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2 10:37: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民間金融的概念及其發展現狀
(一)民間金融的定義
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正規金融活動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中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是民間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
(二)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民間金融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手續簡便、放款快捷、利率靈活等特點廣受中小微企業的青睞。近些年來,隨著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1、民間金融市場缺少監管機制。民間金融由于其形式多樣,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造成政府監管出現很多空隙。不能與正規的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在金融業務運行中會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時,民間金融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導致其發展不規范、業務單一化,影響其健康快速發展。2、民間金融機構缺少抵御風險的能力。民間金融機構大部分是吸收社會上閑散資金,投資給需要的中小微企業。由于其經營時間短,規模小、資產少,不具備抵御風險的能力。同時、民間金融由于其擔保物少、利率高,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容易出現收不回投資額和利息,使民間金融機構瀕臨倒閉。3、民間金融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間金融機構由于其投資利率遠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投資利率,導致金融市場中存在非正常競爭、容易出現非法集資,對整個金融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不安,影響金融秩序正常運行。
二、分析中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一)中小微企業發展現狀
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微企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小微企業的數量大幅度增加。他們在萬眾創新、大眾創業、活躍市場、解決就業、創造價值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為中小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資產少、發展迅速、相當一部分集中于高科技產業。他們擁有高學歷、高技能的優秀人才,這些企業的特點是工作效率高、科技創新能力強、創造利潤高。中小微企業由于自身的優勢在快速發展中,缺乏大量的資金支持,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發展速度。因為其資產規模小、抵押質押金額少、信用等級低、抗風險能力弱等特點,導致他們在正規的金融機構融資低、貸款難等困境。
(二)中小微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微企業融資少、貸款難一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其成立時間短、資本少、信用度低、可提供的抵押物少等特點,無法在大型的商業銀行獲得貸款,導致其發展出現瓶頸,阻礙中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存在問題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企業自身原因。外部原因是與我國國情和金融體制有關,內部原因和中小微企業自身的特點分不開。正是由于這些因素,才導致我國中小微企業貸款少、融資難的困境。1、我國市場經濟的特點及實施的金融政策。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使我國的經濟體制既有一般市場經濟的共性,又有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相結合的制度性特征。自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大力發展國有企業,政府提供各種優惠條件。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有各種政策支持對國有企業貸款也積極配合,提供豐富的資金資源。2、中小微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中小微企業雖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他們數量多、規模小,能夠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少、信用等級低、財務不健全等特點,從商業銀行融資相當困難。商業銀行有各自的審貸系統,中小微企業的申貸資料在銀行系統中評分較低,能夠獲得貸款數額很難滿足企業的發展需要。3、中小微企業融資路徑有限。盡管中小微企業盈利水平高,但是由于其資本少,風險承受能力低,不具備上市籌資的條件。這樣導致這些企業不能在資本市場上融資,限制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阻礙其發展和壯大。
三、民間金融與中小微企業的相互作用
(一)民間金融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積極作用
民間融資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等特點,深受中小微企業的信賴。具體作用有以下幾點:1、手續簡便、融資快成為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的有利條件。正規金融機構因為中小微企業成立時間短、貸款綜合評分低、財務信息不健全,抵押質押物價值不高等,審核貸款程序繁瑣,放貸時間長,有可能延誤中小微企業的經營活動。但是民間金融可以克服這些問題,及時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滿足其發展的需要。2、融資費用低,能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雖然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低于民間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是高抵押質押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相應的其他融資費用也會增加。最后導致實際利率高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利率,同時、還可能審核通過的貸款金額少于申請數額,誤失投資商機,影響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二)中小微企業對民間金融的促進作用
1、中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有助于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小微企業向民間金融機構融資后發展迅速,可以及時還清貸款,從而促進了民間金融機構的再投資,有助于資金的高效利用,對民間金融的發展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2、中小微企業的特點也有助于民間金融的發展。中小微企業具有地域性特點,大多是實體經營,風險可控。民間金融機構將資金投向這些企業,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促進了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
四、如何完善金融體制使中小微企業走出融資困境
在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時,民間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力量,將會有效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發展民間金融,不僅可以有效調節市場經濟中的資金配置,讓中小微企業走出融資困境,幫助其發展壯大;而且能促進金融體制更加健全,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好地快速健康發展。
(一)完善我國金融體制,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健康發展
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中缺少對民間金融的有關規章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金融市場合法與非法的區別,讓借貸雙方清楚明了地進行投資,保護各自的經濟利益。從而使民間金融機構和正規的金融機構有公平的競爭環境,更好地體現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點--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結構。
(二)引導民間金融投資方向,避免和降低風險的發生
現階段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發展比較混亂,近些年來出現很多投資擔保公司,用吸引人的高利率借入資金開辟市場。但是時過不久這些投資擔保公司紛紛倒閉,老板跑路造成投資者損失慘重,不僅沒有得到高的投資回報率,就連本金也收不回來。所以國家在制定規范民間金融機構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也要引導其選擇投資的合理方向,防范投資風險的發生。同時讓民間金融機構參與大型項目的融資,使民間金融機構的投資更加多元化,達到分攤風險,降低損失的目的。
(三)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使利率逐漸走向市場化
現在我國央行已經設定正規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設定最高上浮比例。這為我國利率實施市場化已經邁出了一大步,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宏觀調控作用。民間金融存貸款利率在國家規定范圍內,也應根據央行利率變動實施上下浮動。使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平等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
(四)建議中小微企業完善自身,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金融法律監管
在市場經濟發展不斷深入的進程中,小微企業越來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資金周轉順暢與否,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必須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雖然國內外學者關于小微企業融資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視角入手進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研究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問題的較少,缺乏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制度監管的系統性研究。解決小微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機構的間接融資;二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通過民間金融進行的資金借貸,也稱民間融資。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給視角的民間融資,以及由此帶來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民間融資是相對于間接融資而言,存在于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在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形成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關系。通常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通過暫時改變資金的使用權方式,實現貨幣價值的單方面轉移[1]。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模式與內涵
(一)企業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則下,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企業內部股票、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融資行為。申請內部集資的小微企業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動資金,并在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小微企業進行內部集資流程為:企業在申請內部集資之初,要填寫《集資申請書》,并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法人單位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集資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及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對該申請書審核后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準書》。小微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明確集資目的、范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企業內部集資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2]。(二)社會民間多元融資。社會民間多元融資是指小微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用以外的融資渠道,向社會有償募集資金的行為。社會民間多元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股份集資,即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自有資金用以擴充資金實力,實現擴大再生產;二是集資聯營,即企業之間進行聯營,實現規模經濟,大多采取分紅制的分配原則;三是合伙經營集資,即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也稱合伙人制;四是以資帶勞集資,即以出資入股作為進入企業就業參工的條件,鄉鎮小微企業采用此種集資方式的較多;五是利用賒銷、預付等商業信用進行集資;六是直接發行債券進行集資,即企業發行債券,并同時約定還款期限、利率等相關要素[3]。(三)民間典當融資。民間典當融資是指小微企業在短期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下,以實物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臨時性貸款,快速從典當行獲得資金融資方式。典當融資符合小微企業融資額度小、周期短、辦理便捷等特點,發揮融資市場上的輔助作用,為小微企業解決燃眉之急。與銀行貸款相比,雖然辦理手續相對簡單,但是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如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成本等,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經營負擔。(四)互聯網P2P融資互聯網P2P融資也稱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臺,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縮寫,它是將小額資金吸收過來,并以放貸的形式將資金借貸給那些資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間說的小額借貸模式。該模式在運營過程中,借助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網絡技術平臺,實現投資理財、金融服務的功能[4]。目前,國內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定價模式處在探索之中,其中風險定價、成本加成、競標定價等模式共存。對此種融資的風險監管有必要強化。
二、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供給
(一)監管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有效的資金配置手段,在優化資源配置、完善社會融資結構、補充市場資金需求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通過研究民間融資的案例發現,民間融資容易游走于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并由此產生了一系列負面的影響,從宏觀角度上干擾了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造成小微企業經營資金短缺的惡性循環,導致誠信體系缺失,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經濟類犯罪率上升等。這一切的發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金融監管法律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為有效實施金融監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具備健全的金融監管法律,是國際上衡量其金融監管水準高低的一個基本依據。我國關于民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但是就目前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看,已經出臺了一些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1998年,頒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旨在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私募股權貸款的若干規定》,承認私募貸款的合法性,并標志著官方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有效性的認可,這打破了該領域最初的系統設計。2016年,國家又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對P2P平臺提出重點整治,同時強調,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對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2021年1月,證監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主要內容如下: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首先,我國對商業銀行貸款監管力度較強,而對民間融資監管則較弱,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體系。目前,我國民間融資監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供給不足。民間融資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是后續監督及實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現在缺乏對近幾年我國新型融資方式的監管,同時也未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作出具體規定。近年來,我國針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將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網貸等納入小微企業的融資范疇,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網絡平臺融資的力量不可小覷。但是,隨著網絡融資額度的加大,小微企業網絡融資的風險也凸顯出來,各種投融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也紛紛倒閉,金融經濟案件量持續上升,相關監管法規供給沒有及時跟上,小微企業融資承擔風險提高。因此,對于這方面監管的法律法規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還表現在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想要民間融資市場蓬勃健康發展,明確的準入條件與完善的退出機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規對市場準入制度進行嚴格明確的規定,對于指導民間金融機構規范其組織結構、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反之,如果缺乏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將導致民間融資隨意發展和隱蔽發展趨勢增強,造成金融市場混亂,甚至出現利用小微企業融資而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二)立法層級過低。總體上看,立法層級過低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近幾年來,國家越來越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頒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規制文件。2013年,中國銀行監管委員會《深化小微企業服務意見》;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這些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小微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標準太低,強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規范,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在實質上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特別是沒有很好地監管小微企業融資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三)小微企業貸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關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實際執法中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如《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活動辦法》規定,我國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是中央銀行,地方政府負責輔助監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內容顯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負責這方面的監管。這就形成了多部門管理,必然導致沖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律體系中,對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了企業申請貸款的操作細則,而小微企業自身財務狀況無法滿足較高的融資條件。因此,小微企業在金融市場間接融資的準入門檻高,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企業發放貸款,而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貸款資金供給,無法滿足小微企業實際的資金需求。最后,《商業銀行法》具有很強的排他性,無法實現資源共享。《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的信用、貸款事項的審批及貸款合同的條款,都要求公司具備相當的能力和資質來實現。由于與《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數小微企業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四)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足。首先,中國民間金融市場限制機制不完善。在監管初期階段,金融產業限制模式被“一家銀行和三個委員會”垂直管理。該管理模式導致了多種金融機構共同管理、相互調整的監督機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時共享和有效溝通,直接影響個人貸款的效率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繁榮,這些缺點越來越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其次,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新型非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監管缺失問題。隨著網絡融資、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金融監管的難度隨之加大,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監管責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職責上,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監管意識不強,金融監管措施明顯滯后,而且監管標準不統一。最后,對于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的力度不足,導致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量顯著增多。(五)民間融資擔保缺少風險分擔機制。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的風險分擔機制尚不健全。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單一擔保,二是反擔保。在實踐研究中發現,單一擔保和反擔保體系還不能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興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適用于小微企業的信用擔保法。該法律不僅要規范擔保人的擔保行為,還要在融資中保護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國還缺少大型商業銀行和地方性銀行風險共擔的新擔保體系。現階段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多與地方性商業銀行合作,但地方性商業銀行具有風險評估能力差、風險承擔能力弱、風險規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超過了上限,小微企業從地方商業銀行融資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四、解決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鑒于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問題,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即民間融資監管機構。對于如何選擇民間融資監管主體,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一個民間非正規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非正規金融機構;另一些學者認為,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責應包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金融監督的職能部門,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下屬的民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根據民間非正規金融機構本身的特點,僅依靠某個部門的力量很難實現有效的監管。因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首先,可以將監管權交給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負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能在一定程度上監控地方金融市場。其次,考慮到民間融資市場對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應與金融監管部門聯合,對民間融資進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監測[6]。最后,在監管中要明確區分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對于不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調查和處理。對于合法的民間融資,應使其透明化并納入金融監督系統。(二)提高小微企業融資的法律效力。小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盡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各種政策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但是這些法律文件缺乏強制性,導致了小微企業融資中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可以通過提高針對小微企業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標性支持條款,小微企業才能擺脫在金融市場融資的不利地位。(三)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民間金融法,這使得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對模糊,民間金融法律法規比較零散,缺乏內部協調性。因此,立法機關需要結合當前經濟發展情況,及時整合現行法律法規,明確引導方向,滿足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特別是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監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立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臺了《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司法層面明確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問題,但單靠司法解釋還不能很好地規范民間金融市場。二是要從立法層面尋求突破,出臺相關民間融資監管的法律法規,為民間金融市場搭建法律活動平臺。此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要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的民間融資需求,從適應社會發展的角度規定民間融資的范圍,鼓勵各類民間融資主體發揮各自優勢,以滿足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1.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要加大對地方民間融資的重視,及時準確掌握民間金融機構運行情況,結合其交易特點、覆蓋面等,分類管理和監管,同時也要給予合理鼓勵,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防止非法集資或金融詐騙的發生[7]。為保證交易的公平、公正,還可以探索中介機構推介等形式,為小微企業和眾多民間融資機構搭建規范的交易平臺,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中介平臺進行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門還應加強對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引導與服務,培育和增強小微企業識別民間融資風險的能力,增強其風險意識,幫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資。2.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首先,在互聯網融資的實際運作中,要切實履行融資平臺的實際審查義務,其目的是幫助投資者進行初次篩選,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融資后,需要繼續進行資金監控,如果資金使用有問題,必須及時向執法部門報告,并通知投資者,以便可以收回資金。其次,闡明平臺記錄信息的義務。為了降低投資失敗的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應該是平臺的必然義務。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種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機制應基于自己的信用歷史、投資歷史及融資記錄。同時,對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機構也要進行規范,使融資公司可以提供及時、客觀的數據,進一步提高融資流程的透明度,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加強政府監管機構和平臺的外部監管[8]。3.明確民間融資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公司法人進入民間融資市場,必須設置明確的準入審批條件和完善的退出機制。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就是要明確民間融資標準的制定,規范其組織形式、金融體制和業務范圍,將民間金融組織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于民間融資風險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和民間金融組織的破產清算制度。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金融機構強制合并、重組、破產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監管機制,才能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改善民間融資環境。(五)完善融資擔保機制。1.推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近年來,我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與相關法律制度的發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擔保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更薄弱。從《擔保法》的角度看,我國現行擔保法在制定和適用上已經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規定大多是對普通擔保進行規范,沒有對專門從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規范。因此,針對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結合我國國情修訂完善《擔保法》,規范擔保業市場準入、退出監管和從業人員資格,明確經營范圍,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各類擔保機構的運作、資金投入和補充,培養專業的擔保人才,發展多元化的擔保產品,為擔保機構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業擔保風險分散和再擔保。制度擔保工作屬于高風險業務,彌補擔保帶來的成本和風險損失,僅靠擔保機構賺取擔保費用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業貸款監管制度,積極促進擔保機構良性發展。首先,促進商業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擔風險機制。這種方式不僅可以減輕擔保機構的風險負擔,還可以督促銀行加強對貸款的跟蹤和管理。其次,實施補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擔保機構的抵押風險。當發生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時,政府有權要求賠償機構賠償,不能按時還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風險預警名單,以后公司和關聯公司將得不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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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監管
中圖分類號:F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15-0104-02
近年來,小微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融資成本高已成為困擾其發展的一個重要瓶頸。而包括湖南在內的很多地區,民間資本充裕、活躍,為小微企業發展開辟了融資新渠道。但當前我國立法對于民間融資的保護、規范和引導等問題上還存在諸多缺陷,直接影響到小微企業的生存狀況,完善法律規制,已成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情況概述
近年來,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長,民間資本日趨活躍,小微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與民間資本的大量閑置,自然契合成小微企業對于民間融資的依賴。
本文所研究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可以界定如下:是指來源于民間個人或企業而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在沒有法律明確對其監管而內生于經濟發展需要,旨在滿足小微企業發展需求的合法的資金籌借活動。這種資金籌借活動是由于當前金融法律制度改革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要求,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內生的制度變遷,是符合經濟規律的市場行為,與非法融資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以湖南為例,據了解,2011年年末,湖南全省民間融資規模平均約1572億元,接近全國平均系數,由于正規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符合小微企業“快速、小額、信用”特色特點的融資需求,因此被迫轉向利息較高的民間融資。根統計分析,民間融資分布情況為:親戚朋友45.2%、投資(咨詢)公司12.7%、私人錢莊占比25.6%、典當行2.9%、商會4.8%、小額貸款公司3.6%、擔保公司等4.2%。其用途也較為集中,其中,企業借款用在生產經營的占比69.56%,主要是彌補流動資金不足,用于投資的占比30.47%。
從以上數據來看,民間融資在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但是,也存在融資機構良莠不齊,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等問題。而相關法律規制的缺陷,是導致這些問題存在的根本誘因。因此,分析現行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建構,是解決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制度現狀及評述
縱觀我國有關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立法現狀,并沒有專門立法對其進行規范和引導,現有的有關內容散見于各個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中,內容龐雜,且數量繁多,存在諸多問題:
(一)基準規范缺位,相關法律分散凌亂
從規范的層級而言,目前,在法律一級,我國尚未存在針對民間融資,以及小微企業的專門立法。長期以來,民間融資一直處于“盲目和無序”的狀態,既得不到有效保護,也無規程可循。作為當前針對民間融資管理的相關主要法律,《刑法》并未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范圍作出區分,《民法通則》、《合同法》也僅就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問題作簡單規定,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清。而金融法領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諸如民間融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等方面的內容;另一方面,小微企業本身所面臨的法律環境也不容樂觀,《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已有十余年,變化不大,已經有些滯后,并且,其法律條文過于原則性,細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規定,規范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對中小企業劃分不明,而其他相關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針對性,上述立法對于剛起步的小微企業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顯。
近年來,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也陸續頒發了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整體而言,這些文件具有·定政策性和時效性,但穩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細則、存在著內容籠統、可操作性不強、銜接不足等弊端,如《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適當放寬民間資本參股設立小金融機構的條件,提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那么“放寬”的標準是什么?“符合條件”具體指那些條件,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監管效力不足,制度設計存在偏差
首先,實踐中,民間融資主體實施民間融資行為絕大多數都未經有關機構批準,而我國當前立法主要以是否“經有權機關批準”作為界定非法融資的標準,處理辦法也以取締為主,這種“管制”而非“引導”的色彩,使得民間融資極易被披上非法的外衣。
其次,由于民間融資至今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與金融監管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并未對民間融資業務的監管職權予以細化,所以依然存在監管主體缺位的問題。目前,除了經前置審批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有明確的監管機構與監管制度外,其他如投資公司、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從事民間融資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民間融資方式均未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與規范性的管理辦法,上述機構從設立到業務辦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即可,處于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風險較高。
最后,缺乏風險性監管。由于征信平臺和引導平臺的缺失,加之監管手段和技術的落后,不能深入民間資本市場,調查分析民間資金的流動方向和運行態勢,難以獲取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真實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并且各部門之間的聯動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民間融資流動無序。
三、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小微金融組織
從法律規范的體系化而言,在民間融資的立法完善中,首要的工作是制定《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其作為基準法的功能屬性、行政法規的層級屬性、客觀規則的性質定位,待條件成熟時,再出臺專門的單行立法。在條例中,一方面,要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概念、民間金融主體的法律地位、資金投向、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融資方式、利率管理、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保護正當的民間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予以明確界定,重點打擊上述違法金融活動,取締非法地下錢莊,懲治高利貸,為發揮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而各省,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民間金融的特點,先行制定或調整有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有法可依,例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出臺具備可操作性的民間融資指導意見,為民間融資發展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其次,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或者獨創真正面向小微企業的小微金融組織。有序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機構,取消銀行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條件的限制,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讓在實際經營中表現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將其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最后,應盡快制定《小微金融機構促進法》以促進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促使小微金融組織與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密切的合作聯系,通過其提供的優質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如此既能有效利用民間閑置資金,又促進了市場競爭,完善了金融組織的市場組成。同時,盡快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配套的細則,及《小微企業法》等多種扶持微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力促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風險性監管
完善小微企業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探索各種可行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完善監管立法,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我國當務之急,是要在中央一級確立央行和銀監會對于民間融資監管的主體地位,同時加快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使其監管職能與現有民間融資活動接軌,尤其應當明確對社會集資如何審批、審批標準以及對非法集資認定的依據等問題。
第二,探索充實基層監管力量,分類管理民間融資機構。由于民間融資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不同地區的民間融資在資金供求、借貸鏈條、經濟基礎甚至發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現著各自的特點,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因此,在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及風險處置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于民間融資發展較為活躍的省份,可以考慮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服務中心。同時,由于現階段民間融資的創新形式層出不窮,因此,對于監管主體尚未明確的民間融資機構,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避免監管權責不明,多頭管理的情況,并且要分類管理,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對于從事融資中介服務的投資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民間資本投融資服務中心、民間借貸中介網站等機構,應改變僅由工商部門登記即可經營的模式,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前置審批,動態監管,鼓勵其規范發展。而對于商會、標會等,也應納入監管,進行規范,重點預防非法集資和放貸行為。
第三,建立民間融資監測機制,及時掌握和監測民間融資運行情況。監管部門應建立民間融資信息采集機制,定期收集有關數據,重點監測民間融資規模、財務制度、資金流向、市場利率、信用程度、風險狀況等。監測方式可以考慮互聯網、自助式電話報告、傳真等自由申報方式,同時也有必要設立派出機構或者信息檢測中心,負責進行調研和信息報告的編制,供政府決策部門參考,同時應以簡報的形式定期通過網站或相關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信息監測的結果,對高危民間融資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紅色預警。
關鍵詞: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合法地位;規范管理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4-0117-04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一、中小企業的融資現狀
全球性金融危機尚未見底,給各國經濟帶來了極大風險。原材料漲價,人民幣升值,勞動力成本上漲,出口需求下降,融資困難……近來,我國中小企業的日子越來越艱難,不少企業因融資等困難而停產或倒閉。
眾所周知,中小企業對中國經濟的貢獻超過了半壁江山。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占到企業總數的99%,為社會新增就業崗位占到3/4,對GDP的貢獻達到60%,對外出口約占全部出口額的70%,貢獻的稅收達到了50%。而且,我國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也都來自于中小企業。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發展,就沒有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今天。在當前要保增長首先就要保中小企業。國家應為中小企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提供更為有利的融資政策,搭建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融資平臺,扶持中小企業渡過經營難關。
2008年四季度以來,中央銀行寬松的貨幣政策和政府4萬億投資計劃的推出,使得近幾個月商業銀行的貸款投放有了顯著的增長。2009年1月份的新增貸款量就高達1.62萬億元之巨(這相當于2008年全年貸款增量的三分之一)。然而,貸款資金的高速增長并未使廣大中小企業得到惠澤。由于貸款主要集中在票據融資和中長期貸款上,國有企業和基本建設項目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投放的主要領域。而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依然“嗷嗷待哺”,其融資困難的狀況并未有明顯好轉。也就是說,天量的貸款資金投放大部分仍然流向了大企業、大項目,只是起到了為國有部門基本建設項目融資的作用,民營中小企業仍難從中分得到一杯羹。資金短缺,融資困難,融資渠道單一等一系列問題始終得不到明顯改善。
二、中小企業青睞民間融資原因分析
(一)自身素質缺陷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非公有經濟發展迅速,每年數以萬計的中小民營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帶動了極大的資金需求,但由于經營規模小、組織結構簡單、經營品種單一、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低、生存和發展的不確定性突出等原因,它們難以進入利潤豐厚的壟斷性行業,從而很難具備較高的抵押信用能力和經營信用能力,因而也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得到金融機構的融資。據有關部門抽樣調查統計(見下表):企業規模越小,貸款申請的銀行拒絕率越大。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拒絕率一般是大企業的2-3倍以上。
(二)正規渠道融資困難
我國金融管理制度長期以來是保護正規金融的壟斷地位的,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中小企業信貸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便以“地下灰色”的形式存在了。
中小企業大多是由民營企業組成。其市場淘汰率遠高于大中型企業。即使在市場經濟最發達的美國,其中小企業存活率在5年以上的僅占32%,8年以上的占19%,10年以上的只有13%。所以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常常要承擔更大的風險。銀行在選擇中小企業貸款對象時,往往會非常小心并從嚴篩選。
從銀行角度來看,安全性、流動性、贏利性是銀行貸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業一般存在較高的經營風險,抵押擔保物的價值又往往不足,管理成本也高。銀行從趨利避害角度出發降低對中小企業放貸的安全性會比較高。
同時,國外的銀行給中小企業比較高的貸款利息,用高收益來平衡中小企業的風險,而我國的銀行實行的是貸款終身負責制,出了壞賬,上到銀行行長、審批人員,下到客戶經理、一般信貸人員都要層層追究責任。
因此,對一些高收益高風險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銀行信貸人員在承擔著高風險的同時,也只能獲得相對固定的利息收益,而無法分享企業成功帶來的高額利潤,導致銀行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這也是銀行信貸人員更愿意去營銷大項目、大企業,而對中小企業貸款缺乏積極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中小企業的誠信問題也會提高銀行貸款的成本。中小企業的信息往往透明度不夠。相比大企業而言,銀行常常要花費更大的精力來了解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中小企業的采信與監督成本大約是大企業的5-8倍。商業銀行在信貸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往往會優先將人力資源配置到大企業營銷和管理上面,而對中小企業常常會有所忽略。由于告貸無門,中小企業旺盛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應運而生也就成為必然。
(三)直接融資渠道狹窄
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相對單一,國家的資金大部分集中在銀行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源也總是優先保證大中型企業,最后才會考慮到民營和中小企業。在融資市場上中小企業根本無力與大企業抗衡。
首先,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一般比較暢通,主要包括股票上市、發行企業債、商業本票、創業風險投資和企業股權柜臺交易等,由于融資渠道很多,大企業不一定要找銀行融資就可以低成本借到錢。而我國目前的債券市場是非常薄弱的,企業缺乏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大企業除了銀行外基本沒有更多的融資渠道。由于大企業主要還是依靠銀行貸款。對銀行來說,在信貸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它當然首先會滿足大企業需求。中小企業基本就是弱勢一族。
其次,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特別是股權融資都具有強烈的偏向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的傾向。中小企業很難進入,更談不上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渠道。我國《公司法》關于擬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得少于5000萬元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實現股權融資。至于債券市場融資,也是一個實際上至今仍未向中小企業開放的領域。國家關于擬發行企業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不得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等規定,同樣限制著中小企業利用這種融資手段。
所以,中小企業除了依靠銀行給予少量融資外,轉而不得不通過提高利率的高成本貸款途徑尋求民間融資。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
此外,2003年以來,國家擴大了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銀行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有縮小趨勢,使得廣大中小企業更傾向于民間融資。
(四)社會傳統習慣
我國民間借貸其實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中小企業融通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是經濟生活中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并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在建國初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一直比較活躍,但在計劃經濟時期規模和范圍被縮小了,可以說已經基本消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逐漸發展起來。由于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因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所以,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至今尚未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在沿海等許多地區的發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勢。
三、放開民間借貸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良好途徑
民間融資是以民間信用為基礎的一種非正規金融活動。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它是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目前民間融資正在成為國家投資、金融機構貸款之外的重要融資途徑。在當前全球經濟不景氣的形勢下,中國擴內需保增長是壓倒一切的任務。保增長首先要保的應該是中國經濟體中最具活力的廣大中小企業。而幫助中小企業最有效的措施是為其創造更寬松的發展環境,提供更有利的融資政策。
筆者認為,當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除了依靠國家現有政策支持外,盡快確立民間融資合法地位,開通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渠道,打破國內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加大市場對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的融資力度,當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最為有效途徑,也必然會對我國的經濟增長以及金融體系建設產生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一)為民間融資“松綁”是適時之舉
民間融資的形式有多種,主要有面向特定個人、特定企業或面向社會公眾的直接借貸,面向股東和企業內部職工的集資,向非規范性的民間借貸機構借款等。我國民間融資的規模究竟有多大?據保守估計,國內民間資本接近18萬億元,已從剩余資本發展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其實,目前我國尚未有對民間融資的正常統計口徑,再加上民間融資自身的不規范性、自發性和隱蔽性,所以很難得知民間融資的確切規模。各種調查數據只能起一定的參考作用。但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即我國的民間融資已經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在當前保增長壓力不減,而社會投資相對不足的背景下,釋放民間融資是適時之舉。國家及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政策,支持民間融資合法經營,規范發展,發揮其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激活民間信用,推動企業間相互融資,為中小企業開辟融資新途徑。
然而,目前的民間融資還處于地下狀態,其不規范性和自發性特點導致其存在供給不穩定、融資規模相對較小和附帶人情債等諸多弊端,特別是其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也容易產生金融風險。同時,民間借貸由于隨意性大、規范性差,不少屬于君子協定,即便定有書面協議,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只有一張身份證作為質押,不可避免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甚至訴訟案件,并進而滋生交易隱蔽,風險不容易控制等問題以及非法融資和洗錢等犯罪活動。又由于民間融資沒有正式身份,放款人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通較高,高利率運作模式也加重了中小企業的資金成本,使小企業本來就緊張的資金鏈條變得更加脆弱。
因此,把民間借貸從“灰色地帶”帶到陽光下,給其合法身份,不僅便于監管部門對其規范,合理引導其發展,而且,由于金融市場是一個高度依賴契約和法制的市場,可以預見,一旦有了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市場的活力會很快迸發出來,并在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占據一個舉足輕重的地位。
(二)民間融資“陽光化”有利于保增長促消費
截至2009年1月末,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已超過48萬億元,并且同比增長20%以上。一方面,儲蓄率呈現居高不下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約80%的資金需求來自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缺乏貸款支持。
長期以來,我國信貸市場是被銀行完全壟斷的,民間投資無法涉足其中。這就形成了一種怪現象:民間資金充裕而投資渠道狹窄。主要表現為,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私人財富快速增長,部分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較早的個人更是積累了相當規模的資金。
另一方面私人財富投資渠道和資產增值途經相對狹窄,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走低。部分資金持有者感到在銀行存款盡管無風險,但基本上無收益,并且每年在貶值。
同時,由于資本市場波動大,股票、基金風險較大,國債發行量較小,資金充裕者可選擇的投資渠道十分有限。民間融資的合法身份被確認后,投資者即可以正大光明的用自己的錢貸給中小企業,通過收取利息獲得回報。即使貸款出現問題,也只是股東的資本金受到損失。這種只貸款不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對國家和社會來說一般不會形成大的風險。這樣就能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投入到中小企業信貸上來,不僅大大激發民營企業家投資熱情,為金融市場注入資金活力,而且有利于轉移和分散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民間融資在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儲蓄轉化為投資的速度,拓寬融資渠道,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都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三)有利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民間融資合法化后,將會大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民間融資在貸款涉及的范圍、金額、利率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在正規金融機構顧及不到或因種種原因不愿考慮的中小企業信貸方面,民間融資可以與正規金融形成互補關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并有助于國家多元化融資格局的形成。放開了民間融資還會給金融市場帶來競爭壓力,一方面促使各家銀行采取多種措施,提高資金籌措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銀行簡化貸款手續,加快業務創新,帶動銀行業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四、規范民間融資的思考與建議
民間融資雖然可以為我國中小企業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起到了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減輕廣大中小企業對銀行信貸的壓力,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缺乏法律規范和管理,我國當前的民間融資還具有較大的盲目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從現實出發,采取“疏導結合”的方法,正確引導和促進民間融資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有關民間融資的法規體系建設
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對發展民間金融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因此,建議以《合同法》、《公司法》等現有法律法規為基礎,從法律上明確界定正當融資與非法融資的界限,對具有真實的生產性或消費性支出背景,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圍內的融資可視為正當融資,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的金融詐騙、高息攬存、高利貸、洗錢等融資活動應視為非法融資。此外,要對民間融資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期限利率、稅務征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界定,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
(二)建立雙重監管機制,規范民間融資行為
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融資法規和辦法,正確引導民間融資行為。鑒于目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要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引導民間融資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可分工協作,徑司其職。金融監管部門應切實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責,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應制訂嚴格的管理規定,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可重點監管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避免發生危及社會安定的“金融風波”;在繼續改革和完善正規金融的同時,盡快讓“地下金融”即民間金融走上“地面”。
政府部門應著力于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引導民間資金直接投資。可研究建立儲蓄投資轉化核心機制,加快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積極為民間資金順利進入投資領域,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掃除障礙。應積極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各類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的經濟主體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三)保持民間融資與正規融資統一標準
適當調整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規則,把民間資金納入正規金融或準正規金融渠道;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準入規則,鼓勵民間資本與銀行資本可以保持一定比例的相互融通。要保證民間融資與正規融資的門檻標準化、統一化。當然,為了保障民間融資進入的質量,也可以采取穩妥的、逐漸降低進入門檻的辦法來具體把握和認定各類信貸主體的借貸資格。
關鍵詞 中小企業 民間借貸 信用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自去年4月以來,溫州中小企業主“跑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有媒體報道稱,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甚至跳樓的溫州企業主僅9月以來就高達25人。中小企業融資這個老問題再次被關注。據全國工商聯調研報告認為,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非常困難,90%規模以下企業沒有和銀行發生過任何借貸關系,微小企業這一數據達95%。由于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較大,其生產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經濟總量的增加。目前,中國工商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分別占總量的60%、57%和40%;流通領域中小企業占全國零售網點的90%以上;中小企業提供了75%的城鎮就業機會。因此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擺在當前急需解決的一件事情。
一、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總的來說,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主要有這樣的幾個方面:
(一)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困難。
所謂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把分散主體的資金集中起來,再通過信貸方式貸給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方式,借助的方式主要是存貸款。銀行的信貸支持是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貸款困難重重。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業和銀行之間沒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關系。銀行認為中小企業貸款效率低、風險大,對中小企業貸款設置了嚴格的條件。貸款需要抵押和擔保,且貸款手續非常復雜。而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因此銀行想貸給企業但又不敢貸,而企業想使用銀行貸款但卻用不到的情況經常出現。二是中小企業貸款筆數多,每一筆貸款的額度小,所以貸款成本高,而且中小企業貸款相對于大企業貸款風險高一些,因此從現行的商業銀行的體制、機制本身決定了它不愿意給中小企業貸款,另外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銀行業的主體,長期以來一直以服務國有大企業為宗旨,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及受國際金融危機的警示和國內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現實,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日益嚴格,信貸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增量貸款普遍要求投向AA級以上企業。中小企業受資產規模、競爭實力等的約束,一般很難獲得銀行信貸支持。
(二)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通暢。
直接融資是以股票、債券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種融資機制。國外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占70%,間接融資占30%,中國企業正好相反,直接融資只占2%,98%靠銀行貸款。有一部分原因是我國的資本市場從其產生之日起,股票發行額度和上市公司選擇就受到規模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1000萬元,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這些硬性條件是現階段中小企業達不到的,加上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的制度和信息成本與主板市場存在不對稱性,根本不可能到滬深兩大主板市場融資。即使目前新設計的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全面開放,但其設置的門檻仍然較高,據深交所數據顯示,截至去年4月底,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中有126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的支持,創投投資總量為42.5億元,創投資本的平均回報15倍;創業板209家上市公司中有75家企業得到創投機構支持,投資總量超過17.5億元,首日上市回報為11.5倍。但是,中國的資本市場層次的缺乏都集中在中小板塊,而創業板還在起步時期,問題層出不窮,尤其是創業板。從推出至今,“三高”問題引來眾多非議,尤其是創業板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引來眾多詬病。再加上近期在創業板先行先試、探索建立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的退市制度,給中小企業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貸款利率上升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即使可以獲得銀行貸款,伴隨銀根緊縮,中小企業還需直面貸款利率飆升的重負。目前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普遍有所上浮,一般會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5%。據了解,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20%~30%是較為普遍的情況,更有甚者利率上浮50%。這加大了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
對于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中小企業如果有信用擔保的話可使其規避風險并使潛在的交易成為可能。但是雖然我國于1990年啟動了信用擔保制度,但是就從目前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信用擔保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 ,主要體現在:第一政府的財政性擔保處于絕對主導地位而民間資本性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政府的財政資金畢竟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信用擔保的幅度。第二表現在缺乏風險分散機制。有的擔保機構甚至被迫獨立承擔100%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擔保行業的發展。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國際經驗
(一)日本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性扶持。
中小企業是日本經濟的基礎。2011,日本央行宣布,將新推出總額5000億日元(約合62億美元)的融資支持計劃,以鼓勵金融機構向擁有技術力量的日本中小企業提供無需不動產抵押或他人擔保的貸款。日本政府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作用,實施了大量的政策來扶植中小企業。
1、實行利率優惠政策。日本政府設立了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國有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提供具有國家導向的不同期限和低利率的貸款,它們作為民間金融機構的補充和完善,包括三個獨立的機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這三個機構的貸款對象不同,貸款利率也有所不同,但它們的貸款利率都比較低,期限也比較長,貸款業務由機構獨立進行,不受政府干擾。還有一些民間機構向小型企業發放無抵押貸款,國家預算為其提供放款基金。同時,各縣政府設立利息補助制度,對新事業、新技術振興及地方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利息補助。
2、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日本政府依據1958年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與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擔保協會共同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協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的貸款進行擔保,增加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當信用擔保協會批準了擔保,且金融機構已經發放貸款時,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自動對該筆貸款進行保險(只要擔保協會的擔保滿足保險要求),信用擔保協會向保險公庫支付保費(一般年保費率0.5%左右)。
3、特別貸款制度。一是設立中小企業經營支援貸款,幫助因經營業績暫時惡化資金周轉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二是設立中小企業應對金融環境變化貸款,向因往來金融機構惜貸或經營失敗而資金周轉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發放周轉性資金貸款。三是設立支持創業的特別貸款,向新開業和準備通過增加雇員進一步發展事業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
(二)美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四大舉措。
1、設立財政專項基金。美國主要有兩類中小企業專項基金,一類用于鼓勵中小企業產品創新和吸納就業,如專項科研成果研究與開發基金、產品采購基金、中小企業創業基金、失業人口就業基金等,一類用于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市場風險,如財政專項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特殊行業再保險基金等。
2、提供貸款擔保。美國幫助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主體是作為聯邦政府獨立工作機構的聯邦小企業管理局。小企業管理局提供擔保的常見方式是7(a)貸款計劃,即在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由小企業管理局提供一定比例的貸款擔保,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提供貸款,貸款風險由小企業管理局和金融機構共同承擔。該類貸款上限為200萬美元,貸款期限根據其用途確定,不動產和設備貸款的上限為25年,營運資金一般為7年。擔保比例根據貸款規模確定,15萬美元以下貸款可擔保85%,15萬美元以上貸款最多可擔保75%。除此貸款計劃外,小企業管理局還為中小企業提供包括為出口生產企業提供90%的貸款擔保,為國際貿易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中小企業減少污染計劃擔保等多種形式在內的貸款擔保服務。
3、提供風險投資。美國小型成長型企業還可通過引入以風險投資方式獲得融資。具體做法為,由經過聯邦小企業管理局認證的創業投資經理人募集至少500至100萬美元私人資本作為風險投資初期資本,通過小企業管理局擔保杠桿放大3倍后投資于合格的中小企業。該項融資通常持續7到10年,中小企業成功后,上述創業投資經理人需向小企業管理局返還援助資金并支付適當投資收益。通過這種做法,小企業管理局成功地促進了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同時為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創立的良好的融資渠道。
4、通過政府采購給予支持。聯邦政府采購也是美國對中小企業的一項重要支持手段。1953年頒布的《小企業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在各種采購中應給予中小企業不少于23%的份額。同時,政府機構要確定中小企業采購分額的年度目標,并由小企業管理局審查該目標是否達到有關規定。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路徑探討
(一)建立完善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1、把銀行融資仍作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主要渠道,但是要改變大型商業銀行貸款理念,銀行貸款應向中小企業傾斜。大型商業銀行要把把貸款投到符國家產業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業上來。增加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引導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充分發揮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作用,為民營中小企業提供更多服務。
2、要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資本市場要降低中小板和創業板的進入門檻;除了對中小板和創業板的繼續進行擴容之外,“新三板”的擴容也非常重要。對中小企業融資而言,新三板不僅直接為企業融資提供平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帶動其他融資渠道。從開辦之初新三板就堅持為高科技高成長企業提供投融資平臺,試圖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供解決方案。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
中小企業之所以通過銀行貸款困難有一部分原因至于銀行對中小企業掌握信息不夠充分,因此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因此中小企業信用系統的建立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銀行系統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時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各種信息,加以分析,以此做出是否貸款的決策。截至到2010年底,人民銀行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在全國累計采集了215萬戶中小企業信息,提供查詢941萬次,其中商業銀行查詢691萬次。其中26.4萬戶中小企業獲得了銀行的授信意向。15.6萬戶獲得銀行的貸款,貸款金額達2.9萬億元,累計獲得貸款總額5.5萬億元。而上海作為全國首批試點地區,早在2006年起即在全國率先試點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截至2011年上半年,上海已為4.7萬戶中小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其中獲得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為2.2萬戶。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融資難擔保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世界性難題。為此,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成為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實踐證明,隨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不斷拓展與深入,其作為緩解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有效途徑的作用日益明顯。
1、要充分發揮政府在融資擔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特殊作用。
政府對于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非常重視,而且經過努力,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宏觀環境已得到了一定改善,這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不足,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在構建系統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的道路上,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不斷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以切實解決其面臨的融資困境。目前財政部下發通知,決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及8個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這不僅表明我國政府采購政策進一步完善,而且對于一直面臨融資難瓶頸的我國中小企業來講,無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當前中小企業經營壓力增大的背景下,這一政策的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
2、要建立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
擔保行業是高風險行業,收取的少量擔保費是根本無力維持擔保機構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擔保機構要承擔擔保失敗風險,一旦擔保失敗的話,其資金的減少將會影響業務,影響擔保機構的生存。所以應當建立良好的補償機制。對于政策性擔保機構來說,財政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償。財政為擔保機構出資補償擔保機構的部分損失,這樣的話從經濟上支持了擔保機構商業化運營,進而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中小企業新的融資方式探討。
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融資的范疇。
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民間資本對中國CDP的貢獻已超過60%,企業數量占全國70%以上,85%以上城鎮新增就業崗位、90%以上農村轉移就業源于民營經濟;中國技術創新的65%,專業的75%,新產品的80%也是由民營經濟實現的。民間資本已成為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龐大的民間資本若找不到適合的投資出路、會像高懸的“堰塞湖”,一旦決堤,對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將是巨大的。比如之前的炒房地產、炒礦、炒貴重商品、炒農產品,再看現在的以溫州、山西、內蒙古為首的民間借貸潮。國家可以鼓勵這些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把這些閑置資金聚集起來,投向有需求、能發展的中小企業。現在有些省份走出了一條“私募權益”融資(PPE)的路子,就是一個很好的一個例子。PPE介于民間借貸和私募股權之間,由投資公司預先對某一特定投資項目進行預先評估,并就相關權益進行劃分,然后向民間資本持有者募集資金,投資人根據出資額度的不同而享有對等比例的項目權益。
2、構建中小企業專項貸款模式。
銀行提供貸款給中小企業往往需要擔保,所以可以把政府、擔保公司和銀行三者的資源整合起來,給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額度的信貸支持。由于有擔保公司、政府的雙重擔保,銀行承擔的風險大為降低,可以放心地把錢貸給中小企業。比如像國開行提供的小企業成長貸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9月末,國開行通過該模式累計向浙江小企業發放貸款40275萬元,單筆貸款金額最低50萬元,最高200萬元,戶均169.9萬元,無一逾期。通過該體系與國開行合作的擔保機構分布于省內7地級市,已有237家小企業獲得了支持。
3、組建中小企業創投基金。
2009年12月12日,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發起成立的中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募集工作正式啟動,這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設立的首家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而最早的由政府創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是2007年由科技部、財政部共同發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下稱創業引導基金),該基金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基礎之上籌建,由中央財政投入1億元,通過支持創投資本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的四種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初創期中小企業。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農業局)
參考文獻:
[1]貝洪俊.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國際比較.生產力研究,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