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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19 15:26: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篇1

【關鍵詞】施工分包;管理

近年來,施工企業一方面通過工程分包解決了企業自身施工資源的間歇性的缺乏,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們應該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有的企業受到了經濟處罰,有的企業被降低了資質等級等等,嚴重影響了企業聲譽和經濟效益。同時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現的質量問題,也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損害。為規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絕工程轉包和違規分包,依法規范施工單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質量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初步探討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體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與項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總承包資質等級或專業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下同)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施工承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將非主體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分包商,或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勞務分包商。專業分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勞務分包商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得再次分包。鼓勵公路工程施工進行專業化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需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及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并與施工承包商通過合同構成承發包關系。公司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對施工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允許范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等級或勞務分包資質等級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分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的選定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組織各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后,由施工項目部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建設單位批準并備案。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施工承包商對承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總責,并依據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對分包商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應全面貫徹落實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審批施工承包商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圍。審查分包商資質和業績。對工程項目分包進行上報建設單位并備案。定期分析上報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考核評價。

監理單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過程監督和管理。負責建立分包安全監理制度。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分包情況并備案。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實施分包安全監理。審查分包商資質、業績和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并進行入場驗證。動態核查進場分包隊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單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分包安全處于受控狀態。負責建立健全覆蓋分包商的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單位系統所屬施工企業分包管理制度須報省施工承包單位備案。施工承包單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與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協議。明確分包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分包商及其人員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定期組織、督促分包商開展各類安全、質量活動做好活動記錄;定期分析上報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負責對所有在冊的分包商開展資信評價,實行優勝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隊伍的培養和管理機制。

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批準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分包性質(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主體工程范圍內的施工分包只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施工范圍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資質范圍,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勞務分包范圍不能包括構成工程實體的材料、主要施工機械供應等非勞務作業內容。分包商必須在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后方可進場施工。嚴禁無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進行施工。簽訂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協議應報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備案。

施工承包商應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合同確定的目標進行跟蹤監督和動態管理,及時預測和分析合同執行的風險和偏差,提前采取預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風險。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設分包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確保對公路工程分包全過程安全管理進行監督。省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對檢查督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的分包安全管理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督促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有關情況及時在項目內進行通報。對無資質或資質不合格隊伍采用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取得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應堅決取締。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內的完善的現場應急管理體系,落實各項應急處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啟動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上報上級應急管理機構。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報發包人備案的;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施工承包商應盡可能與核心分包隊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并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核心分包商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施工承包商應在工程承攬、承包價格、工程結算、付款比例、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優先權利。

參 考 文 獻

篇2

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水運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七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及時發現并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并通知發包人。

第八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分別設立相應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也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臨時試驗室應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設立并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九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許分包的專項工程不得少于一項。

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三) 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 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 具有與分包專項類別相適應的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一條 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施工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并作為動員預付款撥付和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

在進場初期,合同段項目部應按要求及時提交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2),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十三條 在施工期間,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對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員和主要機械設備等需變更調整時,承包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3)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承包人應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

分包合同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備案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查驗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附件4),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組織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受理。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帳,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并承擔賠償等責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七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水運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或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 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互相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且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進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都應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段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項應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帳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合同履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的處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中的施工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實施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實施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附件1)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第三十一條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勞務合作企業應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與勞務活動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勞務作業人員等條件。

承包人應參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統一格式(見附件5)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將勞務合作合同報監理人備案。

篇3

關鍵詞:工程總包模式 分包管理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一、 公路工程項目加強分包管理的意義

1、從宏觀上來講公路市場完善分包體制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眾所周知,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必然是朝向專業化和高效化的方向發展,這是適應市場不斷變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也為了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這就要求所有的相關企業走專業化的道路,公路市場也如此。與此同時,國家政策法規促使專業化的分包體系更加完善,現有較低資質的企業向專業管理型承包商發展,低層次的向專業化的分包企業發展,這是一個必然趨勢。

2、加強分包管理必要性

從客觀意義上講,分析完善分包管理體制是企業不斷自我完善,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表現形式。

1)工程分包有利于大型施工企業走向高端,中小型施工企業步入專業化。為增強核心競爭力,大型施工企業要實現由勞動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轉換,從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邁進,便于更加專注于項目管理。對專業分包隊伍或勞務隊伍來說,提高管理能力,培養優秀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機械設備,提高專業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

2)工程分包有利于施工企業提高效率和應變能力。公路施工項目管理內容繁雜、工程規模大、建設周期長,項目實施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多,施工環境復雜多變。為了適應變化,總承包商更多地依賴外部資源施工,為提高效率就要重視對分包工程的管理,最終使項目變得更有效率。同時專業工程分包隊伍和勞務隊伍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加強自身競爭力,可以在市場中獲取更多的業務機會,其人力、設備資源能夠得到更多的利用。

二、 總包方和分包方的現狀

我國的公路行業目前形成了以施工總承包為龍頭、以專業施工企業為骨干、以勞務作業為依托的工程總承包模式。在總承包模式下,發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總承包合同,由總承包方向業主負責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費用等進行全面管理和控制,并完成合同規定的工期、質量等各方面要求。工程總承包方依法將所承包的部分專項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分包方;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方負責。

目前公路市場除少部分專業程度較高或發包方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指定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由專業分包企業來完成外,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總承包方組織勞務隊和自有的機械設備、自供材料來完成。隨著市場的開放,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規模不斷擴大,農民工已成為市場的主力軍,工程勞務分包已經成為一個事實。這些分包隊伍的技術水平、素質受文化水平和地域范圍的影響,普遍專業化程度較低,管理落后的問題,給總承包企業管理帶來很大壓力,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源來加強對勞務隊的管理。因此,總包方選擇合適的分包方成為必然趨勢。從工程實踐來看,總包方和分包方之間往往容易產生矛盾,尤其在質量、進度的兼顧性上發生矛盾。對總承包企業來說,選擇合適的分包企業,與分包企業之間建立長期的聯盟合作伙伴關系,提高總體協調能力、管理能力,以及有效地對分包方進行控制是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總承包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體現。

三、總分包模式下提升管理的思路

1、抓好資金控制權

項目的工程款由總包公司集中管理和調配使用,目前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擁有審批權,分包款的撥付由項目各部門嚴格審核,資金開支執行嚴格的控制。目前路橋公司按照資金使用審批制度執行,對于業主撥付的每一筆工程款,有項目主要人員審核,并報總公司經營部、財務部審核。對分包隊伍的資金管控很到位,嚴格控制了不結算支付或者超額支付的不良現象。

2、做好項目成本控制權

項目部實施由總公司制定的以工程成本為限額的成本管理,項目部成立初期由總公司進行評估,在實施中項目部嚴格進行成本管理,目前項目的成本管控依據建造合同相關實施細則具體執行。在每個季度有項目部制定剩余工程量的成本計劃。嚴格控制分包單位的成本,如有結算超合同預期合同額的行為,及時查明原因。

3、緊抓人事管理權

根據項目的實際要求給總包部調配各方面的專業人員,例如:生產負責經理、總工、安全總監、生產經理、總經濟師組成項目部的核心,盡量減少人員配備,節省現場經費。使項目部成員形成技術過硬、互相信任、精誠團結的合作關系,對外從而形成堅強的領導核心。總包公司的主要人員都要對分包隊伍的相關業務范疇管理起到監督、指導的作用。

4、加強安全管理

完善和補充適合各項目生產管理工作實際的標準和制度,建立科學的安全規章制度,防患于未然,杜絕在分包隊伍中出現安全事故。

5、嚴格分包方準入制度

審查分包方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等證件,嚴格審查分包方的人員素質、機械設備、資產負債狀況,了解分包企業的施工實力,判斷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簽訂和履行規范合法的分包合同。

四、 分包商進場后提高分包管理的措施

一些項目經理認為使用了分包單位是轉嫁了風險和責任,減輕了自己的壓力,實際總包的風險和責任未減少。相反,從市場角度看,總承包單位既是買方又是賣方,即要對業主負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又要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進行管理并履行有關的業務。簽于這種情況,很有必要采取措施提升管理方法。

1、統一合同范本,及時簽訂分包合同

為避免風險,可以參考國家相關行業的合同范本制定適合所在項目的合同統一格式,盡量避免一個項目和分包商簽訂的合同五花八門,嚴格禁止未簽訂分包合同就進場施工的行為。在實際的施工中,出現過未簽訂合同就進場施工的分包商,但是發生了嚴重的糾紛,最終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進行了巨額補償。

2、管理人員要有風險管控意識

目前公路市場中良莠不齊的分包隊伍很多,分包單位為進場施工,在總包單位組織的分包招標中發現有“借用資質”、“串標”等種種不規范行為;另外還有一部分分包商在合作中,弄虛作假、無視工程質量、安全,或者在總包方資金困難時不理解采取過激行為,甚至發生法律糾紛。管理人員樹立風險管理的全過程意識,依法履約,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及預案,從而把因風險造成總承包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3、嚴格管控分包商施工材料

當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普遍存在問題,在選取材料時,為了節約成本,就會選用質量不過關的次品材料進行施工,導致工程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不能滿足設計要求。針對這一情況,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主要材料由我方提供,或者指出工程應該需要的材料的性能、品牌、質量等,嚴防以次充好的情況發生。

4、提高分包商項目完整性意識

部分分包商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對項目的完整性沒有足夠的重視,針對這一情況,可以在簽署和同時,讓分包商建立項目完整性的觀念。樹立共同的利益觀念,各自對自己的義務進行擔當。

篇4

關鍵詞:海洋石油工程陸地建造分包管理

一、工程項目加強分包管理的必要性

前幾年以往工程項目中,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以總承包企業為主體利用自有人力和機械設備,自行采購材料來完成的。而近幾年分包業務所占比例的不斷增大,給總承包商的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合理有效的分包管理體系。分包管理體系的建立,一方面幫助企業控制規模,甩掉低端生產資料,有效地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突出項目總包管理,集中精力采用更科學更市場化的手段進行項目管理,降低由于管理不當引起的資源浪費,幫助企業從生產型向經營管理型的管理方式轉型。

二、分包管理模式

就分包模式而言,可分為多專業整體分包和單專業分包兩種模式。

1.多專業整體分包模式。

由于海洋石油工程涉及結構、機械、配管、電氣、儀表、通風、舾裝、保溫、腳手架、噴涂等多個施工專業,有些專業之間的關聯性很強,如機械和配管專業、電氣和儀表專業、通風和舾裝專業等等,一個專業的施工進度和質量直接影響到與之相關的其他專業的施工。采取多專業整體分包這種模式,有利于資源的重組與整合,減少專業之間不同分包商的管理界面,降低承包商的管理成本,有效規避管理風險,加強專業之間內部互通互聯,避免不同分包商間的相互推諉扯皮,提高效率,實現優勢互補。缺點是,具備多專業整體實力的分包資源相比具體單專業能力的資源較少,從資源獲取能力和渠道上受限,從招標競爭性上略顯不足,但從近幾年資源的整合和分包資源自身能力的發展情況來看,這個問題已經得到很大改觀。

2.單專業分包模式。

是指結合一定時期一個或幾個單專業人力缺口的實際情況,就單個專業進行分包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分包商的可選擇空間較大,資源的獲取渠道較多,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降低專業分包成本,同時有利于發揮專業分包商的專業技術優勢,提高專業施工質量。缺點是,由于各專業之間的管理界面較多,推諉扯皮的現象嚴重,專業間的相互影響和制約較大,管理成本較高,宏觀上對成本控制不利。目前的海洋石油工程發包方式采用以多專業分包和單專業分包相結合的方式。

三、分包計劃管理

近幾年來,隨著業務量的不斷增加,海油工程公司已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轉,需要分包的工作也日漸增多。然而,以往那種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直到施工階段再報批分包的做法,已不能滿足生產的實際需求,容易形成分包工作的積壓,影響工作效率,沒有充裕的時間進行招評標,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在資源獲取方面也會造成捉襟見肘,應對不暇,不利于分包成本的有效管控。因此在項目前期對工程項目制定合理的分包計劃就尤為重要。制定分包計劃的好處:

1.可將項目的工作進行細化管理,更為合理地安排人員、設備。

2.提前對分包資源信息的有效收集,提前鎖定資源,簡化后期工作。

3.根據進度適時分包,使工程的整體施工更加流暢,對保證工程按期完工有很大幫助。分包計劃是與項目進度計劃、項目工作分解結構、責任分工矩陣緊密結合的。生產部門可以在下達生產計劃后,就著手擬訂項目分包計劃,對那些沒有制造能力的分部分項工程,初步確定工作內容、數量、開竣工時間等。經營部門按生產部門提供的分包計劃提前做好分包的前期準備工作。并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依據完善后的工程詳細計劃對分包計劃進行修正、補充和細化。

四、分包商的選擇

一項工程的分包,很重要的一步就是選擇分包商,選擇分包商參與招投標的前提條件是分包商必須是海工分包商網絡體系內的企業。目前海油工程已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和穩定的分包商網絡體系。分包商網絡內的企業,與海油工程均有著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分包價格也相對合理。對于他們的選擇主要是通過招評標,從技術、商務和價格等方面綜合評價,折優選取。但是隨著業務范圍的不斷拓展和業務量的不斷擴大,需要不斷補充新鮮血液,海油工程在過程中也建立了新的分包資源的引進和擴充機制。對于需要引進的新的分包資源,需要組織由經營、項目管理、技術和生產等相關單位人員構成的考評小組,從技術、裝備、人員、施工能力、業績、管理、制度、體系等方面進行綜合、細致、客觀的評估,并按制度流程進行報批后方可進入合格分包商網絡。

五、分包合同方式的管理

在海油工程陸地建造分包合同的常用類型按計價方式劃分主要包括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兩種。總價合同,一般是投標者按招標要求,與招標方達成一個總價,在總價格下完成合同規定內容。總價合同分以下幾種:一是總價固定合同:這是在沒有大的變化情況下,以固定不變的合同總價發包的方式,適用于工期不長,工程施工內容明確的項目,固定總價合同對于甲方的風險最小,分包商需要承擔工作量以及價格變動等的風險。二是總價調價合同:這是雙方約定在項目過程中,允許因通貨膨脹、材料價格變動等因素,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的合同方式。單價合同,一是固定單價合同:以估計的工程量為依據,投標者只填報單價,而計算出的合同價格的發包方式。項目結束后,單價固定不變,按實際量結算。二是變動單價合同:是雙方約定在項目過程中,允許因通貨膨脹、材料價格等因素變動,對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的合同方式。單價合同是一種在項目前期工作量不確定的情況下鎖定分包資源比較有效可行的合同方式。

六、分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管理

合同的執行階段是一個動態的管理過程,其實質主要是監督分包生產的過程,努力促使合同賣方按合同要求認真完整地履行合同義務。

1.質量管理。

海洋石油工程陸地建造項目分包工程具有任務型工作的特點,它區別于工廠的重復性作業。針對分包工作的質量管理,應以目標管理的方式,貫徹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管理,將目標融入過程,以過程實現目標。

(1)明確質量目標和質量標準。

針對不同專業分包工作有的放矢地制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質量標準是分包工作的質量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這是分包商執行分包合同以及總包方質量管理和控制的基準。如果基準制定不好,可能有些分包商就會為獲取最大利潤,以次充好,選擇性能上相近,但品質價格上相差很遠的材料,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大打折扣,因此質量目標和質量標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分包工程的質量影響因素,考慮業主需求和資源條件清晰合理地制定,以便雙方的質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2)質量的過程控制。

分包工作實施過程中,分包商不按施工流程和技術規范等質量目標和質量標準施工,將為工程埋下隱患。這就要求總包商在分包商施工準備、施工過程、施工驗收過程中,加強質量控制動態檢查,研究質量缺陷和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改進計劃,實施并敦促承包商實施改進。

2.進度管理。

分包進度管理是復雜的系統性管理工作,管理的目標是確保進度計劃要求的實現,因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合理的目標計劃并在執行過程中進行有效的管控尤為重要。

(1)制定目標計劃。

分包商只承擔了工程的某一個部分的工作,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分包的工作可能是間斷的,所以總包對分包設置的工期目標或進度計劃也應該是動態的,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

(2)整體協調。

總包商在制定計劃時,必須整體協調,不能專注于某一項,在時間上、空間上與其他施工單位系統協調,這是總包在項目管理中必須要做好的管理義務。

(3)動態檢查管控。

進度管理的基本工作就是進度檢查、糾偏。“加快進度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縮短進度檢查的時間間隔。”項目進度在不斷變化,只有動態地檢查進度、找出偏差原因并及時糾偏,才能控制進度。分包進度檢查不應局限于完成工程量上,應包括分包商的人力設備投入、材料供應、工作面的協調等方面。因為分包商工期拖延的原因很多,一般來說,雙方都有原因:總包方可能整體計劃缺陷,工作面沒有創造出來,協調不夠;分包方可能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人員、機械周轉不及時,管理不善。針對有可能拖延的工程,總包應了解實際的情況制定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趕工措施,包括激勵和懲罰措施;充分溝通,謀取各方的理解支持。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海洋石油分包工程的特點是規模較大、工藝復雜、工序多、高空以及危險作業多,作業位置多變,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涉及范圍面廣,管理風險和難度較大,由于分包商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對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環境健康等方面重視不夠,推卸逃避責任;有的對工具、材料和工作面獨占使用等等給項目的全局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明確責任和目標:

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健康等方面的責任、要求和標準。

(2)注意過程檢查和控制:

對分包商的施工生產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健康等,總包方應現場專人負責勤檢查、勤督促,并要求分包商按規模要求建立組織機構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采用獎勵、懲罰等激勵及監督手段,強化分包商主動配合總包商管理的行為,教育分包商樹立項目整體的系統觀念。

(3)作好系統綜合管理:

對有多個分包商的項目,多分包商同時施工,容易交叉影響。因此必須清楚地明確各方責任,出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因一家的破壞,使其他分包單位受影響,挫傷積極性。

七、分包商的考核管理

在對分包商的考評上,海油工程公司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分包商考評體系,從安全、質量、進度、文明施工、綜合治理等幾個大類進行綜合的績效評估,每一大類分別設置不同的個性化考核指標,并設置相應的權重,最后加權得出分數。每月考核按不同的專業進行當月以及累計分值排名,并將考核結果向分包商進行通報。考核的結果與獎懲機制掛鉤,在后續分包商的選擇上給予激勵。進度及相關報表、文明施工、投訴由生產項目管理中心結合分包責任單位反饋信息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綜合填報。安全、質量、綜合治理由QHSE部門結合分包責任單位反饋信息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綜合填報。根據考核結果,對連續6個月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分包商增加后續分包招標工作的機會。對連續12個月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分包商頒發《優質分包商證書》。對連續3個月分值小于70分的分包商,將其納入黑名單。

八、結束語

總之,海洋石油工程國際化、專業化的不斷發展,離不開分包外取資源的支持與支撐,由此加強分包管理也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篇5

主題詞:鐵路 ,施工 ,分包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530.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國在建筑領域將分包行為共分為三種,分別是專業分包、勞務作業分包和轉包。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鐵路建設項目施工總價承包標準招標文件補充文本》中合同專用條款第4.3.2規定:“一般分包應在投標時提出,納入合同,特殊情況下,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須經建設單位批準。”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得活動。轉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它單位承包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實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則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發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專業分包工程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2.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實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分包工程

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報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動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

3.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必須健全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

4.禁止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禁止轉讓、出租企業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三、施工分包責任、違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違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業主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違反分包管理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包人對分包商資格的審批

承包單位選定分包商后,應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申請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關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況,說明擬分包工程的范圍、內容及本次分包工程價值占合同總價的比例;關于分包商的基本情況,包括該分包商的企業簡介,生產技術實力,企業過去的工程經驗與業績,企業的財務資本狀況等;分包協議草案;說明主承包商工藝、分包商設備和到場時間以及材料供應情況等。

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請審批分包商的報告。審查時,主要是審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務的能力。審查后,如果認為該分包商不具備分包條件,則不予批準。若監理工程師認為該分包商基本具備分包條件,則應將意見報送至發包人,征地發包人同意后,批準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通知后,應盡快予分包商簽訂分包協議,并將協議副本報送監理工程師備案。

五、發包人對分包商的管理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國建筑市場管理改革的重大舉措。保證分包商的質量,是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前提。因此,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分包商資質進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嚴格遵照執行,若發現分包商在執行過程中有違反規定的監理程序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指令要求總承包商及時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勵分包商業參加工地會議。分包商是否參加工地會議,通常是由總承包商決定的。但在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向總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參加工地會議的建議,加強分包商對工程情況的了解,提高其實施工程計劃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3.檢查分包商的現場工作情況。監理工程師一方面要督促總承包商嚴格監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認真實施分包工程,保證分包工程質量。另一方面也應對分包商的現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點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分包商的設備使用情況,即根據分包協議中規定的設備種類、數量及可用程度等進行核實;分包商的施工人員情況,要根據分包協議中有關配備人員的規定,檢查其人員資質及質量保證與控制系統的情況;實施工程的質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標準。4.對分包商的制約與控制。為了保證工程質量,避免或減少由于分包商不規范的施工行為所帶來的損失,監理工程師可通過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對分包商進行有效的制約于控制。

5.停止施工。當分包商違反合同、規范及監理程序,而且不積極接受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意見予以改進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書面指令主承包商暫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進,獲得滿意結果。

6.拒絕簽署付款憑證。分包商的施工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的保證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向總承包商拒絕簽署與之有關的支付證明。

7.取消分包資格。若監理工程師發現分包商由于技術能力差,無法按合同要求保證分包工程質量;或分包商無視監理工程師警告,忽視分包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造成嚴重危害和影響時,監理工程師可書面建議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資格。

六、結束語

盡管鐵路一直沒有出臺關于分包管理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充分借鑒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確切把握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和轉包的內涵,合理界定分包與違法分包及轉包的界限,依法合規建設,全面提高建設管理水平。筆者以自身實踐提出分包管理的要點,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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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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