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10:12:1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稅法與稅務會計,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課程設置研究現狀
(一)研究現狀述評 對“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 就是對單個課程就其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類,就是關于該領域相關課程整合的研究。
關于單個課程教學方法、教材、教學內容與實務銜接等方面的研究,目前文獻主要集中與此。如,陳曉蕓(2010)指出稅法教學在會計學專業教學中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而比較分析法的運用可以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許利平(2010)指出目前《稅法》課程存在重要性認識不足、教學模式單一、教材沒有特色等問題;趙恒群(2007)認為《稅法》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突出稅收特色,重在應用,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以法規講解為主、案例分析為輔,法規講解與案例分析有效結合,在課堂講授上,應講究藝術性:變空洞為生動,變抽象為形象,變法條為法理,變文字為數字,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稅法教學效果;張營周(2010)分析了《稅收籌劃》課程中案例教學方法的重要性和具體運用;劉芳、鄭紅霞(2010)對《稅收籌劃》課程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進行了分析;周常青(2011)對高職教育中基于工作過程的《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情境設計的方法進行了分析;宋麗娟(2009)對“模擬公司”教學法在稅務會計課程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對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課程整合的研究,從現有文獻來看,目前研究相對比較少,但已經陸續有文獻開始關注此問題。姚愛科(2009)指出目前在實際教學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指出應該從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材建設四個方面進行解決。蘇強(2011)指出《稅法》和《稅務會計》應該整合,以此為基礎可以采用多元立體化理念的教學模式。李華(2011)指出稅收類課程不斷豐富,但稅收類課程分設使教學效果受到影響,主要表現在:不同課程之間內容交叉重疊,功能互相混淆,不利于學生全面把握該學科的基本知識;學習周期長,知識連貫性差;課程量大,課程安排緊張,部分課程的教學內容無法保證;蓋地(2012)則以《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為書名編寫教材。該教材是將《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課程進行整合向前實際邁出的一步,但不足的是,它只是將稅務會計章目內容之后添加了一章簡單介紹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這與兩個課程知識的完全整合相距甚遠。
綜合來看,目前分別探討“稅務會計”、“稅法”和“稅收籌劃”各自課程教學問題的文獻相對比較多,但同時提出整合《稅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的研究目前還未發現,對于課程內容整合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稅務會計》和《稅法》的整合上,對于《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的整合研究目前只是將《稅務會計》內容加上一章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離完全意義的整合還相距很遠。可以說,對該領域的深度、系統研究仍十分缺乏。
(二)傳統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割裂”教學存在的問題 據筆者調研分析發現,現行國內高校財會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中,幾乎所有院校都開設了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相關課程。它們分屬不同學期教學,如《稅法》課程一般在大二、大三某一個學期開設,稅務會計一般在大二或大三上學期的某個學期開設,稅收籌劃一般在大三下學期或者大四開設。這種將“稅務與會計綜合”成體系化的知識“割裂”教學在老師教、學生學兩方面都帶來諸多問題。這一點從已有文獻不同程度的表達中可見一斑。具體而言,這種“割裂”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割裂”教學造成每門課程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出現這個問題的根源主要在于“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涵蓋的內容包括19個稅種的稅收實體法和以《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主體的稅收程序法。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依據,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方法,對公司涉稅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會計處理過程。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在包含稅務會計處理在內的具體實施之后,能夠達到少繳稅款和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因此,可以看出,稅法與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關系是非常緊密的。這就讓講授《稅務會計》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講授“稅法”知識(如具體稅種應納稅額的計算),同樣講授《稅收籌劃》課程的老師,在講課時不得不花大量時間去講授“稅法”的法規內容。而《稅法》涵蓋19個實體稅種和相關的稅收程序法內容,其每個稅種每年都可能發生法規的變動,這時在講授《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時講授“稅法”知識就變得更不可少了。這在《稅務會計》、《稅收籌劃》課時本身很緊張的現狀下,就變得更為緊張。而這種課時緊張卻緣于重復講授,實質上是一種課時浪費。
第二,學生對每門課程知識建構不符合思維邏輯。建構主義學習理論表明,知識不是老師傳授得到的,而是學習者在與情景的交互作用過程中自行建構的。因此,知識的結構對學習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目前“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成體系的知識被“割裂”教學后,學生在建構知識時會遇到困難。如,很多學校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放到“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當中講授,這個課程被安排在大二上學期或下學期。而《稅法》課程則被安排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之后的學期講授。這就造成學生在《中級財務會計》課程中學到稅務會計的內容時,因對《稅法》中相關稅種知識的缺乏,而主要采用強迫硬記的方式接受,而等到學習《稅法》時,再去回顧和理解,即便不考慮是否能夠理解,單論遺忘率就很高。將“稅務會計”放到《中級財務會計》中講授的課程設置方式,往往不會單獨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而“稅務會計”內容在龐大的“中級財務會計”內容里只能算很小的部分,因此講授的老師往往囿于課時等原因寄希望于讓學生在學習《稅法》時再去理解從而對此內容一帶而過。講授《稅法》的老師也因龐大的授課內容壓力帶來的課時緊張以及傳統授課內容的習慣性安排,主要聚焦于講授法規和應納稅額的計算,而對各稅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往往很少涉及。這就讓學生在建構知識時出現“斷層”障礙。而在學習《稅收籌劃》時,往往在對具體稅種籌劃整體設計知識建構后,卻對具體實施過程中稅務會計如何處理沒有形成整體認識;在學生與老師教學互動時,也因為遺忘率高而讓互動變得沒有效果。因此學生畢業后很難成為既精通稅務又掌握會計的“復合”知識的人才,往往需要等到學生畢業后在具體負責實際操作中再慢慢彌補和建構起來。
第三,造成課程老師控制教學內容的邊界比較困難。“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知識是成體系的,而這一點在稅以稅種分類進行知識呈現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如此。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征收管理是《稅法》的內容,它同時也在《稅務會計》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中存在。因為要進行會計處理,那么必須首先解決是否要征稅,計算稅額多少的問題。而關于增值稅的稅收籌劃知識,也必然要利用增值稅在《稅法》當中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問題,同時還要考慮籌劃方案具體實施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即稅務會計的內容。因此,可以說每一個稅種都同時涵蓋在“稅法”、“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三領域范疇中,或者說著三個領域通過稅種而緊密聯系在一起。這就造成授課老師在講授內容邊界的劃分上存在較大困難,容易造成要么重復教授,要么有所遺漏,最終導致學生知識面上的盲點和知識建構的不系統。
二、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與結構設計
(一)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整合思路 傳統教學設置存在的問題,對單個課程老師來說課時緊張與課時浪費并存、教學內容邊界劃分困難;對學生來說,知識建構存在障礙。這些問題不是局部性的小問題,無法通過對單個課程的完善或改革來進行徹底解決。因此,對該問題的解決必須指向問題的根源――涉稅體系化知識“割裂”教學。那如何解決“割裂”狀態,或者說完成“整合”,就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首先必須確定整合的思路。整合思路的確定,依賴于內、外兩個方面。內,是指涉“稅”知識體系內在的規律性。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學習是自我知識建構的過程,而知識本身的特點是知識建構的主要依據。因此,教學必須首先要依據知識本身的特點來確定。外,是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社會對人才要求是一個變化的過程,不同的人才要求會影響教學的各個方面。因此,對“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整合思路必須要依據該知識體系的內在規律和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是體系化的,其特點顯著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們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依存性:稅法是關于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的總和,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稅法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依據,而稅務會計也是稅收籌劃具體施行的一個環節。另一方面,它們三者橫向上都是由具體“稅種”貫穿的:如增值稅有稅法的法律規定、會計的處理和籌劃方案,而消費稅則是另外的稅收法律規定、會計處理和籌劃方案。因此,從知識體系內部特點來看,涉“稅”知識是成體系的,但可以根據稅種來進行橫向銜接,不同稅種之間具有一定的自然分隔性。據此,可以得出涉稅知識的整合思路應該是“橫向”整合,且可根據需要依據稅種來分隔知識內容。而這種思路與外部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是相一致的。目前社會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和機遇都越來越大,企業越來越需要綜合稅務、財會等知識才能做出恰當的決定。因此,既精通稅務又具有財會背景的人才成為社會目前急需的人才。這就要求“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知識能夠橫向建構在決策者的腦海中。對于具體企業而言,所需要交的稅是按稅種來劃分的,因此,選擇對知識體系進行橫向建構,并可以依據稅種進行分隔。可以說,不管是從涉稅知識體系內在規律性和當下外部社會對人才的要求,都決定了“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應該“橫向”整合,并根據稅種進行適當分隔。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結構設計 “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之后,可將新的課程取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對于這門課程,其內容是“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高度融合的知識體系。傳統割裂教學時,以財務會計專業為例,《稅法》課程一般為64學時,《稅務會計》課程一般為32個學時,《稅收籌劃》課程一般有16學時、32學時、51個學時不等,這主要跟稅收籌劃具有擴展性有關,但正常基本內容講授大概在32個學時。因此,如果簡單相加,《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應該在128學時以上。考慮到橫向整合后,課時浪費減少,基于筆者的教學經驗,《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純內容的講授大概需要96學時左右。如果引入情景模擬等教學方法,實踐教學內容的學時可以增加16學時左右。這個課時數應該說在一個學期安排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必須劃分為兩部分講授。這種劃分不是傳統的“割裂”教學,而是結合財會專業本科課程知識對稅種學習進度的要求,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結構設計如下:
(1)《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涵蓋的內容設計。根據財務、會計專業通常的培養方案,就專業課來說,大一一般開設有《基礎會計》或《會計學原理》等講解會計基礎內容的課程。對這些內容的講解一般可以不講或者回避一些涉及稅務的問題。大二開始,《中級財務會計》一般就會涉及到稅,而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在講《中級財務會計》之前應將相關稅種講授完畢。因此,筆者認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應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外加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除此之外的稅種,或因為非主體稅種、或因為與企業無關,而作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即包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納稅籌劃、資源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土地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等。
(2)《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具體稅種內部結構設計。根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內容設計的安排,《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第一章講授稅法總論,讓學生對稅法的概念、稅法基本理論、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與稅收管理體制有個總體認識,然后分稅種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的法規、會計處理和納稅籌劃進行講解,最后對稅收的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介紹。對于每一個具體的稅種講解時,首先對該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收優惠、應納稅額的計算進行講解,然后在應納稅額計算講授完畢之后,安排會計處理的內容,再講解該稅種的征收管理,最后講解該稅種可以進行納稅籌劃的切入點或者該稅種納稅籌劃的典型做法,并對具體實施時的會計處理進行說明。對于《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具體稅種結構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具體稅種內容結構安排相同,只是對個別稅種如個人所得稅等不涉及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動去除即可。
三、《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與教學方法
(一)《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目標 教學目標是課程教學的指引和方向,它統領著該門課程整個教學過程的具體安排。對于一門課程而言,其教學目標仰賴于兩個方面,一是課程內容本身是否具備這樣的能力或者潛質;二是社會對學習該門課程的人才的要求。《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涵蓋了現行稅務法律法規、依據稅務法律法規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過程中的合理避稅三項內容。從課程內容本身來看,它能夠較好地讓學生初步具備稅務和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而這也正是社會對人才的需求。該課程內容的安排與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據此,本課程的教學目標就可以確定為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的基本素質。對該教學目標具體理解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學生熟悉目前市場經濟中我國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2)學生掌握目前各個稅種的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會計處理、稅收優惠的內容;(3)學生能夠達到運用稅務知識完成具體實務過程中的計稅、稅務處理、報稅,并進行適度的納稅籌劃活動。
(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教學方法 在培養學生初步具備稅務與財會知識融合的復合型稅務會計人才基本素質的教學目標統領下,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展開設計與安排。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各門課程都有自己常用的教學方法,但這些教學方法都被認為過于單調(許利平,2010)。很多學者針對各門單設課程(《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的教學方法也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議,如《稅法》教學應運用比較分析法(陳曉蕓,2010),引入案例教學和社會實踐教學(傅惠萍、畢嘉敏,2011;蘇強,2011;等)。但這些建議在傳統割裂教學模式下,作用很難發揮。首先不論課時是否允許,單就教學方法本身來說就讓教學效果大打折扣,如案例教學,在《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每門課程當中都可以采用,但囿于單個課程限定知識的狹窄,每個案例內容的設計深度都有局限性,學生只能了解其中一部分;社會實踐教學也是如此,由于每門課程知識范圍的限制,實踐內容自然也就因此受限,導致教學效果不明顯。
但當《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多門課程整合成《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門課程之后,這不僅可讓前文述及的問題迎刃而解,而且還會為更好的教學方法引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對于目前的教學,學生普遍反映教學呆板、無趣,滿堂灌讓學生“身心俱疲”。而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讓學生在知識建構上相對容易。學生在對每一個稅種的法律法規知識識記的基礎上,即刻開始掌握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會計處理,并在此基礎發散思維,創新性的思考如何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量合理避稅以及如何具體實施。這種將識記與靈活運用相結合進行安排,有利于學生知識建構,同時知識范疇的連續性和具有的深度與廣度為一些新教學方法的引入提供了實施的條件。整合之后的新課程《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除可以繼承一些傳統教學方法之外,還應該大量采用案例教學、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企業實踐教學等具有趣味性、注重實際應用和培養創新思考的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當每一個具體稅種基本知識講授完畢之后,就可以通過引入既含有稅法知識、又有會計操作和納稅籌劃內容的大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之前提前閱讀,并進行小組討論,形成小組意見。在課堂上每個小組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講解、碰撞。由于新課程涵蓋知識的綜合性,讓案例可以具有足夠的深度和恰到好處的難度系數,非常有利于進行案例研討式教學。這不僅具有很好的趣味性,而且讓學生不知不覺中就完成了稅務知識和會計知識融合的建構過程。
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教學是一種體驗式教學方式。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講授過程中,老師可以模擬企業實際過程中的具體情景,讓學生模擬擔任企業的管理者(CEO、CFO)、會計人員、報稅員以及稅務局(國稅、地稅)服務人員等,圍繞一些具體業務情景進行智力碰撞,整個過程可以完成稅法法規知識學習、會計處理、報稅實務、納稅籌劃等環節的知識。這種情景模擬具有互動性、趣味性、競爭性特點,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在學習中處于高度興奮狀態,從而讓各種知識迅速在學生腦海里完成建構過程,而且記憶深刻。
企業實踐教學則是比情景模擬沙盤推演更進一步,它是讓學生親身感受企業實際場景。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設置課外實踐教學課時,安排學生到定點合作教學基地(企業)親身觀摩、體驗具體實務,亦可以安排學生到稅務局(國稅、地稅)進行簡單培訓后做義務志愿者,通過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活動,將課本知識與實務建立起關聯,從而為學生畢業走上具體實務工作崗位打好基礎。
四、《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設置
《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是將稅法、稅務會計與稅收籌劃知識融合在一起的新課程。該課程在會計學、財務管理本科專業培養方案中如何進行具體安排是必須思考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主要是確定《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的先修課程和其他課程與該課程的知識關聯性。
從《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內容來看,它含有的“稅法”知識對先修課程沒有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學生可以直接學習,但如果能夠安排在《經濟法》、《財政學》之后學習可能對學生更為有利;課程含有的“稅務會計”知識,由于需要學生會借貸記賬法等簿記知識,因此學生應該修完《基礎會計學》的相關內容才能學習該門課程;課程含有的“稅收籌劃”知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知識彈性,但大部分稅種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企業內外環境充分了解的基礎上,因此學生在學習該部分知識之前對企業主要涉及的《經濟法》知識有清楚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稅收籌劃的安排。總的來說,《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安排在該課程之前具有一定的好處,但不是必須。
財會專業需要涉及和利用該課程知識的其他課程,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作為先修課程的,還有一類則不是必須但如果安排在它之后會更好。依據本文對《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的結構設計,它分為《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兩部分。《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涵蓋的知識內容主要包括:稅法總論、增值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消費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營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會計處理與納稅籌劃、以及稅收的主要程序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的內容主要是除《綜合(一)》之外的非主體稅種或與企業無關的稅種。由此對涉及該課程的其他課程具體分析如下:《中級財務會計》課程因為主要涉及到企業主體稅種知識所以應該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不過如果能夠與《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安排在同一個學期學習則效果更好,這樣包含小稅種在內的每一個與企業相關的稅種都能與《中級財務會計》課程知識相匹配。與《中級財務會計》類似,《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課程也是如此,它們主要涉及到主體稅種因而必須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修完之后才能學習,但可以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課程之前學習。《審計學》由于會涉及企業的每一個稅種,因此它必須是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全部修完之后才能學習。對于《高級財務會計》等則需要在《中級財務會計》學習完之后,所以一般都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學習完之后再開設。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先修課程主要是《經濟法》與《基礎會計》,《財政學》則是最好安排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課程之前;對于其他課程來說,《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應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課程之后學習,《審計學》則是需要在《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一)》和《稅法、納稅籌劃與會計綜合(二)》都修完之后再學習。
[本文系中國海洋大學本科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稅務會計、稅法與稅收籌劃課程內容橫向整合教學研究”(編號:2013YJ10)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
[2]劉永澤:《中級財務會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計金標:《稅收籌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4]許利平:《〈稅法〉教學如何走出困境》,《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2010年第2期。
[5]陳曉蕓:《比較分析法在會計學專業稅法教學中的應用》,《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8期。
[6]趙恒群:《稅法教學問題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7]蘇強:《基于多元立體化理念的“稅法”與“稅務會計”教學模式設計》,《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7期。
[8]劉芳、鄭紅霞:《“稅收籌劃”課程的開放式實驗教學模式探索》,《財會通訊》(綜合?上)2010年第8期。
[9]傅惠萍、畢嘉敏:《新稅制下稅法教學若干問題探討》,《浙江海洋學院學報》(人文科學版)2011年第10期。
[10]朱曉沖:《〈稅收籌劃〉課程案例教學改革探索――以安徽財經大學為例》,《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年第5期。
關鍵詞:高職;稅務會計;課程;改革
在目前的高等職業院校會計專業或會計電算化專業,涉稅課程的開設主要有《稅法》、《稅務會計》,涉稅課程的開設可謂比較全面,但究其課程實施過程來看,其中存在問題還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開設《稅務會計》課程之后,《稅法》課程還有沒有開設的必要性,是與《稅務會計》課程分別開設還是兩者整合只開設《稅務會計》。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兩者進行梳理、整合,這樣實施起來也更科學合理,便于知識點的銜接,使教學過程實施起來更規范有秩序,特別是體現在實踐教學環節上。
一、《稅法》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及在教學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教學實施過程中,很多高職院校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有的院校只開設《稅法》課程;有的院校只開設《稅務會計》課程;還有的兩者都分別開設。無論是何種情況,在教學實施過程中都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一)《稅法》課程教學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稅法》課程是研究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部法律規范,重在介紹各種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以及國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規定。該課程更重視法律條文的解釋,對于納稅人如何進行納稅申報的實踐環節只是輕描淡寫,沒有給予完整全面的加以闡述,這一點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的特點和本質。由于教材的限制,課程教學也不利于開展,也不便于納稅申報實踐教學的操作。
(二)《稅務會計》課程教學內容及存在問題
《稅務會計》課程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規為準,運用會計學的理論與技術,以貨幣計量的形式,連續、系統、全面地反映、監督和籌劃納稅人的稅務活動,以便及時、足額、經濟地繳納稅金。并將這一信息提供給納稅人管理當局和稅務機關的一門專業會計。稅務會計研究的既是會計中的稅務問題,也是稅務中的會計問題。該課程的研究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簡要介紹各種稅的稅收制度規定,也就是《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二是涉稅業務的會計處理;三是作為會計崗位如何進行各種稅的納稅申報。第一部分的知識介紹主要是作為第二、第三部分內容的鋪墊,以使知識點更好的銜接,但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大多數教材過于簡單,沒有全面完整的將稅收制度闡述清楚,存在知識點不完整的缺陷。而《稅法》課程是在《稅務會計》課程之前開設的,教學中學生在知識點的連接上存在一定的脫節。
(三)《稅法》課程與《稅務會計》課程內容上的重復
由于《稅務會計》課程在教學計劃上是開設在《稅法》課程之后的,由于知識的連續性的特點,為了在教學過程中有更好的教學效果,在《稅務會計》教材及課程中都是插入《稅法》的內容,這樣就使兩門課程在內容上的重復,這在教學過程中是一個不必要的時間浪費,也會造成學生的厭煩。因此,整合兩門課程使之成為一門課程,是符合教學規律的,也應該是行之有效的。
二、《稅法》課程與《稅務會計》課程整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由上所述,盡管兩門課程屬于不同的范疇,但兩者之間的關聯是非常密切的。稅法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則是稅法在會計核算當中的體現。因為納稅人的每一個涉稅事項在會計核算時都必須以稅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稅務活動也必定會引起納稅人的相關資金的運動,從而在會計核算中要進行反映。正因為兩者之間有著這樣重要的關系,因此,在教學過程中不應將兩者割裂開來教學,而應該進行整合,這樣才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規律。
兩門課程經過整合,合二為一,使知識更具有連續性、系統性、完整性,便于教學的實踐,同時也節省了大量的教學時間,增強了學生的會計崗位意識,使教學效果大大增強。
三、《稅法》與《稅務會計》課程的整合
《稅法》課程與《稅務會計》課程經過整合,臺并為一門課程,可以稱為《稅務會計》或者《稅法與稅務會計》皆可。該門課程的建設可以粗略的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入手。
(一)課程教學計劃的重新安排
在很多實行“2+1”或“2.5+0.5”的高職院校的會計專業中,其教學計劃分別設置了《稅法》和《稅務會計》兩門課程,把《稅法》課程作為先導課程,一般在第三或第四學期開設,而后在第四或第五學期開設《稅務會計》課程,計劃學時一般都在60學時左右。這樣開設的結果會使兩門課程在講授過程中出現脫節現象,或者互相依賴,都沒有達到很好的教學效果。人為地將其分割開來,違背了相關知識的關聯性,背離了高職教學規律。因此,整合后的教學計劃必須作出調整,課程名稱可以為《稅務會計》或者《稅法與稅務會計》。根據其整合后的教學內容,計劃學時可以為90學時左右為宜。在整合之后,該門課程可以在第四或第五學期開設,《基礎會計》、《財務會計》、《經濟法》等課程應作為該門課程的先導課程。此外,為了使學生掌握會計專業的崗位技能,在教學計劃中,應將計劃學時分為理論教學學時和實踐教學學時兩部分,理論教學應在50學時左右,實踐教學在40學時左右。當然,工作過程導向下的高職教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應融合在一起,理論中穿插實踐,實踐中滲透理論。
(二)課程教學大綱的重新編制
整合后的《稅務會計》課程必須重新編制教學大綱,將原來的兩門課程內容進行整合統一。重新編制的教學大綱應體現現代高職教育教學的新理念新思想,走工學結合之路。結合《稅務會計》課程特點以及與會計實際工作的聯系,堅持工作過程導向更為適合。因此,整合后的教學大綱要體現實際工作過程,要側重實踐教學內容。大綱可以將所有的教學內容劃分為若干個教學項目,每一項目按照稅種的不同來設置。在每一項目下,基本又分為三個小的教學項目,一是該稅種的稅收制度規定;二是該種稅的會計核算處理;三是該種稅的納稅申報過程。其中第一個屬于理論教學內容,而后兩個屬于實踐教學內容,實踐教學內容要緊密聯系實際工作中會計崗位對這一技能的需要來安排。
(三)課程教學方法的運用
堅持工學結合,才是高職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必由之路。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教學模式是工學結合的表現之一,結合整合后的《稅務會計》課程的內容特點,教學方法主要應該采用項目教學法或者是任務驅動教學法。以每一稅種的制度規定、稅額計算、納稅申報為一個項目或者工作任務來展開教學。在教學過程中,既有理論講授的鋪墊,又有以每一項目或任務為中心的實踐模擬教學。具體實際操作中,理論知識可以在實踐教學中來滲透,完成了該項目或任務也就是完成了全部的教學任務。對于每一個稅種的實踐教學的具體開展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該稅種的會計核算;二是該稅種的納稅申報。會計核算部分可以和財務會計實訓一樣來進行,從憑證填制到賬簿登記與財務會計實訓沒有區別。納稅申報部分可以借助模擬網上報稅軟件來進行,在仿真的報稅環境下來操作,幾乎與實際工作一致,更有利于學生就業后的頂崗實際操作。
(四)課程使用教材的建設
隨著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設成為兩門課程教學整合的關鍵因素。目前,市場上公開出版的《稅務會計》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在內容編排、結構體系上各有不同。但無論有何不同,大體結構應該是一致的,每一章都應由三大部分構成:一是該種稅的制度規定;二是該種稅的會計核算方法;三是該種稅的納稅申報問題。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在收入費用的確認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在教材的編寫中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作為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師,應積極參與適合的教材的編寫工作。在編寫過程中要盡量吸收實際工作中的會計人員以及稅務工作人員參與進來,這樣使教材能夠更符合實際工作過程的需要。由于稅法的靈活變動性很大,因此使教材的出版和修訂往往具有滯后性,容易導致教材中的內容與實際的稅法規定不一致,與其他學科的教材建設相比穩定性較差,這也是《稅務會計》課程教材建設的困難所在。所以,結合會計與稅收制度改革的步伐,應該建立《稅務會計》教材的快速更新機制,加快修訂和更新節奏,保證教學所用,并且做到與時俱進。
社會在不斷發展,經濟活動也在不斷的豐富,社會對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來越顯得苛刻。企業需要的是上崗之后直接就能頂崗工作的人才,這就給我們的會計人才的培養提出了一個新的課題,要求我們在日常的教學中必須走工學結合之路,教學的內容應為企業實際工作的內容,傳授的技能也應與企業所需要的相吻合。這樣才能使我們培養的人才符合社會的需要,使學校教育與企業工作無縫對接。課程改革是教學改革的首要任務,課程改革的方向是趨近于工作過程、工作任務,只要是有利于課程改革的都是正確的選擇。因此,課程之間的整合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
參考文獻:
[1]唐俐,稅務會計[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關鍵詞:稅務會計 財稅模式
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完善和會計職能的變革,稅務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之間的分工越來越明確,再加上我國稅法越來越健全、稅收管理越來越嚴格、計算要求越來越細化。使得稅務會計核算方法日趨復雜而財務會計無法滿足稅務核算需要;另一方面稅務會計又起源于稅務核算的需要,稅務會計本屬于財務會計的一部分,因此再復雜的稅務會計核算方法都要以財務會計資料為基礎。它們二者是既聯系著又相互區別的。所以我認為我國應選擇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的模式,但并不是采取英美國家的稅務會計模式,而應考慮我國的社會經濟背景,采用以財務會計為主稅務會計為輔稅務協調發展的一種模式,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會計模式。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然性
1、宏觀方面。我國經濟環境的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環境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如果完全合一就會使會計核算不能適應市場變化的要求,因為市場時刻在變,企業的經營要適應這種變化,會計核算也要適應,與財務會計完全合一的稅務體系會對企業的核算規定太不靈活。使企業稅務會計只能成為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二者互相牽制,影響了各自職能的充分發揮。
2、在制度上的差異。依據制度不同,稅務會計核算的依據是相關稅法法規,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所得稅額并向稅務部門申報;財務會計是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核算的。而且各自制度中的相關規定也有差異,比如,財稅分流模式下,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營業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經營成本和費用;還有應納稅所得額在稅法中規定的不同于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企業稅前利潤。
3、特殊業務核算方法不同,這也是最主要的區別之一。因為我國稅法越來越完善,相關規定越來越細致,對原來的財務會計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財務會計無法滿足稅務核算需要時,就得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一些特殊業務的核算。對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方法、處理方法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加以選擇。但作為企業稅務會計,必須嚴格按照稅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核算,不能任意選擇或更改。例如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在固定資產的折舊上、可在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限總和法等幾種方法中選擇,采用其中一種;但企業稅務會計只能依照稅收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及存貨核算方法進行核算,并需報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所以說,企業的財務會計核算涉及到稅務問題時,應以稅收規定為依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要求不一致時,應以稅收規定為準繩,而不能只考慮財務會計方面的規定。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聯系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雖然存在著差異,但他們在許多方面都是聯系著的,彼此相互影響。
第一,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稅務會計所需的資料都是從財務會計報表和賬簿中的數據得來的。
第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編制的財務報表上,企業的任何稅務會計處理都會對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所得稅”科目,該科目或作為企業一項“負債”列示,或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列示。與此同時,遞延所得稅也對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也產生影響。
而且在我國,企業會計核算上要求使用稅務發票,包括普通稅務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借助于會計手段來實現對稅收的管理;以權責發生制對稅法的影響為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這也反映出會計對稅收的影響。
三、我國應建立的稅務會計模式
一國的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都在不同的政治歷史條件下,由不同的環境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除了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經濟體制、會計管理體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環境,甚至國際會計,稅收環境都會對稅務會計模式的選擇產生影響,都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雖然,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選擇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模式,但是通過以上分析,兩者完全分離的難度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我國應實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以財務會計為主稅務會計為輔的稅務會計模式,同時要注意協調二者存在的差異:
首先,堅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模式,就要堅持以獨立的思路分別考慮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的核算方法,因為稅務會計和企業會計各自以其特殊的原則、目標、方法已自成體系。由于在我國,國家在整個經濟中投資比重大占主導地位,投資利益主要集中于國家利益,財務會計法規必然要以維護國家利益為主,這與稅收法規的服務目標一致。同時我國會計準則由財政部制定,這些也為實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協調提供了可能;
其次,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不能完全任其自由發展,而必須有意識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這樣才能適應我國的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會計管理體制、法律法制等因素的特殊需要。
參考文獻:
[1]秘林. 芻議財務會計[J]. 北方經濟,2007,(2):65-68.
【關鍵詞】稅務會計;財務會計;發展與聯系
2012年11月,成都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經濟案件,該經濟案件屬于一起稅務糾紛。事實上,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同時稅務糾紛也隨之增加。而且情況越來越復雜,手段更為隱蔽。而稅務會計是會計中的一個分支,和財務會計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可是二者間也存在一定區別。因此,研究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發展和聯系具有現實意義。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間的聯系
稅務會計是財務會計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分支,但是這兩者并不完全等同,其聯系上既具有一定相似性也具有一定區別,本文將對這兩者聯系做一些探討。
(一)兩者間的聯系
1. 財務會計信息是稅務會計的基礎。各個企業建立出一套財務活動材料,其一就是給外編制的財務提供基本數據,其二就是為稅務會計提供依據。換而言之,就是要站在企業的會計利潤上,分析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如果不存在差異,稅務會計就能夠直接應用財務會計對結果進行核算,從稅務會計的報表上體現出來,如果這兩者存在暫時性或者是永久性的差異,就需要依照相關稅法所規定做必要調整。
2. 兩者協調都是通過企業對外編制財務報告來體現。因為每一種稅務會計必定會影響到企業財務狀況,并且該影響必定會通過財務體現出來。比如企業的所得稅的會計中,要對時間性的差異進行處理,就必須要設置出遞延稅款,這個科目當成了一項負債體現,或者屬于企業一項資產表示,同時企業所得稅中還會影響到企業現金流量表以及損益表等。
(二)兩者間的區別
1. 核算目標不同。財務會計主要是在宏觀經濟管理要求下提供會計信息,進而滿足了企業的內部經濟管理所需,來滿足需要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經濟成果所需。稅務會計且是依照稅法對企業收入、利潤、成本以及所得稅來核算會計,主要是確保國家充分實現稅收,進而調節的經濟與公平稅負,將有用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以及經營管理者。
2. 核算的對象不同。財務會計中核算對象就是虧阿基進行核算與監督內容,所有主題能夠通過貨幣體現經濟活動,都屬于會計核算與監督內容,同樣也屬于會計內容。稅務會計就是專門會計的管理活動客體,也就是納稅人在納稅時造成的資金運動,就是納稅的計算、退補、形成等各種經濟活動中貨幣的表現。
3. 核算成果與現金流量依據存在差異。如果會計的準則規定和稅法存在抵觸時,就沒有必要考慮到稅法規定,因稅務會計就是按照國家稅收法令、依據以及調理,在稅收比較穩定基礎上,采取統一的稅收制度按照計稅標準,依照一般的會計原則確定出納稅義務,具備強制性。但是財務會計就需要依據相關制度處理好會計中各種事項。
4. 核算原則存在差異。財務會計主要遵循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通過報表體現出某一段時間企業財務狀況與經濟成果,在一定情況下企業可以合理估計收益與費用。
5. 收支所確認范圍與標準存在差異。財務會計收入主要是企業通過銷售商品、他人使用本企業資產以及提供勞務等各種活動得到經濟利益收入;稅務會計就是依照稅法規定確定出收入的總額,也就是企業經營活動中多得到的總收入。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發展
(一)財稅合一。這種方式主要是建立到宏觀的管理理論上,重視二者高度統一。從國際來看,大陸法系許多歸家都使用了這種模式,例如法國、日本以及德國等等,其稅法在會計規范上面,還要對規范會計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這種規范必須要服從稅法,如公司法、商法等等,因為政府較多干預經濟活動,造成經濟業務上缺乏了職業判斷空間,根本不能夠創新會計理論與方法,但是這些國家資本市場也不是多發達,相對而言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與單一,其會計信息就會較多滿足政府與宏觀的管理發展所需,并不是要滿足投資者與債權人等各種相對經濟決策者所需。這種方式不但能夠實現國家的稅收收入,還可以滿足主管部門管理企業所需。
(二)財稅分離。這種方式主要是比較重視兩者的分離,國際上英美法系等各個國家就采用該模式,比如美國、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各個國家。這種模式并不會要求稅法具有指導作用,會計與稅法規范是獨立發展,及時稅法中某規定涉及會計,大多也屬于原則性規定與說明,因為政府并不會干預經濟活動,那么想過人員就具有較大核算業務職業判斷空間,大多會在新型、特殊經濟交易或者事項上進行創新。在這種模式下企業股權被高度分散與多樣化,因此企業核算中就需要強調決策有用,會計規范跟家符合投資者與債券人的經濟利益所需,同時還有利于相關經濟進行決策,讓會計處理具有穩健性、實質性以及公允性。
(三)財稅協調模式。該模式屬于上面兩者模式間,比較重視兩者協調問題。從亞洲來看,日本是該模式最典型代表;采取這種模式就允許稅收與財務規范所存在差異,納稅時就要依據這種差異對稅收規范進行要求與調整。稅務會計的基礎就是財務會計,依照稅收規范要求對結果進行調整。會計準則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內容的原則性較多,僅僅補充了證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稅法。相對而言,在日本國內證券市場比較發達,可是企業資金來自于國內銀行、集團內部以及國際資金,而國內國民投資并不多。從日本財務報告來看,商法要求下必須要面向債權人,依照證券法環境下面向投資人,在稅法環境下面向稅務機關,因此企業中會計收益與應稅的收益要具備一致,必定造成稅務會計體現通過稅法、商法以及證券法對財務會計中會計的調整。
三、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不斷發展,必須要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并結合國際實況探究今后的發展,這樣才能夠促進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朝著正確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 財務會計 稅務會計 發展趨勢
一、協調趨勢
第一、公允價值的運用
在新會計準則中,與舊會計準則最大區別就在與運用了公允價值。以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為例。
稅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將業務分解為出售一項資產和購進另一項資產是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前提條件,同時,以相關規定為依據,進行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確認。
在舊會計準則中規定,在確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通常,在沒有涉及到補價時,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到補價時,在處理時必須分為支付補價和受到補價。一般情況下,在支付補價的條件下,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這三者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受到補價的條件下,首先要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然后再進行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算。在進行損益的確認時要滿足下式:
換出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補價與應確認的損益之差的差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新會計準則中有兩種模式進行計量,一種是在進行換入資產的成本確認時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依據;另一種是在進行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定時要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依據,但是滿換交易具有商業實質這一條件,并且換入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機制具有可靠計量性,這是采用這種計量模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模式進行計量時,不進行損益的確認,無論設計補價與否;在以公允計量為基礎進行計量時,都要進行損益的確認,無論補價收到與否。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涉及到補價,換出資產的賬面(公允)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和變數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到補價時,換出資產的賬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這三者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新會計準則中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并且其規定與稅法中的規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進行納稅的調整。
第二、利得損失的確認
利得和損失是新準則新提出的兩個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以債務重組為例,新舊準則在債務重組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債務重組定義、債務重組方式和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定義上,新準則突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作出讓步的業務實質。在債務重組方式上,新準則將舊準則中“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產債務”合并為“以資產清償債務”,簡化語言表達。在會計處理上,對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改變舊準則以賬面價值為基礎、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作為權益處理的做法,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據以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對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將重組債券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現金、手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二、分離趨勢
第一、會計目標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將財務會計的目標明確表述為: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舊準則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表述為: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的需要,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見,我國新的會計規范對財務會計的目標進行了重新定位,這無疑加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第二、謹慎性原則的運用
對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新舊會計準則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以資產減值為例,新舊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體現在:提出了“資產組”、“總部資產”的概念;擴大了資產減值的使用范圍,比如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投資;取消了對商譽的直線攤銷,改為公允價值法,在各會計期末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對減值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且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一旦確認不得轉回,除非資產出售、報廢處置時方可。稅法規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方可調整至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由于新資產減值準備準則擴大了資產減值的使用范圍,這就必然導致納稅調整事項的增加,擴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例如不同的服務目的、不同的目標、不同的核算依據、不同和核算內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縱觀世界,財稅合一、財稅分離和財稅協調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發展的趨勢。而在我國財稅是將會“分離”還是“協調”,目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的分歧,而,對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協調與分離趨勢,新會計準則的與實施將會帶來另一種影響。在宏觀角度上,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是實在必行的,這主要是因為這兩個會計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導致的;然而,在微觀角度上,尤其是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的影響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必將走向協調。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 [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指南 [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