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4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法律與人性的思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植物人;生育權;女性權益;胎兒利益
中圖分類號:R-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08-0199-02
作者簡介:陳倩倩,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2016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學)。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以來,由于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導致的植物人數量逐漸增多,植物人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引起了社會上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也許我們都知道,植物人主要是因為腦部受到傷害從而喪失了意識活動,但是仍然有呼吸和心跳的患者[1],在醫學上是一種特殊的生命存在形式。如果婚姻中女方成為了植物人,而其又懷有身孕,腹中的胎兒應該怎么處理?應該由誰決定應該怎么做?考慮到植物人自身的特殊性,目前理論上對于植物人胎兒以不出生為原則,但是在實踐中的做法卻各有不同。如何解決植物人生育權的問題,更好的保護植物人切身利益,尤其是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植物人,成為本文的研究目的。對于植物人生育問題,我認為應當賦予女性植物人生育優先決定權,給予女性更多的尊重。
二、生育權的內涵及原則
(一)生育權的含義
對于生育權,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婚姻法》中有所表述。本文采用了遼寧紫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鄭衛東的觀點:生育權是指自然人與生俱來的一項基本權利,依法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種資格或自由。[2]生育權概念的表述可能各有不同,但是就目前來看基本上對生育權的內涵達成一致看法,即所有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
(二)生育權的性質[3]
以往談到生育問題,想到的就是生育是為了傳宗接代。到了今天而言,生育行為不僅僅是為了傳宗接代,而是具有了個人利益性。
生育權是基本人權,是人得以為人的基本人權,是一種自主決定權,是人類生命的延續。生育權是一種自由權,每個人都享有生育子女的自由以及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我們每個人都有權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及個數或者是決定在某個年齡階段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權是人格權,正如德國學者拉倫次所說“人格權是一種受尊重權,通過人格權所保護的東西就是人本身的生存。”[4]生育權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權利,就生育的自然特征來說,生育和婚姻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任何人都享有生育權,不論性別亦不論婚否。把生育權界定為基本人格權,能夠更好的保障生育權權益的實現。
(三)女性生育權優先原則
女性生育權優先原則是指在女性懷孕后,就生育或是墮胎的最終決定權應該優先由女性享有。[5]女性在整個生育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既是生育行為的主要承擔者,又是身體痛苦的主要承受者,其對生育的付出遠遠超過男性,由此我認為女性應該優先享有生育的決定權。另外女性的繁衍生育是社會繁榮進步的延續,所以更應該通過給予女性優先的生育權從而達到保障女性權利的目的。懷孕的植物人女性承擔著比正常女性更大的痛苦,腹中的胎兒是她最大的期盼,理應給予植物人女性優先的生育決定權,這是對植物人特殊的人情關懷,也能夠體現出對弱勢群體的照顧。
三、植物人的生育權利
(一)植物人生育的倫理爭議
對于植物人生育問題,我是持肯定態度。如果植物人的身體狀況能夠保證腹中的胎兒存活及出生不受太大的影響,個人還是支持植物人生育。國內外都有這樣的病例,在植物人母親完全失去知覺和意識的情況下,生出來的寶寶依然正常健康。例如美國的蘇珊案件[6]。這樣的行為引發了人們的熱議,一種觀點認為:女性不是生育機器,讓植物人母親生育子女,這是一種不負責任又很殘忍的做法,可以說丈夫是自私的,雖然孩子出生了,但是并不能保證在沒有母愛的環境下孩子能健康成長。因此,很多人持反對意見。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孩子是母親生命的延續,作為母親不管自己變成了什么樣子,總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夠順利出生。[7]我個人比較支持后一種觀點,孩子是母親的希望,母親期待自己孩子的出生成長,對于有意識的植物人母親來說,孩子的出生是對她最大的安慰。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現在的獨生子女家庭很多,一方成為植物人,受到傷害的是兩方的家庭。如果懷孕女性成為植物人,可能會面臨生育甚至離婚的問題,而此時最痛苦的可能是女方父母,如果選擇生育孩子,是對植物人父母最好的安慰。另外,從胎兒利益保護角度來看。涉及胎兒利益的,應當將胎兒視為法律上的民事主體,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植物人母親是由于外力作用下受到了傷害,此時胎兒在母體中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此時胎兒出生后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提出侵害賠償。從這個角度看,也應當支持植物人女子出生。胎兒具有生命權,我們也應當尊重,不能輕易選擇墮胎等方式結束胎兒的生命。
(二)植物人生育的立法缺失
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對植物人的生育權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們對于植物人生育問題在立法上的缺失。現實情況下,植物人的生育糾紛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婚后懷孕,二是未婚先孕,一方成為植物人后關于胎兒出生問題的爭議,這個問題相對來說更為復雜。植物人生育權與胎兒生命權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應該參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將植物人生育問題納入立法層面。
(三)植物人生育的原則
對于生育問題通常會涉及三方利益,胎兒的利益,胎兒父親的利益以及胎兒母親的利益。一句傳宗接代涉及的不僅僅是出生的問題,還關系到撫養、繼承等關系問題。如果有充分的醫學保證同時胎兒父母雙方同意胎兒出生,這是最好的結局。考慮到植物人的自身及家庭,對于生育問題一般不會那么容易解決。前面已經談到生育權是一種人格權,當夫妻雙方對于生育權問題不能達成共識時,法律也不能要求甚至強迫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我認為,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合意,我們應從保護弱勢方女性的權益出發,遵從女性生育權優先原則,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以妻子意愿優先為原則。因此,賦予植物人女性生育權優先決定權,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法律公平公正。
四、總結
西蒙·波伏娃說:“婦女只有在工作中才能最大程度地縮小與男性的差距,也只有工作才能讓她們真正地自由。”[8]中國對女性的要求是要與男性共同支撐整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女性的生育繁衍后代是社會繁榮進步的重要延續。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應該對女性的生育權賦予更多的尊重與體貼,當然這對于植物人女性同樣適用。基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狀態,法律應立足于保護當事人最大利益,維護植物人自主決定權。對于女性植物人生育問題上,我們應該給予女性更好的保護,賦予其生育決定權。
[參考文獻]
[1]邢坤,申雨.論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補正[J].法制與社會,2015.6(下).
[2]鄭衛東.生育權沖突,妻子意愿優先[J].當代工人,2014.
[3]王麗娟.生育權的權利屬性及其侵權認定[J].2016.1(下).
[4][德]卡爾·拉倫次.德國民法通論[M].王曉曄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2.
[5]趙娜.關于生育權的法律思考[J].法制園地,2016.09(上).
[6]蘇珊案件.
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迅猛發展,社會對旅游從業人員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同時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也明顯提高,尤其是越來越重視旅行社一線人員的工作能力。這就要求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在教學中進一步加強對本專業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作為教學的重點,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就能體驗工作時的真切感受,能夠運用所學到的知識和方法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從而掌握其專業技能,提高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素質。因此,本人認為在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教學工作中開展并廣泛應用任務式教學法,可以在提高教學質量的同時,為社會、為國家培養出更多旅游企業歡迎的人才。
一、任務式教學法的基本理論
任務式教學法是指教師跟據教學內容的需要,結合學生學習的實際情況,給每節課制定出切合實際的教學任務,讓學生通過學習和實踐,來完成教師預定的教學任務。任務式教學法是一種學科性比較強的教學方法。此教學法多用于強調實際操作方面內容的教學,其核心在于任務的確定和學生在完成任務過程中的實際表現,這種方法體現了教師主導、學生主體的教學指導思想,有利于建立教師與學生交互式的教學關系和師生間的情感共鳴。
二、任務式教學法對提升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教學效果的重要意義
2010年開始實施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對“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的闡述有這樣一段話:“注重學思結合。倡導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幫助學生學會學習。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營造獨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創新的良好環境。”任務式教學法就是以這樣的思想為指導,以啟發和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為目標來開展教學,其對于提高學生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的學習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任務式教學法主張學生以積極的心態和高漲的熱情參與到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的教學過程中,以設定任務的方式吸引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為完成相應的任務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積極去詢問、去探索、去發現,去研究任務帶來的樂趣和內容,在這個完整的學習過程中獲得創造性的體會和感受。
(二)有利于挖掘學生的學習潛能,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
創新主體必須具備思維敏捷、反應迅速、富于直覺、較強的應變能力和適應性等特征。任務式教學中的創造性任務不僅需要學生了解任務內容、參與任務活動,而且需要好奇心、求知欲、獨立性、批判性、堅韌性等非認知心理因素的投入,需要知、情、意等多種因素共同發揮作用。任務式教學強調發現式學習,強調充分發揮學生自主探究的能動性,使學生在“任務”中學習,在“主動”中發展,在“合作”中增智,在“探究”中創新。因此,培養創新能力的最佳方式是讓學生參與到對所學內容的探究、發現和實踐過程中。將任務式教學法應用于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可以使學生在提前擬定的情景中擺脫外界束縛,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并解決問題,從而在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同時,不斷開闊其視野,增強其聯想能力和發散思維的能力,幫助學生形成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和創造的習慣。
(三)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在第三產業迅猛發展的今天,旅游行業要想進一步發展就需要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旅游管理專業學生素質的生成不僅需要知識、經驗、能力,而且需要情感、態度、志趣乃至信念,需要認知系統的參與和非認知系統的投入。但知識本身并不等同于素質,知識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通過復雜的心理系統才能對人的素質的生成產生影響。任務式教學法重視非認知能力的參與,對知識的學習不只停留在知識的習得、認知能力的發展上,還將蘊涵于知識中的情感、精神納入自身的內心深處,融合在自身的情感態度之中,使知識成為自身素質的一部分。在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的教學中運用任務式教學法可以給學生提供運用專業知識的空間,使學生在一定程度上進入到旅行社現實經營與管理和實際問題處理的環境之中,縮短了學校與社會、理論與實踐、教學與吸收、學習與運用之間的距離,融知識傳授、能力培養、素質提高為一體,對提高學生素質和實踐能力,培養適應知識經濟時代需要的復合型、應用型、開放型的高素質旅游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中任務式教學法的實施
首先,啟發思維,引導學生通過溝通、交流、協作提出并解決問題。
同其他課程的教學相比,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的理論教學更加強調系統完整的動態過程。在教學過程中要求學生在教師指導下由表層感知逐步向深層的體味感悟以及更深層次的個性創造不斷發展,既是一個需要學生智力參與的過程,也是學生的情感態度、合作態度共同參與的有意義的學習過程。學生在教學情境中體驗真切的感受,在輕松的氛圍里掌握理論知識,實現了增強學生學習興趣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雙重效果。但如果教學復歸于傳統的講授,則學生剛剛形成的積極體驗傾向便會逐漸消失,甚至對教學產生失望情緒。而且,如果在情境體驗與感悟之后,不因勢利導地引領學生對知識進行深入的分析和品味,學生的體驗就只能停留在淺層表象上,所得必然有限,甚至有誤。因此,應通過啟發思維的方式,促進學生互動交往和情感態度的投入,恰當教學方法的運用和合作精神的養成,是任務式教學的中心環節。其次,設定情境現場,使學生在實踐中掌握理論知識。
(一)創設情境
使學生的學習能在與現實情況基本一致或相類似的情境中發生。需要創設與當前學習主題相關的、盡可能真實的學習情境,引導學生帶著真實的"任務"進入學習情境,使學生的學習效果直觀而形象。生動直觀的形象能有效地激發學生的聯想能力,喚起學生原有認知結構中有關的知識、經驗及表象,從而使學生利用有關知識與經驗去"同化"或"順應"所學的新知識,發展新能力。
(二)確定任務
在創設的情境下,選擇與當前學習主題密切相關的真實性事件或問題作為學習的中心內容,讓學生面臨一個需要立即去解決的現實問題,這個問題也就是學生要完成的任務。
任務的完成能夠使學生更主動、更廣泛地激活原有知識和經驗,來理解、分析并解決當前問題,在任務的完成過程中,為學生所學新舊知識的銜接、拓展提供了理想的平臺,通過完成任務來建構知識體系,正是任務式教學法追求的理想效果。
(三)自主研究、協作學習
在任務式教學過程中,不是由教師直接告訴學生應當如何去解決面臨的問題,而是由教師向學生提供完成該任務的指導思想,如需要搜集哪一類資料、從何處獲取有關的信息等,強調發揮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團結協作精神。倡導學生之間的討論和交流,通過不同觀點的交換,補充、修正每個學生對當前任務的行動指南,最終實現完善其任務計劃的目的。
(四)效果評價
對學習效果的評價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方面是對學生是否完成當前任務的過程和結果的評價,即所學知識的體系建構的評價,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對學生自主研究及協作學習能力的評價。
學生在經過對旅行社經營和管理等課程內容相關情境的親身體驗和分析評價后,對再現場景反應的知識形成自己特有的認識。但是這種認識也許是膚淺的、沒有條理的。教師應將這些認識和體會加以歸納總結,或讓學生進行進一步自評與互評,然后由教師概括總結出指導實踐的一般規律,進而指導學生對知識的整合運用,引導學生完成知識體系的構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
四、結論
任務式教學法最根本的特點就是“以任務為主線、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改變了以往“教師講,學生聽”,以教定學的被動教學模式,創造了以學定教、學生主動參與、自主協作、探索創新的新型學習模式。通過實踐發現任務式教學法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自主學習及與他人協作的能力。
任務式教學法以靈活的教學方法與手段,促進學生主動思考,激發了學生潛能,提升了教學效果。這正是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中應用任務式教學法的主要目的。正是基于這種方法的應用,課堂教學才真正成為實施素質教育,全面高效培養復合型、開放型、應用型人才的主渠道。旅行社經營與管理課程可以在任務式教學理論的指導下,結合本課程的特點與要求,對教學環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組織等環節進行調整,在更大的范圍內推進教學改革,實現專業人才的培養
一、 “轉變”準則
現代的社會是“職業生存”的社會,除了極少數食利者,每個人成年以后都得辛勤工作幾十年,成為以工作為核心的“職業人”。 “職業人”最大的希望是能在一個持續發展盈利的單位不斷積累經驗、穩定提升收益。但要創造“永續發展”的工作平臺,員工就得很快轉變為“以執業發展為導向的職業人”。
同其他的經營實體一樣,律師事務所的員工來自四面八方,經歷各異:有從學校才畢業的,有換過很多工作單位的;有經歷輝煌的,也有帶著創業傷痕的。學校才畢業的員工要將“學生思路”轉化為“工作思路”,積極實踐,盡快使自己“社會化”,融入律師事務所;有過工作經歷的員工要盡快忘掉舊習慣,形成新加盟的律師事務所需要的新思維和新習慣,這些都叫“轉變”。只有消除各種思維和行為習慣方面的差異,律師事務所的每個員工才能同心同德,共同創造全新的律師事務所文化,打造永續發展的品牌。
要完成“轉變”,員工就必須把自己的原有的生活重心轉化為以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工作為中心,在每天的工作中理解和實踐本律師事務所的目標準則和執業理念。
“轉變”的核心問題是時間管理,理和律師事務所提倡員工每天從工作八小時外擠出一小時,從雙休日擠出半天時間用于“轉變”:用于適應律師事務所的思路,思考律所的文化,融合同事關系,提升執業能力。任何律所都不歡迎“居家男人(女人)”,這樣的人每天都從工作時間內擠出一兩個小時考慮居家問題,考慮裝修房屋、娛樂休閑和家庭生活問題;一下班就急急忙忙地去實現這些“設計”:投入個人生活的小圈子、轉商場、泡吧廳、訪朋友。一句話,他們的生活是以“家庭為中心”,而不是以“職業為中心”,他們在“職業社會”不會有所成就。
二、“定位”準則
這一原則可以總結成十六個字:反復調整、發揮所長、找準定位、穩健發展。
1、反復調整
理和律師事務所提倡“輪崗制”,改變了傳統用人的“純靜態模式”。因為是一個新創立的律師事務所,所以員工也是優化過的資源新組合。在新經濟變動不居的大環境中,理和律師事務所發現,律所必須發復調整自己的定位,每個員工也得反復調整自己的定位。在調整過程中,律所的領導根據每個人的專長不斷調整工作崗位,每個員工也不斷自我調整。這是良性發展的矛盾解決過程,員工學會了主動,不再僵化地被動應對。每個人都開始主動適應,在動靜組合中盡快尋找最適合自己的工作定位。
2、發揮所長
人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理和律師所的原則是“舍短用長”。“長”的定義是特殊技能,是能迅速應用在工作中的特長,不能與本職工作結合的只能是“愛好”,不是“長”。“長”的幅度是“一丁點”,只要能比競爭者強一丁點,那就是自己的“長”。“理和”要積累員工的 “眾長”,“積小勝為大勝”,最后在律所之間的競爭中高出對手“一大截”(head and shouders above)。這就要求員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斷發現自己的“長”,并在工作中積極應用和發展自己的“長”。
3、找準定位
理和律師事務所實行一定范圍內的“輪崗制”,目的就是提高每個員工個人的全方位的工作技能,使律所的崗位職責制更加扎實和豐滿。律所會在輪崗中發現每個員工的長項;每個員工也要積極配合,主動發現和表現自己的長項,并在工作中不斷學習創新,逐步定位。
4、穩健進步
“定位”后的下一步就是在既定的崗位上穩定發展。 “穩健發展”是律所向國際大型律師事務所進軍的指導原則,“穩健進步”則是律所對員工的相應要求。每個律師都要有長遠目標,在定位清楚后逐步提高自己的執業能力,實現穩定基礎上的“穩健進步”。
三、“發展”準則
律所要發展壯大,每個員工也要發展成長。員工的“發展”原則總結為:立志發展、學習創新、目標明確、協同進步。
1、立志發展
“人無志不立”,每個律師事務所成員要積極有為、奮發向上。律所都不歡迎“享樂主義者”,也不希望自己的員工發展成只會被動評價和消極選擇卻沒有創新能力的經典“小資”。
2、“學習創新”
對個人而言,發展的準確含義是“學習創新”。在這里,“學習”的內容是“技能”,而不是“知識”。律師事務所不是法學院,律師也不是研究生,所以每個員工都應該積極工作,在工作中鍛煉執業技能,在每個細節上追求完美和卓越。
“創新”指的是“業務創新”,以“能夠贏得經濟利益”為目標,只有為律所和個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創新才是“發展原則”指導下的創新,此外不叫創新,叫“流行”。
創新的基礎是“崗位創新”,在每個業務環節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以案卷整理工作為例,它是律師創新業務的一個重要的工作平臺,每個律所都有自己的經驗,國內和國際也大異其趣,到底什么樣的案卷整理方法才能既符合律師工作的職業特色又能滿足中國當事人的需求呢?經過多年實踐,理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出了“四分法”,將每個案卷分成四大部分:相關法律匯編、涉案事實、律師工作記錄、律師工作結果,這就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和創新。
律師的學習創新首先體現在執業能力方面,其次是人生態度。每個律師都要不斷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和人生態度,產生新的世界觀和行為規則,再不斷重復新的行為規則,形成新習慣,然后用新習慣創造新命運。學習創新的具體方法是就近取則,向身邊優秀的律師學習,向行業內的精英人物學習。
3、目標明確
定位明確才能目標明確,只有近期工作“定位”清楚,成為“大律師”的目標才不是空中樓閣。在美國,“大律師”的成長包括五個階段:實習生(trainee,指沒有拿到律師資格證書的員工)、實習律師(paralegal)、執業律師(associate)、合伙人(partner)、大律師。在每個階段,員工都會受到不同的職業定位培訓,所以美國的律師都能認清發展目標,快速成長。律所的每個成員目標清楚,工作效率才能轉化為利潤率,個人和單位才能同步發展。
4、協同進步
個人發展要與律所的發展同步,不能跟上隊伍的員工只能被淘汰。在失敗的企業中,個人與單位發展不同步的情形大量存在;成功企業的領導與員工則都能“與時俱進”,跟上企業的發展步伐。
中國的律師行業是一個業務非常集中的“準壟斷”行業,巨額標的法律業務越來越集中在少數巨型律師事務所手里。律所只有快速發展,才能找到適合自己成長的空間,同時為優秀人才提供理想的發展平臺。律所的每一個員工都要快速成長,在“只有偏執狂才能生存”的環境中跟上律所發展的步伐。
根據社會契約論,為了組建政治共同體的人們,或者如霍布斯說的為了走出“自然狀態”的人們———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人性之間的沖突太過強烈,自愿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力有條件的讓渡———即同意抑制一部分的人性,交給一個可以稱之為“國家”的機構,而國家擁有這些權力之后就是要設計一定的制度,讓共同體里的成員們合理的人性得以保護和發展,避免過分的人性沖突而導致的惡性競爭。所以說法對人性有雙重作用,法對人性的主要作用是抑制過度的競爭實現人性的和諧和協同,從而維系政治共同體的存在,促進其發展。
1.法對人性的意義。①解放人性。現代社會之前,人性總是被束縛和壓抑的,而正是法治社會的建立,才使得人被發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所以法對人性的第一要義在于解放人性。憲法保障了基本人權,民法實現了個體的意思自治,權利的意識不斷增強。②遏制人性的過分擴張。法也對人性的擴張設定了界線,對個體人性的進行適當抑制。這些抑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人在一定界限內發揮自己的人性,行使權利;二是要已合乎法律與道德的方式行使權利;三是行使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若違反了,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③協調人性的法治。以人性為基石和價值指引著法治的發展與進步。人性是本源,法治的生成依賴人性的支撐,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協調人性的發展。以法治的方式協調人們間的各種關系和糾紛,協調群體內部人性競爭引發的沖突。
2.設置法律制度適當制約人性。①公法上。一方面,在憲法層面對基本人權予以保護,保障人之為人的自由和平等,民主政治也是尊重人性的理念與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過刑法等嚴厲懲治犯罪,對人性的過分張揚予以抑制,保護了人的安全與社會的秩序。在行政法上,一方面,政府依照公權力管理社會,協調人性之間的沖突;另一方面,人民也要警惕政治中的人性主要體現在人性的強、群、樂過分擴張。②私法上。以民法為代表的私法是以個人本位為主的法律,所以民法的第一要義就是解放和尊重人性。幾乎每一項民法制度的確立都有人性痕跡,民法讓每一個人真正成了獨立、平等、自由和自主的;也為人性的持續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物質保障;還規定了“群”的基本形式及其內外部關系;并對人性之延續作了周密的制度安排。③第三法域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補救民法在解放人性中的不足,克服民法失靈、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經濟法,特別是人性經濟法既使得人性精神得到傳承與彰顯,更是將人性解放之路引向了深入。
二、人性與經濟法
1.人性經濟法之價值。根據胡光志教授的觀點,人性經濟法之價值有六方面內容。其一,人性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價值取向,彌補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的不足;其二,人性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避免個人本位的危害;其三,人性經濟法以市場安全為目標,減輕個人安全目標之負效應;其四,人性經濟法以人類共同發展觀為依歸,克服個性發展觀的局限;其五,人性經濟法以國家權力干預為手段,補救私法自治之不及;其六,人性經濟法以制約政府失靈為己任,開拓國家體系內人性制衡的新領域。
2.人性經濟法下經濟法體系之重構。認真分析了經濟法與人性的聯系后,胡光志教授對經濟法的結構進行了重構,他認為經濟法應該包括:生存保障法、人性平衡法、人性發展法和控制國家干預法四大部分。①生存保障法。從上文對人性分析可知,“生”是人性之本,沒有人性則其他一切都沒有存在意義了。市場經濟下,必然會出現優勝劣汰,貧富分化。而且當市場有其固有缺陷,比如競爭不充分,信息不對稱等的時,有些弱者是因為先天的不平等的存在,而導致其出生于并一直處在弱勢的地位。所以在人性經濟法之下,必然要保證這政治共同體內的成員享有基本溫飽的權利。按照胡教授的觀點,生存保障法大體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貧困防范與救濟法;二是減災、防災和災難救助法。②人性平衡法。生存保障這只是人之為人的最低層次,這遠遠是不夠的,人性經濟法的要求當然也不僅僅止步于此。所以為了促進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就需要人性平衡法來保障。人性平衡法包括兩方面內容貧富調節法和強弱平衡法。③人性發展法。生存與發展的權利都是人的基本權利,人性經濟法在保障人的生存權的同時,當然也不能忽略對人發展的保護,而且為了政治共同體成員的經濟、社會等其他更高權利而努力,也是人民組建國家的應有之義。所以人性經濟法當然也注重人性的總體發展,這方面內容具體包括經濟自由保障法、經濟發展促進法、經濟安全保障法和可持續發展法。④控制國家干預法。國家的干預權有著天然的擴張傾向,所以對政府的限制不單單是國家的要求,也是人性經濟法的要求。而且由于干預者與預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為了避免面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風險,人性經濟法要有控制國家干預的內容。對干預者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對干預者堅持權力制約原則和賦予預者救濟和監督權來實現,這些規范分散于上述各子部門法中。
三、關于人性經濟法的思考
前文主要就胡光志教授開創的人性經濟法進行知識性的梳理,以及從中引發的筆者的思考,接下來筆者將結合胡光志教授的研究以及筆者原有的知識,試提出筆者眼中的人性經濟法。
1.中國人特有性格下人性經濟法應注重保護的內容。胡光志教授關于人性表征歸納為生、性、群、強、樂和理是全人類的共同特征,但筆者思考,作為四大文明古國中文化未曾斷裂的中國人,其在人性上有一些獨特之處,所以在這之下人性經濟法應有注重保護的內容。①中國人與“生”。李隆基先生曾歸納說,中國人是以“身體化”方式的存在,其他心智、感情等的發揮也都以“身體化”為主導。“身體化”的最主要內容就是“搵食”和“安身”。所以中國的食文化博大精深,也十分注重保護身體,這也是中國人還處在“口腔期”的表現。這就要求人性經濟法在“生”上面,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由于中國擁有13億的龐大人口,所以解決溫飽問題也是維穩的重點。故人性經濟法中生存保障法的構建與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貧困防范與救濟法方面,就我國目前現狀而言,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第一,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法還沒有出臺,只有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法規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而且還存在城市農村的二元分化。所以接下來,應該分步驟、分階段構建進行,并逐步統籌城鄉二元體制,建立完善的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并且以立法形式確立國家責任理念。第二,最低工資法。我國也未有單獨立法,只是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的程序和應當參考的因素。這些文件不僅缺乏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科學合理機制,而且具體規定上還有沖突。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特別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應當盡快出臺最低工資法。第三,減災防災和災難救助法。對于這方面我國的立法上還是存在很大的空白,汶川地震的發生,為我們敲響警鐘,如何應對天災,并減少其帶來的損害,就是減災、防災和災難救助法所要應對的問題。②中國人與“群”。中國傳統中的中國人,特別看重“群”公式化的“二人”關系,例如父子、夫婦等。對“群”的看重就容易導致結黨營私,而且傳統文化下的中國人傾向在自己的“團體”內部信奉相親相愛這樣的處事原則,但是出了團體之后就是無所顧忌地所為。特別在經濟自由保障法上,除了鼓勵追求自身的自由外,在市場行為中,也應當要注重對一些“團體”對其他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不正當競爭或者不合法的壟斷行為達到其目的。目前我國雖已經出臺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但修法之需要迫在眉睫,特別是反不正當經濟法,不僅缺乏一般性條款,而且與反壟斷法有沖突之處。而且二者在具體執行上都有執行不力的尷尬,另外,二者在立法技術上也有很大的完善的空間。
關鍵詞:法;人性;善;惡
中圖分類號:B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4-0047-02
一、人性與法的產生
法是人類社會固有的行為規范,是人類為了共同的生存和生產秩序針對人性逐漸制定的行為準則,它隨著人們對其本性的認識的不斷深化而不斷完善,換句話說,法根源于人的本性。
(一)人的自然本性與社會屬性的統一是法孕育的土壤
人性,即人之為人的本質屬性,是自然本性與社會屬性的統一。首先,人的自然本性是人性的發端,它表現為人的各種本能的感望和需要,人類只有在維持生存的基礎上,才可以現實的展開和豐富著人性的要素,而在現實世界中,可以滿足人持續生存的資源和發展的機會是相對有限的,而人類對欲望滿足的追求是無止境的,馬克思就曾斷言:“人以其語言的無限性和廣泛性區別于其他一切動物。”[1]資源的稀缺,機會的難得加之欲望的無止境使得人們在爭奪時難免會發生沖突,打破相對穩定的自然狀態,要解決這些沖突就必然要求建立平等公正的秩序,來規范和引導人的行為,以實現并維持生活的安定有序。其次,人的社會屬性是人性的核心,具有社會性的人必然歸屬于某個特定的社會關系集團,而代表一定群體利益的各種社會關系集團之間總是或多或少的存在著各種形式的沖突,尤其是在階級社會里,各集團間的矛盾最為激烈,要解決這種沖突僅僅依靠道德調整的力量是蒼白無力的,唯有訴諸強制性的法律,才能維持各集團間利益的相對平衡,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行。最后,自然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也存在著沖突,社會屬性制約著人的自然本性,而自然本性又總是試圖超越這種限制,從而給合乎人類社會本性的有序的社會生活帶來威脅,要消除這種威脅,人們就必須控制不合理的自然欲望,不斷地修正自己的行為,逐漸走向約定與合作,倫理秩序和法治秩序便由此產生。可以說,法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以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沖突為基點進行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調節和疏導。
(二)人性善惡兩極的并存是法產生的根基
法無疑是人所創造的東西,是人的內在本質的對象化,它實現、確證著人的本質,是人自身的特性的反應。縱觀整個人類歷史中有關人性善惡的學說,可以歸結為以下四種:性善、性惡、有善有惡、本無善惡,這四種觀點作為對人性的形上意義的不同判斷,并無優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善惡觀念的影響下所做的制度安排和實踐卻判然有別。事實上,無論是作為整體的人類還是單獨的個人,其人性都是有善有惡的,人性的善惡并不是截然二分,一成不變的,它取決于一定的時空條件和一定的“量”或“度”,處于人性兩極的善惡僅僅一線之隔,二者是統一的。哈特就曾說過,“如果人不是惡魔的話,人也并不是天使,他們是處于這個極端之間的中間者,這一事實使得相互克制的制度既有必要又有可能”[2]。法的產生正是基于人性之中善惡的兩極并存。人惡的本性,是法產生的前提,為法的產生提供了必要性,“人類之所以建立國家和法律,完全出于人性趨利避害的要求”[3],法的存在源于人性自私自利的惡的方面,是為了防止欲望和利益實現行為的社會侵害性而設置的;人善的本性是法產生的動力,為法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善作為理性的最終價值,是連接人的自然性與社會性的中介,它可以控制、約束人的某些本能的沖動,規制和調控人自身利益平衡能力的失度的缺陷,通過建立并遵守規范實現合作,從而使法的產生成為可能。
二、人性與法的發展
法的發展是遵循一定的規律,趨于不斷進步的運動狀態和過程,它包含法的創設、實施、監督等諸多環節,法的發展同物質生活條件,物質性生產關系等社會客體方面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同時也同人性、人的本質等社會主體方面密切相關。人性作為法的對象和基礎,貫穿其每個發展環節,它既是法的主體,也是法的目的。“我們所適用的全部法律,或是關于人的法律,或是關于物的法律,或是關于訴訟的法律。首先要考察人,因為如果不了解作為法律對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4]。因此要以一種人的視角去研究法的發展,既要看到人性對于法的發展的諸環節的影響,又要看到法對于人善惡本性的修復和自由本性的回歸。一方面,法發展的諸環節應以人自身為出發點,將其與人性結合起來,“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認知和假設的基礎上,法的存在與適用才有本質上的合理性”[5],否則,所立之法就會“不通人性”、“不近人情”,雖可強行,也只能取效于一時,不會有長久的生命力。另一方面,法諸環節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對人性的趨向進行導引,遏制人性趨惡,鼓勵人性向善,通過不斷地去惡揚善的改良,借以修復人性、完善人性,從而復歸人性自由的本質。由此可見,人性既是法的邏輯起點,又是法的最終目的,法的發展與人性密不可分。
三、人性與法的實踐
法的實踐具體表現在治國的方略或措施上,任何一種治國方略背后都必然隱藏著一定的人性預設,對人性的認識不同,所選擇的治國方略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發展類型也就不同。正如羅素所說,“自從人類能夠自由思考以來,他們的行動在許多重要方面都有賴于他們對于世界與人生的各種理論,關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惡的理論。”[6]中西方基于不同的人性預設,走上了截然不同的治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