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8 09:55: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初級會計稅法增值稅,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隨著2016年5月1日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增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地位更加舉足輕重,增值稅的合理核算及會計處理也將變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對企業和政府都至關重要。
關鍵詞:
增值稅;會計處理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弊端
1.違背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要求企業取得的各種財產物資,應以其購進或建造時發生的原始成本即實際成本入賬,并以此作為分攤和轉作費用成本的依據。然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要求,企業購進貨物、設備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存貨成本僅僅包括買價和采購費用,增值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中,因此,存貨成本僅僅反映了實際成本的一部分,導致成本被低估,與歷史成本原則不相符。
2.違背了可比性原則。第一,一般納稅人從不同企業購進貨物時,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進項稅額可抵扣,不計入成本,若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相應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稅額計入成本。第二,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改變用途,用于職工福利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等,需將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第三,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可抵扣進項稅額不計入成本,而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時,其進項稅額一律計入成本。
3.違背了配比原則。在實際核算中,銷項稅額是根據取得的收入得出的,而進項稅額則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得出,另外,當期所購原材料不一定在當期消耗,因此,現有的“財稅合一,價稅分離”模式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配比性原則。
4.稅負有失公平。在發生賒銷或者賒購的情況下,銷貨方在發出貨物,未收到貨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已發生,然而卻面臨著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此時,企業損失的不僅有銷售款,還包括了銷項稅額,這無疑加重了銷貨方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反,購貨方在為支付貨款和相關增值稅稅額的情況下,就可以憑票抵扣其進項稅額,明顯,在稅負上有失公平。另外,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情況下,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納稅主體和采用收付實現制的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因此,稅負不同。
二、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改進建議
一方面,從會計角度講,增值稅符合費用要素的基本確認標準,增值稅稅負是企業的一項經濟利益流出。另一方面,增值稅雖然是一種流轉稅,然而受眾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增值稅稅負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完全轉嫁,因此,本文考慮將增值稅費用化,建立“財稅分離,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既滿足了歷史成本原則,又滿足了可比及配比原則,下面將從科目設置及基本賬務處理兩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
1.科目設置
1.1“增值稅費用”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的費用,借方登記企業本期取得收入并實際收到貨款時計算得出的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按照本期跟收入相配比的銷售成本所確認的進項稅額,表示增值稅費用的減少,期末余額表示本期增值稅費用,期末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該賬戶期末沒有余額。
1.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該科目下分設“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銷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明細科目,借方登記本期購進發生的進項稅額和已交的稅金,貸方登記本期根據收入確認的銷項稅額,期末余額表示企業應交或者多交的稅額,期末,將其借貸方分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1.3“遞延增值稅”科目。該科目下分設“進項稅”、“銷項稅”、“已抵扣進項稅”和“進項稅轉出”、“銷項稅轉出”二級科目,“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貸方登記購進時發生的進項稅,“遞延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借方登記本期根據配比原則確認的可抵扣進項稅,“遞延增值稅銷項稅”借方登記本期發生的銷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借方登記本期不可抵扣進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銷項稅轉出”貸方登記因壞賬轉出的銷項稅額。期末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2.基本賬務處理
2.1企業購進原材料、貨物或者設備等,均按價稅和計價計入成本,借記“原材料”、“工程物資”、“固定資產”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按照發生的進行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進項稅”科目。
2.2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及服務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含稅銷售額確認收入,借記“銀行賬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此時分三種情況分別確認其增值稅費用。①貨款在發出貨物時即受到,即借記“銀行存款”時,按照計算得出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②銷售款在發出貨物時,未收到貨款,即借記“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等時,按照計算的銷項稅額,借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到全部銷售款時,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③銷售款未全部收回,確認發生壞賬時,根據收回的銷售款,其相應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科目,差額即壞賬所確認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轉出)”科目,貸記“遞延增值稅銷項稅轉出”。因此,所確認的增值稅費用為企業銷售收入收回的銷售款所對應的的銷項稅額,避免了企業因發生壞賬損失所承擔的銷項稅給企業造成的稅收負擔。
2.3期末根據收入結轉成本時,將原計入“遞延增值稅進項稅”科目可抵扣的進項稅,借記“遞延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貸記“增值稅費用”科目。“增值稅費用”科目余額即企業本期應負擔的增值稅費用。
2.4不能抵扣或者發生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時,按照相應的進項稅額,“遞延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5年末,將“增值稅費用”科目,結轉至“本年利潤”科目,最終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
參考文獻:
[1]郭昌榮.增值稅費用化的會計處理方法[J].財會月刊:綜合版(中),2010(12):55-57.
[2]蓋地,梁虎.轉型后的增值稅費用化會計處理方法探討[J].經濟與管理研究,2011(2):123-128.
[3]藍李娜.探討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設計與改進[J].財經界,2012(22):265-265.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該處理方法是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發生當期全部確認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這種處理方法的缺陷主要在于:一是“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被虛增,導致會計信息失真。《企業會計準則第l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4)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而大部分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會為企業帶來真實的經濟利益流入,如果將它們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將使“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賬戶虛增,就會造成單位內部消耗得越多,收入反而越多的局面。這就違反了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的信息質量要求,而且誤導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沒有真正理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的含義。目前持有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筆者認為,此條款的目的在于規定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對視同銷售貨物應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所得稅,并非規定以上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應確認收入。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全部不作為銷售處理 該處理方法對稅法上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都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在發生當期均按成本結轉,按計稅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處理方法的缺陷主要在于:對某些視同銷售行為,如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或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等行為,筆者認為在實質上滿足收入確認條件,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如對這些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則會虛減當期收入,也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三)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分為確認收入和不確認收入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即需要確認銷售收入、 然后根據銷貨成本與銷售收入配比的原則結轉銷貨成本; 第二種情況,即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 (二)方法的不足, 符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但問題是目前的政策沒有對八種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區分, 在工作中, 無法明確哪些行為應確認收入。
二、八種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分析
(一)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有兩種方式:視同買斷和收手續費。視同買斷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委托方在交付產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向委托方開出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1)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成本價)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協議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計價)
(3)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成本價)
貸:發出商品(成本價)
收取手續費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受托方應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1)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成本價)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2)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協議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計價)
(3)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成本價)
貸:發出商品(成本價)
(4)支付手續費時: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二)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也要看委托代銷的方式是視同買斷還是收手續費。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會計分錄為:
(1)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協議價)
貸:代銷商品款(協議價)
(2)實現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實際售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際售價計價)
(3)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協議價)
貸:受托代銷商品(協議價)
借:代銷上款款(協議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協議價計稅)
貸:應付賬款
在收手續費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按收取的手續費,作為勞務收入確認入賬,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三)設立機構銷售 設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銷售, 設在同一縣(市)機構除外。 本來在會計上屬于企業內部貨物轉移, 不應確認收入,但由于兩個機構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屬于兩個納稅主體, 因此筆者認為貨物發出方應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
(四)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包括: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勞務。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主要是指貨物用于增值稅應稅產品以外的項目,主要是用于應稅營業稅的項目,如在建工程。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應屬于企業的內部消耗,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滿足銷售確認條件。筆者認為應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會計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工程物資等(按成本計價)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計價)
(五)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中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按照此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確認銷售收入。但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利與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完全等同。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利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一般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但將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則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所以,筆者認為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屬于兩種不同的情況,應分別對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同用于非應稅項目一樣,貨物仍在企業內部轉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義,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計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計價)
而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屬于會計上的用于支付非貨幣性職工薪酬,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表現為一項資產償還一項負債,也是一種經濟利益流入。這種行為符合收入的定義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應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計稅價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成本計價)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計價)
(六)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對于企業的這種行為作如下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但筆者認為企業將貨物對外投資,使企業獲得另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表現為一項資產換取另一種資產,也是一種經濟利益流入。從各方面看,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以支付現金、非現金資產等其他方式(非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比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加以確定。”而《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所以,筆者認為這類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上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公允價值計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成本計價)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計價
(七)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企業將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是企業的日常活動,表現為企業負責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因此,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公允價值計算)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成本計價)
貸:庫存商品(按成本計價
(八)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生了轉移,但企業不僅沒有取得資產或抵償債務,反而發生了一筆費用,沒有經濟利益如。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按成本計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
綜上所述,在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筆者認為應確認銷售收入的有: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個人福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不應確認收入的有: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集體福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銷售不視同銷售,而應該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得抵扣進項稅。但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視同銷售,按市價計算銷項稅額,同時可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這兩種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極易發生混淆,筆者認為有必要做出比較分析。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關鍵詞:增值稅;財稅分離;價稅合一
我國增值稅現行核算辦法采取財稅合一的核算模式,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以稅法規定為主導。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實行間接扣除法中的購進扣稅法,以納稅人在納稅期間的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出應稅商品和勞務的應納稅額,然后扣除按照稅法規定購進貨物和勞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其余額作為向稅務機關應交的稅額。這樣簡便易算,但不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獲取準確的會計信息。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的不合理之處
1.企業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違背了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
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遵循配比原則,會計對象所取得的收入應與為取得該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相匹配。根據我國目前增值稅核算模式,在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商品或原材料時,進項稅額的確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以購貨成本為基礎計算進項稅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銷項稅額以銷售額為基礎計算而來。企業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消耗在當期已銷產品的成本中,這就造成了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不匹配。
2.歪曲了收入、成本等會計要素的定義,不能正確反映成本和費用
在交易市場上,商品的價格高低受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影響,這也影響了稅負的轉嫁程度。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都不能有效的將全部增值稅轉嫁給消費者。增值稅應該費用化,形成價格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會計處理方法是,購進貨物時,將其買價和各項采購費用(如: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不包括增值稅的相關稅費)計入了存貨的成本,會計賬面上所反映的存貨成本只是其實際成本的一部分。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稅勞務時,收入是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而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貨物的價款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其他稅費。而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在確認收入時僅將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確認為收入,把增值稅銷項稅額從銷售收入中直接剔除。
3.報表列示方面不準確
增值稅的業務核算,確認,計量對企業的財務報告有很大的影響,對于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來說,具有重要性,因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信息應該清晰反映在報表中。目前企業增值稅在資產負債表‘應交稅費’項目反映,此項目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城建稅等,無法準確單獨反映增值稅的相關信息。在利潤表中,利潤額的計算沒有包含增值稅,這樣就使財務報表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在一定期間內的經營成果。
二、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構想
1.構建財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體系
從我國當前情況來看,對于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之間的矛盾,需要構建財稅分離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此體系的構建可以借鑒我國之前進行的所得稅會計改革。在這種體系下,對發生增值稅業務嚴格按照會計的原則和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準確的會計信息。同時對于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進行相應的調整。
2.建立統一的“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
在“財稅分離”的模式下,建立“價稅合一”的核算體系。該體系構建模式如下:保留原有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該科目借方貸方核算內容保持不變。增加設立“遞延增值稅款”一級科目。該賬戶核算值稅會計暫時性增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借方登記會計銷售額小于稅法銷售額產生的銷售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貸方登記購買貨物按照稅法可抵扣進項稅額和按照權責發生制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期末余額為企業待抵扣的增值稅或多交的增值稅,反映增值稅暫時性差異的形成和轉回。增加設立“增值稅費用”一級科目。該賬戶核算企業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借方發生額為銷售收入所對應的銷項稅,貸方發生額為銷售成本所對應的進項稅金額,金額是已銷產品對應的進項稅,余額即為本期增值稅費用。期末,將該賬戶的余額隨同其他損益類科目一起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余額即為零。
3.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精簡增值稅優惠措施
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首先要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加快完成“營改增”的進程;其次要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對一些臨時性的優惠減免措施要盡快取消;最后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增值稅準則,專門制定出一項適合我國增值是會計核算的具體會計準則,并落實和實施。
參考文獻:
[1]郭妍,應永勝.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J].會計之友,2009(08).
[2]嚴永煥.我國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J].知識經濟,2014(16).
一、關于企業自營建造中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稅法依據
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生產機械、運輸工具等生產所必須的設備,還包括土地附著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稱為用于生產的可動固定資產,后者則是用于生產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我國頒布了《增值稅暫行條例》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后,又于2008年頒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這些有關增值稅的法律都對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計算做出了規定。首先,增值稅一定要有專用的發票或者其他專用憑證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只代表用于生產的動產固定資產,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產的不動產固定資產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稅。最后,對消費型增值稅的收取只對一般納稅人起作用,一般來說,即使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資產支付,那么增值稅的額度依然需要計入到固定資產的價值當中去。所有這些關于增值稅的規定都為企業自營建設中固定資產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與準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需要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免產生錯誤。
二、企業購買所需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在進行自建時需要購買建設所需的物資,一般的形式都是企業購買之后,各單位來領取。這些購買的物資的實際成本應該進行核算,核算的項目主要包括物資的買價、運送物資的費用、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等,這些項目會成為核算稅收的依據,一般詳細登記在“工程物資”中借方這一欄,而對這一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主要分為三種情況,那么具體的處理方式也就有三種。第一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設中,這些物資都是用于生產需用的動產,而且明細非常清晰。根據稅法的規定,用于生產的動產固定資產允許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銷售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也是增值稅增收的項目之一。因此,所購的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不應該計在工程所需的物質成本之內。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全部用于工程建設,這些物資都是都用于生產需用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明細非常清晰。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自建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銷售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并不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因此,所購的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應該計在工程所需的物質成本之內。第三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沒有明確是動產固定資產還是不動產固定資產,分類比較模糊。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做的就是對物資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認證。在建設過程中,若領用的物資是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則按照第一種情況來處理;若領用的物資是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則按照第二種情況來處理。
三、領取企業內部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內部物資就是指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正好這些產品又可以用于企業自營建設。這種物資并不是獨立的,所有權沒有脫離企業,因此在進行會計學的核算時,這些物資不應該做銷售處理,自然也就不能確認其收入。關于這種物資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一般分兩種情況來看,也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第一種情況就是企業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要用到的動產固定資產,明細清晰。這種業務并不在增值稅稅法規定的銷售范圍之內,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但是有時候也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稅收憑證,但是這一項目的所有抵扣聯與記賬聯都需要在企業當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將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在建項目”科目中,而對“庫存物資”進行貸記。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要用到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一定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在進行稅務申報之時,需要按該產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根據增值稅稅法規定,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用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產品在增值稅的銷售范圍之內。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要將企業內部被領用的自產產品的實際成本與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在“在建項目”科目中,而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進行貸記。
四、施工完畢后剩余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在施工完畢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沒有使用或者使用后還有剩余的物資,針對這些物資的處理方法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售出剩余物資,剩余物資售出后,產品的凈損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記載在營業外收入之內;如果產品的凈損益屬于損失,那么需要記載在營業外支出之內,一邊計算企業所得稅。關于企業銷售剩余物資手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憑證,需要分兩種情形來看。第一種就是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之上,那么需要開具發票作為憑證。第二種就是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之上,需要考慮兩個問題,即購買物資之時并沒有做增值稅相關進項稅額的認證抵扣與增值稅的稅負是否公平。一般來說,這種剩余物資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也可不進行申報。第二種情況就是將剩余物資重新利用,轉化為生產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來使用。如果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之上,由于在購買之時已經進行了增值稅的認證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將它轉出來,直接將其記錄在剩余物資中的“原材料”賬目中即可。如果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之上,根據增值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稅法上不允許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此時可以進行稅務抵扣。但是在實際的會計處理中,這一項工作非常復雜,容易產生錯誤,因此,不建議抵扣原進項稅額,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資的賬面余額記錄在“原材料”賬目中即可。
五、結語
運輸費用是企業為實現商品運輸而支付的有關費用,是購銷活動中經常發生的一種費用。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原材料購入、產品銷售過程中都可能發生運費,有的需計算銷項稅額,有的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性質不同的運輸費用對于增值稅額的計算有著不同的影響。本文將結合實例就運輸費用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進行分析探討。
一、 運輸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其與銷項稅額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進項稅額作為可抵扣的部分,對于納稅人實際納稅多少產生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按稅法規定,購進或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的運輸費用,按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納稅人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必須有合法運費發票;三是運輸企業的貨票抬頭方進行抵扣;四是運費金額是指運輸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五是購銷免稅貨物(購進免稅農產品除外)支付的運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下面通過實例來說明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核算。
例1、假設A企業是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外購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00元,稅款1700元,材料已入庫,同時支付運輸企業的運輸費800元,(貨票上注明運費600元,保險費60元,裝卸費120元,建設基金20元)款項已全部支付。
解析:運輸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費費用、建設基金才可以計算進項稅額,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700+(600+20)×7%=1743.4元,原材料的采購成本=10000+800-(600+20)×7%=10756.6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10756.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43.4
貸:銀行存款12500
例2、A企業2011年12月6日從農民手中購入農產品一批用于生產,在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專用收購憑證上注明價款20000元,支付運費500元。
解析: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入免稅農產品,稅法規定準予按買價 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對于涉及到的運輸費用,因為購入農產品允許抵扣進項稅,所以其運費同樣也可以計算扣稅。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20000×13%+500×7%=2635元,農產品采購成本=20000×(1-13%)+500×(1-7%)=17865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178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635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20500
例3、A企業2011年12月10日銷售產品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00000元,注明稅款17000元,款項已收。同時負責送貨,支付運費10000元,并取得合法運費發票。
解析:企業銷售產品支付運費,取得合法運費發票,同樣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本例中,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元,支付運費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00×7%=7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借:銷售費用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00
貸:銀行存款10000
通過以上實例可以看出,納稅人支付的運輸費用,無論是采購過程或是銷售過程中發生,都準予按運費結算單據所列運費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而對于購進或銷售免稅貨物(購進免稅農產品除外)所發生的運費,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二、 運輸費用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
銷項稅額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計算的依據是不含稅的銷售額,即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向對方收取運輸費用屬于價外費用,是計稅依據的組成部分。稅法規定價外費用視為含稅收入,需進行價稅分解后再計稅。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計稅:
A、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是開具給購買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下面通過實例來說明運輸費用的銷項稅額的核算。
例1、A企業2011年12月15日銷售產品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00元,稅款3400元,同時開出轉賬支票一張,代墊運費1000元,計24400元。貨款尚未收到。
解析:納稅人銷售貨物時支付了運費,但屬于代墊,不屬于價外費用,無需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2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銀行存款1000
例2、A企業2011年12月20日銷售產品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000元,稅款3400元,同時負責送貨,并向對方收取運費1000元,計24400元。款項尚未收到。
解析:納稅人在銷售產品的同時,收取的運費為價外費用,需價稅分解后,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額=3400+1000/(1+17%)×17%=3545.3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2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854.7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45.30
例3、A企業2011年12月25日銷售產品一批,為低稅率13%的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20000元,稅款2600元,同時負責送貨,并向對方收取運費1000元,計23600元。款項尚未收到。
解析:本例和例2基本類似,不同之處在于銷售的產品適用低稅率13%。銷項稅額=2600+1000/(1+13%)×13%=2715.04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2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884.9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715.04
通過以上實例,可以總結出納稅人收取的運費,作為價外費用,需進行價稅分解后計算銷項稅額,而且適用稅率為所運輸貨物所適用的稅率。
三、 購入貨物發生毀損時運輸費用的核算
企業購入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已經抵扣,需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1、A企業2011年12月30日盤點時,發現一批9月份從農民手中購入的大麥因管理不善毀損,賬面成本9558元(含運費558元)。
解析:材料因管理不善毀損屬于非正常損失,由于該批材料之前已抵扣了進項稅額,所以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而賬面成本中除了材料的買價,還包括運費(即原始運費的93%),所以在計算進項稅轉出時材料的購買價格和分攤到采購成本中的運費應分開計算,并且分攤的93%的運費還原成原始運費再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數。
材料購買價格的進項稅轉出數=(9558-558)×13%=1170元;分攤運費的進項稅轉出數=558/(1-7%)×7%=42元;該批非正常損失材料的進項稅轉出數為1212元(1170+42)。
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10770
貸:原材料955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212
參考文獻:
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稅法〔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