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一区二区在线观看_免费一二三区_成人在线一区二区_日本福利网站_欧美大片高清免费观看_欧美视频区

當前位置: 首頁 精選范文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范文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1 09:56: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工程倫理與法律的區別

篇1

關鍵詞: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較法學

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僅僅是將先進地區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區這么簡單,它還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因此,在探討法律移植這一重要論題的過程中,不得不重視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的法律傳統及法律文化差異,只有在充分認識和仔細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后才有可能順利進行法律移植并最終實現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一、為什么要進行法律文化比較

所謂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 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木國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簡單地引進或者借鑒發達地區的法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反思我國已經發生的各種法律移植,我們會發現在這種法律運動與發展的活動中有成功也有失敗,因此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對于如何進行移植進行深入的思考與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當前中國所進行的法律移植屬于移植中的異體移植,較之于經濟文化政治處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或地區間的法律的相互借鑒吸,以致融合與趨同,如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間的法律技術的借鑒,我國作為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移植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難度顯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體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觀念上的不認同,使法的效力難以實現,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質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對這樣的困境,不少學者提出要重視本土資源,尊重我們原有的傳統與習慣法。但是在關于探尋本土資源的這條道路上,同樣困難重重。在如何界定傳統與習慣的問題上至今還有很多爭議,而將習慣與傳統堅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討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擾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認識到必須注意本土資源;另一方面又不能從本土資源找到一個合適的切人點,全盤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無所適從。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時,我們不可能選擇逃避或放棄,雖然不可能達到移植進來的法律與我們原有的社會環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縮小這種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這一點,最先決性的條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國的和國外的發展歷程和當前狀態,在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領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較是我國進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較

1、倫理化的中國法律文化

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并不是說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而是強調儒家的倫理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儒家的倫理精神滲透了法的全部內容。在青銅時代,法律與宗教倫理并無嚴格區別,至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與宗教倫理有了一定的分離,但從西漢開始,法律與倫理之間又開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則和精神逐漸影響著法律的演進與發展,到隋唐使中國法律徹底倫理化,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變化。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影響極其廣泛,我們可以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各個領域中觀察到它的表現,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條文中,體察到倫理精神和原則的滲透。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第一,在國家政治領域表現為君權至上和中央集權,從北宋開始這種趨勢不斷加強并于明清到達頂點。第二,在家族與社會領域表現為族權與父權的延伸和擴張,在傳統中國社會,無論是國法還是民間習慣法都給予這兩項權利特殊的保護。第三,在經濟財產方面,傳統法律遵循禮的要求強調重義輕利,往往將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面,傳統法律依據儒家理論,竭力維護等級特權制度。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歷史傳統等條件綜合作用所形成的,這種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發展,是傳統中國社會中合理又合適的一部分。同時還有一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傳統的中國法律走的是一條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雖然以現代觀念來看,它對人性的扼殺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傳統中國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對老弱病殘婦幼者實行憐憫的規定,對死刑特別慎重的會審制度等,這對機械化和功利化的現代社會及其法制來說,未嘗沒有一點積極的啟發意義。

2、帶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對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然而這種影響不論是在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不能與中國法律受到儒家倫理的影響相提并論。因此,相對于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沒有達到宗教化的程度。這里所說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個對整個西方法律產生巨大影響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實際上是有關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問題。

關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沃克是這樣論述的,“這種影響至少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它對自然法的理論產生了影響;第二,直接提供經過整理,并已付諸實施的行為規則;第三,強化倫理原則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據,以支持國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規則;第四,在人道主義方面影響法律,包括強調個人的價值,對家庭成員及兒童的保護、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證明和強調對道德標準、誠實觀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國家的國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數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觀念,如個人的價值、尊重人格等,對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已產生相當的影響。還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學校的建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興起與傳播方面,也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較法律文化對法律移植的啟示

在比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證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將法律移植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方面試論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則的移植。原則, 拉丁文為語意為開始, 起源, 基礎。法律原則指構成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它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與國家的實際相關。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 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從而被奉為法律之準則的公理。它是各種不同性質法律之間得以溝通并以之得以實現認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較之于移植適應特定生活習慣及社會背景的法律規則, 從而對木土社會進行削足適履的改造與整合而言, 原則的移植更有利于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彌補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綱摯領的作用。同時, 原則確立后, 新的規則與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從社會實際出發, 它的成果與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從技術層而考慮,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個表達方式的轉化過程。即由一種語言思維方式想另一種語言思維方式的轉變。要達到精神層而的認同, 首先必須在技術層面應以本民族的語言方式表達出來。用本民族已經有的概念經輸人新的內容而表達新的內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徑。法律術語的翻譯固然應該嚴謹, 但生硬到連專業人士都搞不懂的話,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語義分析法學派所認為的, 對概念的提煉, 闡述, 通過分析其要素, 結構, 語源, 語境, 語脈, 從中央到地方尋求合理的符合時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們形成共識與可接受的意義。只有這樣,才有肯能個將移植來的法律內化為我國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應處理好與傳統文化的關系。盡管對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沒有一個通行的說法,但有一點可以確定, 即它對于民族心理的形成與維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產生重要的影響。它的改變過程是自然演進的。時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會仍其有重要影響。法庭作證是手按圣經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種信仰。比較而言, 我們對自己的傳統的態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對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但無論如何不能否認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密切關系。對于傳統道德文化應采取批判地繼承的態度, 取其精華, 棄其糟粕。

參考文獻:

[1]張中秋.比較視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 米健 高鴻鈞 賀衛方,譯.[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鴻.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M].商務印書館,1963.

[6]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 商務印書館,1962.

[7]羅爾斯.正義論[M].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8]強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領域與合法性—國家轉型中的法律[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

篇2

關鍵詞: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法治;禮法

中華傳統倫理道德是現代法治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如何辯證性地看待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中的積極和消極因素,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一、中國傳統社會是倫理道德與法治結合的體現

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關系就是以道德與法治為基本內容,兩者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演變的基礎。

1.倫理道德是中國社會結構與生俱來的特性

梁淑溟認為,中國社會缺乏團體生活的傳統,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顯出來。正是因為重視家庭活動,中國人將倫理關系作為組織中國傳統社會活動、建構中國傳統社會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謂的倫理關系是“此一人與彼一人相互間的情誼關系”,凡是社會中的關系都離不開倫理關系的影響,整個中國社會就是一個大型化的家庭,這在政治層面表現得尤為明顯,如以父子關系定義君臣關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員在內的官僚體系發揮著家長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國傳統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社會是不存在法治的,與其說“依法律而治”不如說“以法而治”。雖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國傳統社會所重視,具體表現在統治階級重視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經過幾千年的發展,中國古代社會建構了一整套獨具特色的傳統法律體系。

3.倫理道德與法治相互結合并共同規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

首先,“禮法合一”思想是中國傳統法治觀的核心,中國古代法治觀的發展既是“禮”與“法”融合統一的過程,也是中國古代倫理法發展演進的過程。從周朝開始,“禮”就被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成為規范國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會關系的基本規則。孔子認為,“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將禮視為法律刑罰發揮作用的前提,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發展為“德主刑輔”的理論,宋明理學更加重視倫理道德,不僅在傳統儒家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禮法合一”的思想,更將其提升為天經地義的“天理”。

其次,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倫理色彩濃厚,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法律規范體現了儒家關于倫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實現“倡導禮義、推崇禮法”這一目標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法律的執行者并不會做到“秉公執法”,“法外開恩”“刑不上大夫”等體現了在社會生活中依然會有逃脫法律懲罰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倫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與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兩翼

中國古代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倡導禮法所蘊含的倫理道德觀念,最終維護封建王朝的皇權統治,在這一制度下,人們的日常行為必須以其基本的社會身份為前提,必須符合倫理道德的標準。辯清這種做法所帶來的利弊是探討倫理道德與法治關系的前提,也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

1.重視倫理道德的社會功能對法律起到良好的補充作用

倫理道德產生于人類社會漫長的實踐活動,往往代表著一種被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取向,它或是一種理想化的觀念,或是一種現實存在的文化,但它總能發揮積極正面的作用,能規范人們的日常行為,引導、促進人們向善。在實際的法治建設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這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會帶來種種問題,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視道德人性;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過度強調刑罰和法律條文的嚴謹性等。此外,重視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規范,還有助于國家各級機關成員帶頭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養,從人性層面減少違法亂紀行為的產生。

2.法律是倫理道德發揮作用的物質性保障

雖然中國古代的倫理道德有諸多消極因素,如完全服從家長、男女不平等等,但我們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眾、培養人才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產生的重要意義。法治,從其表象上來看,系依制度為之,以制度作為行動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處于文化范疇的倫理道德真正成為可視的條文規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說教流于空談;另一方面,通過具體的刑罰能使民眾對原本模糊的道德標準有更清晰的認識,尤其是在中國古代民眾知識水平普遍低下的情況下,這一作用更加明顯。

3.道德法律一體化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

我們既不能只重視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兩者的積極作用,實現道德法律的一體化是推動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一方面是推動道德法律化,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形成的意識規范轉變為真正能塑造人們日常行為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國傳統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賦予道德的意義和功能。

三、結論

道德與法律是有界限的,在部分情況下兩者必須有所區別,無論是過度的道德法律化還是過度的法律道德化都不利于法治建設的推進。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不僅需要提高立法質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全民法治素養,更要從推動中華民族現代化進程的角度創新發展中華傳統倫理道德,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活力源泉。

(八)展現科技性,促進協同發展

文化是一種內容,而科技是一種支撐,也是一種表達、傳播,文化與科技是結合體,不是對立面。要摒棄傳統鄉村、傳統農業的固有印象,注重鄉村建設、農業生產的科技性,充分利用科技力量實現城鄉基礎設施連通、公共服務共享,實現鄉村旅游與文化旅游、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協同發展,實現鄉村旅游業與文化產業等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

四、新型城鎮化背景下河南鄉村旅游創新和升級發展路徑

(一)特色精品戰略

要注重整合現有資源,突出鄉土特色,保留傳統農耕文化,使發展旅游與當地自然條件、風土人情和民俗文化有機結合,發展個性化、差異化的旅游業態。適度推進鄉村林果采摘游、鄉村花卉觀光游、鄉村民俗文化游、以餐飲為主的鄉村游、綜合性鄉村度假游,著力突出鄉村民俗文化游。依托豐富多彩的中原民俗文化,以特色村鎮為平臺,通過挖掘創新,形成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特色鄉村游產品。

(二)精準扶貧戰略

近年來,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鄉村旅游發展和旅游精準扶貧,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了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共同參與的發展格局,發揮了鄉村旅游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農民增收致富、貧困人口脫貧方面的積極作用,也形成了頗具特色的“鄉村旅游+精準扶貧”文化氛圍。在此基礎上,要圍繞扶貧攻堅,深入實施“雙百千萬鄉村旅游扶貧工程”,結合貧困地區的旅游資源條件、區位優勢和市場基礎,調動多方力量參與旅游扶貧,通過鄉村旅游實現精準扶貧,以精準扶貧戰略推動鄉村旅游深入發展。

(三)文化營銷戰略

加大文化宣傳營銷力度,叫響鄉村旅游品牌。要將知名度高、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市場培育成熟的鄉村納入河南省重點旅游線路和整體旅游營銷計劃,利用各級各類媒體,積極宣傳推介。加大鄉村旅游產品推銷力度,有溫度的產品、有文化的包裝、有目的的營銷,才能真正實現“可帶走的記憶”,鄉村旅游才能不流于淺層次的觀光游覽,不局限于旅游資源的表面現象,更富于觀念和感情的溝通與體驗,樹立起鮮明的鄉村意向,真正體現美麗鄉村的獨特魅力。

篇3

全文共6288字。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 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 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 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 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 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盧梭說過:“法律規定了一定行為與一定后果之間穩定的因果關系,將人類一定行為固定化、法律化了。” 法官的思維具有確定性是法律內在的品質──確定性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訴訟性質所決定的,訴訟的性質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判決總是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法律必須對許多不允許妥協的問題作出決定。

篇4

與物理領域中發生的科技革命相比,生物革命呈現出了全新的、無法預測后果、不可回復的特點,這是因為這兩種科技革命產生的后果完全不同,后者僅僅附著于其所作用的客體之上,而前者則會通過其自身向外擴散。[29] 對于科技革命,它僅涉及到無生命的物質自身的變化,而生物革命則可能會通過生物體的延續與擴展造成無法預測與無法控制的影響。例如,如果人類破壞了生物遺傳因子,就可能會使數百萬年的進化過程受到阻礙,并且會破壞數百萬年以來的生物世界的平衡狀態。因此在這個角度上,對基因工程所引起的沖擊以及回應最大的社會學科,應屬生命倫理學,而非法學。這是因為倫理研究確立的是行為界限的問題。而法學解決的是行為控制的最低限度問題。但雖然如此,由于科技發展的腳步在當代社會的日新月異,物權法中也開始沾染上了基因革命的氣息,例如受精卵以及胚胎等法律地位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受精卵、胚胎的法律地位

無庸置疑,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已經極大地改變了人們傳統的生殖方式,在醫學實踐中應用頗廣,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也十分耐人思索。歐美國家中注重胚胎倫理的科學家認為,胚胎在受精14天具有神經系統出現的初期跡象時,可視為人。英國的法律也規定人命始于懷孕14天后受精卵著床之日時起,英國瓦諾克委員會、我國臺灣地區“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以及“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也都禁止使用受精超過14天的胚胎。由此可以斷定,在醫學上,14天以前的人類胚胎還不算是一條人命,因而并不能獲得這種延伸而來的特殊地位。但是否可以將這些特殊的生物體歸類為客體的范疇?不孕夫婦是否可以將其通過人工生殖所形成的胚胎轉讓給他人,如果可以的話,這一轉讓是屬于合同法上的贈與關系還是身份法上的收養關系?這個問題涉及到受精卵的民事法律地位,非常耐人尋味,在理論上也存在多種認識,下文擇幾種典型觀點予以介紹:

第一,人格說。此說認為“人的生命從受精的一刻開始”,因此從這一刻起胚胎就具有人權,從而應認為其具備人的條件,從而應受法律的保護。該觀點為美國的一些反對人工妊娠的團體以及英國天主教主教團等團體所支持。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1986年修正法第121條規定,所謂人類胚胎,是指受法律保護的體外受精卵,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活的人體細胞與基因物質組成,并得于子宮內發育成為胎兒。第126條規定,體外受精卵為生物體上的人(biological human being),既非受理手術的醫療機構也非精卵提供者的財產。如果體外受精的病人出示其身份,依照該州民法典的規定,其父母的身份將被保留,無法證明其身份者,醫療機構為胚胎的暫時監護人,直到胚胎植入子宮時為止,該機構應對胚胎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依上述規定,可以認為胚胎在該州具有法律上的人格(juridicaial personhood)。日本學者北川善太郎也認為,將冷凍受精卵視為物并不妥當,應當將生物體作為新的權利主體在法律上進行確認,使之在性質上區別于物。[30]

第二,物說。此說認為試管中成孕之物,不過是“輸卵管或子宮中的物質而已”。美國不孕協會也主張,雖然早期胚胎較人類的細胞組織更值得加以尊重,但不得視之為人(actual person)。因為胚胎固然有成為真正的人的潛力,但在沒有發育成為具有人類特征的獨立個體之前,仍只能視為具有生物學上之物。

第三,介于人物之間的權利主體或客體的中間說。這種觀點認為,德國民法典關于動物不是物的規定開啟了一個介于人與物之間的中間概念,胚胎或受精卵可以納入此類概念之中。美國高等法院在Davis訴Davis一案中,就采用了美國生育協會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Fertility Society)所持的中間說,認為胚胎具有特殊的地位,此地位居于人與財產之間。

第四,潛在的人格說。此種觀點為法國生命和健康科學倫理咨詢委員會所支持,認為胚胎自受精時起就存在潛在的人格。

第五,道德主體說。這種觀點認為,胚胎不是物,也不是社會的人,但為生物的人,具有發展為社會的人的潛力,因此,應當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質更高的道德地位,因此應受法律保護。1981年歐洲理事會各委員會均認為即使胚胎不具有法律主體地位,也應給予法律保護。[31]

我們認為,不宜將胚胎或受精卵視為法律上的主體,理由如下:

首先,胚胎不具有生命權。上述無論是人格說,還是道德主體說、中間說等,都是出于對胚胎生命權考慮的結果,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根本,依照現代各國法律的規定,生命權的保障范圍及于自然人和胎兒,那么其他的生命形式的生命權應否受到保護?對此各國的做法有相當分歧。其中,德國法采納了肯定說。為了維護德國基本法規定的人類尊嚴與生命權,該國于1991年1月1日施行的胚胎保護法將胚胎作為生命權保護的對象。因此可以說,德國憲法保護的生命權的對象除了作為個體的人以外,還包括未出生的生命(胎兒)以及體外制造的生物體(胚胎或受精卵)。而將胚胎視為物的國家,則顯然不可能認為胚胎具有生命權。我們認為這一問題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與人權觀念、倫理觀念甚至人口政策都有密切的關系,結合我國的實際,胚胎顯然不具有生命權。

其次,受精卵不同于胎兒,不能比照適用民法關于胎兒的有關規定。對此,即使是肯定受精卵具有人格的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修正民法典,也持相同意見。該法第133條規定,受精卵雖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但在植入母體子宮之前,無法得到法律應有之保護,因而不得主張繼承權。現代各國民法雖不將胎兒視同自然人,但一般都肯定其具有繼承能力,就繼承方面視其為已出生。這是因為,胎兒屬于在人出生之前、孕育在母體之中的階段,為了維護其出生后的特殊利益,法律賦予其一定的主體資格,享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因此可以視為是對人格的延伸規定,[32]與此相反的當屬美國等國家的做法,他們認為,、卵子、胚胎有其相對的價格,也具有財產上的價值,因此可以將之視為財產權的客體,日本有學者也認為,受精卵應當屬于日本民法第85條所稱的物,但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對其進行任何處分時須尊重、卵子提供者及受提供者的意思。[33]

再次,隨著胚胎冷凍技術的不斷提高,使得將胚胎與受精卵視為主體的做法不能自圓其說。冷凍受精卵可以保留生物特有的結構與信息,而且在相同溫度下,憑借現代科學可以將生物體的這些特性保存數百年甚至更長時間。一個不難想象的后果是,可能在人們去世幾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其子女的冷凍胚胎因為具有人格性不能銷毀而不得已出生,這無疑會使人類繁殖的自然性受到沖擊,人倫關系與血統輩分都會因此受到影響,而因此產生的后果將在東方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此外,由于醫療資源的有限性,在物質條件上也不允許胚胎以及受精卵無限期地保存。為此,各個國家或地區多對胚胎冷凍的期限作出限制,如英國瓦諾克委員會建議保存10年,超過10年者,其使用或處置權應移轉至受許可的保存機構;我國臺灣地區“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也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于活產后,不得再使用該人工生殖過程中所用之、卵子以及胚胎,并應于2個月內予以銷毀。除此之外,各國對受精卵的保存期限多規定為2年或5年。而保存期限屆滿之后也并不全部都要求將其銷毀,也可以用作實驗研究,以達物盡其用[34]。所有這些做法,都動搖了使受精卵或胚胎成為主體的基礎,即其所謂“生命權”或“生存權”并不可能得到起碼的保障。

篇5

關鍵詞: 法律職業 高職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①法律職業者,顧名思義,是指以從事法律工作為職業的人。

關于法律職業的內涵,學術界似乎并無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看,法律職業的含義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詞主要指“腦力或知識的而不是體力的或手工的勞動和技能”,“原本專指神學、法學和醫學,后隨著科學和知識廣泛應用于別的事務部門,也指別的職業,以示其具有相當程度的特殊知識含量,與僅僅是技能相區別”。可見,從花費時間和生活來源的角度,“profession”與中文“職業”一詞意義相同;從職業性質和社會層次來看,“profession”本指神職人員、律師和醫生,后因愈來愈多的職業知識含量增加,便逐漸擴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領職業。

中文的“職業”一詞原本沒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從業人員的關注,“法律職業”(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漸開始在學術著作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因為中國法律教育也確實是一種“高級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和訓練”,而不是“體力或手工技藝”的培訓。②

盡管如此,各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不同只能影響人們關于法律職業概念之外延的判斷,并不影響人們關于其內涵的判斷。所以,這并不妨礙給其以定義性描述: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具備法律預先規定的任職條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而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一種社會角色。

法律職業具體范圍在各國并不一致。在英國,法律職業一般限于律師。在美國法律職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包括私人開業律師、政府部門法律官員、公司法律顧問、法官和法律教師;狹義上僅指私人開業律師。加拿大的法律職業范圍較廣,分為法官、律師和公證人、法律輔助職業(如專利人、法律書記員、專利查詢專家、合同書記員、地產契約書記員、所有權審查員)、法庭官員(如法庭書記員、法警、行政司法官員)等。在日本,法律職業一般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我國的法律職業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廣義也包括書記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輔助型法律職業,法律教師及法津研究人員、公證人員、仲裁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等。③

在各種社會職業中,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職業特殊性。這種職業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

法律職業主要是以人以及人與人關系為工作對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復雜多變、最難界定的高級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現象和自然規律。由于法律職業接觸的是社會上各個階層、各類不同職業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加上工作性質、特點等原因,他們還要廣泛接觸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思想、倫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別是還要接觸社會上的陰暗面和不良現象,所以對其職業的基本要求(基本資質)和準入條件更高、更嚴格。再從行業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而具有高度的復雜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種糾紛最后的解決辦法而具有終結性,司法裁決因可決定人的生殺予奪和財產、利益的歸屬而具有重要性、權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適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等,這一切,使得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有著比社會其他職業更為嚴格、更為規范和更高層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職業對象的特殊性,法律職業與工程技術性職業相比,有內在的和先天的差異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職業教育的基本特點。

2.法律職業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社會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任職條件和準入標準,進一步推進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會各個方面也同樣需要大批輔助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隨著中國法律職業劃分科學化,法律輔助型職業將成系列。

3.法律職業與法治的特殊關系

近代以來法治國家的實踐屢屢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業,離開全民的理解、參與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樓。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忽視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在法治的關鍵和緊要處,每每是法律家在擔當大任,所以,人們常稱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這在關于法律家(法律職業)作用的估計中可見一斑。托克維爾強調:“……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埃爾曼指出:“法律專業人員負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結構與類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確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趨勢。”而大木雅夫則把法律職業(法律家)的作用概括為“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法律職業具有區別于一般職業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職業教育區別于一般的高等職業教育。在這方面,我們以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并未認真區別職業對象和層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即仍習慣于沿用社會通用的“手工或技藝”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慮到法律職業教育制度的教育屬性和共性,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僅僅只是“半成品”或是“殘廢品”,尚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特殊需要。

二、關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問題

法律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人文社會科學范疇。法律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我國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專科層次的以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為本位的高等職業教育。從法律職業的特殊背景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屬于法律職業教育,是針對具體職業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獲得從事特定的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際技能和知識,使學生一般具備進入勞務市場所需的能力和資格。高職高專法律人才培養應當突出職業性、行業性的特點。不能把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學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學學科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崗位群的需要為依據制定教學計劃;在進行職業崗位描述、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按需施教;著眼于職業知識和能力的提升,而組織理論和實踐教學;著眼于我國法律制度的調整、補充、更新,選擇教學內容與構建課程結構,體現職業能力要求而形成課程體系。這種體系應是打破學科型的教學模式,建立以職業能力為中心的教學體系,才能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法律實踐技能的與法治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應用型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養,具有合作精神與開拓能力,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線發揮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結合,不能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職業培訓等同。

法律職業教育雖有明顯的優勢,卻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會使法律教育流于淺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本位的法律教育雖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顧此失彼。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正是由于過于關注市場動向,致使現在的學校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如一些課程里僅僅注重技術操作層面上的東西,法律教育變成了條文解說,忽視了基本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如此學生很難真正理解法律精神,這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實務都是致命的殺傷力,因為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適用,絕對不是機械的生搬硬套,更應是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把握。

確實,法律的運用有許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則下技巧的獲得源自于對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對它靈活運用和真正理解。

單純的職業教育趨向于奉行實用主義,片面強調與職業有關的知識的灌輸和特殊技能的培訓。其極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學什么”,結果是把“人”與“人才”隔離開來,導致大量的“機器人”出現,甚至是有才無德的“佞才”。片面的職業教育對大學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險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義,而“機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無意或有意地損害法律正義。⑤

那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這個問題,柏林大學的締造者、德國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這樣回答:大學教育是要培養兼具個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經驗知識,又要掌握道德科學,從而發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紀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也曾主張:法律事業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訓練,不能只限于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法律人才應具備四項條件,要有社會的常識、剖辯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⑥

當然,寄希望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實現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實際,但對高職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學理論知識、道德素養、全局視野及應變能力的培養卻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的那樣:在法律教育中忽視法律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律教育既應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律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種反應過度,單純強調法律職業操作技能的培訓,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形成,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

法律職業的特點決定了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必須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部分構成。法律職業,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術、操作上的問題,更是涉及思維、理論、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處于一個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職業訓練要求教學關注技能,而在沒有足夠的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僅關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費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養出高水平的職業人員;而注重素質教育又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職業訓練,特別是我國高校學生絕大多數都來自高中校門,缺乏足夠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因此,通識教育又是必須的。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企圖在三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培養高層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現實的,而將輔助類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目標是具有客觀現實性的。

筆者認為,從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以及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實際出發,其應當定位于:以職業教育為主,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結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既要重視職業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淺,把法律專科教育變成一般的律師職業培訓,因此我們的法律高等專科教育既要以職業教育為主,又要注意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應該根據法律教育的性質、社會需求、學校發展定位和戰略目標來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規格、標準和模式。

注釋:

①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1616頁.

②王宏林.國際一流法律人才培養論綱[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養[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2,(14).

④邵文華.高職的定位.職業特色[N].中國教育報,2001-10-1.

⑤周世中.倪業群等著.法學教育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欧美日韩综合精品一区二区 | www.婷婷亚洲基地 | 日本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视频 | 亚洲精品国产一区 | 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 一区免费视频 | 国产一区二区久久 | 欧美一卡二卡在线观看 | 四虎永久免费黄色影片 | 日韩欧美一级精品久久 |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女人久久久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 | 免费观看黄色一级片 | 久久小视频| 亚洲一区精品视频 | 天天躁人人躁人人躁狂躁 | 欧美一区二区在线播放 | 欧美精品福利 | 久久久91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在线视频免费观看 | 日韩精品一区在线观看 | 免费观看色 | 精品国产99 | 超碰97在线免费 |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 | 日韩av免费在线电影 | 精品无码久久久久久国产 | 日韩国产一区二区 | 久久99精品久久久 | 精品不卡| 波多野结衣二区 | 精品国产欧美一区二区 | 精品av | 翔田千里一区二区 | 日韩欧美一二三区 | 一区二区三区四区av | 最新av在线播放 | 欧美亚洲视频 | 国产一级视频在线观看 | 国产在线观看一区二区 | 中文字幕一区在线观看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