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3: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要:
我國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共同構成完整的商業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證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產品交易合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缺位機制、不完全開放資本的影響,以上基金運行手段共同維持證券基金管理與流轉。本文主要探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通過分析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的差異,指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優點與面臨的困境。
關鍵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定義分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籌資對象集中于小群體,專門面向小群體進行半公開性質的融資。小群體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證券投資流程、具有專業投資經驗的群體,這些群體的私募證券投資不受國家投資制度的限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群體較小,不能對社會所有群體開展融資工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較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多種基金種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以公司上市與否作為籌資的標準,而是根據公司的證券數額作為籌資的指標。上市企業投資、有價證券投資與證券附加產品的投資,都可以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資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非公開籌資的資金發展模式。而他們所籌集到的投資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活動中。在投資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會根據自己的意圖展開公司的運作活動。在不斷的管理運作中非上市企業的資產會成倍增長,在非上市企業成為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就會從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資資金。這種模式的投資一方面能夠規避眾多的股權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人獲得最大的利益收入。這種投資的投資時間段,產生的效果較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注重穩健性投資,與海外對沖基金相比,它的投資策略相對保守、投資產生的利益較小。海外對沖基金主要定義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組織三者通過緊密的聯合,運用對沖交易方式、高風險投資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資活動。海外對沖基金運用金融杠桿體系作為基金投資的指導體系,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點。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人具有復雜的身份特征,他們擁有著雄厚的資產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海外對沖基金投資者的流動資金至少要在數百萬美元以上,他們的投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更高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作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基金,他們主要通過設立投資平臺吸引基金注冊用戶來獲得收益,也就是通過吸納高額資金來獲得收益。海外對沖基金具有多種不同的投資策略,主要分為:宏觀投資策略、市場趨勢策略、重大事件變動策略、價值套利策略等。它們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全球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自身的投資策略。它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流動性強、交易量大的投資產品,這種產品會隨著市場的變動產生不同幅度的波動。而海外對沖基金也會制定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大多數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機構都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國內證券市場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機制進行引導。由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護,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不存在多頭交易機制;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想要轉變為海外對沖基金,還存在著多方面的難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選擇權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資渠道與融資范圍非常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會阻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內部資本市場并不是全部對外開放,因此國內資本投資人要想從境內獲得資金,進行海外投資是非常困難的。而國內只有中外合資投資公司,具有海外資本投資資格。如今國內的海外資本投資,主要還是以銀行部門、各種理財基金部門為主。若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取得國內基金準入資格,也不能進入海外資本投資市場進行投資活動。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投資是完全開放的,他們能夠將開放的資本項目投入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也會回報給他們同樣豐厚的經濟利益。通過統計國際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種類,我們得出:全球宏觀型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發展中國家多頭交易投資基金規模,占全球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的30%以上;還有其他金額較小的多頭交易投資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構成海外資本投資的整體。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用于國內的金融投資活動,而且在金融市場發生不穩定波動的過程中,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風險規避。同時他們的投資活動不受到國家基金法律的保護,法律的不穩定變動甚至會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得出:我國內部市場的不完全開放制度,嚴重制約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擴張活動。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各種阻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因素也會發生改變。總而言之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正在逐漸好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在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轉變。
五、結束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著很多本身的缺點。投資活動相對保守、私募籌資的人數少、籌資的范圍小,是制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內部因素。但與此同時國家的證券市場準入機制、證券投資的不完全開放制度,也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投資道路困難重重。因此我國基金投資制度的改革,是保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遠發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我國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共同構成完整的商業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證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產品交易合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缺位機制、不完全開放資本的影響,以上基金運行手段共同維持證券基金管理與流轉。本文主要探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比較,通過分析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存在的差異,指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優點與面臨的困境。
關鍵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海外對沖基金的定義分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籌資對象集中于小群體,專門面向小群體進行半公開性質的融資。小群體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證券投資流程、具有專業投資經驗的群體,這些群體的私募證券投資不受國家投資制度的限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群體較小,不能對社會所有群體開展融資工作,因此產生的利益也較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分為多種基金種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以公司上市與否作為籌資的標準,而是根據公司的證券數額作為籌資的指標。上市企業投資、有價證券投資與證券附加產品的投資,都可以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對沖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資基金體系。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海外風險投資基金,都屬于非公開籌資的資金發展模式。而他們所籌集到的投資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業的投資活動中。在投資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會根據自己的意圖展開公司的運作活動。在不斷的管理運作中非上市企業的資產會成倍增長,在非上市企業成為上市企業后,私募股權投資人就會從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資資金。這種模式的投資一方面能夠規避眾多的股權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人獲得最大的利益收入。這種投資的投資時間段,產生的效果較好。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注重穩健性投資,與海外對沖基金相比,它的投資策略相對保守、投資產生的利益較小。海外對沖基金主要定義為: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組織三者通過緊密的聯合,運用對沖交易方式、高風險投資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資活動。海外對沖基金運用金融杠桿體系作為基金投資的指導體系,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特點。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人具有復雜的身份特征,他們擁有著雄厚的資產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海外對沖基金投資者的流動資金至少要在數百萬美元以上,他們的投資活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更高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作為主要的組織架構基金,他們主要通過設立投資平臺吸引基金注冊用戶來獲得收益,也就是通過吸納高額資金來獲得收益。海外對沖基金具有多種不同的投資策略,主要分為:宏觀投資策略、市場趨勢策略、重大事件變動策略、價值套利策略等。它們可以根據市場經濟、全球政策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自身的投資策略。它們的主要投資對象為流動性強、交易量大的投資產品,這種產品會隨著市場的變動產生不同幅度的波動。而海外對沖基金也會制定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大多數海外對沖基金投資機構都設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運用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對投資資金進行監控。國內證券市場相比于國外證券市場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機制進行引導。由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護,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不存在多頭交易機制;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想要轉變為海外對沖基金,還存在著多方面的難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選擇權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資渠道與融資范圍非常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會阻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二、金融產品交易合約與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缺失
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抵御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海外對沖基金也屬于私募型證券基金,它與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著相同的投資方式與投資產品。但海外對沖基金最明顯的特征是,它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來降低某一項投資產品所產生的風險。這種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能夠有效規避市場中的不確定因素。但目前我們所說的海外對沖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虧相抵的投資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資方式。但各種投資方式間可以進行自由的轉換,非對沖投資方式可以轉化為對沖投資方式,對沖投資方式也可以轉化為非對沖投資方式。多種投資方式的綜合運用,能夠降低市場、國家政策等非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卻不能降低穩定因素造成的風險。目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是穩定因素風險;而歐美發達國家的海外對沖基金所存在的風險,大多為非穩定因素風險。非穩定因素風險在海外對沖基金風險中占有75%的比例,而穩定因素風險只占有其中的25%。我國并未推行債券利率市場化,那些債券公司并不能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債券利率的波動對我國居民與企業的影響較小,債券融資并不存在較大的收益或虧損狀況,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予以支持。但隨著我國金融行業的迅速發展,債券利率市場化已成為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方式也會逐漸應用在我國的債券投資市場中。我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存在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沒有配備相應的多頭交易機制。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場獲得利潤,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產品股指下降的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產品來獲得相應的利潤,也就不能規避穩定因素所帶來的投資風險。而海外對沖基金由于采用多頭交易的投資策略,它能夠通過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對沖投資,來規避穩定因素所產生的風險。海外對沖基金統計分析表明:上世紀90年代至2000年間,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低于標準普爾股票價格指數,而自從2000年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迅速上漲,成為全球投資基金的主要盈利產品。海外對沖基金分為很多不同的種類,不同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投資策略、投資喜好,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海外對沖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樣,也有很多的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這些非多頭交易投資項目不以規避穩定投資風險,作為主要的投資目的,而以穩健的投資收益作為主要投資目標。國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的前提下,它無法利用多頭交易投資方式進行金融投資;也不可能通過選擇不同的投資策略,來規避存在的穩定投資風險。通過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分析,我們得出: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的穩定性,要低于國內普爾股票價格指數的債券利率;但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也沒有多頭交易的對沖支持,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利率,仍舊高于海外對沖基金的債券利率,也就是說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所產生的波動更大。在穩定風險因素到來的時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受到的影響更大。目前我國頒布新的證券公司債券融資管理辦法,針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具備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不存在多頭交易對沖工具的情況,進行制度上的開放與改革。自從國家推出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利用多頭交易機制、盈虧相抵的對沖方式投資,將自身投資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產品上。各種股票、基金的綜合投資,能夠緩沖單一投資投資所面臨的穩定風險,私募證券投資也可以采用適當的投資策略規避穩定的投資風險。但目前針對私募債券投資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還沒有得到國家部門的批準,所以募債券投資基金只能通過融資其他債券,進行風險的規避。隨著國家政策的逐步落實,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逐步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演變。
三、不健全的低位買回低位賣出機制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發揮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效用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根據投資人、投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私人投資、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錢物交易投資、技術交易投資等多種投資。錢物交易投資和技術投資的投資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過雙方的合同協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質資源、技術,來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用資金來交換其他群體的物質資源與技術資本。合伙投資指的是多種投資人聯合出資,以合伙人的形式對公司的發展進行管理的投資方式。投資公司投資指的是企業用投資資金建立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對各種投資人的資本進行協調管理,對最終產生的收益協調分配。隨著盈虧相抵、資產套現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能夠通過都難以通過購買其他的融資產品,來降低自身融資的風險。對于個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投資人要想從銀行獲得相應的貸款,只能通過財產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業銀行不接受個人財產抵押,只接受國有債券抵押的貸款。合伙投資、投資公司投資的融資,銀行只接受虛擬產品的抵押貸款,比如: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可以將公司所持有的期貨、股票、股權抵押給銀行,也可以通過購買國債來獲得相應的貸款。但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人,大多都有足夠的期貨、股票、股權來支付給銀行,他們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為高風險融資。因此我們得出:個人、合伙投資人、投資公司投資人很難從銀行手中獲得想要的貸款投資,也不可能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對沖投資活動。所以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對沖基金的投資模式,從杠桿投資效應中獲得巨額利潤。
四、資本項目的不完全開放使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難以涉足國際金融市場
由于我國內部資本市場并不是全部對外開放,因此國內資本投資人要想從境內獲得資金,進行海外投資是非常困難的。而國內只有中外合資投資公司,具有海外資本投資資格。如今國內的海外資本投資,主要還是以銀行部門、各種理財基金部門為主。若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取得國內基金準入資格,也不能進入海外資本投資市場進行投資活動。與此同時歐美等發達國家金融投資是完全開放的,他們能夠將開放的資本項目投入國際市場,國際市場也會回報給他們同樣豐厚的經濟利益。通過統計國際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種類,我們得出:全球宏觀型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發展中國家多頭交易投資基金規模,占全球多頭交易投資基金的的30%以上;還有其他金額較小的多頭交易投資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構成海外資本投資的整體。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只能用于國內的金融投資活動,而且在金融市場發生不穩定波動的過程中,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風險規避。同時他們的投資活動不受到國家基金法律的保護,法律的不穩定變動甚至會使他們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我們得出:我國內部市場的不完全開放制度,嚴重制約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擴張活動。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各種阻礙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制度因素也會發生改變。總而言之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正在逐漸好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在向海外對沖基金方向轉變。
五、結束語
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于海外對沖基金,存在著很多本身的缺點。投資活動相對保守、私募籌資的人數少、籌資的范圍小,是制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內部因素。但與此同時國家的證券市場準入機制、證券投資的不完全開放制度,也使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海外投資道路困難重重。因此我國基金投資制度的改革,是保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長遠發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對策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方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通常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IPO、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少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會投資已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結構有三種,一種是公司制的,每個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資公司的股東,管理人也是股東之一;一種是合伙企業制;一種是契約型,持有人與管理人是契約關系,不是股權關系。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點
1、私募資金,但渠道廣闊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于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2、股權投資,但方式靈活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這些方式是近年來私募股權在投資工具、投資方式上的一大進步。
3、風險大,但回報豐厚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于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注定是個長期的過程。再者,私募股權投資成本較高,這一點也加大了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4、參與管理,但不控制企業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問題
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私募基金是在市場需求拉動下產生,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做出明確的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沒有把私募基金納入立法范圍,只在附則中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
2、引資手段的違法性
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開募集資金,所以在壯大過程中,對其宣傳往往帶有欺騙的性質。如介紹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話的成功案例,推出沒有任何風險,如“保底條款”等。其欺騙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管理者曾經有過成功案例,其實只能說明他過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樣成功;二是資本市場本身是高風險市場,不能做到絕對獲利,一旦投資失敗,保底條款將無法兌現;三是無論私募基金以何種組織形式存在,保底條款都是《民法通則》、《證券法》、《信托法》等現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護此類保底條款的實現。
3、治理結構及運作不規范
目前的私募投資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現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則構建當事人關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來界定各方當事人的權責關系,無法形成基金資產所有權、管理權、監管權的相互制衡機制。
由于法律和行業管理空白而帶來的經營上的風險,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為嚴重,經營風格激進,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作沒有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外部的監督約束,一旦市場大勢不好,基金經營的資產質量下降,將會引發很多金融問題。
三、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的問題
目前國內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對私募股權基金組織管理模式認識不足,制度缺失,專業人才匱乏,在實踐中難以建立有效完整的運作機制。
1、產業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與責任脫節,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在實際中,因為投資資本流動性較差、不確定性大、責任和利益不明確,所以無法分清是政府干預導致的投資決策失誤,還是產業投資基金經營不善。如果產業投資基金成功,投資收益一般屬于管理方及其管理運作者;如果投資失敗,責任則完全由國家承擔。
2、在眾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與投資收益掛鉤的激勵政策
當前政府主導的如產業投資基金的高管們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場化運營機制管理公司。成功經營的管理人員收入和其付出不對稱,將有可能會影響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最終導致較大的風險。
3、缺乏高水準的管理團隊
一些較成功的市場化私募股權基金雖然有眾多成功運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國等老牌資本運作市場運作的經驗可參考,但整個行業仍處于起步階段,且有具體國情需要考慮,其內部組織管理模式也較混亂,尚未形成體系,實際運作中經常出現只依靠個別精英型或經驗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現而獲得成功。目前,我國還缺乏具有國際水準的專業管理機構,缺乏優秀的基金管理團隊,同時在基金管理的誠信建設、消除內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運作的問題
1、運作不規范
很多私募股權投資的管理和服務水平較低,內部運作管理仍處于原始狀態。大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時對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營利性及資金的退出缺乏細致考慮,弱化了市場辨別的作用。政府參與PE,為其帶來更多資源和機會的同時,也不利于風險投資行業的結構調整。
2、投資性強
當前的PE投資性較強并缺少優質項目,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和監管的逐步到位,PE投資即將上市項目的盈利神化將會破滅。成功的投資機構不僅能提供資金,更要為企業提供公司治理、戰略規劃等增值服務,高額利潤應該立足于提供增資服務,而不全是一二級市場的價差套利。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參股的產業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薦模式,這種上市前突擊入股的現象催生了監管要求。
3、缺乏優質項目
私募股權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創造了29筆IPO退出,平均賬面投資回報率僅3.73倍,為近1年來IPO退出回報最低值。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國企業在境內三個市場上市,環比減少5家,同比減少8家,融資額達264.76億美元,為2009年境內IPO重啟以來的歷史最低。
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問題的對策
1、推進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私募基金無論從規模還是市場影響力來講都已經成為了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只有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盡快確立其法律地位,讓私募基金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發展。
首先,應制定相應的私募基金實施細則。現有的法律框架已經為各種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和規范。雖然現在看來沒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私募基金法,但應針對其可能選擇的各種法律形式,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更適宜私募基金發展的法律平臺。其次,應大力發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這是未來我國私募基金比較理想的發展形式,它可以較好地解決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應出臺相關政策或規范,給予其開戶資格,促進其健康發展。
2、加強對私募基金市場化監管
與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關的就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根據監管的側重點不同,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側重于市場準入的監管;事中監管指對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管;事后監管指當市場主體發生危機時,監管當局為了避免這種危害擴散到金融或經濟的其他領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產、救濟等。根據我國國情,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完善監管體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環境。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私募基金預留出了發展空間,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對象資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即私募基金有望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進入市場。但是,在一些具體條款中,沒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框架。針對中國私募基金業的現狀,要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規定。
(2)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在我國,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業“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性質,而我國信托業的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從監管的便利、及時出發,私募基金的行政監管為證監會更為恰當。同時,考慮到私募基金的數量較多,監管部門也可以授權全國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一定的權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登記備案,定時報告有關基金運作的財務資料,接受其檢查、監督,構建起證監會統一監管、基金業協會自律監管、私募基金自我監管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3)設置私募基金的準入條件。在西方發達國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準入監管的,即無需履行注冊核準程序,這顯然是不合我國國情的。在準入問題上,可以采取登記備案制。私募資金在募集資金后,把投資于它的投資者名冊及情況報監管部門備案,以便相關的監管部門對其投資者是否合格進行監督。在一定的期限內,監管部門做出答復。經登記備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雖然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對投資者和監管部門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應當每月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和資產狀況,并定期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一旦出現問題的苗頭,可以預先加以控制。
(5)對發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限制公開做廣告,禁止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或以開座談會、研討會的形式向社會有關招募廣告。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限制私募基金風險擴散范圍,通過禁止私募基金從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小投資者吸納資金,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在制定監管制度時,首先區分具有不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僅允許私募基金為那部分具有相當經濟實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的投資者提供投資理財服務。同時,通過限制私募基金的銷售范圍,避免私募基金風險擴大化、普及化和公眾化。將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和數量,以及私募基金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上。
3、加大對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結構的風險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風險主要是來自資金來源方面潛在的風險和資金結構方面潛在的風險。針對資金來源方面的風險可以加強對銀行信貸資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貸投放的領域和額度,銀行要對自己所投放的資金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風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范風險進一步擴大,同時,銀行之間要進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銀行向同一私募基金過度放貸。針對資金來源結構方面的風險,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讓投資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資金不能夠隨意贖回,但是基金份額可以轉讓。這就有效保證了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受資金變動的影響,也能夠倡導私募基金并行價值投資減少投機,這樣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4、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發展中存在的道德風險,雖然無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關措施將道德風險最小化,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首先,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經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資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具有很強的專業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就能夠對自己的投資做出合理的選擇。同時,有動力和能力監督私募基金的正常運作,這也能夠有效地減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盡可能地為投資者利益服務;再次,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體系,其實很多運行機制都是建立在個人的自我約束基礎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運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我道德規范的約束。
5、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
目前,由于信用約束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我國市場經濟信用狀況缺失現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這種現象更為普遍,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經理為了追逐更多的個人利益,常常會讓自己所管理的資金承受更大的風險,一旦投資失敗,私募基金經理如果違約,就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同時又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投資者的利益經常會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對于私募基金這樣的信用風險其管理方法則主要采取現場檢查,保證充足的擔保和保證金,同時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進行管理。另外,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國整個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風險才能夠降低到最低,同時各參與方的利益也就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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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中國,私募股權基金(PE)這個以幫助企業為目的的風險投資,隨著2004年中國風險投資的發展逐漸成為私募界一顆閃亮的明星。而大家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僅限于知道,其內涵與其他各類基金的區別鮮有了解。研究PE獨特的運營模式和黃金價值鏈,探討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的問題對發展中國私募股權,完善金融市場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PE);運營模式;存在問題
一、私募股權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分類
我們在這可以根據投資基金的分類來理解私募股權基金。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贖回或增加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2)根據經營目標和投資目標的不同劃分為成長型和收入型基金。(3)按照組織形式不同分為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合伙型投資基金。(4)按照投資對象不同,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和混合型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金融衍生品等。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企業的股權。(5)根據證券市場特點劃分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就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營銷募集資金。私募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投資人按約定或按其出資比例享受投資收益和承擔投資風險。
國際上流行的對沖基金,是投資基金管理的一種模式,屬于免責市場產品,用于套利或避險,由金融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與金融組織結合后以高風險投機為手段,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基金。通常被歸為證券投資基金類,募集方式大多以私募為主。
(二)私募股權基金及其特點
傳統定義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對象一般是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而當今的私募股權基金涵蓋范圍已相當廣泛,部分PE基金也可對已上市公司股權進行投資(PIPE)以及進行股權、債權混合型投資。國外獨立PE機構有黑石集團、KKR、凱雷投資集團等,國內獨立PE有聯想控股的弘毅投資、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等。
整個基金運作的特點:(1)采取一種特殊的股份制度——有限合伙制,投資人LP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GP為普通合伙人提供勞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PE具有較小的外部特性,不收外部條件約束,只在于投資對象的盈利性。(3)因為為實體企業項目做投資,所以PE必須具有靈活有效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完善項目。(4)強調投資對象長期的成長,從而在遠期獲得大收益。(5)具有獨特的盈利模式,較少運用金融杠桿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僅承擔被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所在行業風險及地域風險等。
二、PE的運營模式及黃金價值鏈的形成
PE的盈利模式非常獨特,結合了實體企業的利潤管道模式和一桶金模式,選中一個企業,通過對目標企業帶有戰略投資初衷的長期利潤管道投資到最后的退出一次性較高盈利,它有一條屬于自己的黃金價值鏈。一個完整的項目投資由六個流程組成,分別是前期的融資選項,中期的投資管理,和后期的退出分配。
(一)融資源頭大機構,選項是關鍵
PE中負責融資的管理人把機構投資者作為融資的首要目標,它們是沒有所屬PE機構的金融巨頭、投資銀行、跨國公司、富裕個人,甚至是政府資金、養老金等,這些資金主要來自于其投資地域的機構。中國由于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和相應的監管架構,大量資金來源于海外。
選擇項目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考驗戰略投資者的。因為四大私募股權的投資主力集聚資本市場,加劇了項目競爭,所以PE在尋找優質項目同時還要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一般通常會采用三種方式來選擇項目,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兩者同時開展。第三種優點突出,戰略投資者一邊從有發展潛力的行業開始,全面了解細分市場、利潤水平、競爭者等行業基本面直到找到下游企業;另一邊又從二三線城市著手,關注有才能的領導者,有價值的中小企業從而建立各類關系網乃至整個行業。
尋得項目之后需要詳盡企業資料,調查評估。結合資產、財務、項目評估等的方法全面考察此企業在行業、商業模式和團隊這三大方面的能力及潛在競爭力是項目選擇的關鍵。
(二)投資、管理圍繞企業最需要
投資才是價值鏈中真正實現投資收益的開始,根據調查結果確定投資類型、投資規模、投資策略、投資階段。投資可以是股權也可以是債權,還可以針對不同的企業提供次級貸款,購買可轉換票據、優先股,使得風險均衡。無論是分散投資還是聯合投資,無論是漸進投資還是組合投資,最主要的是投資企業最需要的。
很多PE一味追求企業上市好讓他們兜售股票增值過度包裝企業粉飾報表,很少關注企業實際價值的提高。PE應該考察目標企業的需求,用管理精英們的方法和關系網為企業取得新技術設備、打通供銷渠道。另一方面PE對目標企業管理層也有其獨特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在安費諾收購案中,KKR對管理層主要通過認股權方式進行激勵。而蒙牛乳業香港上市案中,披露出一條協議:若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內,蒙牛每股贏利復合年增長率超過50%,摩根斯坦利等三家機構投資者會將最多7830萬股(相當于蒙牛7.8%的股份)轉讓給蒙牛管理層,反之則管理層則讓出股份。這是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的共同體現。
(三)雙贏的退出和分配
KKR的創始合伙人克拉維斯曾經說過:“當我投資的時候你先別忙著贊美我,傻瓜也可以收購公司,等到賣掉的時候再來祝賀我吧。”這話完全說明了無論結果是雙贏還是單贏,PE要的都是贏。PE通過四種渠道退出,四種方式對應四種投資結果,好的就上市,次之就通過二級市場或兼并收購是出售股份,再次之就協議通過企業的管理層回購,最差是破產清算。
最后的收益分配是在管理人GP和投資人LP之間分配,GP除了有附帶權益外還有1.5%~2.5%作為管理費,此外目標企業的管理層也會獲得可觀的收益。
三、中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問題
1985年中創公司的成立拉開了中國風險投資的序幕,2004年中國大牛市,VC/PE支持企業成功上市帶來無數財富效應,經歷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私募股權基金已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一股重要的力量。但是由于資金規模增長迅速和監管部門法律環境的不完善也出現了很多問題。
(一)本土私募股權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影響了價值鏈的增值效率
較以前的外資獨大,本土投資機構近年發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務水平不夠專業,影響了價值鏈的增值效率。PE和目標企業都有問題,PE的問題在于可改善的自身管理方式,和短期不能改善的人才的缺乏和關系網絡的貧瘠;目標企業的問題在于對PE僅限于提供資金層面的認識。
在提高PE自身管理方式上,投資人要理清重點,抓住快速提升企業價值的關鍵。如果是針對創業企業重點關注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管理水平的提升;財務對內、對外透明度和系統性的增強;后續并購活動的開展。對于很多民營企業比較重視的政府關系也必須關注加強。
人才缺乏直接的影響了本土PE的管理服務水平,私募股權投資是一個專業技能很強的“以人為本"的商業投資,最大的資源就是那些有眼光、有經驗的投資管理人。而目前國內的從業人員要么就是從別的行業轉過來,要么就是從海外歸來。這兩者會在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上各自遇到問題,所以發展和培養本土的股權投資專業人才是一個非常急迫的問題。從高校開始專門學習相關知識,到社會中實踐鍛煉,這才是人才的培養之道。
(二)大部分本土PE籌資難
當前中國GP在設立人民幣基金過程中,除了有影響力的資金雄厚的機構外,其他獨立本土投資機構資金實力相對薄弱,籌資很困難。從一開始的籌資熱到籌資難,說明PE在資本市場上的認可度仍然不高,也說明了本土PE自身實力不高。國外PE的資金來源都是政府企業養老基金,而我國的本土PE,國家社保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對大多數GP都是可望不可即,各類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他們也有自己的附屬PE機構。我們必須讓投資人意識到這是有利可圖的戰略性成長型投資,認識到PE市場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力,提高信譽度,幫助中小企業得到發展,從而體現和增強自身實力。
(三)投資者和項目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立法監管問題
投資者和項目存在信息不對稱,很多LP無法得知基金項目投資的動態,PE自身機構的信息不透明,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LP的投資風險,也不能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07年《合伙企業法》的修改更推動了PE機構的發展,但是與《公司法》有著明顯的沖突,立法規范機構在保障投資人利益的同時需注意調和各方面監管的不統一。
在今年2013年2月公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對私募行業的私募管理人,投資人和相關登記記錄等做了明確的限制,第三十六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公司或者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記、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業務規范等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說明了PE機構或將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即使現在不完全是,也是政府監管大勢所趨。下表為2013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資格的限制條目。
這使多年來游走在灰色地帶的私募行業尤其是私募股權行業逐漸透明化。不僅保護了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中小私募股權籌資,透明度的提高縮小了投資人與管理人、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距,但具體到項目還得做出規定完善,一方面有利于項目的擇優,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項目的有效性實施。
私募管理人資格合格投資者的資格
實繳資本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總體要求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
管理規模符合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自然人投資者(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200萬元人幣
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
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人員資格登記的管理人需要兩名持牌負責人人以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持牌負責人資格由協會認定。公司、企業等機構投資者需滿足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一味以利益最大化IPO形式退出
2010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股權轉讓和并購,其中IPO形式退出160筆,股權轉讓方式退出5筆以及并購退出2筆。理論上來說實現被投資企業的發展和資本積累從而使其上市,是最好的退出方式,但實則不然。最需要PE資助的中小企業,他們需要的更多的是發展資金的幫助和一些治理方法的改善,負擔不了高額的管理費用,更對上市望塵莫及,IPO往往不合實際,抱著以上市為目的的PE就會忽視這些有潛力的中小企業。實際上可以選擇優質的投資管理者以協議轉讓的方式保持企業的良好發展,如果被投資企業資本金充足可以選擇回購和管理層收購的方式退出。
而對大企業,由于我國上市的要求比較高,因此以往很多股權投資者都通過將企業在海外上市來實現退出,比如蒙牛、當當、新浪、無錫尚德等知名企業。資金的外流和海外公司的控股,對企業有著很高的風險,企業本身也沒有得到價值的提升,也使本國居民不能享受到企業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海外上市后續也不利于我國企業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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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監管模式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對應國外的“對沖基金”,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實施一是為保護投資者,二是為維持證券市場安全穩定。分析全球成熟金融市場對沖基金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可以發現,對沖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制度和監管內容兩方面。秉承效率優先理念,監管制度設計注重自律監管;秉承安全優先理念,則監管制度設計體現強制監管原則。以美國為代表的對沖基金監管立法,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且主要由證券立法中的大量豁免規定組成,重點就投資者資格認定、注冊要求和信息披露、募集方式限制等幾方面內容進行監管。
自律監管
美國以例外條款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監管目標。美國給予了對沖基金寬松的監管環境,是基于對沖基金投資者是“合格投資者”的豁免條件,法律認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能夠自我保護。美國法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基本上止于“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不要求對沖基金進行強制注冊和信息披露,以此提高對沖基金的籌資效率,有利于對沖基金的資產組合和對沖風險。
美國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效率優先,其證券行業的立法思路是:先認定所有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都需進行監管,再以例外規定排除特例和特殊行業。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體現了上述立法思想。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上,特別規定了豁免條款或特例,即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集合投資工具可“游離”于法律監管框架之外。既不用到監管當局注冊登記,更無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也由管理人和投資者雙方商定。
英國的監管制度設計體現自律監管原則。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干預。英國的“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即指不向英國普通公眾發行的、除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之外的其他所有集合投資計劃,也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中238(1)條款約束的投資計劃,以單位信托或私人信托的形式存在。以民事信托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私募基金,使英國延續了自律監管體制的傳統,對對沖基金的監管理念始終堅持間接監管策略,通過對對沖基金管理人的特定和專題檢查進行間接監管,監管特色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市場運作控制兩方面。
香港以獨立的《對沖基金指引》法規,通過對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實現間接監管目標。香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與英美兩國相似,更多體現出效率原則。2002年6月,香港證監會出臺《對沖基金指引》,允許對沖基金在港公募,隨后又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指導對沖基金進行信息披露。在對沖基金監管方面,香港證監會的思路是采取基金管理人許可、中間過程監管以及零售產品審批等三大措施。
政府監管
日本立法制度體現對私募基金嚴格監管的主張。日本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以防范風險為先。日本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第3條明確規定:“除證券投資基金外,任何人均不能簽訂以將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有價證券運用為目的的信托契約,但不以分割收益權、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目的之行為,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日本當時明確禁止投資于證券的私募基金。1998年,日本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新《證券交易法》沒有直接對“私募基金”下定義,而是在第2條中規定“募集”、“發售”以外的豁免公開義務的情形為私募。
盡管沒有明確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從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上看,日本更傾向于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選擇間接監管模式。從日本的監管目標來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完整性為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日本對公募基金的設計了嚴格監管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又非常寬松,體現了保護市場完整性的目的。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日本采取了間接監管的手段,如日本監管機構在對對沖基金的多次市場調查中,都是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的調查,而沒有要求對沖基金管理者進行登記注冊或提供數據。
境外監管內容
美國:豁免條款限制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內容主要通過一系列豁免條款實現。美國的證券監管以保證市場效率為優先原則,從私募基金監管的角度主要是關注投資者保護。這樣的監管理念決定美國私募基金監管內容方面的設計:一是監管豁免,二是投資者保護,三是間接監管,主要是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
美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法,證券行業主要受《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證券交易法》四部核心法律監管。從監管內容來看,一方面,私募基金一般適用美國證券監管法中的豁免內容。美國針對證券行業監管的法律文本中一般都有豁免規定,對沖基金為規避監管往往從基金成立之初就依據豁免條款設計運作,享受監管豁免;另一方面,私募基金適用美國相關法律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內容。
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主要從注冊、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數量方面規定了豁免條款,因為大多數私募基金都按這些豁免條款設計。因此,上述三個方面也可以看作是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內容,此外,《投資顧問法》還規定了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監管條款。
注冊監管豁免。《證券法》、《投資顧問法》都規定了注冊豁免的條款,私募基金規避注冊需滿足這些條款。美國《證券法》的主要目標之一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完整、公允的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此,《證券法》的第5部分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但第4部分對任何“發行人不涉及公開發行的交易”給予免于注冊和交付招股說明書的豁免,這種豁免通常被稱為“私募發行豁免”或“注冊豁免”。
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投資者數量監管豁免主要體現在《投資公司法》中。私募基金一般會以滿足上述法律關于投資者人數、設立方式等方面的豁免條款,以規避《投資公司法》監管。《投資公司法》規定滿足下述兩個條件之一,即可享受監管豁免:其一,受益權人不超過100人,且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受益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投資實體”。當投資實體持有基金公司股票數量不超過10%時,投資實體作為一個受益權人;持有基金公司股票超過10%時,該投資實體中的每個投資者都單獨作為一個受益權人。其二,只向“合格投資者”采取非公開方式發行私募基金,且無數量限制。合格投資者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自然人,也可以是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家族公司,或資產達到一定數額的投資實體。
投資顧問監管。美國的監管法中通過設計對對沖基金投資顧問監管的內容,間接監管對沖基金。美國投資基金管理人一般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法》規定了投資顧問的相關活動,對投資顧問的登記、內部機構設置和收益等相關活動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通常可利用《投資顧問法》規定的“私人顧問”豁免條款來避免SEC的監管,免除注冊登記及隨之而來的其他法律義務。為滿足“私人顧問”條款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需同時滿足下列要求:第一,在過去的12個月中必須少于15個客戶;第二,不能對外公開聲稱自己是一個投資顧問;第三,不能擔任《投資公司法》下注冊的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此外,《投資顧問法》禁止注冊的投資顧問向客戶收取業績報酬,除非其管理的對沖基金符合《投資顧問法》相關規定,后者要求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是“合格的客戶”。對沖基金的投資顧問可以利用“私人顧問”條款豁免,或管理不超過2500萬美元的資產,從而避免上述對收取業績報酬的限制。
總之,由于美國私募基金傾向規避監管,依據例外和豁免條件設計架構的運行方式,造成美國證券監管法律中的各種豁免條件及例外情況,事實上成為私募基金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法律基礎。相關豁免和例外條款構成了美國私募基金監管的主要法律內容。
然而,從2007年發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來看,美國對對沖基金監管內容設計仍存在不完備之處。監管者為保證市場效率和節約監管資源,主張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監管的間接監管理念,以及僅對弱小投資者保護,而對有識別能力的投資者要求其自我保護的主張,與對沖基金發展的新趨勢不相吻合。對沖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離岸化趨勢,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涌現,金融創新的發展,都使對沖基金投資者依靠自我識別而自我保護變得越發困難。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的立法基礎已經發生了改變,相應的監管內容、監管模式也應該調整。否則,對私募基金監管的缺失將不利于系統風險防范和投資者利益保護
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內容組合
1986年以前,英國在證券監管理念上主張自律監管,政府注重必要的立法,監管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部門沒有專設證券監管機構。1986年和2000年相繼頒布的《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以及隨后金融服務監管局(FSA)的建立,標著著英國金融監管理念由自律監管,向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轉變。目前,金融服務監管局是英國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機構。
從英國立法內容來看,私募基金主要指“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在2007年金融危機前,英國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針對對沖基金監管的法律產生于2007年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英國私募基金規模的迅速膨脹,以及金融危機后對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所起作用的新看法。2007年底,英國對沖基金規模達迅速突破3610億美元,成為全球對沖基金規模第二大的國家,且英國對沖基金呈現向少數規模較大的基金集中化的趨勢,大約35家最大的對沖基金控制了英國對沖基金領域近50%的資產。針對這種情況,英國在2007成立了政府主導的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下稱《標準》)。該《標準》成為專門盡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著重于發起人資格限制、發行方式和投資者資格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約束等幾方面。
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限制。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一般集合投資計劃和“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和管理人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發起人限于“被授權人”和“經財政部豁免的人”兩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管理人的資格限制和對基金經理的權利約束兩方面。《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私募基金發起時可不受監管,但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而基金公司受到監管機構嚴格監管。同時,為了防止基金經理的決策權過大,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禁止基金經理為取得表決權而購買基金股份。基金經理必須建立風險管理框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建立意外事件應急措施。須與對沖基金工作組就風險管理架構進行討論,在獲得審核通過后方能執行。基金經理應協助基金管理團隊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吸收經驗豐富、誠實可靠的團隊成員,協助基金管理團隊依法管理基金。在資產組合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必須進行風險壓力測試。
投資者資格的限定。《金融服務法》和《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都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資格作出了嚴格限定,主要限定在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一定程度自我保護能力的富有投資者。這樣的投資者可以是富有的自然人、投資專家、曾經參加過不受監管的理財計劃的自然人、有高額資產的公司、成熟投資者、海外人士、信托發起人和管理人等。
信息披露的規定。2007年,《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就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專門規定。對沖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現,普通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則承擔無限責任,以此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標準》強調對沖基金要建立高標準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對沖基金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商業性條款、業績評估的披露等。另外,對沖基金在有組織的投資交易市場上的活動,必須遵守相關交易細則及公開規定。上市對沖基金必須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相關披露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和管理制度。對沖基金也必須遵守有關關聯交易及市場操縱、公司信息公開、成交量和并購等方面的規定。
綜上比較可見,金融危機后,英國對對沖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但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備,監管更多著眼于對沖基金市場準入階段的限制和約束,對對沖基金運作和交易過程的監管仍以自律為主,原因在于“FSA認為對沖基金在金融市場發揮了重要作用,極大地提高了流動性和效率,如果對其實行繁瑣的立法監管將會使其更多地離岸設立,不利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由此,對對沖基金主張間接監管。
香港:管理人規范和信息披露要求
香港的私募基金一般是指未經認可的集合投資計劃。對這種集合理財計劃的限制,一是要求非公開發行,二是要求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1997年前,香港并沒有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直接監管的立法始于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原因在于香港政府認為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對沖基金操縱了當地的股票和貨幣市場,主張對對沖基金加強監管。亞洲金融危機使香港調整了原有英國式的自律監管體制,將原來若干個監管機構合并成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簡稱“交易及結算所”)。陸續頒布《對沖基金指引》和《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在對沖基金監管內容方面,主要有基金管理人資格限制、中間過程監管及零售產品審批三大措施。
對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在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規范方面,《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整個金融市場受規范的行為分為9類,任何個人或企業要從事這9種業務都必須取得執照。除《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外,香港證監會在審批對沖基金的認可申請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評估管理公司的適當性:管理公司管理對沖基金方面的經驗、管理資產的數額、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概況及內部監控系統、基金的投資管理營運總部是否設立于監察制度獲得香港證監會接納并認同的司法管轄區。
宣傳及披露的規定。《對沖基金指引》規定,集合投資計劃的銷售文件必須在醒目處做出相關風險警告聲明,且必須清晰地解釋該計劃的投資策略及固有風險,所有廣告必須在顯眼處標明警告提示。《對沖基金匯報規定指引》對對沖基金的信息披露作出了嚴格規定。從披露的時限來看,基本上按照一般基金披露的規范來操作,年報要在財政年度完結后6個月內提交,比一般基金推遲2個月。中報要求在有關報告期完結后的2個月內出版。從披露的頻率來看,對沖基金還要披露季報,監管機構還鼓勵披露月報,持續披露義務負擔明顯重于其他基金。報告披露范圍很廣,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投資組合、關聯交易,還要求披露資產組合的杠桿比率、業績表現和風險衡量。從披露對象來看,都要求向持有人和證監會披露,且證監會有權要求其隨時提供資料。
啟示
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私募基金監管制度和內容,結合亞洲金融危機和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中私募基金的表現,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活躍市場、增加市場流動性、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金融產品之外,其運作方式及自身累積的風險,對金融市場穩定影響巨大,有必要重新評估其風險。
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從操作策略上看,對沖基金往往通過對沖操作,弱化風險,實現收益最大化,但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衍生工具不斷被開發出來,衍生工具的使用增大了對沖基金的杠桿率,高杠桿增加了對沖基金的風險,且對沖基金風險外溢效應明顯。其一,對沖基金增強了交易對手風險。對沖基金風險通過與交易對手間的業務往來,傳導給交易對手。其二,通過對沖基金的金融控股集團途徑溢出。近年來,混業經營的趨勢增強,使得一個金融控股集團內既有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也包含了各類資產管理服務,其中,既有為資產管理提供支持服務的賣方,也有包括對沖基金在內的直接管理組合投資且承擔投資風險的買方。這就使得對沖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具有了廣泛的業務聯系,這種聯系使對沖基金與金融機構間的風險互相傳染,如著名投行貝爾斯登出現巨虧的直接原因正是旗下的兩支對沖基金遭受巨大損失。其三,對沖基金與投行業務融合,加劇了投行風險。投行業發展的新趨勢在于投資銀行與對沖基金業務的融合。部分投資銀行直接設有資產交易部,選定基金經理直接為私募客戶服務,投資銀行實際上承擔了對沖基金的業務。對沖基金購買的產品往往是投資銀行設計和推薦的產品,次貸危機中對沖基金的角色正是這種情況。
金融創新加劇了對沖基金風險。對沖基金只有在對沖風險前提下才能具有高收益,以及監管環境寬松等特征,更傾向購買創新型金融產品,而創新性產品往往風險更大。金融危機中,貝爾斯登旗下的兩只對沖基金——“杠桿增強基金”和“結構信用基金”——倒閉,造成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這兩只對沖基金采用3倍杠桿,大部分投資于CDOs(擔保債務抵押債券),至清盤前達297億美元。由于CDOs以有限自有資金無法支撐,貝爾斯登的救助無法挽回這兩只基金,并最終導致自身被收購。對沖基金的高杠桿放大了虧損,但從風險承受者角度,作為典型的買方,貝爾斯登旗下的這兩只對沖基金又屬于次貸危機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