變,工作向制定法律法規、設計宏觀戰略、布局全國項目的“任務學校”、組織各級比賽、進行“任務學校”的評價和依法監管經費使用等方向進行轉變。
2) 逐步取消現行的準教育和非教育的體育運動學校和運動技術學院,轉而在全國有條件的大、中、小學中根據項目特點,仔細計算和部署各個項目的數量和布局,“任務學校”,由國家體育部門和國家教育部門委派任務,每個任務學校擔負1-3個運動隊,具有同一項目任務的不同階段學校通過協議的形式形成輸送和接收的“對口聯系”,形成各個項目“一條龍”的真正銜接。
3) 國家將現在的競技體育經費以“競技體育專項經費”的形式下撥經費支持各“任務學校”的訓練和比賽,定期根據任務學校的業績進行評價,對那些輸送人才不利和競賽成績不好學校予以停止任務和停撥經費的處理,對成績好的學校則增加經費并予以獎勵。
4) 將國家優秀的教練人才輸送到各個“任務學校”,教練在“任務學校”成為教師,以訓練工作為主,兼顧教學;或專門設置與教師職務系列完全同等待遇的“教練”職位。對教練人員也是以輸送人才和比賽成績的業績進行評價,決定其留任和解聘。
5) 將各地的體育設施按遠近指定給“任務學校”作為訓練場館,不訓練時由各級體育部門組織對社會開放,促進全民健身工作。
6) 一些在學校無法進行訓練或訓練比較困難的項目,如皮劃艇、射擊、射箭、帆船以及田徑的鏈球、鐵餅和標槍、以及非奧運會項目的跳傘、航模、高爾夫等可以由學校和社會上的俱樂部共同培養(社會俱樂部也由國家體育管理部門布局和支持)。
以上諸點在現在形勢下基本上都可以實現的,如果我們再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實現新的“舉國體制”是可行的。另外。本文也根據各種信息掌握的現行體育經費,對全國各個項目進行布局后所需要的花銷進行過初步的計算,結論是經費應是有減無增的,因此經費也是可行的。
6 今后國家體育事業和諧、科學發展的戰略思路
2008年奧運會的巨大成就突顯了中國競技體育大國和全民健身之間的反差和矛盾,突顯了中國競技體育大國和學校體育發展之間的反差和矛盾,突顯了中國競技體育大國和青少年體質增強之間的反差和矛盾,在全國和全世界面前提出了中國體育事業和諧、科學、可持續發展的問題。中國現在的體育事業的基本現狀可以描述為:競技體育得到國家高度的重視,有著世界一流的訓練條件,超前于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社會體育開始得到國家高度的重視,群眾體育鍛煉環境迅速改觀,體育人口基本符合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學校體育雖然一直得到國家的重視,但由于有以人口問題和就業問題為源頭的應試教育的干擾,學校體育發展落后于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水平,學生體質下降的問題比同類國家要明顯、要嚴峻。因此,2008年后的國民意識一定要關注整個國家體育事業的平衡發展,關注真正體育強國的發展道路。本文認為國家的發展方略和國民意識可以循以下的思路來進行:1) 競技體育:要銳意管理體制改革,要從注重投入效益的觀點出發、從人的全面發展培養的觀點出發去建立新的“舉國體制”;2) 群眾體育:要堅持社會主義的體育思想,要從和諧社會建設觀點出發、從精神文明建設的觀點出發、從現代文明生活構建的觀點出發去建立全民健身的“舉國體制”;3) 學校體育:要進行全社會的總動員,建立“沒有全體青少年的強健體魄就沒有體育強國”的觀念,加大投入、加強管理,全面優化青少年體育教育和體育鍛煉的社會環境,用“舉國體制”的方法去迅速提高青少年的體質和健康水平。
輝煌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雖然已經漸行漸遠,但是國民對于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思考和探索應該是北京奧運會留給我們的最寶貴的遺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