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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4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

篇1

關鍵詞: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有效性;對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財富日益豐富。高等教育一定要注重物質以外的精神和情感構建。也就是說要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對此我國與教育部在2005年正式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明確將“兩課”課程體系整合成了一門課程,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目前,這門基礎課已經成為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承擔著培養學生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質和健全學生的健康人格的任務。但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畢竟屬于理論性基礎課程,較為枯燥乏味。如何提高該門課程的教學有效性,是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有效性

當前,經濟快速發展帶來了物質世界的極大豐富。然而,人們的思想狀況卻受到了多重的影響,尤其是外來思想的沖擊力強大。如果沒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就很難在當今這個時代面對很多壓力。因此,我們要針對當前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效果差,學生不感興趣的尷尬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提高這門基礎課的教學實效性與有效性。我們要讓該門功課的理論知識與道理深入學生的內心,讓他們產生共鳴,增強該門課程教學的實效性與有效性。

事實上,關于有效教學的理念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產生了。所謂有效指的就是教師在教學一段時間以后,學生是否獲得一定的進步與發展。如果學生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以后,并沒有取得進步或發展,那么,教師的教學可以說有效性不高甚至是無效教學。所以,如果從專業的角度來看,課程教學的有效性指的就是學生通過課堂教學獲得進步與發展。這里的進步與發展是指學生的知識技能、過程方法與態度價值觀等三維目標的協調發展。通俗點說,課程教學有效性就是指學生愿意學、主動學以及學會學習。

二、提高當前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有效性的具體對策

為了提高當前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有效性,我們就要重視學生的需要,因為教學有效性的最終衡量標準還是在于學生自己。學生在進行該門課程的學習時,如果內在需要得到有效滿足,就能很好地促進他們學習。這是教育心理學的一個重要理論。當前,高職院校的學生對于該門基礎課的需要表現在:非常關注社會熱點、現實問題,希望教學方法靈活運用,渴望實踐環節的盡早落實以及對授課教師的期望。所以,我們應該盡快采取措施來滿足學生的內在需要,切實提高該門課程教學的有效性。具體對策如下:

(1)創新教學內容,體現科學性與時代性。一般來說,該門基礎課程有著一定的階級性和社會政治傾向性,比起其他的課程來說,接受的難度更大。因此,為了使學生更愿意接受,又緊扣教育目標,我們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同時,該門課程的教學還應該把現實性與實用性結合在一起,讓教學內容緊密聯系時事政治,有利于大學生的自我發展與身心健康。此外,該門基礎課教學還應當把情感性和趣味性進行有機結合,打破學生對該門基礎課沉悶乏味的固有印象,讓教學內容顯得富有情趣而又意味深長,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2)尊重學生的主體意識,重視他們的個性化思維模式。該門基礎課教學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教授關系,而是教育雙方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關系。教師應該清楚地明白,學生是該門課程中的主人翁,他們的主體性地位不容忽視,必須得到充分的尊重。只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該門基礎課教學才能實現高效性,才能優化學生的學習過程。也就是說教師應該給予學生足夠的自由空間,合理地應用啟發式、討論式、辯論式、活動式等教學方式,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真正重視他們的主體地位,尊重他們的思維模式,采用民主的方法對學生進行因勢利導,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

(3)重視理論聯系實際,努力培養并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實踐是學生接受思想意識,形成思想信念的基礎所在,也是學生把思想外化為行動的保證。因此,該門基礎課教學必須充分重視理論聯系實際,切實培養并不斷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事實上,實踐應該成為該門基礎課教學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我們要創造條件,讓學生多參與到實踐中去,注意檢查監督,讓學生的實踐活動有序進行,及時總結實踐效果,鞏固已有知識,最后通過自身的感化而內化為學生自己的良好思想素質和行為習慣。

(4)強化師生之間的聯系,搭建師生情感交流的平臺。人的情感效應是巨大而無窮的,它隱藏著一種潛移默化的巨大精神能量,尤其在接受活動中能夠起到催化劑、調節劑和穩定劑的作用。因此,在高職院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過程中,還應該注意對學生情感方面的引導。

篇2

[關鍵詞] 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這種自主管理權,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學校為保證其機構目標的實現而對于其內部事務進行處置的“自由裁量權”。我國法律對于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確認和維護,可以理解為法律對于高校作為一種公法人內部“特別權力關系”的確認和肯定。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可以說,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一)大學生權利的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對被訴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裁決的活動。大學生權利能否通過行政訴訟取決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在訴訟主體適格方面阻礙最大的當屬公立高校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傳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影響,學校和學生之間的特別行政關系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最多只能尋求內部申訴渠道予以解決。但隨著特別關系理論的發展以及實行特別關系理論國家司法實踐中成功嘗試的影響,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觀點和做法也逐步趨同,公立高等院校作為公務法人的一種已經被公認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特別是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將行政訴訟法被告從行政機關擴大到“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使學校等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確定為法定行政訴訟的適當被告。

(二)大學生權利的民事訴訟救濟。如上所述,大學生權利受到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侵犯時,大多是由于雙方屬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型教育行政關系,學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雙方屬于平權型關系時大學生權利受到與他相平等的學校一方主體侵犯的情形,此時,學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予以救濟。該類案件主要包括非公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糾紛、接受委培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公立教育機構)與委托委培單位或個人之間的教育糾紛、公民與公民以及公民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教育糾紛。比如,在委培法律關系中,雙方以意思自治為前提,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以等價有償為特點達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關系。如果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違反契約方式侵害約定的受教育權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教育法》第81條規定,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學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應有的救濟。值得一提的是,在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中除了校生之間以契約為依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而以違約責任方式恢復被侵害的權利外,對學校以外其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侵害大學生權利的,也應通過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責任的方式矯正、恢復、補救被侵害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的憲法訴訟救濟。教育領域的憲法訴訟救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對立法機關的教育立法,以及對現有教育法律和政府關于教育事業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就審查結果作出合憲有效或違憲無效的判決。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實行。我國法院體系中還沒有專門的憲法法庭或,普通法院也未被賦予違憲審查權。實際上,目前我國各級各類教育法律法規處于分散零亂的狀態,各校規章制度也多以管理為名自作主張,侵犯人權。憲法訴訟對于理清教育法律法規間的關系,使整個教育法體系在憲法的領導下達到高度的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是對侵害大學生權利的行為直接適用憲法規定進行司法審判。眾所周知,我國法院判決多以部門法條文為依據,但大學生權利中的重心――受教育權作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在教育法律法規中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及保護方式。實際需要與法律缺位的矛盾必將促使權利受害的大學生直接依據憲法提訟。早在2001年,對于轟動一時的“齊玉苓訴陳曉其冒名頂替上大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反復研究,公布了法釋[2001]25號《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做法開創了我國憲法司法化的先河,同時也為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提供了更廣闊的途經。

參考文獻:

(1)薛貴濱:《論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宜賓學院學報》2005年第11期。

篇3

當前離職院校學生管理中的主要侵權表現

1.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

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主要表現在入學與退學兩個方面。在入學方面,我國《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但在現實中,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現象。如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錄取。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因其身體殘疾而被拒之門外。在退學方面,主要表現為學校違法處分學生,特別在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方面存在著違法現象。如有些學校規定,學生有賭博、打架斗毆、考試舞弊、破壞公共財物等行為者,學校給予其勸退或勒令退學處分;未通過英語四級考試、計算機考試等,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等。

2.侵犯學生人格權

學生人格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人格、名譽、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規定,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一些教師不分場合,不分對象,動輒訓人,造成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此外,學校對于大學生婚前和結婚做了禁止性規定,學生一旦觸犯,便以該學生“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為由,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還將該決定在全校范圍內張榜公布等。學校的這些行為與社會發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思考。

3.侵犯學生財產權

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院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侵犯學生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物價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有些學校似乎把依法治校理解為“以罰治校”,以對學生的經濟處罰來代替其他教育手段,在對學生的處罰中設立罰款條款,與法律規定嚴重不符。

4.對學生程序性權利的侵犯

學生程序性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涉及違紀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內容偏少,措辭也較為原則、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處分學生過程中,只體現學校管理者的單方意志,不注重調查取證,沒有聽證會,學生也沒有機會申辯;(3)在事后救濟方面,學生的申訴權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礙于各種利益往往互相推諉敷衍,使學生申訴無門。同時,由于目前法律的滯后性,學生的訴訟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導致學生管理侵權的主要原因

1.學校管理行為范圍模糊

關于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一種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目前我國理論界、法學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各地法院按照自己對該行為的理解。對于侵犯學生權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決,有的卻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因此,我們不能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是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從而導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模糊。

2.學校規章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

從法理上講,國家的法律、法規與學校的規章之間屬于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背離上位法的規定。然而,學校在制定內部學生管理規定時,未能充分考慮它們是否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因而在內容上不適當地擴大了規章的適用范圍,增加了規章的調整手段,限制甚至剝奪了學生的正當權益。

3.傳統思維依然強勢,法治人權觀念淡薄

“師道尊嚴”“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這些傳統觀念在人們的潛意識中還是根深蒂固。在學校教學和管理中,學校與教師往往居高臨下,具有絕對權威,學生只能尊重和服從。在這種思維習慣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難把受教育者當作平等主體加以對待,在學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現“家長”式作風,進而造成對學生基本權利的忽視和侵害。因此,教育管理者的法制觀念淡薄是造成高校學生管理侵權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延伸到學生管理的各個層面。

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徑

1.樹立人權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強化學校學生權利保護理念

樹立人權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強化學校管理者的學生權利保護理念,是做好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前提。一方面學校管理者應該更新教育理念,把學生當作平等主體對待,充分尊重學生的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同時,還應該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動依法管理,切實保障大學生基本權利。另一方面,大學生自身應該明確自己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基本權利,逐步提高維權意識,大學生只有主動維權,善于維權才會有效遏制學生管理中侵權現象的發生。

2.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要實現高職院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必須要完善相應的法規制度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范普通高校行為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在明確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調整學校與政府的社會關系以及建立和維護高校體制與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教育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備,有些領域還存在著立法空白,為了使學生管理的每一項活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以外,還應針對高職院校的特點制定專門的《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管理規定》,此外還應有《學生管理組織法》《國家考試法》《學校組織法》《校園法》等來規范學校和學生的各種行為。

3.完善學校的管理規章制度

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大學自治的要求,學校有權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管理學生和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但是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而不能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學校應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分析研究,廢除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校內規章制度,并出臺一些新的尊重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規

范性文件。

4.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救濟制度

(1)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申訴制度

現行法律和規章盡管賦予了學生依法申訴的權利,但卻沒有規定如何行使的具體程序。為了依法保障學生申訴權利的實現,應該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申訴制度,并把這些制度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加以明確規定。

校內申訴制度,就高校學生管理來講,是指學生因對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學校應設立申訴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請求。依多數意見形成處理意見書,經學校批準后,正式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校內申訴制度作為內部學生權利救濟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學校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與學生的糾紛消化在內部,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的介入,充分維護高校學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穩定性。

(2)引入聽證制度

聽證即“聽取對方意見”。過去,處理學生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系里給出一個情況說明,上報給教務處,教務處再上報給校長辦公室和有關學校領導,然后經討論出臺一個處罰決定,其間學生很少有參與的機會。這種“先處罰,后告知”的做法,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如果在學校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增設聽證環節,給予利害關系人以說明理由和陳述的權利,會更有利于維護學生的正當權利,并能保障決策結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達到“兼聽則明”“懲前毖后”的雙重效果。

(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據教育法律的規定,當學生與學校發生糾紛時,依法向專門設置的教育仲裁機構申請,由教育仲裁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調節、裁決的一系列活動。教育仲裁制度除具有仲裁制度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還具有自身特點,如仲裁機構應設置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仲裁員的組成上應由教育行政部門代表、高校代表等組成,并聘任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擔任兼職仲裁員,從而保證教育仲裁的專業性和合法性。教育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與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致。當學生未能或不愿通過申訴解決糾紛時,可以在申請仲裁和提訟之間選擇,對仲裁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訟。教育仲裁制度作為學生申訴與訴訟的銜接制度,有利于及時解決教育糾紛,化解學校與學生的矛盾。

篇4

[關鍵詞]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

作者簡介 祁菲(1986―),女,河南師范大學計算機與信息工程學院思想政治輔導員,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河南新鄉 453007)

基金項目 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理論學科)研究項目“法律視角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前沿問題研究”(課題編號:2013-MYB-059)

國家執行高校擴招政策以來,我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盡管已經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立法不完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過于隨意化,欠缺合法性、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

一、完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立法體系

1.細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現有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法規也不算少,例如《憲法》中第46條規定:“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力和義務”;《教育法》的第九條也規定“公民不分種族、民族、職業、性別、、財產狀況等,依法享有受教育權”;《教師法》第八條也明確要求教師應履行“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同時出臺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等文件,也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起到指導作用。但無論是現有法律還是相關法規,都沒有完全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所有問題做細致規定,過于籠統的法律條文讓高校運用起來很難把握尺度,缺乏唯一性標準。

因此,立法部門應以《憲法》為依據、以《教育法》為基礎,加快完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立法體系,細化現有相關法律,并盡快頒布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實施細則,使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早日得到實現。

2.加快制定《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法》

2013年8月19日,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發表的《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 大事努力把宣傳思想工作做得更好》重要講話中強調“要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宣傳教育,把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和凝聚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之下。要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培育知榮辱、講正氣、作奉獻、促和諧的良好風尚。”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大學生思想政治品質也關系著國家未來的命運,因此,針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應當且有必要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即《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每個細節做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以此來規范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工作行為,保障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合法義務和權利,真正實現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化。

二、加強高校管理法治化

在我國,高校承擔著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責任,其管理過程也應嚴格貫徹法治原則,無論是高校管理者還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強化法律意識,樹立依法治校理念

目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要想樹立與開展,就必須提高教育工作者和學生雙方的法律意識。一方面,教育管理者要增強法律意識,要學法懂法,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能,自覺養成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進行管理,懂得尊重和保護在校學生的個人權益,防止權力的肆意使用,避免對學生的侵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是依法管理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逐步實現管理意識向服務意識轉變,人性化管理,樹立“以學生為本”的觀念,充分尊重學生的自,設身處地得考慮學生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應有的保障。此外,還應該加強對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高校可以通過舉辦講座、設立選修課、開展法制教育實踐活動、鼓勵自學等方式來培養學生的平等觀念、權利意識和法治理念等法律意識,以此來達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2.實現內部管理制度規則化

建立和完善高校內部管理制度,可以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進入規范化、程序化的正確軌道。高校如果想形成權利法定、公開透明、德法統一的良好法制體系,就必須完善校內的管理制度。高校在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時,遵循合理性、合法性、正當程序,嚴格依照我國法律、公開透明、體現人性化的服務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圍,清理原有規章制度中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并將學生的權益和高校本身放在平等的高度,接受監督。有序的規章制度可以使高校有序的發展,維持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圍,使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落到實處。

3.堅持德育和法治相結合

中國自古以來就進行“道德教育”,因此德育不僅僅是黨和國家培養祖國接班人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所有法律的基礎。如果一個人具備了較高的道德素質,那么他也就更容易提高法律意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要利用有效的教育形式,潛移默化地讓學生更好地接受法律知識,更好地培養法律意識、政治和道德品質,并且擁有更好的心理素質。可以說,德育和法治這兩方面是一個整體,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以忽視。高校思想政治管理者只有將德育和法治緊密相結合,才能保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完善大學生權益救濟機制

1.高校協調申訴救濟機制

根據我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所有高校應當建立學生權益申訴機構。通過此機構來處理學生與高校之間發生的權益糾紛,如違規、違紀處分、開除學籍處分申訴等。學生權益申訴機構不僅體現了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同時也體現了大學生與高校兩個主體關系之間的平等與尊重。高校協調申訴機構一定程度解決了高校與學生之間利益糾紛,同時也保障了校園的和諧與穩定。但針對這種救濟制度,仍存在很多問題使得其不能更好的發揮應有的救濟功能,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確保高校協調申訴機構的獨立性。裁判者的獨立是實現公平裁決的前提。要切實發揮申訴處理機構的權益救濟職能,就應當保證其獨立性,即其運行不受高校干預、也并非校內咨詢機構,否則大學生想通過校內申訴機制來維權將很難實現。

其次,要確保申訴機構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性和中立性。其委員會成員在人員分配上應保持足夠中立,即保證成員中學生和老師所占的比例相當,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水平和崗前培訓。在這方面,我國可借鑒臺灣地區高校的做法,出臺具體的法規來進行細致約束。

最后,要賦予協調申訴機構絕對的權力。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校規中都肯定“申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只有少數高校在下達“開除學籍”、“勸退”等嚴重處分時采取學生申訴期間停止執行,但其余處分依舊實行“申訴不停止執行”原則。高校對大學生做出的任何處分都或多或少影響到大學生以后的深造或就業。為能更好地保障學生的權益不受侵害,各大高等院校應當賦予申訴處理機構足夠的權力,使其最大程度保障學生的權益免受侵害。

2.及時修改學校規章制度救濟方式

高校針對國家有關規定或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學校規章制度,表面上看對權益受到侵害的大學生不能起到及時的救濟,但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行為規范起著與足輕重的作用,對今后的廣大學生有著積極的救濟意義。高校規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進步的體現,是最大程度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理想目標。

3.司法救濟機制

“司法救濟作為公民權利受到侵犯進行救濟的最后渠道,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2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對大學生維權同樣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法院應當受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案件,并給與公開、公平、公正的判決。

參考文獻

[1]馮曉卡.法制視野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湖北工業大學,2011.

篇5

1.高校教育管理權利定性模糊,主體地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問題,是處理和解決高等教育管理各類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由于我國法制發展起步較晚,教育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之中,教育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我國教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的不明和混亂。同時,高等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明顯與當前教育體制改革,國辦教育向社會化教育體制轉變,政府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方針政策相背離。也正是這種混亂和模糊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界限不清,給教育管理帶來困難。

2.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缺失

沒有保障的權利就是無權利。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明顯缺失注定了公民對受教育權利享有的不充分性。首先,《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第四項規定:“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處分行為的不可訴性,實際上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司法保護權利。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教育管理爭議申訴適用的法律規定。此外,申訴受理機關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由其作為申訴裁決機關有悖于裁決的公正性,是嚴重違背法治公正的。

3.高校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失范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守則、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失范和其中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可以制定教學管理和學生行為管理的實施細則,但《教育法》及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對高等學校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權限、程序、備案檢查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敞開了大門。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了受教育者不可能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產生質疑。同時,時間上的時效延續,又使這些規范成為教育管理不可辯駁的管理依據。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法制化水平的提高,高等學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必然沖突就成為教育管理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1.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應該明確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性質,完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法律性質的規定存在模糊,教育管理者責任的確認存在因難,這是當前困擾教育法治的重要制約因素。在當前的情勢下,實際上就是要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行政授權、教育民事權利能力和自成一類特殊法律權利中做出選擇。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徹底從國辦教育體制下的教育管理制度中解放出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必須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自身行為也必須合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尊重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因此,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一種符合時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

2.教育行為的法制化

首先,在對學生行為的評價上,應堅持以法律的評價為主。如果以道德這樣一個易流動的概念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往往失之偏頗。其次,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和剝奪。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因此,要健全高等教育管理救濟法律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責任制度。首先要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維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貫徹司法最終的法治原則。其次要在健全申訴等非訴訟救濟法律制度的同時,結合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性質,確定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司法救濟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制度,完善教育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3.教育制度的法制化

深入貫徹教育體制改革精神,落實高等學校法人地位,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管理,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先、程序公正、比例合理的法治原則,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設:第一,要建立高等學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制度,確保學校管理依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要在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健全高等學校教育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確保國撥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第三,要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把督導和評估的結果作為國家對學校進行撥款投資的重要依據,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同等法律地位,以適應WTO對我國教育發展的要求。

4.教育管理中法律素質的培養

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需要一個良性的學習型社會作為平臺。提高國民素質,也不僅僅是一項政策性的需要,更成為當前構建和諧型社會的迫切需要。公民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用法律手段調節的領域越來越廣泛,要求這些這些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要提升學生和學校的法律素養,宜采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方式。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只有從思想和行為兩個維度進行朔造,當代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才能得到切實提高。再次,應該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僅僅了解書本上的法律知識還不夠,需要給成人教育對象進行一些實際應用能力方面的培養。分析綜合能力。要逐漸掌握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和綜合,才能做出一個適當的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規范的判斷。最后,還需要培養邏輯推理能力。人們在思維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規則,否則,其結論會是錯誤的。法律條文的運用須以正確的判斷為前提,特別是當案件撲朔迷離,難辨真偽時,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5.正確處理法與政策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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