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23: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保工作思路,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難題,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難中之最。醫療保險制度推行困難,然而,醫療保險實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樣是一大難題。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這一說法對醫療保險這一世界性難題而言顯而易見。面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這一難題,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就應當堅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地研究、探討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環節,積極開展“實時管理”
醫療保險管理難,就在于它有許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醫療保險不像養老保險那樣由經辦機構直接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而是經辦機構必須通過醫療機構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這樣一來,由于利益的驅動,醫療機構勢必要通過增加醫療服務量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經辦機構為了確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醫療機構進行不合理的醫療服務量,結果很自然就出現了對醫療服務量的控制與反控制這一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醫療保險部門對醫療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定點醫療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根據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變化,不斷采取一些對策。一是對結算辦法理解和執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轉診等辦法加重個人負擔;二是不能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該入院的收入院,不該出院的請出院;三是不能嚴格執行用藥原則,選用貴重藥、進口藥,超范圍用藥;四是不合理檢查,將高精尖儀器作為常規檢查或重復檢查。面對醫院的這些做法,醫療監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單一的、靜止的管理辦法,而必須要采取多種形式、動態的綜合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是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人員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謂“實時管理”是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進行動態的、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從時間上講,是指參保人員從住院到出院這一在院治療階段,管理人員對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進行全天候監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計算機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傳遞的醫療信息和醫療監督管理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實地檢查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費,保證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它依據計算機監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分解住院、不夠住院標準的病人收入院等現象,并杜絕掛床住院、冒名頂替住院等情況的發生。
“實時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1應用計算機系統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信息動態
為了滿足“實時管理”的需要,必須完成計算機“實時管理”系統對住院病人的醫療、檢查、用藥情況實行監察,對反復住院病人進行監控,對特殊病種、特殊治療隨時備案登錄。在具體操作上可專設醫療監管人員應用計算機監控系統,工作日時間內全天候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保險住院病人的動態信息,對日住院人數顯著增多的醫院,對發生高額費用和重復住院的病人,重點監控,及時調錄、登記。這些可疑信息經醫療管理人員分析后確定抽查目標,有針對性地去醫院實地檢查。
1.2實地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
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查外,還要不定時地去醫院抽查。一是抽檢部分住院病人,核對人、證、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頂替住院的現象。二是抽閱在架病志,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核查病人的檢查、用藥、治療情況,如有不合理現象及時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點檢查
對社會反應大、問題多的重點醫院、重點科室、重點病種應進行重點檢查,對有疑問且暫時難以確定的問題,應進行全面跟蹤檢查,并在出院病志檢查時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在實時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的問題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醫療機構反饋,需要扣減費用的違規事例,核準后一定要請醫院簽字認可。
1.4根據群眾投訴,做好檢查處理工作
為了增強群眾醫療保險的意識和提高他們對醫療保險工作的信任程度,應專門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接待投訴群眾,并解答相關政策。對群眾的投訴有備案登記。根據群眾舉報的醫療機構分解住院人次、加重個人負擔及四不合理現象,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即時檢查,對確立的違規事實從速處理,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組織管理人員和專家共同復議,力求處理得科學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與實時管理進行有機結合
管理人員每月核查病志時應當堅持進病房進行實時檢查。對不夠出院標準,或有疑問的,應及時到病房進行調查對轉院的病人做好登記并與計算機提供的重復住院及轉診的信息進行核對分析。
2.堅持動態管理,不斷調整檢查方法
在做好“實時管理”的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實踐證明,通過核查病志,從中發現定點醫院在醫療服務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隨著政策的調整和參保人員的逐步增多,對定點醫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檢查也應不斷的改變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檢查方式應不斷地變換調整
隨著參保人員的不斷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應不斷地及時調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檢查改為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單病種結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內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發現的問題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應倍數扣減費用。
2.2要更新觀念,不斷開拓新思路
由于醫療保險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觀念往往隨著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在管理工作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應根據醫保政策的調整和醫療機構服務觀念的變化而不斷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調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辦法上。否則就不可能發現新問題、新矛盾,管理工作就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2.3要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影響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重要問題
工作中首先要講原則、講政策,強化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嚴肅性,狠抓政策規定的落實,對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不講情面,認真處理。但是由于個體的差異,在醫療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必須正視這方面的特殊性,在堅持原則、嚴肅政策規定的同時,把握好管理的靈活性,對醫、保之間產生爭議的問題,采取慎重的態度,充分聽取醫療機構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問題、處理問題。
3.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提高管理效力
為了使以實時管理為主體、多種形式并舉的動態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學性,以及達到增加監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還應建立幾種制度,以確保不斷提高監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內部相互監督制度
為了保證醫療監督的力度和公正,對醫療監督檢查人員應進行分組。監督檢查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以市內行政區為單位設立。每一個醫療監督檢查組均由來自三個不同部門(醫療管理部、醫療專家組、結算部)的3至4名專職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實時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檢查和住院實際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確各自的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又要相互促進、相互協作。這種做法既增強了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監督機制,同時還能保證專業優勢互補,提高醫療監督檢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醫療監督檢查人員輪轉制度
為了防止監督管理人員長期在一個區域工作而導致監督管理意識的淡化,醫療監督管理檢查小組和成員應實行輪轉制度。這種輪轉含兩種形式:小組檢查區域的輪換和檢查組人員的輪換。通過輪轉,讓從事醫療保險監督檢查人員全面了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運行的整體情況,杜絕醫療監督檢查中的“人情”檢查,克服長時間在某一固定環境下從事管理工作產生的松懈情緒。同時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醫療機構長期適應某一部分人員的檢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應的對策。
3.3建立監督復核制度
實行醫療監督復核的形式主要有兩種:①對檢查出的問題實行集體復議審定,醫療保險各檢查小組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機構的主管領導組織醫療監督管理部、醫療專家組集體研究審定,以增加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檢查,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真實、公開與公正。②成立由三位專家組成的復核小組,對每月檢查的病志有選擇性的進行抽查復核。通過復查,可以檢驗出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并及時堵塞漏洞,促進醫療監督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是一大難題,我們必須在工作實踐中正視這一問題。只要能逐步認識,不斷探索新方法,不斷開拓新思路,不斷完善政策,樹立動態管理觀念,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正確處理好醫、保之間的關系,我們深信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會在這項事業的發展中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最終達到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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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保險;稽核;思路
從本質上來說,作為醫療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環節,抓好醫療保險稽核工作,不僅能夠確保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權益,又能有效地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支出,保證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同時也能引導醫療機構規范醫療行為,遏制違規欺詐行為的發生,防范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風險。
一、醫療保險稽核工作的問題分析
1.定點機構稽核存在難度
就針對于該問題而言,主要還是存在過度治療的現象,其臨床表現為:有的過度檢查、治療、過度用藥、誘導消費等現象,雖然臨沂市當前公立醫院已經進行了改革,實行了基本目錄用藥,藥品取消了加成,執行零差價,但在參保人員就診時,醫療機構為了增加收入以補貼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利潤,過度檢驗、檢查等現象比較普遍。同時降低入院標準,小病大治,且入院后動輒做一些不必要的高、新、精項目檢查,以增加經濟收入。
2.技術創新導致費用上升
隨著醫學不斷發展,新技術、新儀器、新設備和新藥品進入醫院,絕大多數享受醫保的患者對醫生開出的檢查單,特別是一些專業性很強的檢查項目,醫生推薦的許多治療藥物包括貴重藥品和新特藥,其是否合理與必需,根本無法判斷,一般能用拍片的建議用CT,簡單的頭痛就建議做化驗、做CT檢查,一點不舒服就建議核磁共振等現象,提高檢查層次,導致醫保患者的總住院費用不斷上升。
3.醫療保險稽核力量相對有限
對醫院無法實施全面稽核。由于缺乏更加主動有效的監管機制,直接影響著監管的效力和運作效能。隨著醫改的不斷深入,監管工作面臨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醫療保險實行全覆蓋,而醫療保險稽核人員配備非常有限;而臨床實踐中的病種較多,面對定點醫療機構不斷變換的違規方式,醫療審核的難度越來越大,對監管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提出了挑戰。醫療保險欺詐行為查處難。隨著醫療保險業務的深入拓展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保險欺詐行為越加復雜和隱蔽,管理和查處難度也隨之越來越大。
二、加強醫療保險稽核工作的基本思路
1.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
要想有效的強化醫療保險的稽核工作,首先就要求我們全力抓好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門診、定點藥店服務協議的簽訂,做到每個定點單位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從行政管理轉變為協議管理,把“兩個兩定”引入競爭機制,統一制定明確的醫療保險服務內容、服務要求等各項指標的準入和退出標準,將社會信譽好誠實守信的醫療機構納入“定點”范圍,嚴重違反醫療保險政策的取消定點資格。通過制度建設,讓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均接受參保人員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形成良性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2.建立健全協作稽核機制
建立各地醫保經辦機構之間協查、違規處理反饋機制。隨著省內聯網結算業務的開展,要明確參保地與就醫地經辦機構各自的職責,要實行醫療機構屬地管理的原則:參保地負責轉診手續的審核備案管理,就醫地要負責住院患者的身份核實以及醫療費用的監管,杜絕醫療機構對非參保地就醫患者一樣政策兩樣對待。
3.強力推進對服務協議的管理
對審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全部簽訂協議,實行協議管理,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分級管理。協議要細化服務內容、質量等指標,要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對不按照協議提供醫療服務的“兩定”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取消定點資格。制定“兩定”醫療機構年度考核辦法,嚴格按照考核辦法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服務優秀的醫療機構,應予以表彰獎勵。在審定定點醫療機構時,要嚴格定點條件,充分考慮備藥率、服務能力、規模條件等,按照“方便參保人員就近就醫、購藥和促進充分競爭”的原則,將達到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逐步納入定點范圍,增加參保患者選擇空間。
4.加強醫保稽查的隊伍建設
加強稽核經辦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醫學專業素質,提高識別醫保欺詐行為的敏銳度和洞察能力,樹立管理就是提供服務的思想,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完善服務內容和手段。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促使工作人員提高整體素質,建成一批能勝任醫療保險工作,可獨當一面的高素質醫療保險稽查隊伍。
總而言之,新醫改的不斷推進以及農村合作醫療的興起,人們充分感受到了國家醫保政策帶來的好處。因此,醫療保險的工作任務不斷加大,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違規操作的現象,這些違規現象極大地阻礙了新醫改政策的健康推行同時也極大的浪費了國家資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相應的醫療保險專項稽核工作以約束各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減少違規現象的產生,確保國家的醫療保險基金真正用到參保人的身上,減輕參保人的負擔。
作者:陳新躍 單位:郯城縣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融入安全生產全過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作用。一要加強“安全第一”教育。緊密結合安全生產實際,豐富教育內容,活化教育形式,組織職工觀看事故案例錄像,討論事故案例教訓,加強日班崗位教育管理,增強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確立起來,使之滲透到現場作業的各個環節,扎根到安全管理的全過程。二要營造安全生產氛圍。建立“段有基地、車間有陣地、班組有園地”的宣傳網絡,用安全生產規定、安全警示標語時刻規范職工的作業行為;要求各級干部面對面給職工作輔導宣講,定期開展安全形勢教育,形成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三要強化黨內安全管理。把消除薄弱環節、解決難點問題、開展安全攻關作為確保安全生產的著力點,全面檢查考核安全分析、安全教育、安全控制、安全考核的落實情況,嚴格落實黨員“兩違”問題的分析、警示、談話、責任追究等制度。同時,利用黨內攻關、技術黨課、專題培訓、結對包保等多種形式,大力實施提素工程,把黨員培養成技術骨干,全面提升黨員隊伍業務素質。
融入隊伍穩定全過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凝聚作用。一要定期排查職工思想動態。對職工思想波動和各種矛盾要高度重視,建立職工思想分析制度,對職工思想動態和不穩定因素進行全面排查、分析,把準職工的思想脈搏。二要做好一人一事思想工作。構建領導干部親力親為,黨政系統齊抓共管,各個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建立輿情匯集、分析機制和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體系,對不穩定因素做到早發現、早處理,化解矛盾,理順情緒,凝聚隊伍。三要切實解決職工實際問題。落實“三不讓”承諾,定期走訪救助困難職工,改善職工生產生活環境。對改革政策、收入分配、干部廉政、人事任免等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敏感問題,主動接受職工群眾監督,用以人為本的和諧理念營造穩定和諧大局。
融入經營管理全過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激勵作用。一要開展形勢任務教育。結合經營管理重點任務,啟動各種宣傳陣地和載體,講清路情、局情和段情,講清生產形勢、工作目標、重點任務,講清工作分工、崗位要求、個人責任,把經營壓力層層傳導到每一名職工,增強完成經營任務的內在動力。二要加大營銷宣傳力度。緊緊抓住鐵路新產品運用、實施新圖、節假日、“黃金周”等契機,采取懸掛宣傳橫幅、印發宣傳單,在電視、廣播等媒體播發廣告,出動宣傳車到繁華街道、市場宣傳,以及走訪企事業單位等形式,加大營銷宣傳力度,并組成營銷小分隊深入管內廠礦企業開展貨源調查,宣講鐵路運輸成本優勢和優惠政策,挖掘新增貨源。三要組織黨員開展技術攻關。開展“增運增收當先鋒、節支降耗作貢獻”主題實踐活動,堅持領導帶頭,突出關鍵環節,確立攻關課題,采取激勵措施,全員開展攻關。
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繼續推進文化遺產事業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真學習關于科學發展觀的讀本及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把思想高度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以提高認識,指導工作。結合會議討論,現將自己的思想認識與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工作思路匯報如下
一、解放思想,突破桎梏,更好地適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樹立和落實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對于我們更好地堅持“發展才是硬道理”的戰略思想具有重大意義。在文化建設方面,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推動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宏偉目標,為新時期我國文化建設指明了方向。但是,由于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社會環境、社會結構與發展道路,決定我國面臨諸多重大而獨特的社會發展議題;面臨諸多難以取舍的兩難選擇與結構矛盾;面臨社會文化色彩濃厚與相對性特征鮮明的社會需要沖突;面臨截然不同于歐美國家的發展環境、發展需要、發展抉擇與發展機會,這些都對政府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科學發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大家知道,我國的文物保護事業長期以來由政府包辦,由于政府財力投入有限,使得諸多文物處于瀕臨損毀狀態。當前我國的社會結構正在重組,我們文物保護管理方式明顯滯后于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要解決文物保護事業如何成為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積極力量,成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積極力量,成為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的積極力量,成為建設文化強省的積極力量,成為提升我省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積極力量這五大課題,就必須形成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新機制,將新的社會力量整合到文物保護領域。
二、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社會服務功能,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
與我省豐富的文物資源相比,我省文物、博物館機構的社會服務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從而導致文化遺產資源應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全面發揮。一方面,各級政府在履行職能和推進職能轉變方面,把主要精力放在經濟領域,而對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領域改革沒有引起相應的重視,從而造成政府在社會管理職能方面的轉變明顯滯后,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不足,并且存在著許多體制。同時,政府在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務方面仍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對文物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表現為對文物保護的投入不足、對文物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缺失等。目前,除旅游熱線上的一些文物景點、景區外,大量文物保護單位殘損嚴重,沒有得到及時維修、保護和對外開放;大多數博物館硬件設施嚴重不足,陳列水平較低,安全防范能力弱,單位面貌長期得不到改善。另一方面,一部分文博單位公共服務意識淡薄,有的過分注重門票經濟,有的由于自身的一些困難,缺乏主動的社會服務意識,長期游離于社會教學體系和公共服務以外,導致社會不關注,自身也很難融入社會,文化遺產保護的成果不能使大眾共享,造成孤芳自賞的現象。
因此,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升我省文博行業社會服務功能,對全社會共同關注、保護我省珍貴的文化遺產具有重要作用。現階段應該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是適應博物館免費開放的要求,全面提升博物館服務大眾、服務社會的功能。對建館時間較早的市縣級博物館、紀念館,全面提升陳列展示水平,配套基礎設施,在經費、技術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既要發揮各級政府、部門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主體功能,又要挖掘潛力,充分調動當地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大家同心同德,共謀發展。對各市縣近年來投資建設的一批新館,對于基礎建設、陳列布展等核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我們應該主動和各地進行溝通,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使他們盡快對社會開放,盡早發揮社會服務功能。
二是充分發揮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社會服務的功能。對于已經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應該使他們充分融入當地社區、民眾的日常生活,通過開展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吸引人們關注、參與當地的文物保護。對于當地群眾的一些正常訴求,只要內容健康、思想向上,我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都要充分的尊重他們的想法,積極配合當地的活動。
三是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文物信息資源,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服務活動。可以利用我們信息化建設采集的大量文物數據,通過互聯網、文物會展、信息查詢等方式,免費、及時的向社會公眾提供文物信息服務,擴大文物保護的社會影響力,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可以利用我們專家學者知識密集型的優勢,開展文物鑒定、文物知識普及等方面的工作,為社會提供各種文物信息服務;可以利用我們的文物優勢,大力開展文博產業活動,通過編輯出版文物圖書,推出文物精品展覽,制作高質量的影視作品,進行文物仿、復制等活動。
三、改善體制、機制,創造有利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的內外環境
目前,我國社會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型時期。社會轉型其中之一就意味著對政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變。這一改變也同樣影響到文物保護領域。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活動為我們提供了改變文物管理舊體制的機遇。小政府,大社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新型管理模式,也對我省文物保護新機制提供了極好的參照。文物保護既是政府責任,也是全民的責任,引入多元主體廣泛參與到文物保護中,是一種一舉多利的新機制。在這樣一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一主多元”管理機制下,政府是我省文物保護事業中的主導力量,其余的部門是文物保護中的主助力量。
政府的主體地位主要體現在:加強宏觀管理和規劃能力,加強法制建設和執行能力,轉變自身職能、提供優質服務,建立文化遺產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控制體系,加大人財物支持等方面。相對于別的部門,文物保護是一個弱勢部門,只有我們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把自己的事情辦好,才能更多的獲得領導的支持,才能獲得各個部門的配合,才能更多的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才能更好的激勵市縣各級文物部門更好的完成工作。
社會參與文物保護要著重從社會捐贈、文物建筑的保護與維修、文物保護單位的看管保護、博物館建設、保護設施建設、文物旅游基礎設施、會展業發展、文物衍生品制作經營、文物研究與宣傳、志愿者服務十個方面進行規范和引導。
四、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增強素質、提高能力,更好的勝任本職工作
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實踐,是新時期對我們各級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
規劃財務處的重要職責是充當領導的參謀、助手,做好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管好、用好各項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是推進文物、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的迫切要求,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制定和編制保護規劃,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統籌兼顧,基本要求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這和科學發展觀的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突破思想上的一些桎梏,將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方法用于規劃編制;廣開路子,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功能;利用各種方式,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關注、支持、參與文物保護事業,等等,都需要我們用科學發展觀的方法、要求、目標去統領規劃編制,以更好的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去指導工作。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三)內部職工股首次及歷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