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5 11:24:0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的重點,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分業監管;綜合化經營;監管協調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10-0003-05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This paper conducts an analysis of the comprehensiveness trend of the present financial operation system in China by apply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 demand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ory institu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path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the reform and the coordination of regula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lemented.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situation, and drawing on the advanced countries’ experience, the paper has made the following conclusive remarks: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clarify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dination, and economize cost and increase efficiency by sharing information and providing mutual servi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which the functions of the PBC and the thre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re stipulated specifically; the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nsult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committee should be set up so as to perform higher-leveled integrity and coordination functions.
Key words: segmentation-oriented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ness operation; regulation coordination
一、引言
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組成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構成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隨著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國內金融業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漸朝綜合化經營模式發展,主要表現為兩個層次:一是銀行、證券和保險三業之間的業務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團。這使現有監管體制中隱藏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分業監管、機構監管提出了挑戰。那么我國的金融監管是應該轉化為混業監管、功能監管模式,還是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協調?如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對交易費用的定義為:交易費用是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包括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所要付出的費用,事前準備合同和事后監督及強制合同執行的費用。交易費用的存在取決于三個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機會主義以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的存在導致制度的產生,制度的運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其關系可以用下圖來解釋。
在圖中,生產費用曲線的彈性大于交易費用曲線的彈性,制度的出現一定會使專業化程度的每一步提高所節約的生產費用,大于或等于由此引起的交易費用的提高,即在兩條曲線的交點A的右側。A點就是制度出現的轉折點。
在交易費用大于零時,制度安排不僅對分配有影響,而且對資源配置及其對產出的構成有影響。因為在某些制度安排下會產生較高的交易費用,從而使有效益的結果不能出現。制度的基本作用之一是減少信息成本和不確定性,把阻礙合作的因素減到最少,即降低交易費用。所以交易費用及信息成本的高低是檢驗制度運行效率的基本標準。
制度變遷是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的,也就是說信息的不完全或者稀缺帶來信息成本。我國目前金融業采取分業監管模式,在監管過程中由于存在信息收集、識別和處理等方面的高成本,金融監管部門不可能掌握金融機構的所有真實信息。而信息不對稱程度與金融監管效率是負相關的,信息越不對稱,監管效率會越差。同時,分業監管體制本身又會使監管主體之間產生新的信息不對稱。所以加強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使得信息能夠及時地在金融監管機構間相互流通共享,就可以改善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況,達到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的目的。
同時,金融業經營主體的綜合化、混業經營模式對我國現存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監管制度的供給已經無法滿足制度需求,產生了監管真空和監管交叉,提高了監管中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目前的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沒有實現動態均衡,原有制度較強的“資產專用性”導致制度的稀缺。制度稀缺的程度還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制度創新的環境等因素有關。制度供給存在稀缺性,制度設計成本、實施新制度安排的預期成本和現存制度安排都會影響制度供給,當現存的制度供給無法滿足制度需求時,就會有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來取代它。原有制度的稀缺性帶來的交易成本和新制度的設計成本相比較,我國監管的改革應該加強現有監管機制的協調。
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自我強化機制,這種機制是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即初始的制度選擇會強化現存制度的刺激和慣性,因為沿著原有制度變遷的路徑和既定方向前進,總比另辟路徑要來得方便一些。并且直接從發達國家進行制度移植,政策效果還要受到既定利益格局、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念、社會物質基礎以及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制約,成本也會相應提高。根據制度變遷中的制度依賴,通過研究金融監管協調的實施機制、外在因素和運行環境以及影響金融監管協調的種種因素,對現存監管制度進行協調和改進,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從而形成監管合力。
三、中國金融業經營體制與監管協調體制現狀透視
(一)金融監管協調的宏觀經濟背景
1.加入WTO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與金融全球化相伴隨的是外國資本的大量流入和外國投資者的廣泛參與,在增加金融市場深度、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也引起金融資產的迅速擴張。這給金融監管帶來嚴峻的挑戰:金融監管跟不上金融業務的發展;金融混業經營向分業監管模式提出挑戰;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難以計算;跨國界金融監管難以實施。金融全球化要求實施全球金融監管,這就給國際監管協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金融開放加速了國際金融風險的傳遞。
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對外國經濟的依存度也越來越大。金融改革和資本賬戶的開放,國際金融市場的金融風險,會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迅速傳遞到國內,對國內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穩定造成巨大沖擊。金融監管不僅要確保國內金融的規范競爭、創新活力和穩定發展,還要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傳染、擴散和沖擊。這給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金融業經營體制逐步向綜合化經營轉變
20世紀90年代后期英國、日本、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都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標志著混業經營已經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流。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在新的形勢下,及時進行調整,現行的分業經營制度無論在政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已經出現了明顯的變化。
在政策上,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 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2000年2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0年10月開始實施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允許商業銀行買賣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貸款;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對混業經營的禁止性條款有所松動,為金融混業預留了一定的空間;2004年6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明確表示,管理層正在醞釀和研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準入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的2006《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提出,當前我國已經具備了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條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國情的綜合經營模式。
從實踐來看,目前金融多元化經營及產融結合趨勢越來越明顯。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展開合作。我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并出現相互交叉,很多銀行已經開始介入個人委托、基金銷售等新業務,不少銀行已經可以提供存取、購買保險、基金、國債、住房信貸等業務的“一站式”服務;券商也積極行動,瞄準了各種過去并不在意的中間業務:代銷開放式基會,涉足保險業,未來綜合類券商將提供全方位一攬子服務。
另一方面,實業資本也向金融靠攏,實現產融合作,包括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參股券商、開發信托產品、成立產業基金組織等。2001年以來,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成為關注的焦點,目前的中國金融控股公司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控股;銀行金融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銀國際、中金公司、工商東亞;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寶鋼集團、招商局集團、華能集團、海爾集團、紅塔集團、華僑城集團及眾多民營企業集團。
(三)我國目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目前采用的分業監管模式面臨著很大的挑戰,但我國目前監管水平和監管部門自我管理能力,不具備采用統一監管模式的條件,合并成立一個超級監管部門并不一定能夠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反而可能會進一步削弱各專業領域的監管能力(張承惠,2002)。
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積極建立協調機制,開展協調合作。在2000年9月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由當時負責銀行業監管的央行與證監會及保監會組成),2004年6月28日由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了《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
但由于金融監管協調合作開展時間較短,這些配套措施還僅僅處在原則性框架層面,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信息共享機制的缺失。
金融監管只有在掌握完整真實的市場信息基礎上才能保證其有效性,而分業監管模式人為割斷了信息交流,因此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體系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銀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獲取金融監管信息的體系和機制尚未健全,且我國人民銀行和三大監管機構各自可控的信息仍處于封閉狀態。因此,信息共享還只是停留在口頭上,還不能真正實現。這種被分割的監管信息系統,直接導致各監管機構監管理念上的狹隘性和決策上的滯后性。
2.中國三家監管部門目前主要的協調機制是監管聯席會議機制。
會議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應和效果評估以及其他需要協商、通報和交流的事項。會議還邀請央行等部門參加。
但我國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缺乏權威性。由于三大監管機構行政級別相同,因而存在著誰也無法約束誰的窘境,在綜合化經營趨勢下面對監管分工和責任承擔就會出現范圍上的模糊。再加上聯席會議制度既不能制定政策,也不能做出決策,在各監管部門存在職能沖突和行政管轄壁壘的情況下,聯席會議的協調效率就會受到影響,三大監管機構最終可能還是被部門利益甚至被金融機構牽制,共同擔負監管職責的使命難以完成。
3.金融控股公司主監管制度執行難。
雖然我國于2003年9月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主監管制在確定監管規則時,由于三個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的關系、各自的職責劃分至今依然不明確,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主監管制度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另外,主監管制度還面臨著如何協調三大監管機構、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空白的難題。尤為嚴重的是,一些控股公司特別是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是游離于任何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外,處于無監管狀態。《備忘錄》中雖然對此做出了“對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在監管政策、標準和方式等方面認真研究、協調配合、加強管理”的規定,但這一規定過于籠統,到目前為止,此類企業究竟如何協調監管仍是未知數。
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開展,應建立在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聯席會議、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等具體措施上,雖然從實施情況看,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現了監管真空和監管交叉的現象。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無足輕重。“在目前的分立監管體制下,最為重要的任務之一,應當是建立不同形式的有效協調機制”(巴曙松,2005)。
四、發達國家金融協調監管機制比較及啟示
由于經濟發展的多樣性、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各國的金融制度、監管方式與政策措施均呈現多樣性,因此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目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通常有三個層次的安排:
1.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國、德國和韓國,或由法律做出原則性要求,如英國。
2.在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在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如具體的職責分工、信息的收集與交流及工作機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如英國、德國和澳大利亞。
3.在操作層面上做出一系列安排,實際運作這一協調合作機制。
一是在管理層層面,安排交叉參加對方理事會、董事會。
二是建立協調委員會,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討論與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有關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項政策與業務。
三是在業務層面上,加強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相互提供服務,聯合進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以及通過工作人員的借調安排等形式來建立多方位的合作關系,并增進機構之間的合作文化。
(一)美國
美國 1999 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這標志著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該法案對新的監管框架和協調機制做出了規定: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形監管人,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各類公司的監管責任屬于職能監管人,即聯邦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聯儲必須尊重各附屬公司的監管責任,避免重復監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不善或其行為威脅到其附屬銀行的穩定性時,美聯儲有權加以干預。可見,該法既強調了聯儲的合并監管職能,已要求聯儲與貨幣監理署、各州銀行廳、證監會、各州保險廳等不同行業的眾多監管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
這種功能監管模式下的協調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制。
首先,監管機構有義務相互提供信息和盡可能利用對方的既有信息。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的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要求該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提供的報告或另一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
其次,監管機構在對自己管轄范圍內事務實施監管時,如涉及另一監管機構職責范圍,應事先進行協商。
例如,SEC在制定針對新混合型產品的監管規則之前,必須就針對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買賣任何該種產品所提出的注冊要求與聯邦儲備理事會協商并取得一致。
再次,各監管機構應遵守其他監管機構所屬金融領域的法律,以減少潛在的沖突。例如,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時,SEC必須服從其他相關的銀行業法律及州保險法律。
最后,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監管沖突,各監管機構之間還建立起沖突解決機制。例如,若聯邦儲備理事會對SEC有關新混合型產品注冊要求的條例存有異議,可以在該條例公布后60日內向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提出審查請求,要求法院該條例;在法院最終審結之前該條例中止實施。這四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為各功能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臺。
(二)日本
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執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原來均由財政部負責。這使得權力過于集中,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1997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金融監督廳設置法》及其相關法案,進行一元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財政部的官方金融檢查部和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以及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督檢查職能分離出來,統一集中于金融監督廳,直屬首相府。金融監督廳是日本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和監督日本金融機構的各項業務,促進金融機構間的公平競爭。
金融監督廳成立以后,日本銀行業的監管變成了雙重監管,即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分別由金融監督廳和中央銀行來履行,實行雙重監督及稽核制度。金融監督廳和中央銀行經常聯合對商業銀行展開大規模的稽核檢查。同時,通過法律調整與體制改革,加強金融監督廳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在監管部門內部設立負責協調監管工作的總務機構,在監管部門外部設立協調各職能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總務局(或總務科),以增強監管部門內部的信息交流,提高統一監管水平。同時,通過不同監管部門同一級別監管人員之間頻繁的私人交流與信息溝通,增強不同監管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
(三)英國
英國在1997年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原來由蘇格蘭銀行等9家監管機構共同監管的集中統一的分業監管框架,被新成立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FSA)取代,統一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進行監管。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金融監管局(FSA)。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三方,為了明確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后各自的職能,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改革后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建立了一個制度性的框架。
1.英格蘭銀行和FSA之間在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FSA可以通過行使其法定職責,大范圍地收集其審批和監管的公司的數據和信息。英格蘭銀行為履行其職責也可以收集所需要的數據和信息。FSA和英格蘭銀行要共同避免單獨收集相同的信息以使被監管公司的負擔最小化。當兩者都需要相同的信息時,雙方應就如何收集和向另一方傳遞信息達成一致。
FSA和英格蘭銀行建立了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以保證所有與履行各方職責有關或可能有關的信息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共享。雙方要盡量提供另一方所需要的有關信息,得到信息的一方要保證該信息只為履行其職責所用,而且除法律允許外,不得將信息轉給第三方。信息的交換分為幾個級別,在所有級別上,FSA和英格蘭銀行之間都有緊密和固定的聯系。FSA和英格蘭銀行還設立了兩個機構間相互借調的項目,以加強聯系、增進合作。
2.設立了一個三方協調機構。
為了協調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的行動,英國設立了一個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代表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該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重要的個案及其他有關金融發展的問題,其中一方如果認為有需要討論的緊急問題,也可以隨時召集會議。
3.其他方面的協調。
(1)政策變化協調。《備忘錄》規定,英格蘭銀行、FSA和財政部應在政策變化方面進行協商。
(2)對外交往合作。《備忘錄》對英格蘭銀行和FSA在對外交往方面如何進行合作做出了安排。
(3)監管記錄及其使用。《備忘錄》規定,FSA負責保存所有的監管記錄,并保證在相關法律框架內,英格蘭銀行可以任意和公開地使用這些記錄。
(4)訴訟安排及合作。在其中一個機構面臨訴訟時,雙方應全面合作。
(四)德國
德國在1962年頒布新的《銀行法案》,規定由銀行監管局在德意志聯邦銀行配合下對銀行業務進行統一監管,但具體的監管任務是由多家監管機構共同完成的,包括:德意志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后三者都隸屬于財政部。盡管從形式上看,德國的監管體制似乎是一元化的,但從其《銀行法》來看,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銀行存在緊密的合作。
1.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銀行的協調。
金融監管局是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向金融機構行政法規,但事先應與中央銀行協商。協商的程度主要取決于這些行政法規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職能的關聯度。在某些領域,如有關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與流動性規定,則必須與中央銀行達成一致。在其他領域,則僅僅需要事先向中央銀行咨詢。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承擔對金融機構的常規監管職責,金融監管局在各地不設任何形式的下屬機構,地區的日常金融監管事務由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承擔,以節約監督成本。
2.信息共享機制。
根據德國的法律,中央銀行是惟一擁有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金融監管局不再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其行使監管職能所必需的信息,由中央銀行提供。中央銀行除了負責向金融機構征集統計信息外,還必須對這些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并將這些分析結果一并向金融監管局提供。
雖然各發達國家的監管主體及監管方式各有不同,但針對目前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增強,都強調重視監管協調機制,以保證監管效益最大化和監管制度的均衡。值得借鑒之處在于:
第一,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將信息不對稱減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費用,從而減少保證監管制度的成本。
第二,金融監管當局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來明確各個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權力范圍,根據嚴格健全的法律體系,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嚴格而縝密的監督管理。
第三,金融監管當局建立了有效的協調機制,包括事前協商和緊急、沖突協調機制,確保監管各方在監管過程中一旦出現沖突或者漏洞,能夠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通過對我國金融業綜合化經營環境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分析,針對分業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協調機制及績效問題,借鑒發達國家協調監管的成功經驗,得出以下結論:
1.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在分工與協作中,盡量通過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務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逐步建立金融信息網絡,構建監管信息平臺,對各個環節的監管操作信息進行連續監控,及時掌握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及運行情況,改變目前信息不對稱、監管手段落后的狀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對人民銀行和三大監管機構各自的職責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各監管部門真正負起應有的責任,同時也有利于市場和公眾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
3.建立雙邊或多邊緊急磋商制度。
建立由人民銀行與單個金融監管部門舉行的雙邊緊急磋商制度,以應付今后銀行證券或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涉及需要人民銀行“緊急救助”的危機。當被救助機構的風險涉及多個領域時,建立由人民銀行與多個金融監管部門舉行的多邊緊急磋商制度,防止因部門間協調效率低下爆發不應產生的。
4.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使其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解決目前存在的監管越位和監管真空問題,負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創新業務、擔保等領域的監管,并發揮強有力的協調功能,負責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沖突、貨幣政策的協調以及推動與金融混業相關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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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機構 電子支付服務 風險 市場準入
一、引言
隨著銀行業務水平的提升,以及現代技術的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快速發展給客戶帶來了極強的便利性。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金融機構、客戶在享受電子支付服務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同時,電子支付的風險也在不斷增大,而我國對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中的監管問題還始終處于近乎空白的狀態。例如,當前現有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銀行、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而針對第三方支付、支付平臺內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
2006年,我國出臺《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盡管在該制度中提供了有關點三方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實踐過程中,與《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存在沖突,此后我國關于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的政策,一直處于空白狀態,因此,本文針對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二、電子支付服務中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
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服務中,技術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利用不當造成的風險,二是所使用的技術水平落后,電子支付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按照類型劃分,技術風險可以分為另種,一種是安全風險,另一種為技術選擇風險。
(二)業務風險
業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支付和結算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資金風險。
(三)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主要表現為電子支付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以及電子業務快速發展中,與管理水平低產生的不協調問題和風險,還有在電子支付復雜性監管中可能產生的監管風險。
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業務性質的不同,業務種類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監管的差異,造成不同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也是不同的,我國金融在電子支付過程中,容易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強化監管政策和意見,才能將風險轉化為最低。
三、電子支付服務中的監管政策與建議
(一)市場準入的監管
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設立最低資本金限制,強化支付中的安全技術,建立保險與保證金問題,加強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
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中關于最低資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就已經開始列出,但是有關執行的細節和程度問題,并沒有詳細的確定;而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監管方面,自始至終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安全技術,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礎技術建設,保障客戶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安全性,以及電子支付交易活動的真實有效性,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準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鑒歐盟的經驗和教訓,充分利用我國《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針對我國電子支付做出相關嚴格規范和控制;對金融機構設立保證金機制,發展電子支付保險。由于當前我國電子支付金融機構之前的競爭十分激烈,造成我國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發展不規范,惡性競爭嚴重,電子支付的風險不斷增大,對此建議對我國金融機構采用政策引導并購,利用國有控股策略,促進合理、穩健和有序發展。
(二)業務范圍的監管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監管包含對業務運營風險的監管,對客戶業務的管理,對機構管理高層的監管,以及對業務操作員工的監管,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監管。
對業務運營中的風險監管,要借鑒并完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金融機構高層管理的監管,可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相關監管的經驗,例如美國、新加坡等,金融機構董事會制定監管政策,設立技術監管總監,使監管過程規范化和合理化;強化內部操作人員監管,禁止個人操作,形成相互聯系和牽制的合作機制,健全準入控制;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客戶資料進行保護,保障客戶資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推出機制,促進金融市場電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監管機構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支付服務的監管采用的“銀監會+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的管理組織模式,由于監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機構,我國在此類中的監管政策是不健全,發揮銀監會的職能作用,加強監管十分重要。
這就要首先要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技術監管,更新金融機構業務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內部風險防范和控制,防止電腦犯罪;構建定期監管機制,強化監管在每個時間段內的進行;同時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國內外金融合作,利用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防范電子支付跨國風險,強化對國外競爭者的監管,促進國內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四)電子貨幣
構建規范的法律法規,明確電子貨幣發行權問題,針對有關電子貨幣中可能產生的金融機構破產規定、金融機構作為電子活動發行方的風險、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發行權資質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明文規定,完善我國金融機構關于電子貨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五)法律問題
彌補我國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監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強對電子證據、網上稅務和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的構建,針對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糾紛作明文規定;完善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服務中關于消費者隱私、消費者資料保密等相關立法的構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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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銀行法》規定,基層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實現監管整體工作標準化談些淺見。
一、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目標多重性。在實際工作中,對金融監管目標存在多種認識: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轄內金融秩序穩定,這無疑是正確的;二是通過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查處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三是貫徹有關金融法規,監督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保障金融業健康運行;四是依據當期國家貨幣政策及有關政策,對金融機構進行適時適度監督管理,以適應經濟的需要。以上認識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決定金融監管目標的依據是人民銀行的職責而不是監管過程和手段,而且應一致起來,否則將導致目標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無序性。人民銀行自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出臺了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這為規范金融監管行為打下了基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實際和具體細致的操作規范,如工作程序規范、檔案管理規范等等,這些規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或不完善,或不細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沒有認真落實,造成金融監管工作盲目無序,整體質量不高。
(三)偏狹性。按照金融監管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是寬泛的。但是,在具體工作中,由于人員少,頭緒多,任務重,往往顧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擱置不管,或無暇顧及,導致監管范圍縮小。比如,在目前潛在風險突出情況下,集中大量時間、人力物力,對信貸資產質量和盈虧情況進行真實性檢查,而對機構設置合規性及其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人品及其經營品業績、政策性業務等缺乏有效的監管。凡此種種,使金融監管內容偏廢狹隘,弱化了監管整體效果。
(四)再監督滯后性。再監督是落實金融監管責任制、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監察與內審肩負著這一重任,而目前這一點金融監管工作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監察部門偏重于對行政違規行為查處,內審部門側重于對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金融監管過程、執法尺度、效果及監管人員執行紀律等情況卻監督甚少,或者根本沒有履行其再監督職能。這種再監督滯后的狀況不利于提高監管效能,必須認真并加以解決。
(五)行為隨意性。在當前,金融監管工作最突出的問題是缺乏計劃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一是基層人民銀行人員緊張,無法有計劃地實施監管工作,只能被動地搞突擊應付;二是監管體系沒有真正建立,科學地實施監管還缺乏條件,只得根據情況隨時調整和確定監管行為;三是各種法規政策正在逐步出臺和調整,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監管行為的非計劃性;四是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行為無可循,金融風險變幻莫測,實現監管計劃性實屬困難。
(六)查處軟弱性。依法監管,從嚴查處,是強化金融監管應遵循的原則。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受執法尺度、查處原則、關系、個人感情、行政干預等因素的,常常使監管查處不能從嚴執法,或避重就輕,或刪減問題,或久拖不決,不了了之,此類現象十分普遍且極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規的嚴肅性和人民銀行的監管效力。
(七)形式單調性。金融監管是一項枯燥而又艱苦的工作,法規制度條文的限制、紀律的約束、數字的核實、問題的查證以及撰寫報告的格式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時間要求,在目前人員少、任務重的情況下,導致不僅監管范圍收縮,而且監管形式單調,主要表現:一是應付突擊性任務多,主動開展工作少;二是轄內本地檢查多,異地交叉檢查少;三是現場檢查多,非現場監管作用發揮不充分;四是人民銀行監管多,金融機構自律性監管少;五是一次性檢查多,跟蹤監測監管少。這種機械單調的監管方式極易形成范圍收縮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影響監管工作的整體質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飛速的今天,作為人民銀行最重要的職能——監管——仍然處于低層次的半手工操作狀態:報表數據非自動傳輸匯總而是人工錄入,生成指標非微機處理而是手工,資料報送非傳輸而是信件郵寄,非現場監管預警預報非電子網絡監控而是通過人工報表處置,檔案資料管理非電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這些顯然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
(九)重點模糊性。一些基層行明顯存在著或被動應付,疲于奔命,失去重點;或面對任務,茫然失措,找不到重點;或平均用力,講究均衡,沒有重點;或東一榔頭西一斧子,不要重點等等,以至于重點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當時的形勢和背景,有的找不準選擇重點的依據,有的吃不透監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開輕重緩急,這種現象嚴重了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工作質量。
(十)績效考核不確定性。運用合理的指標評價監管效果工作相當薄弱:一些行根本沒有開展考核活動,僅僅滿足于階段性;有的聽聽匯報,下發個通報了事;有的甚至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或憑印象對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有的例行檢查,聽匯報,看資料,通過了解表面情況判斷監管績效。無論如何,目前的績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評價和對表面現象的判斷,缺乏系統的、細致的、規范的、科學的、量化的監管考核指標體系,不僅影響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調動監管積極性,也難以為監管決策提供準確依據。
二、金融監管標準化的設想
實現標準化管理是金融監管工作由粗放到規范、由低級到高級的必然趨勢,也是基層人民銀行切實行使央行職能必須解決的,而且要堅持前瞻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性和操作性相結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等原則,制定出科學的監管標準。
一是目標統一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目標由其地位和職能決定,根據《人民銀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條規定,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監管目標應該是:依法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努力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一方金融平安,為地方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實現這一目標需要一些過程和手段來支撐,但它們并不是目標,應嚴格區別開來,保證目標的統一化。
二是操作規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監管操作規程和責任制實施細則,依據層次管理和崗位負責制,一方面實施梯級管理,分工負責,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順序,漸次推進,逐項落實。比如,日常工作由崗位人員負責具體落實,但重大事項必須報告主要領導,通過集體決定;又如,某項檢查從立項、發出文本通知到落實處理結果、文件資料歸檔等,必須按程序辦事。(2)管理制度化。認真執行金融監管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把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每一次活動都納入制度規范之內,從嚴管理。(3)組織條理化。即按照監管及對象,合理分工,區別類型,動態管理,預警預報,分類處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條有理,按部就班,處理突發性問題聞變不驚,處驚不亂,分析情況,調整力量,果斷處置。(4)任務具體化。即對每一項監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實到位,尤其是對于重點任務在時間、人員、方案、措施及質量等方面細致安排,予以保證。
三是范圍最大化。基層人民銀行的監管內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顧,合理布局,實施全方位監管。在確保完成重點任務的同時,對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熱點,突破難點,掃除空白點,不留真空。為此,應在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的基礎上,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注重拓展監管范圍,延伸監管觸角,落實崗位責任。
四是形式多樣化。要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工作質量。首先要在調查研究上下功夫,結合監管計劃,深入金融機構網點和居民區,了解經營情況及對金融市場的反映。尋找實施監督的切入點,提高監管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分析預報監測工作,對平時收集的資料和數字信息認真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化,及時會診,快速反映,實施監督;再次要強化非現場監管,對重要指標定期測算分析,掌握動態,預警預報,妥善處置;同時要在以上基礎上擬訂方案,或有計劃地進行全面檢查,或有目的地進行重點抽查。上述諸法應相互配合,因時因地因情靈活使用,以實現監管形式多樣化,有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問題。
五是手段化。應建立監管系統,實現報表數據信息電算化和傳輸化,資料和指標監測、動態管理、文件處理電腦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預警預報系統,核查資料記錄及分類整理應逐步脫離手工操作,檔案資料應實現機管理和網絡化。為此,基層人民銀行要更新觀念,舍得投入,并著力培養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全面提高監管水平。
六是計劃化。(1)制定總體規劃,即根據上級行監管工作指導思想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一時期的監管總體思路、目標、步驟及措施;(2)制定年度計劃,即按照總體規劃和當期情況,確定本年度監管工作的項目表、時間安排、任務分解、目標責任及考核辦法,逐項分步實施;(3)編排項目順序,即依據年度計劃,按輕重緩急對所有監管項目進行排序,按崗位責任和工作性質分工負責,落實任務;(4)確定項目方案,即對每一個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進行認真研究,確定目的、時間、人員、、可能遇到的與解決對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學安排;(5)突擊臨時任務,即當計劃與變化發生沖突時,應在保證完成計劃內工作的同時,集中力量突擊臨時任務,做到兩不誤,切忌顧此失彼。
七是重點突出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關鍵問題:首先是中小金融機構經營性風險監管,重點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風險,立足“三農”,樹立形象,扭轉被動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場監管,依法從嚴查處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經營行為,凈化存款市場,為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嚴把任職資格關,突出對遵章守紀、經營業績及道德品質等進行嚴格審查管理;同時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實施規范性管理,確保機構合法合規。
八是再監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監管再監督機制,把監管工作置于再監督之下。完善和落實內控制度,充分發揮監察與內審的職能作用,定期對金融監管的操作程序、制度執行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及執法情況實施再監督,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關鍵詞]中國;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
二、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關鍵詞:金融監管; 各國金融監管改革 ;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變遷
(一)美國: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92年經濟危機后,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范政權與銀行業之間關系的一些條款被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中的規定使銀行與證券公司在機構、人員、業務范圍上嚴格區分開來。隨后,美國國會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從而逐步形成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簽署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和功能監管制度。
(二)英國:高度集中的單一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自律,這種自律監管方式的優點在于靈活、較有彈性,缺陷是人為因素比較明顯。1998年7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頒布,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①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國傳統的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全面讓位,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國:“全能銀行”模式
德國金融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全能銀行”。然而,90年代德國金融業在內外競爭的壓力之下,也開始尋求改革之路,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監管局,根據原有的《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和《德國證券交易法》三部實體法,履行對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的職能。金融監管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第一,確保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第二,確保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第三,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在金融全球化這個大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都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監管的回歸,這是監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礎上的監管。各國的金融監管立法都是順應國內國際金融的產物,這種法律制度的趨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監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一)強調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
20世紀70年代以前,國際金融管制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進入70年代之后,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漸顯得不能適應需要。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積極應對這一趨勢,調整監管目標,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獨特性,金融監管實踐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各國通過金融立法改革,從單純強調金融安全轉而強調安全與效益并重的目標。
(二)強調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化
國際金融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是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功能型監管是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
(三)強調從分離監管到統一監管的轉變
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業、保險和證券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有利于判斷混業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統一監管具有如下優勢:①可以消除監管死角;②如果監管內容類似,可以提高監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⑤可以避免因監管機構的不同而帶來的監督程度和監管力度的差別;⑥有助于加強對混業經營金融集團的監管。
(四)強調外部監管與自律監控的結合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實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監管和金融機構的自律監控兩個方面。1998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原則》,提出了評價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14條原則。這些原則及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監管以及健全內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強調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長期以來,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努力在兩個領域內展開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監管最低標準,供各國監管當局遵循,以求達到監管標準最低限度的統一。二是劃分東道國與母國的責任。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文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致力于把10國集團(BIS)多邊安排的成功監管擴展到越來越多的對金融體系有重要作用的新興國家,以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在充分合作基礎上的全球化監管已是大勢所趨。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啟示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相對而言,金融監管立法還比較薄弱,面對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新的變化,當前我國金融立法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金融監管在重效率的同時還要兼顧安全
金融監管要處理好安全和效率關系,要兩者并重。金融創新能夠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有助于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但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如監管不力,則會有害金融市場。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金融創新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在金融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風險防范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既不能以風險為由抑制金融創新,也不能為創新而忽視風險防范。
(二)監管體制須不斷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創新
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 ,貨幣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 ,機構監管職能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行使。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已不應國際金融的全球化的現實。在金融場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 ,傳統金融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 ,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因此 ,我國必須加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 ,確立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逐漸實現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過渡及由機構性監管功能性、目標性監管過渡。
おげ慰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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