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16:39:1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網絡詐騙的建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于新形勢下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關聯犯罪不斷蔓延。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堅決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一)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二)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后續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二)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并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三)依照國際條約、刑事司法協助、互助協議或平等互助原則,請求證據材料所在地司法機關收集,或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合作取證程序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公安機關應對其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
對其他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七、涉案財物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應當隨案移送涉案贓款贓物,并附清單。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時就涉案贓款贓物的處理提出意見。
(二)涉案銀行賬戶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近日,賽門鐵克公司第 21 期《互聯網安全威脅報告》,揭示當前網絡罪犯的組織化轉型――通過采取企業實踐并建立專業的犯罪業務來提高對企業和消費者的攻擊效率。賽門鐵克的最新報告中指出,在2015年內發現的零日漏洞是上一年的2倍,數量高達54個,與2014年相比增長125%,再創歷史新高,這再次證明了零日漏洞在暴利的目標性攻擊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與此同時,惡意軟件也正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在2015年,賽門鐵克共發現4.3億個新型惡意軟件變體,這證明了專業網絡罪犯正在利用龐大的資源,嘗試破壞企業防御并進入企業網絡。
賽門鐵克發現,在2015年,失竊或丟失的個人信息記錄超過5億條,大型數據泄露事件達到創紀錄的9起,公開報道的單次最大數據泄露事件造成了1.91億條信息記錄的泄露。雖然已公開的身份泄露數量高達4.29億,但是選擇不公開所丟失記錄數量的企業增加了85%。賽門鐵克保守估計,如果計入未報告的信息泄露數量,實際泄露的個人記錄量將超過5億條。
“加密”已經成為網絡攻擊者挾持企業與個人用戶關鍵數據的攻擊手段:加密勒索軟件擁有更大破壞力,去年的攻擊數量增長35%。更具有攻擊性的加密勒索軟件可以將受害者的所有數字內容加密,威脅受害者支付贖金。今年,勒索軟件的攻擊范圍從個人電腦蔓延至智能手機、Mac和Linux系統。網絡罪犯不斷尋找聯網設備來進行挾持,并要求受害者支付贖金,企業將會是下一個目標。
網絡詐騙者通過卑劣的手段,讓用戶不得不主動進行聯系來支付贖金:在2015年,賽門鐵克看到許多過去的詐騙形式“重現江湖”,例如,網絡罪犯利用虛假“技術支持”的詐騙方式在去年增長了200%。但與過去不同的是,詐騙罪犯如今通過向智能手機和類似設備發送虛假的警告消息,使用戶主動致電給攻擊者所運行的呼叫中心,從而上當購買虛假的服務。
對于企業,要部署高級威脅智能安全解決方案,及時發現入侵信號并做出快速響應;部署多層端點安全防護、網絡安全防護、加密、強大且有效的身份驗證,采用擁有高信譽的技術。建議企業用戶與托管安全服務提供商合作,增強IT團隊的防御能力;為最壞的情況做好準備,事件管理可以確保用戶的安全框架得到優化,并具備可測量和可重復性,改善安全態勢。
據廣州警方介紹,近年,隨著網絡的高速發展,網絡詐騙也相應進入多發期。為此,廣州警方收集匯總6種最常見的網絡詐騙手法:
手法一:以購物為由實施詐騙。騙子往往通過制作假冒的購物網站實施詐騙,且通常以手機、筆記本電腦、數碼產品、游戲虛擬物品等購物網站為主。這些網站看似正規,產品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且信誓旦旦向網民承諾可以“送貨上門”、“貨到付款”。一旦網民相信了,就會說“出于安全需要,你要先付一半錢”,然后又以“保證金”、“稅款”等名目騙取網民的錢財。
手法二:虛假中獎信息實施詐騙。騙子利用QQ或移動飛信等即時聊天工具,以一些知名公司或網站的名義虛假中獎信息,利用一些人貪小便宜或好奇心態、僥幸心理等,以“特等獎”、“幸運獎”、高額獎金和筆記本電腦或其他數碼獎品為誘餌,借“公證費”、“手續費”、“保險費”等名目騙取網民的錢財。
手法三:利用“釣魚”網站實施詐騙。“釣魚”網站通常偽裝成銀行網站或電子商務網站,一旦訪問者通過該網站進行交易,其賬號和密碼就會被竊取。一般通過電子郵件或網上聊天工具傳播。
手法四:假借提供中獎預測實施詐騙。通過提供彩票類、股票類、類等預測實施詐騙,其方法是以“預測信息”、“內部消息”為誘餌騙取會員注冊費或股票賬戶資金。由于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大,給廣大彩民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手法五:網上冒充親朋好友實施詐騙。詐騙分子使用QQ視頻欺騙器等專用軟件,在與QQ用戶聊天時截取該用戶的聊天視頻,并使用木馬等黑客技術秘密盜取該QQ號,再與QQ號中的好友們進行聊天,并播放之前截取的視頻錄像,偽裝成該QQ原用戶騙取事主信任后,以“急需用錢”等各種借口向事主借錢,實施詐騙。由于作案過程中使用了“視頻”聊天,作案成功率極高。
手法六:網上冒充貿易客戶實施詐騙。此類詐騙主要針對利用電子郵箱、QQ等方式進行貿易活動的用戶。騙子通過竊取有關公司的商貿洽談內容,隨后仿冒或偽裝成收款方公司的電子郵箱或QQ號,向交款方公司發送信息提出匯款到指定賬號的需求,騙走匯款。
記者了解到,廣州一周內就發生了兩宗此類案件,被害人被騙取巨額資金。
5月3日中午,廣州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收到一封署名為LAMIA LIMITED的電子郵件,被對方以冒充該公司客戶要求支付貨款的方式,騙取了存入對方指定銀行賬戶的24萬美元匯款。直至5月6日,當該公司與客戶通過QQ核對情況時方才發現被騙。
5月6日中午,在某貿易有限公司上班的簡女士,被詐騙分子冒用該公司總經理QQ號,要求簡女士匯款60萬元人民幣到指定銀行賬戶。簡女士按對方要求匯款,后發現被騙并報警。
目前,在正規基金熱銷的同時,一些虛假投資基金也在通過網絡大肆銷售,甚至還打著國外一些投資集團的幌子。購買這些虛假基金讓許多投資者損失慘重、血本無歸。
網絡投資基金詐騙的主要特點,一是涉及范圍廣。北京、山西、遼寧、安徽、大連等許多地方都發生了利用網絡投資基金詐騙的案例.而且呈不斷蔓延的趨勢。二是人數多、金額大。這類案件涉及人數少則幾百人,多則上萬人甚至十幾萬人,涉案金額從幾百萬元到數億元。三是基金種類多。目前已被媒體曝光的有美國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e時資基金、炎黃基金、Buyebarrel基金、金手指投資基金等10余種。
網絡投資基金詐騙的主要手段
虛假的高額回報。網絡投資基金的詐騙方式多是以許諾高額的投資回報為誘餌,總返還比例從200%到400%不等。以金手指投資基金為例,按照該基金的投資回報方式計算,最低回報率200%,根據參與者投資金額的大小,分為800元、8000元、16000元和24000元4個檔次;返還周期從40天到80天不等,日返還本息為5%,可以重復投資、累計投資。
以類似非法傳銷的方式運作。投資者通過介紹他人參與,可以賺取不同比例的“人頭費”,該方式導致受騙人數急劇增加。以金匯投資基金為例,在太原市有上千人投資,而且每個人都可以發展會員加入。推薦1~2人,獎金為新投資額的10%,推薦3~5人,獎金為新投資額的13%;推薦6人以上,獎金為新投資額的15%:此外還有基礎紅利,按層計算,可以層層抽利,獎金比例為新投資額的2%。
網絡投資基金詐騙得逞的原因
抓住投資者相關知識缺乏卻又急于暴富的心理。由于投資者缺乏必要的基金知識和防范意識,加之這些投資基金高額回報的巨大誘惑力,使得那些妄想一夜暴富者頭腦發熱,失去理智。
采取“釣魚”方式設置誘餌,欺騙性強。為增強許諾的“真實性”,此類基金往往采取“釣魚”方式,讓初次投資者在短期內先得到高回報,以贏得基民的信任,繼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
監管工作涉及面寬、難度大。證監部門監管力量相對不足,難以有效行使監管職責,在沒有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公安網管部門對懷疑對象不能進行事前立案偵查,電信管理部門對境外注冊網站監管困難;工商部門認為網絡舉證尤其是對國外網站服務器的具體地點、網站經營者等相關信息舉證難度大。以曾經風行于合肥市的e時資基金為例.最初自稱由國外某投資集團設立,由于其服務器在國外,所以當詐騙者關閉網站后,開展偵破查處極為艱難。
打擊網絡投資基金詐騙行為的對策建議
網絡投資基金詐騙活動不但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合規的基金業務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而且給投資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甚至使投資者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極大地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措施,加大對網絡投資基金詐騙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是網絡購物類。犯罪分子在互聯網交易平臺開辦網店,或直接開設購物網站,以打折、優惠等方式聲稱低價出售數碼產品、化妝品、裝飾品等價格較高的商品。網民先匯出錢款,卻沒有買到預期的商品。
二是名人評選類。犯罪分子以評選委員會的名義設立虛假網站,并向書法家、藝術家等特定人群發出邀請函,聲稱其已獲得某項獎項或榮譽稱號,邀請其參加活動,并承諾只要繳納成本費就可以將其作品集冊出版。為增加可信度,犯罪分子還在網站上放置其精心設計的評選過程、活動安排、往屆獲獎名單、頒獎嘉賓等虛假內容,極具欺騙性。
三是征婚交友類。犯罪分子通過網絡婚姻媒介,編造虛假身份,與受害人進行網絡交流,在騙取對方信任、確立交往關系后,選擇時機提出借錢周轉、急需醫療、家庭遭遇變故等各種理由,騙取錢財后便銷聲匿跡。此類案件詐騙數額較大,通常為幾萬到幾十萬元。
目前,前兩類犯罪案件有所下降,但征婚交友類犯罪案件正逐漸增加,成為網絡詐騙案件中的主流。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隨著司法機關和有關媒體的宣傳、提示,廣大市民的防范意識正逐步提高,傳統類型的網絡騙局已經不容易得手。
二是公安機關對網絡上存在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重視,多次部署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通過開展對互聯網搜索引擎、即時通訊服務、電子商務、供求信息網站以及博客、網絡社區、中小型論壇等信息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有效的清理了網上各類違法有害信息,凈化了網絡環境。
三是由于城市生活節奏快、生活壓力大、交友圈子相對封閉等原因,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剩男剩女”。通過網絡征婚交友,解決自己的終身大事,正成為年輕人的潮流。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這一方式,在多個婚戀網站,虛構身份,與多人甚至是幾十人同時交往,以戀愛、結婚為幌子,騙取財物。而被害人礙于情面、不愿報案及戀愛中雙方財物流轉的性質不易認定,增加了偵破此類案件的難度。
為遏制網絡詐騙案件的增長,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犯罪,海淀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提出以下幾項防范對策:
一是繼續加強法治宣傳,增強廣大群眾對網絡詐騙的防范意識。向廣大群眾提示個人信息的重要性,防止群眾的個人信息被盜取和利用。
二是建立對網絡環境的長期治理機制,加強對互聯網服務單位的管理,壓縮網絡違法犯罪的活動空間,保持對網絡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