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8 08:51: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思維方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程序先序,即認為程序優于實體;
第二、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
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
第四、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客觀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作事實判斷,盡量少作價值判斷;
第六、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
關鍵詞: 法律思維方式 具體模式形態 獨特性 現實意義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法律人與其他人一起分享著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思想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最終才能轉化為大眾思維,其結論才能為公眾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并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從人們關于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起來的,所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有著更為深入、更為執著的思考。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它必須使公眾感受到其內在的公共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沒有清晰明確的含義時。
對于從事公安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以下幾種:“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表示: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但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以下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1.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中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2.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就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作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于法律?是否能夠忠于法律?如果能夠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過話語形式,以及思維形式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對法律的忠誠的呢?如果他們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運用什么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的呢?這些就是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一個法制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維方式的不同,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作出一份貢獻。在我看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一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951.
【關鍵詞】高等教育 高職大學生 法律思維方式 法治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2)19-0053-02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價值目標和發展方向,更是我國的治國方略。如何推進我國法治化進程,真正做到依法治國,最為關鍵的是提高作為依法治國主體的公民之法律素質,形成以體現法治為主要價值的思維習慣和思維定式。對于專門從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高職院校而言,在大學生群體進入職業社會之前,如何利用教育的優勢,提高其相應的法律素質及法律思維能力,以順應時代的要求,也就成為學校目前理應承擔的基本任務之一。
一 法律思維方式的界定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按照法律思維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社會大眾的法律思維方式,其思維主體為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它表現為社會大眾的一種法律意識,它透露的是人們未經專門職業訓練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其思維主體為法律人,表現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共同具有的思維定式和思維模式的總和。不同于一般的社會大眾,法律人需經由專門的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訓練才能成就,他們分享著共同的知識背景、法言法語、思維方式、法律信仰和法律技能,他們對法律問題的分析和判斷比普通人更為深刻和熟練。
二 培養高職大學生(以下簡稱高職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必要性分析
“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強調法律思維培養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約2600萬,其中,高職生有近一半,也許有人要說,高職生畢業后一般不會從事法律工作,所以他們無須、甚至也不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毋庸置疑,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高度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離不開長期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大量的法律實務的訓練。對于高職生而言,我們不能希冀通過法制教育培養出高度專業化的法律思維方式,但培養出社會大眾的一種法律思維方式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1.培養高職生法律思維方式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出了更為突出、更加緊迫的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健全的司法體制、完善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更需要社會主義法律思維方式能夠深入人心。2011年一位美籍華人大律師在揚州接受我國記者采訪時說過,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但真正做到用法律思維方式來思考、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美國人也不會超過30%。在我國這個數值可能只有百分之幾,即使是法律人,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很難做到。有鑒于此,大學生在校期間經過幾年的相對系統性法制學習,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維方式,走上社會,起到一定的“蝴蝶效應”,才能使法治得以實現。反之,即使制定了非常完備的法律制度,就連大學生都不能養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方式,做不到法律思維優先,還是用道德的、經濟的、政治的思維方式去優先思考、解決涉法性問題,法治只能永遠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可見,通過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帶動社會主體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這個意義上講,高職生的法治觀念如何,能否按法律思維方式思考、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將關系到我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依法治國必須學會法律思維”。
2.培養高職生法律思維方式是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需要
高職生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能夠在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能力的提高。第一,法律知識的掌握。即明確理解、掌握現行法律制度的體系、相關法的基本內容,特別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利及要求我們應履行的義務。第二,法律思維的能力。掌握法律思維的特點,遵循法律邏輯,以法律價值取向為指導、以合理的推理、論證為基礎,解釋、適用法律的能力。第三,解決爭議的能力。即依據法律規定,合理預見事物發展規律、預防爭議的發生于先,處理已發生爭議于后,建立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秩序。
關鍵詞:高校法治教育;法律思維方式;大學生;培養路徑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1—0111—02
隨著新世紀到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尤其全國性普法工作的不斷實踐與反思,法治素質的綜合性實證指標為我們詮釋出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遠遠不能達致實踐圖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啟蒙運動為中國社會帶來的是,知法與懂法的個體人群數量不斷增加,但知法犯法與執法犯法的具體法律事件同樣隨之激增,其中的主體成員也不乏在校大學生。值得追問的是,法治意識與違法犯法行為之間是否僅僅是一個知行不相一致的問題。我們認為,法律知識的普及與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踐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背離性關聯,單一化的法律知識增加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踐運行是不能完全劃等號的。“如果我們從理解的意義上認識法律解釋,那么我們甚至可以說,法律解釋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為沒有人理解、解釋和運用法律,法律便沒有任何價值。”1 近年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大量熱點案件中,其聚焦的社會身份包括大學生,如馬加爵案、付成勵案、藥家鑫案等已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與社會影響。同時,大學生公然違反校規校紀的熱點事件不是見于各類媒體。故而,我們認為,當前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的實踐情勢與時代訴求之間的差距頗為鮮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尋其有效的培養路徑。
一、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面臨的主要問題
“背誦記憶法律條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記。而經由深刻思考,親身體驗應用的條文,將成為一個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細胞,終身難忘。”2 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學安排上,主要依賴于相關法律課程的課堂教學以及延展性法律實踐活動,也包括校園文化建設的具體法治內容宣講與體驗。對于現實中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培養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學規律,具體考察其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模式選擇以及教學手段運用等三個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普遍缺乏科學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較為貧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的相關法律知識講授。除去綜合性院校中法學類專業的輻射功能較強的高校外,大多數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科學性缺乏具有較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類院校。高校對公民社會的智力貢獻似乎在相關教育者視域中不太重視法治教育是對此種現象較為妥當的解釋。在許多學者看來,大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在相關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過程中是完全可以解決其知識貧乏的問題,因為每一個大學生的專業要求并不是法學或者法律類專門人才的培養。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規律,注重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僅僅依賴一門課程來完成如此重大教學目標,顯然其科學性值得懷疑。同時,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安排并未得到相關科學性論證,一般僅僅是作為思想政治理論課進行規劃,其專業性不強已經在實踐中受到廣大教師與學生的質疑。另外,從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師主要是法學專業背景的學生,他們在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過程中往往是在進行法學專業性教育,將自身的學習經驗具體化為教學內容選擇。3 當然,導致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法治教育課程內容設置普遍缺乏科學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課程體系安排需要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中得到彰顯,以確保其教學目標的實現。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實踐性嚴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選擇較為單一,主要是相關法律課程的理論講授,實踐性不強。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體的思維方式培養中得到落實,也才能據此獲得較有說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認可與支持。由于法律類課程性質的特點,法律知識的一般性輸出與繼受是需要在直接與間接的實踐中為主體所了解、熟悉與認可,才會真正產生體驗性效應,因為缺乏實踐性的個體感知不可能真正實現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目標。我們實證考察高校大學生的法治素養后發現,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識競賽中,大學生的理論考試成績普遍較好,但是,在相關具體案件的實踐性趨向把握上則普遍較差。4 造成這種鮮明對比的現象,我們認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實踐性嚴重不足導致的必然結果。我們知悉,其實在實際生活中高校教師自身遇到具體法律案件時往往也是束手無策,表現出“理論水平很高,實踐能力很差”的尷尬境地。當然,這也是高校其他課程教育中一個較為普遍性的問題,但是對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學模式的選擇上需要積極關注實踐性教學的安排是解決此中問題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簡單化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運用較為隨意,主要是教師的口頭講解,簡單化傾向突出。大學生雖然在理論知識的接受方面已經與中小學生有著顯著區別,但是,由于學科背景的差異性原因沒有得到應有重視,不同學科背景的大學生對于簡單的口頭講解是無法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的。教學實踐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關課程都是以大班教學形式進行安排的,教師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學時段上完成具體繁重的教學任務,故常常采取極為原始的教學手段,“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張嘴”的教學圖景也就成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態。5 我們認為,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需要運用多元化的教學手段,尤其在新的時代中更顯關鍵,大學生對網絡技術的掌握較之于教師并不遜色,教學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體以及案例教學形式該是必然選項。同時,大多數教師在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將文字性講義搬上投影屏幕的極為簡單的做法,其實這種與口頭講解的教學形式并無實質意義上的區別,無法真正實現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訓練及水平提升目標。
二、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路徑
高校法治教育過程中應重視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增設法律類課程是提高大學生法治素質的主要渠道,同時需要在教育內容、教育模式和教學手段上進行不斷創新教育范式與進路,從而形成多維培養路徑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確立科學完善的法治素質的教育內容
大學生法治素質是指大學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以及應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綜合因素,它不僅包含法治意識,還包括把法治意識轉化為自覺地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思維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上,應增設法律類課程的體系化建設,不斷提高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訓練與感知機率,以增強其法治觀念的實踐性體驗,改變單純的法律知識講解為全面的法治素質熏陶與教育。為了確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設置的科學性,在具體法律類課程的開設過程中應以大學生實際生活中常見的法律現象為主要選擇依據,改變傳統法學專業教學內容的簡單移植做法,不斷創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內容體系。
(二)調整法治教育中實踐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體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僅是一種理論觀念的描述更是一種實踐形態的具體演繹。高校法治教育的內容應變單純的理論教育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關注和尊重大學生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促成大學生法治觀念的漸進性增長與提高,把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教育有機結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實踐中,教師通常把法治理論作為主要教學內容,而對實踐性教學不夠重視,即使是案例教學也往往是法學專業性極強的案例分析,這較為容易導致大學生的一種誤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專業人士的神秘技藝,與普通人相去甚遠。其實,法律不僅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術性智識依賴,更重要的是對現實生活中普通人公正價值追求的具體性描述。我們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斷強調法治觀念的實踐性訴求,才能幫助大學生培養法治素質要求的法律思維方式。“所有的社會向題,不論它們來自民間還是官方、不論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一概可以運用法言法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運用法律概念進行分析判斷。”6 我們知悉,大學生法治觀念的樹立與堅守不是理論灌輸所能達致的,高校法治教育應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為目標,并且需要將大學生的現實利益關切與法治教育內容緊密關聯,把實踐性內容作為法治教育的切入點,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思維方式的普遍性水準提高的問題。
(三)創新踐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
相關法律類課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關鍵性課程,必須充分利用好相關課程的課堂教學平臺,發揮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應改變一般性的口頭理論講授,增加案例教學、多媒體教學、模擬法庭教學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題性辯論教學等教學手段。同時,應開啟其他教學手段創新課堂教學的多元化范式,確保實現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標。尤其是運用典型案件進行學習交流與研討。保羅·勞倫斯認為“一個好的案例是一種媒介,通過它某些現實情況或問題被帶進教室供班級和教員研究,讓大家對一些實際生活中必須面對的棘手的問題進行討論。它是某些綜合的、復雜的情況或問題的記錄,在這些情況或問題能被理解之前,它們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將其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將表達各種不同態度或方式的思想帶進教室。”7 在當下網絡高度發達的新時代,隨時都會發生大學生感興趣的典型性熱點案件,尤其是與大學生有著切身體會的案件,如馬加爵案、藥家鑫案,高校應及時邀請有關司法人員或法學教授進行學理分析與司法評判,并與大學生展開互動交流,梳理實踐性法治觀念的特質表征,從而讓大學生不斷增強處理自身法律糾紛的能力,準確區分識別正義的現實形態,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達致培養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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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們對有關高校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專業背景的實證調查發現,各高校的法學專業畢業的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占其總數的比例分別是74.23%、86.15%、9.85%.
[4]我們對有關高校從2000—2011年的大學生法律知識競賽的成績統計中發現,每年的平均成績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績為85.76;另外,對相關熱點案件司法處理判斷選擇的調查問卷進行分析發現,76.52%的大學生判斷案件法律適用趨向出現錯誤.
[5]我們對有關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的課堂教學手段運用進行實證調查發現,71.85%的教師沒有運用多媒體,運用多媒體的教師中有86.13%的電子教案中沒有圖表和案例分析。
關鍵詞:詩性思維; 中國傳統文化; 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的系統思考。在中國語境下怎樣以及通過什么樣的方法實現法治,為中國法治之路的方法論選擇提供理論支撐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興起背景與歷史使命。而詩性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因其對邏輯思維規則的拒斥而與邏輯思維相對立。因此,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詩性思維似乎要成為一個亟待擺脫的羈絆。本文試圖闡明詩性思維雖然與知性思維處于對立狀態,但是,它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固有特征,已沉淀為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中國人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無法剔除的因素。因而,僅僅把詩性思維方式看作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羈絆無助于中國法律方法論的建構。
一
詩性思維,是指那種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的思維方式。它以帶有感性形象的符號為表征手段,從而與邏輯思維相區別或相對立。由于擺脫了理性認識活動和邏輯思維規則,詩性思維不是通向概念的方式,不指向任何確定無疑的知識。詩性思維的顯著特征有三個方面: 其一是整體性。詩性思維的對象不是一個有限事物,而是一個連續的無限整體。其二是不確定性。在詩性思維中,符號僅僅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工具,名言概念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手段。它通過想象、聯想、比擬等思維路徑建立其概念和對象世界之間的聯系,從而使符號的能指和所指之間形成一種間接性的統一。其三是模糊性。在詩性思維中,概念和范疇具有多重功能,可以表征不同的事物和對象的不同意義,或者說概念或范疇常常出現意義的超載與飄移,構成其表意的發散性和模糊性〔1 〕。
西方的學術傳統起自對于知識與自然的解釋與反省,以知識論為興趣。它以“知識”為中心展開,有很好的邏輯,有反省知識論,有客觀的、分解的本體論與宇宙論,有很好的邏輯思辨與工巧的架構。牟宗三就曾經將西方哲學歸納為“以知識為中心,以理智游戲為一特征的獨立哲學”。〔2 〕
對西方而言,其整體性的定位,“是以主客( 包括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 二元或二分為前提的。就是說,當西方最早的思想家把宇宙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時,這個‘整體’及其‘統一性’,乃是一種‘客體’或‘客觀’的‘整體’及其‘統一性’,就是說,‘主體’或‘主觀’并不在其內。”〔3 〕早在古希臘時期,西方哲學就已經確立了探究對象之知這一方向,對于對象之知的前提、條件、可能等作了深刻的論證,由此走上了追求絕對的逼真、嚴格的科學旨趣的道路,期望建立一種具有廣泛的普適性、嚴格的規范性和完善的體系性的科學理論。這樣的哲學取向使得他們所關注的不外乎自然事物及其中的數理和諧性,使得他們習慣于拿一種對立的抗爭的眼光正視世界,習慣于從人與神、人與物、人與自然的對立中把握世界的本質。因此,西方哲學家在觀察事物時,他們所推崇的即是知性思維方式,總是力求消隱自身、沉沒自身,即追求客觀事物的絕對純粹性。
西方法學的旨趣亦在于此。在司法中尋求一種中立性標準貫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如果司法為搖擺不定的個人偏好所影響,或者為黨派政治所操控,那么司法的中立性和正當性就將受到極大的質疑,甚至法治這一理念也將面臨合法性的拷問。近代以來,理性至上觀念逐漸確立。“就科學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感覺經驗的對應關系而言,科學追求的目標是,達到概念的最大限度的準確性和明晰性。”〔4 〕哈佛大學的曼斯菲爾德在總結了西方現代史后認為,在激進的革命思潮結束以后,現在人們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漢的氣概。這并非是男性不爭氣,而是與現代法治社會對人的要求相關: 講究理性控制,每個人都很職業,不輕易發怒。因而騎士的時代已經結束,接下來是詭辯家( 包括法律人) 、經濟學家、算計者的時代到來了。商界缺乏男子漢氣概是因為商業是物質主義的,滿足于獲取而非獲勝,滿足于權衡而非正義。商業活動拒絕犧牲,立足于算計收益,當今的體育運動員也是如此。他們更關心掙錢,很難與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論。如今什么都講究方法與技藝,充滿男子漢氣概的那種勇敢的又是帶有莽撞的正義,已經被智慧與理性所代替,我們這個時代對方法與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時代的激情〔5 〕。“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進,并不意味著人對生存條件的一般知識也隨之增加。但這里含有另一層意義,即這樣的知識或信念,他任何時候都能夠知道; 從原則上說,再也沒有什么神秘莫測、無法計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掌握一切。而這意味著為世界除魅。人們不必再相信這種神秘力量存在,像野蠻人那樣為了控制或祈求神靈而求助于魔法。技術和計算在發揮著這樣的功效,而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明確地意味著理智化。”〔6 〕在這種時代氣氛中,法學內部也涌動著“科學化”的內在沖動,法律人和法學學者試圖將法律本身科學化,或者借助其他社會科學的工具將法律科學化,以尋求一種類似科學的中立性。到了 20 世紀初年,法學家們開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難問題中考慮所謂概念法學的弊端,開始為法學的健康考慮,開始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展開探討,系統地考慮法律方法論問題。基于這樣的時代背景和思維方式,詩性思維即成為法律方法論研究力圖克服與超越的對象。
二
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很快成為反思與批判的對象。陳金釗指出,在傳統思維中,對方法的忽視已經使中國的哲學顯得不那么完整,在本體論、認識論之外缺乏方法論。他說,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缺少細膩的分類要求,因而只要有簡單的歸類,就不會對過于細致的問題提出質疑。我們應該注意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優先以及價值判斷正確就不需要方法的觀念。如果不對此類判斷進行反思,就會使一些正確理論發揮不出效用〔7 〕。這不能不說是直擊了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在現代性面前的弱點。從總體上說,中國傳統文化帶有濃厚的詩意化特征〔8 〕。王樹人先生說,“恢弘精微的中國傳統文化,都是‘象思維’原發創生的產物,又是這種思維方式的承載者和體現者。”〔9 〕蒙培元先生也曾說,“古代中國是一個文學藝術十分發達的國家,被稱為‘詩書禮樂之邦’。其文化是詩性文化。”〔10〕中國的先哲從來不用“× × 是什么”或“什么是 × × ”這樣一種事實判斷的知識論探究方式的格式,對于道,他們從來不用“是”什么的模式來界定,而是用道“像”什么的方式來摹寫。這種超越規則的思維,使得中國傳統文化更加迷戀于近乎模糊混沌的精神運動,強調以體認、體驗、體會、體悟的方式處理與世界的關系。有學者把中國傳統文化解釋為“富有成果的模糊”〔11〕。它把文化當作模糊的意義域,總是根據美學而不是根據邏輯進行認識和評價,其對客觀性的不重視甚至違背不言而喻。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研究,是法學實用品格的體現。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使命是要更多地關注法治理念的實現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的途徑,提供簡便具體的操作方法,從理論上拯救危機的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詩性思維的批判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題中之義。問題在于,應該在何種意義、何種立場上對它進行批判。
三
對詩性思維方式的批判,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深刻的生存基礎。語言作為人類文化的最基本的表達手段,一般地可以被劃分為這樣幾個類型,即日常語言、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按照奧特的分析,“科學語言及詩歌語言是日常語言的變體,只不過涉及的是相反方向的變體。科學語言向清晰描述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一切附帶的象征含義。相反,詩歌語言向象征言說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每一種清晰的描述。口語自身包含兩種作用。”〔12〕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乃是日常語言的這種雙重性純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