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09:34: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農業生產經營體系,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家庭農場 法律主體 家庭合伙 職業農民 資本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家庭農場,作為一個從歐美借鑒過來的概念,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主體之一,家庭農場與原有 “細碎化”家庭經營模式相比,在經營規模、生產方式、市場適應性、抗風險能力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勢,鼓勵和扶持家庭農場的發展就成為我國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政策選項之一。文章結合一些地方關于家庭農場的規章制度,來探討家庭農場主體的相關法律問題。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的性質之辯
我國現有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從現有的一些地方法規的規定看,可以把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歸為兩類:一是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形式。二是非法人類主體。這類主體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
家庭農場法律主體性質辨析。同樣是家庭農場,卻允許農戶家庭在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之間自由選擇組織形式,嚴重背離了法律對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的內在要求。應當說,我國現有的地方法規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是混亂不清、定性不準的。家庭農場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主體,在理論上必須予以明確。正確定性,是保障家庭農場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需要,事關家庭農場在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承擔這一根本問題,影響著家庭農場債權人債權的切身利益。
我國一些地方之所以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的定位混亂、不準確,究其根源,在于沒有認真區分農場與家庭農場兩個概念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歐美,根據法律屬性的不同,農場分為公司類農場、合伙類和家庭經營類農場三種組織形式。農場是一個上位概念,家庭農場是一個下位概念。農場僅僅是經營范圍的體現,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才真正代表著主體的法律屬性。我們如果忽視公司、合伙與家庭經營在治理機構、經營決策、出資、債務承擔等方面的差異,想當然地、人為地允許家庭農場可以選擇性地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同性質的主體,不僅有失科學,也會在實踐中產生諸多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將危及家庭農場的健康發展,可謂“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將家庭農場定性為家庭合伙類主體。
作為最古老的合伙形式,家庭合伙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生產力不甚發達的年代,家庭往往是重要的生產單位,承載著物質資料的再生產重任。家庭成員基于共同的目的,相互協作,通過對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共同生產,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具備典型的合伙特征。即使在社會生產高度發達的今天,家庭合伙依然發揮著拾遺補缺的重要功能。與其他形態的合伙不同,對家庭合伙進行調整,往往需要把合伙法、婚姻家庭法、物權法中的有關規定,尤其需要把關于家庭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規定結合起來。而家庭農場,就具備了家庭合伙的基本特征。
第一,家庭農場內部成員之間有著共同的生活目的,他們之間雖然沒有簽署合伙協議,但他們之間卻基于緊密的親屬法上的身份關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間具有強烈的信賴感,能夠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參加共同經營,又得以以同樣的方式分派盈利和虧損,起到“不是協議,勝似協議”的作用。
第二,家庭農場用于經營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財產。在共有財產的支配、利用和歸屬上,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如果發生糾紛,就需要以家庭財產制度中的共同財產制度和物權制度中關于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家庭成員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上的家庭農場事務執行人,往往是這個家庭中被登記為戶主的家庭成員或這個家庭中被公認為能力最強的家庭成員。因此,家庭農場具有明顯的“家族式”管理特征。
第四,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由于家庭農場是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收益也由家庭成員共同分享。同理,在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上,就需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這實質上是要求家庭農場成員對家庭農場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市場準入: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問題
家庭農場是新型的農業生產主體。什么樣的“人”可以創辦家庭農場,實質上是一個市場準入問題。許多地方如重慶、山東、襄陽等地實行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把家庭農場經營者限定為農村居民。這種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資格要求,不管其出發點如何,已經極大地限制了非農村居民的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農村居民的資格要求具有極強的“身份”色彩,不利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后, 市場競爭加劇, 小農式的農業生產帶來的經營風險進一步放大, 農業生產難以給農民帶來穩定的收入保障”①。現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許多地方對家庭農場主身份上的資格要求,與現代農業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帶有傳統二元制戶籍制度的消極烙印。
應當看到,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未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演進是大勢所趨。從職業農民的身份屬性和流動性看,職業農民的職業與身份之間沒有的必然的聯系。勞動力是否愿意進入農業領域,不是取決身份,而是取決于市場,是勞動力在社會化大生產內在動力的驅動下,依據社會分工自然流動的結果。因此,我國未來職業農民群體,一部分是由現有傳統農民轉化而成,另一部分就是從現有的擁有“城里人”身份的城鎮居民轉化而來。進出自由應當是未來職業農民的根本性特征。現有的地方法規在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上的限定,不利于其他產業部門的勞動者向農業部門的流轉,不利于農業生產經營者向“職業農民”轉化,妨礙著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與形成。
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對于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培育、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城鎮化的發展,必然需要把大量的原有農村人口從第一產業轉移到第二、三產業。但怎么轉移,但依然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力留在第一產業。但從市場規律的角度看,進入第一產業的勞動力不一定非要是原有的農村人口,原有的城鎮居民也可自愿進入第一產業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因此,未來我國職業農民群體的形成路徑應當是多樣的。具體路徑見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圖(圖一所示)。
圖1:我國職業農民群體培育與形成路徑
就現階段而言,在發展家庭農場的過程中,如果放寬對家庭農場主身份資格要求,允許有能力、有意愿、懂經營、會管理的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生產,成為職業農民,對于推動我國農業現代化具有積極意義和推動作用。例如,由以色列工貿部及Maagad企業和福建省農科院共同合作的“中以示范農場”國際合作項目中,“農場總投資8000萬元,是中國首個成套引進以色列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國際合作項目。”②
鼓勵和允許城鎮人口進入第一產業創辦家庭農場,實質是引入社會資本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對于緩解農業生產資金緊缺、提升農業結構和集約話水平有著重要作用。唯一需要管控的,是防止商業資本的逐利性對農業的潛在威脅,保證社會資本真正用于農業生產而不是變相圈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打著“招商引資”旗號鼓勵資本下鄉,迫使農民流轉土地的跟風趨勢。
家庭農場的資產
家庭農場的資產,是家庭農場用于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家庭農場的資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場主的出資,即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二是家庭農場成立后所借債務,即借入資本。二者之和構成家庭農場的投資總額。
家庭農場的注冊資本。從商法的角度,家庭農場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技術等。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庭農場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只能是出資人自己通過承包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能以通過租賃等其他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因為注冊資本屬于出資人的自有資本。而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人僅僅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承包權,不符合自有資本的含義。
依照一般法理,商事主體的出資一般需要量化為具體的金額,這就涉及到對家庭農場出資人出資的資產評估問題。目前,從各地的相關規定看,對資產是否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規定不一,大都采取模糊方式處理的方法。如《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規定:“家庭農場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舉辦的,其出資采用自行申報制;其他組織形式舉辦的,應符合其登記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衢州市家庭農場注冊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的,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交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申請材料”。
《江蘇省工商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意見》則規定:“家庭農場申請工商登記,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其選擇的市場主體類型工商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這其中雖未明示說明要求農場主進行資產評估,但結合其他商事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理解,實質上還是有此要求的。
各地之所以這樣含糊處理,原因有二:第一,對家庭農場主體性質定位錯誤所致;第二,目前,還缺乏一套有效的對涉農資產進行評估的機制和體制。而這一點,恰恰是我們的政府部門今后應當著力解決的問題。因為這將直接影響到家庭農場成立后的融資擔保問題。
家庭農場的借入資本。家庭農場借入的資本,主要是通過租賃等方式流轉過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農場主對這類資本,只能享有使用、經營和收益的權能而無處分的能力,包括把這類通過抵押的方式用來融資。由于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和風險性,需要在實踐中充分保護農場主的利益,讓其能夠安心經營。
其一,應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收回投資的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通常以新建附屬設施或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的形態存在。保證投資人收回投資,實質上是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在土地上放心投資。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日本民法典關于地上權制度的相關內容,完善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筆者建議,對于為改良地力而投入的有益費用,立法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于新建附屬設施,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取回權的同時,適當照顧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的利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權,以避免重復建設。對于不能夠取回的,應當在賦予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買取請求權,強制性地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讓方以時價購買,以避免因為拆除帶來的財富浪費。
其二,應當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以優先權來穩定土地流轉產生的土體利用關系。在各地出臺的關于家庭農場的注冊管理辦法中,大都要求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如《襄陽市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注冊辦法(試行)》、《山東省家庭農場登記試行辦法》等要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有些地方規定要求的時間更長。但不管法定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是多長,總有期限屆滿之時。家庭農場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屆滿后,如何保證家庭農場經營的穩定性,就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因此,從穩定土地利用關系的現實需要出發,筆者建議賦予家庭農場主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租或承包的權利。優先權,是指農場主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當合同規定的流轉期限屆滿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優先簽訂流轉合同的權利。把優先權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來,而不是簡單地交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通過流轉協議加以約定,是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把優先權納入其中,使其具有物權的特性。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般法理,將會對農場主提供更有效的保護,更有利于在土地上形成穩定的利用關系,解決農場主們普遍擔心的土地流轉期限過短的擔憂。
結語
家庭農場是適應現代農業生產要求的重要經營主體,大力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迫切需要。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將會極大地限制約束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作者均為廊坊師范學院社會科學教學部副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完善農業生產經營體系發展家庭農場若干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B14FX013)
【注釋】
①周艷華,彭玉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問題與對策”,《人民論壇》,2013年第11期,第94頁。
縣、鄉政府及產業化業務主管部門,要扎實地做好宣傳工作。不能讓中心村“承包”宣傳工作,要根據大盤棋、造大船乃至建艦母的理念來合理布局與安排,絕非隨心所欲地定位主導產業,既缺乏理論依據,又缺乏市場基礎。引導本區域內農業走上產業化的道路,不同的中心村適應農業產業化鏈條中哪些環節,應認真加以剖析,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每一個中心村就是一個“器官”,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強調協調一致。發展的根基要放在農業上,“非糧化”及“非農化”的農村產業現象,會逐步讓農民損失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而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根本要領是讓農民走上強身健體之路,走上現代農業的發展之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農民宣傳“什么是產業”、“什么是農業產業化”、“什么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是什么”等內容,如農村俗話中“千棵棕,萬棵桐,子子孫孫永不窮”、“大田去小壩,農業實行機械化”等,能有效地讓農民理解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
2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要規劃好、部署好
規劃是先導,投入是基礎,操作是關健,體制機制是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中心村規劃是美好鄉村建設的重點工作,是理清思路、設計發展路徑的基礎工作。因此,要從有利于農業新技術推廣與應用,有利于農業規模化、效益化、產業化的形成,有利于農產品深加工的發展,有利于土地的綜合利用,最終有利于在一定區域內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有效提升產品品質,完善品牌建設,帶領農民走向市場,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出發,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及水利建設條件,科學制定中心村產業發展方案。
3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要示范好、管理好
加強中心村產業化經營,必須建立標準化的示范基地,從基礎設施建設到田間作物管理,積累數據,科學種植,推廣有序。絕不能貪大求洋,過分地標新立異,一定要立足根本,挖掘傳統產業的發展基礎,在農民樂于接收,易于操作的生產方式上加以轉變。特別是已經定位“一村一品”的中心村,在經營項目上要更上一層樓,努力建立完整產業鏈,并適度延伸,生產規模化、市場化、營養化和品牌化的安全農產品,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在起步的示范基地,要加強對農產品質量的監測與控制,確保在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1-3]。
4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要對接好、服務好
國家鼓勵培育多種形式的經營主體,但就中心村而言,不可能所有類型的經營主體都要培育,無論是培育種養大戶、家庭農場還是發展合作社、建立龍頭企業生產基地等,都必須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產業發展階段、土地集中規模、產業形成基礎等方面來明確中心村對接的方向與培育的經營主體。同時為經營主體開展實質,為他們提供更加良好的發展空間和生存環境。對難以培育經營主體的中心村,要加強農業招商工作,與各大農業經營主體對接,發展基地農業。還可適度引導投資農業的工商企業進入中心村的產業經營中,帶動農戶以多種形式的合作方式,加強連接,從而帶動中心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4-6]。
5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要流轉好、流通好
農戶承包地的細碎化是制約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加強明晰產權、規范合同的土地流轉,是中心村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工作,是采取合同租賃、土地托管、土地入股、利潤返還等經營方式,還是以自然村為基礎或以中心村為基礎開展土地流轉,認真分析土地結構,勞動力結構,居民居住現狀與土地可整合的結構,要與中心村產業發展方向相結合,特別是利用現行的三農政策,有效地破解農村一戶多宅的現象,使農戶的老宅基地、現有空白地,在產業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這是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前置性工作。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過程中,農產品流通是一個系統工程,縣、鄉政府必須統籌安排,加強縣域農產品專業市場的規劃與建設,從根本上完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建設。中心村要與縣域規劃保持高度一致,無縫對接,通過各經營主體的聯結機制,加入或組建農產品物流協會,確保農產品安全有序流通。
掌上“可種地、可營銷、可追溯”小手機上有大農業
了解發現,第十二屆農交會信息化味道濃厚:會場不僅專設智慧農業展區,還同期舉行農業信息化高峰論壇、農業電子商務、農業云計算與大數據、農業物聯網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農業信息化相關論壇。
記者走訪了40個參展團的幾十家參展企業發現,攤主在給觀眾介紹產品之后,一般會同時塞給一份企業宣傳單:“請掃碼關注我們的微信號。”
用手機上網就可登錄這些企業網站,他們的業務可謂應有盡有、五花八門:托普智慧農業提供農業整體解決方案,上海左岸芯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左岸芯慧)發展農業物聯網,北京信城通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搭建從田間到餐桌的“放心菜”追溯系統……“江浙一帶的鐵皮石斛種植大戶給我們的反饋說,應用農業物聯網能實時調控作物生長環境,畝均能增效20%左右。”左岸芯慧銷售經理吳昊說。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說,今年6月份,我國共篩選出310項農業物聯網成果。在農業生產過程的精細管理方面,應用于大田種植、設施農業、果園生產、畜禽水產養殖作業,有效實現了生產過程的智能化控制和科學化管理,提高了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
“登錄我們網站就能了解我們的有機茶在各階段的監測、抽查情況,茶的質量有保障、可追溯。”廣西昭平縣故鄉茶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梁銘殷說,公司還開設了淘寶店和微信營銷,其產品已經從南國一隅遠銷上海等華東地區大超市。
農業部的統計顯示,2013年農產品電子商務交易額已超過500億元。另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農產品電商平臺已逾3000家,農產品網上交易量增長快速,銷售成本降低、便利便捷。
信息化“借腦開眼”提升農業統籌管理水平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在農交會上提出,對農業而言,信息化技術手段和數據收集、分析、共享,正日益有效指導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切實減少決策失誤,避免市場失靈,提升農業核心競爭力。
陳曉華說,目前,覆蓋部、省、地、縣的四級農業門戶網站群已經基本建成,涉農網站已達4萬多個。以12316三農服務熱線為紐帶,集語音、視頻、短彩信、網站等現代信息傳播方式于一體的12316三農信息服務體系初步形成,“已經成為農民和專家的直通線、農民和市場的中繼線、農民和政府的連心線。”
同時,依托金農工程一期項目,國家農業電子政務支撐平臺、國家農業數據中心已經初步建成,40余條部省協同信息采集渠道先后開通,一大批農業行政管理信息系統陸續上線運行,初步形成了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業務協同的農業信息資源采集體系和監測預警體系,農業行政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務能力不斷提升。
此外,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巡視員廣福德等專家介紹,通過農業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應用,我國利用衛星搭載高精度感知設備,獲取土壤、墑情、水文等精細農業資源信息,配合農業資源調度專家系統,提升了科學決策水平。利用傳感器感知技術、信息融合傳輸技術和互聯網技術,正逐步擴大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的生態環境自動監測,以及對農產品生產、流通、銷售過程的全程信息感知、傳輸、融合和處理,對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范圍和力度不斷提升。
北京市農業局信息中心主任王大山說,近年來,北京市建立了基于北斗衛星的農機智能調度平臺,農機精準作業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機手收入,加快了農作物搶收進度,促進了糧食“顆粒歸倉”。
信息化已成現代農業制高點
“信息化已成為現代農業的制高點。”陳曉華說,到2020年,農業信息化工作將實現信息化基礎設施基本完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取得突破、信息技術廣泛應用,更好地滿足現代農業發展需要。
關鍵詞:農業 集體經營 合作經營 企業經營 創新
中圖分類號:F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02(c)-0094-01
提出農業家庭聯產承包制,改變了時期的農業生產集體生產經營模式,這是我國對農村土地生產經營方式的一項重大改革,這項改革激發了農業生產的活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的改善了改善了農村生產面貌,提高了農民生活水平。35年過去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村經營方式創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這項改革同樣是為了激發農業生產的活力,為農業生產經營輸入新鮮血液,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
1 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創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近年隨著年輕一代農民走向城市,農村的種田人員愈發老齡化,農業生產經營早已經不是農村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來源,種田成了老人、閑人的工作,農業生產嚴重缺乏活力。只有通過創新生產經營方式,通過政策引導吸引家庭農場經營戶,龍頭企業等有知識技術,有資金支持,懂生產經營農業生產生力軍才能給農業生產帶來活力,加快農業生產現代化進程。
(2)隨著農村青壯勞動力外出,很多家庭農田無人耕種,土地閑置在有些地區很嚴重,在我國耕地嚴重不足的現狀下,耕地這樣閑置實在讓人痛心,只有通過創新生產經營方式,規范耕地流轉途徑和流轉方式,才能讓這些稀缺的耕地在種田大戶、種田能手手中發揮更大的生產效率。
(3)零星分散的家庭承包種植模式,對于科學種植、高效管理、機械化操作,資金投入、信息化應用等現代農業生產不相適應,并嚴重阻礙了我國現代農業的進程。只有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才能提高農業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4)新型城鎮化給了農業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一強有力的助推力。城鎮化解決了農民進城的居住保障,就業保障,從而就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這就解決了農業生產經營改革創新后農民的后顧之憂問題,降低了改革創新的風險。
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就是適應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客觀需要。
2 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創新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需要解決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2.1 土地集中連片問題
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必須要有大規模耕地作為基礎,如何規范家庭承包地自由流轉,保障農民土地使用權,保障農民獲取土地收益紅利,保障農業大戶,土地經營企業獲取大片土地經營權,這是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的先決條件。《決定》指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有關土地流轉政策給農村土地流轉指明了方向,也給農村基層組織提出了任務,即指導土地流轉工作,協調農民個體與經營大戶的合作聯系,確保土地流轉工作有序穩定進行,維護農民合法利益。浙江,江蘇等地建立的農村耕地流轉服務中心是一個很好的嘗試,在服務中心需要出租耕地的農民及需要承租耕地的用戶都可以在此進行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務中心可提供耕地位置,等級、面積、價錢等多種服務內容,他是農民個體和農業大戶和企業等進行耕地交易聯系紐帶,值得借鑒。
2.2 誰來種地,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
發展農業合作社需要當地的農業生產經營龍頭企業的帶動,像四川新希望集團公司組織發展的農業合作社就極大的促進當地的農業發展,農民企業共贏。聯想集團也進軍農產品生產經營,取得良好的經濟效果,浙江一對年輕夫婦辭去年薪20多萬的上海工作回家鄉發展葡萄種植業,這都與當地農業土地政策支持,農業補助資金支持,當地政府基層組織協調保護有很大關系。河北正定縣辛豐種植專業合作社,藁城市綠生蔬菜專業合作社發展都離不開一個有知識技能,懂生產經營,有組織領導能力的帶頭人。而這些有活力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需要國家農業優惠政策的扶持,需要良好的農業生產經營市場的培育。
2.3 資金問題
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經營,企業經營需要強有的資金支持,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緩慢與資金短缺有極大關系,多少年來我國的金融行業很不看好農業市場,農業信用合作社融資困難,農業發展資金匱乏,企業向農業融資更是少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給出了明確方向:即“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鼓勵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村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這些政策將有助于農業生產經營資金短缺問題的解決,同時《決定》還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些政策都將吸引金融資本進入農業。
3 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創新風險防控
有關農村我國一直有多種不同的論點,有土地私有化的,允許土地自由買賣,也有將農民土地生產經營權收歸集體統一經營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我國的農地制度可以歸結為三個階段,即改革前的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改革后是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經營權歸農民個人所有,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并行分置,即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民個體所有,但經營權可出讓給農業經營大戶,集體、企業。這與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深入發展相適應,工業化和城鎮化使大量農民轉移到非農產業和城鎮就業,雖然土地承包權歸農民個體,這對既扶持培育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又最大限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作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14-0277-02
近年來,商水縣積極推進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引導農民通過土地流轉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種植、規模化養殖、規范化管理、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讓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逐漸取代農民傳統產銷模式。以種、養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把分散弱小的農戶結為利益共同體,有效地提高了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增強了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促進了農民持續增收。為了進一步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充分激發農業生產的生機與潛力,通過實地調查、走訪座談,對商水縣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展狀況進行了調研。
1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基本情況
1.1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
商水縣轄21個鄉鎮,3個辦事處,耕地8.13萬hm2,2012年小麥種植面積8.00萬hm2。通過調查,目前全縣承包6.67 hm2以上土地的種糧大戶395戶,其中,6.67~19.93 hm2的種糧大戶316戶,20.00~33.27 hm2的種糧大戶72戶,33.33~66.60 hm2的種糧大戶4戶,66.67~133.27 hm2的種糧大戶2戶,133.33~333.27 hm2的種糧大戶1戶。最大的戶種植面積733.33 hm2。規模養殖大戶4 000戶,其中:出欄50~499頭(只)的生豬養殖大戶2 083戶;肉牛養殖大戶30戶;奶牛養殖大戶1戶;雞養殖大戶1 212戶;羊養殖大戶185戶。出欄500頭(只)以上的生豬養殖場318個;肉牛養殖場1個;雞養殖場157個;養羊場11個。最大的生豬養殖場養殖生豬12 000頭。
種、養專業大戶多以轉包和租賃的形式流轉土地,流轉面積3 066.67 hm2,占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經營情況以種植專業大戶為例,魏集鎮某農戶種植面積733.33 hm2,夏、秋2季種植小麥、大豆。種植成本:投入種子、農藥、肥料及生產服務性支出、土地流轉費用共計19 050元/hm2,總投入1 254萬元。經營收入:小麥平均產量7 500 kg/hm2,大豆平均產量2 250 kg/hm2,總產達7 150 t,按當年糧價計算,總收入1 980萬元,凈收益726萬元。
在養殖業方面,據2012年調查統計,每出欄1頭生豬(出欄體重按100 kg計)其飼料成本約1 200元,藥物及防疫費用約60元,人工費用50元,其他成本費用約50元,出售價平均按16元/kg計算,每頭豬純利潤為240元左右。每出欄1頭平均500 kg的育肥肉牛純利潤3 000元左右。每只蛋雞年純利潤為50元左右。每出欄1只育肥肉羊純利潤在300元左右。養殖業用地土地租賃費平均在1.8萬元/hm2左右。
1.2 農民專業合作社
截至2012年底,全縣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405個,其中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4個,市級示范社36個。社員總數41 890戶,社均122.8戶,輻射帶動農戶5萬余戶。注冊資金11.89億元,社均85萬元。從事糧食、蔬菜等種植業的專業合作社189家,占51.9%;從事養殖業的174家,占35.7%;從事農機等服務業的25家,占6.7%;從事漁業的4家,從事林業及其他行業13家。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以轉包、租賃的土地流轉形式,共流轉土地逾3 066.67 hm2,占全縣土地流轉總面積的20%。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章程制度、財務管理、利益分配等機制逐步完善,內部運行不斷規范。通過組織農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產生品牌效應,經營效果明顯,示范帶動能力日趨增強。2012年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總值6.29億元,社員人均總收入比其他農戶人均收入高20%以上。
1.3 龍頭企業
商水縣有重點縣級龍頭企業40家,國家級龍頭企業1家,省級龍頭企業1家,市級龍頭企業12家,輻射帶動農戶逾12萬戶,吸納就業人員近萬人,現已形成8.13萬hm2優質小麥生產基地,6萬hm2優質飼用玉米生產基地,形成年存欄3萬頭牛、80萬頭豬、2 400萬只雞的畜禽產品養殖基地,按照“龍頭企業+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基地+農戶”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模式。集群培育取得很大進展,商水縣已初步形成了兩大產業化集群:商水縣普愛飼料業集群,產值達25億元。商水縣金裕面業產業化集群,產值達12.65億元。
2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揮的作用
2.1 加快勞動力轉移,提高土地利用率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展,農民逐步流轉出土地經營權,使農民從土地里解放出來從事第二、三產業,加快了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了農村土地和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僅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同時也有效減少土地撂荒,提高土地利用率。
2.2 促進了農業生產標準化和農產品品牌化建設,提升農產品和食品安全水平
全縣目前有18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14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農民的品牌意識、市場競爭意識不斷增強,基本實現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種植、規范化管理、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
2.3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實現規模化種植,有效地解決了保護農民利益與土地適度集中的矛盾,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種植效益,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1]。
2.4 加快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進程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充分發揮帶領一家一戶進入市場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它對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價格,規范成員行為,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等發揮了強大的組織支撐效能。
2.5 拓寬農民增收渠道,提高農業經營效益
通過調查,加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戶,人均總收入高出其他農戶人均收入20%以上。未加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農戶,通過土地流轉,農民每年一般可得到1.5萬元/hm2左右的租金收入,和自己種植傳統作物的收入基本持平或稍高。同時,農民有了更多的就業機會,依靠打工增加收入。
3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存在的問題
3.1 土地流轉方面
大多數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農業生產要素獲得方面仍然受到約束,在土地方面,千家萬戶的分散生產與新型農業生產主體規模化生產依然存在矛盾,相當一部分農民根深蒂固的戀土情結,使他們還抱著“寧可拋荒不可失業”的思想,寧可粗放經營,也不愿意把土地流轉給他人耕種。流轉渠道、流轉程序、流轉檔案管理等機制不健全。縣、鄉土地流轉大廳還沒有完整的土地流轉信息庫,缺少連結土地流轉市場的紐帶和橋梁。縣、鄉、村3級土地流轉服務與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地流轉信息的搜集、整理、渠道不暢。使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難以和土地的轉出者有效對接[2]。
3.2 經營方面
農業生產周期較長,比較效益低,回報見效慢,缺乏有效抵押物,大部分專業大戶、合作社和龍頭企業想發展擴大規模,貸款融資也比較困難。雖然國家出臺了要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金融貸款扶持的政策,但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絕大多數銀行都不愿意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貸款業務,影響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的積極性。在技術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業主多是土生土長的農民,文化程度相對不高,他們掌握的知識和應用新技術不多,品牌意識、抗風險意識不強,擴大再生產資金能力有限。在營銷問題上,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不規范,發展活力不強,產品缺乏競爭力、吸引力、帶動力,銷售渠道窄。龍頭企業規模較小,實力較弱,創新能力不足,產品檔次低,附加值不高,同質化現象嚴重,市場競爭力不強[3]。
3.3 政策方面
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展缺乏相關政策扶持,難以做大做強。目前,我國的種糧直補、良種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農業補貼都是直接發放給農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國家在土地、資金、項目、稅費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具體操作中很多政策難以落實。就項目而言,國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農項目向農民合作組織傾斜,但事實上很多項目根本不以合作組織為申報主體。
4 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政策措施
4.1 支持土地流轉
2010年5月,商水縣出臺了《商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提出了要加強流轉服務體系建設,規范流轉程序明確要求。縣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農村土地流轉專項資金,用于鼓勵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為迅速推進該縣土地流轉工作注入了強勁動力。由于起步較晚,目前縣、鄉、村3級流轉服務體系尚不健全,2010年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已經建立,各鄉鎮依托便民服務大廳相繼設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村級基本沒有土地流轉服務站。
4.2 加大資金扶持力度
重點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農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33.33 hm2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流轉土地用于建立農業生產基地的,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標準:種植大宗農產品的以33.33 hm2為起點,每增加6.67 hm2,財政獎勵資金增加10 000元,發展高效農業的以13.33 hm2為起點,每增加6.67 hm2,財政獎勵資金增加10 000元。該項資金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農業補貼,具體補貼給誰,大多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戶自行合同約定。
4.3 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接支農項目
近些年來,商水縣相關部門積極地推動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展,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作為支農項目的主體,把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現代農業生產發展等支農項目,優先讓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與申報和實施。
4.4 支持提高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人員經營管理
每年利用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雨露計劃”等各類培訓資源,不斷加大對專業大戶、合作組織經營者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水平。2012年,僅通過“陽光工程”,培訓種、養專業大戶、合作組織經營者等各類人才3 000多人。
5 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
各級財政應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牧場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貼息、補助、獎勵等形式,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組織興建生產服務設施、建設原料生產基地、擴大生產規模、推進技術改造升級、建立科技研發機構等。對獲得馳名商標、名牌農產品、“三品一標”認證的給予獎勵。整合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發展等支農項目資金,優先扶持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讓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組織參與申報和實施。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組織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和風險保障機制[4-5]。要繼續加大對農業基礎性、平臺性設施等的公共投入和財政扶持的力度。
6 參考文獻
[1] 巫寅婷,鐘日強,方勇.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蓬勃發展[N].韶關日報,2013-04-03(A9).
[2] 裴一雅.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展方向與創新路徑[J].經濟師,2007(11):18,101.
[3] 朱啟臻,趙楊昕.新型農業生產經營體系構建的基礎[J].中國農業信息,2013(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