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6: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股權轉讓中的資產評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步驟:轉讓方內部決策――標的企業內部決策――制定轉讓方案――標的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國資監管部門審批――清產核資、審計――資產評估――掛牌交易――簽訂轉讓協議――審批備案――產權登記――工商變更――領取轉讓價款――信息披露。
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國有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的范疇,是確保我國國民經濟正常運轉的物質基礎,也是國民經濟快速提升的主導力量。但是,在當前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過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合謀,故意低估國有企業出售資產。在當前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和出售的過程中,一些投機取巧的企業與資產評估中介機構串通合謀,故意低估國有企業轉讓股權的資產,從而導致了國有企業大量資產流入個人的腰包。[1]例如,重慶一家國有企業本身價值5000萬元,但卻被評估機構低估為500萬元,最后竟以200萬元出售。通過相關部門調查,該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與當地政府兩個部門的領導,以及評估機構相互溝通,導致該國有企業的資產流失,影響了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資產保值增值。
(2)利用核銷資產損失政策,惡意壓縮資產價值。一些國有企業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擅自利用國家允許核銷資產損失的政策,虛列或者多列國有企業資產損失,惡意壓縮國有企業資產價值。甚至還有一部分人向國家轉嫁額外損失,以此來套取額外的國有資產。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并沒有將一些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商譽等一些具有較高潛在價值的無形資產列入國有資產中,導致一些隱藏在國有企業中的價值無法得到完整體現出來,造成了國有企業資本減值。一部分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還堅持以優惠政策為幌子,變相壓價轉讓國有企業資產。例如,人為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并規定購買企業或者國有企業股權接手者能夠一次性付清全款,便可以享受更大的優惠。如此變相減少國有企業資產的價值,導致大量的國有企業資產被吞噬。[2]
三、確保國有企業轉讓保值增值采取的措施
(1)完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制度,確保國有資產保質增值。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制度改革是現代股權轉讓制度建立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制度取得的成效是衡量現代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制度的重要標志。完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制度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現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突破點。[3]
(2)理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明確國有企業產權歸屬。國有企業屬于國有資產的范疇,而國有資產實質上的所有權是屬于所有人民的,所以應該將國有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具體體現在人格化上。但是,由于國有企業資產委托鏈是多層次的,所以還應該明確各個層次的職責。其中國家擁有國有企業資產的終極所有權,所以國資委主要代表國家作為人民化的出資人,各級國資委主要根據國有企業發展規模和經營需要,再確定授權的國有企業資產經營主體。同時,還應該對國有企業的資產進行清產核資,要求所有的國有企業嚴格按照企業重置價值進行綜合評估,明確界定國有企業占用國有資產的價值量,并進行國有企業產權登記,強化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最終所有權,促使國家終極產權與國有企業法人的產權分離開,為國有企業資產委托和股份產權轉讓創造良好的條件,讓國有企業確定真正的法人地位,以及更加有效的國有企業法人經營權。
(3)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產權多元化。在現代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國有企業通過引入大量的外部投資者或者改制上市成為股份制企業,從而實現了國有企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其中從產權形成的利益機制來分析,如果沒有多元化的主體,便無法讓國有企業形成規范性的公司制度,所以應該要求國有企業實現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合理解決國有企業“一股獨大”的問題。即使是一些國有獨資公司也應該盡量實現由多家國有投資機構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這樣有利于確保國有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同時,還應該讓國有企業股份制成為國家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并通過引入各種國有資本來擴大國有企業資產的支配范圍,從而有效增強國有企業資本的競爭力。通過國有企業產權改革,讓國有企業產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在不同的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機構中重新進行配置,從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和利益主體,構建起良好的利益導向機制。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國有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實現資產保值增值。[4]
(4)規范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完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性質是屬于市場交易行為,而市場交易行為就需要依靠市場機制。因此,為了確保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資產保值增值,便需要構建一個具有較強競爭性的股權公開交易市場。讓國有企業股權進入公平的市場交易,確保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資產保值增值的根本性方法。其中股權交易市場就是充分應用市場化的手段,采用經濟規律來處置國有企業資產,從而為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創造一個良好的平臺。因此,股權交易機構應該嚴格依法設立法人組織,其組織的主要職責就是為國有企業股權轉讓交易提供良好的合法場所,并且嚴格接受國有企業股權交易雙方的委托,為其提供相關的中介服務,從而確保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具有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
而目前有效的國稅函[2011]89號《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也僅明確股權評估增值股權轉讓行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未提及其他資產評估增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那么個人股東通過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是否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首先,從征稅原理來分析。由于個人投資者(股東)與企業是不同的納稅主體,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權或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就應確認財產流轉,這相當于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理論。而如果對股東股本中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征稅,將導致企業在清算時,股東少繳稅。財稅[2009]60號《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可見,如果股東投資成本的計稅基礎人為加大,將使得股東的投資所得減少。因此,個人股東通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應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個人以非貨幣資產出資已經構成財產轉讓,本就應課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不予征稅,將會使不同的處理帶來不同的稅負差異,違背了稅法公平公正原則。
如A公司股東李先生2010年底取得A公司稅后分紅1000萬元,則需要繳納1000×20%=2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為了不繳個人所得稅,李先生就可根據319號文規定,首先以現金投資建立了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B公司,然后將持有A公司的股權投資到B公司,從而使得持股情況發生了變化:張先生從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變為了張先生持有B公司股權,B公司又持有A公司股權。這就帶來了A公司本應對李先生的分紅,變為對B公司的分紅,而B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從而不需繳納2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因此,為了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應該對個人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得征稅。
即使為了培育我國資本市場的成長,需要給與有關遞延納稅優惠也應由國務院批準。但319號文由于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明確的遞延納稅優惠并未得到國務院批準,所以該文廢止。
115號文規定了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的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無論企業會計處理是否通過“資本公積”科目,亦無論該企業是否為股份制企業,均列入征稅范圍,彌補了個人股東通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避稅的漏洞。
那么既然個人股東通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要征稅,為什么115號文又不執行呢?
對照319號文和115號文的內容,可以明顯看出,115號文第二款將股權對外投資的納稅義務從處置環節提前全投資環節,由暫不征稅,變成經濟行為實現時即征稅的規定,回避了遞延納稅優惠需要國務院批準的矛盾。但115號文中代扣代繳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財產原值無法確定。如股東不能提供財產原值的原始憑證,核定原值的權力在稅務機關,而被投資企業是無權核定的。既然認定不了股權的價值和資產原值,也就沒有準確的應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無法計算,“代扣代繳”也就成了紙上談兵。二是存在無款可扣的情況。不論是轉增的個人股本還是投資取得的個人股本,在取得時,都不需要個人投資者直接交納貨幣資金,因為其取得股權的依據是非貨幣性資產或是對被投資企業原持有的股權,在取得股權時,被投資企業實際上沒辦法操作“代扣代繳”的。三是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無法確定。是投資(增資)合同簽訂日期還是驗資日期或變更工登記日期,文件都未進行明確。
由此可見,115號文未充分考慮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帶來實際征收無法操作。因而,國家稅務總局在文件后又將文件迅速收回。
但對股東通過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后進行股權轉讓,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否還執行115號文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股東通過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后進行股權轉讓,其財產原值的確定,是按照資產評估增值后的價值還是按照評估價值之前的財產原值確定呢?兩者會有區別嗎?
為解決以上問題,我們舉例解析。假設A公司2008年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甲乙兩自然人分別持有該公司80%和20%股權。2009年A公司委托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對部分資產進行資產估評,評估結論主要是:A公司占有的股東投入資本部分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評估價值600萬元增值5萬元,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2000萬元增值1000萬元,以評估價值作為資產作價入賬的參考依據。同時,A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審驗結果主要是:甲乙股東實際繳納新增出資1305萬元,其中投入實物(機器設備)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1005萬元,資本公積轉增股本300萬元,并同時轉增甲股本1044萬元,乙股本261萬元,假設無其他轉增事項,企業注冊資本達3305萬元。2010年甲乙二人將A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B公司,股權轉讓總價款為3405萬元。試問:甲乙二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假定該企業評估增值符合法定重估條件,不考慮印花稅)
第一種方法,按照評估增值后價值作為財產原值。如果繼續執行115號文,那么對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和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甲乙二人應繳個人所得稅(1005+300)×20%=261(萬元)。在甲乙股權轉讓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甲乙二人應繳個人所得稅(3405-3305)×20%=20(萬元);兩個項目共計繳納281萬元。而不能簡單地計算為(3405-3305)×20%+300×20%=80(萬元)。
第二種方法,按照評估增值前價值作為財產原值。如果不再按照115號文要求,那么甲乙二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405-2000-300)×20%+300×20%=281(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無論是采取評估增值后價值作為財產原值,還是采取評估增值前價值作為財產原值,兩種計算結果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有個前提條件,第一種方法是繼續執行115號文中對于“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但如果繼續執行這一規定,按照評估增值后價值作為財產原值,那么我們會發現,如果企業股東未將股權轉讓,其計稅基礎就會發生改變,這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歷史成本原則相違背,從而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因此,在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后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的確定只能按評估增值前的價值作為財產原值。
但這又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如果企業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后不進行股權轉讓是否不好征稅呢?
筆者認為,對于這一點,根據不推遲納稅原則,仍可按照115號文中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征稅的規定執行,只不過在股權轉讓時,仍按照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作為財產原值,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繳納的稅款作為已繳稅款處理,這樣就避免了和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沖突。
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財務問題涉及到價值評估、資產處置、債務安排和股權設置,也涉及到出資人責任和相關審批制度,具體操作過程中政策性很強。目前關于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財務問題的基本政策規定已較全面:有一系列國有資產評估和清產核資的規定,有關于資產剝離、清償職工欠賬、以凈資產支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債務保全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但改制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討的問題:如何看待國有企業價值,如何看待改制成本等。這些都涉及到改制利益相關者,關系到改制最終結果。
一、國企改制首先要確定企業真實價值
企業真實價值決定股權轉讓價格,只有在真實價值基礎上進行股權轉讓,才能體現公平、公正,才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賬面價值并不能代表企業真實價值,往往既可能有土地使用權、“小金庫”等未入賬資產,也可能有資產損失未予核銷或潛虧掛賬等價值高估因素。因此,改制在財務方面遇到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企業真實價值。
當前,確定企業真實價值普遍使用的方法是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改制的法定程序。根據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后來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企業改制必須經過專業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專業評估機構必須由政府認定資格,資產評估結果實行審核制和備案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可以進行資產損失核銷和有關賬務處理,經過評估的凈資產是確定股權出讓價格的基本依據。改制各方往往都認同資產評估方法,原因如下:一是資產評估有利于“擠水分”,使企業賬實相符;二是指標單一,判斷標準明確,有利于政府部門審批;三是改制利益相關各方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也有較強的參與性,而且本領域內的專業知識比評估機構更豐富,對評估結果有一定的影響力;四是作為法定程序形成的評估結果有利于各方接受,尤其是被追溯的風險較低,也就是說,只要依法履行了評估程序,并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轉讓,一般就不會被認為有國有資產流失。
但是,確定企業真實價值僅靠資產評估是不夠的,還要向改制相關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提高改制透明度。首先,資產評估結果只是企業在某個時點上賬面各個單項資產評估價值和負債的簡單加減,沒有體現企業持續經營期間經營管理水平、勞動效率和技術水平等賬外因素;其次,資產評估沒有計入國有企業的隱性負債,即改制和改制后對職工的各項支出。這些賬外因素和隱性成本對參與改制各方都是至關重要的信息。因此,資產評估出的凈資產不能全面體現企業真實價值,需要全面考慮影響企業價值判斷的各項因素,尤其是隱性負債的影響。
鑒于此,要解決企業的真實價值,就需要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的“盡職調查”方法,要求改制企業向改制相關各方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信息,提高改制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并追究改制中故意隱瞞信息、提供虛假信息等欺詐行為的責任。
二、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業價值為基礎進行股權轉讓
(一)改制成本及相應的財務安排
改制成本主要是指國有企業對職工的隱性負債,應在改制中及改制后予以支付。對職工而言,改制成本則是應得而未得到的社會保障。已經離退休的職工,從社保基金領到的收入與實際應得收入存在一塊由企業支付的差額,該差額是改制前企業的一項隱性負債。在職職工改制后面臨更大的風險,社會保障提供的保險不足以覆蓋該風險,因此職工有經濟上的要求。目前政策已經明確,可以用改制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改制成本,而且支付不足的部分由改制企業的出資人承擔。
改制成本可分為兩類,即用于支付在職職工的改制成本和用于支付離退休職工的改制成本。改制成本的財務問題主要是支付方式、標準確定和資金來源。
在職職工改制成本的財務安排已基本清楚。有關政策已經明確,資金來源是改制企業的凈資產,包括原有現金、資產變現和股權出讓所得現金。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等值股權,以節省改制現金支出。但補償金轉股權必須強調自愿原則,必須向職工講明風險。
離退休職工改制成本的財務安排還不明確。一是標準如何確定,即對已經離退休職工應負擔哪些項目,醫療費等非固定支出如何預測;二是費用能否在改制中一次性從凈資產中計提也沒有明確規定。對于第一個問題,可以不降低離退休職工實際收入水平為基本原則,借鑒人壽保險計算方法確定。對于第二個問題,要考慮改制后由誰承接離退休職工并繼續支付。如果由改制企業承接,則需要從凈資產中計提,可使責任清晰,避免改制后企業凈資產還承擔隱性負債;如果由母體企業承接,可以不計提,并入母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仍表現為一項隱性負債;如果由第三方承接,如信托、基金、保險等理財機構,則需要從凈資產中計提并建立一個規定特殊用途的償債基金。離退休社會化管理是趨勢,計提離退休基金可使改制各方財務關系清晰明確。
(二)改制成本對股權轉讓的影響
厘清改制成本可使股權轉讓定價更清晰。以前的改制方案往往不區分真實價值、補償因素和優惠因素,只由股權轉讓雙方確定一個評估凈資產打折率或溢價比。這樣確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很不透明,看不出轉讓資產到底值多少錢,也看不出職工到底得到多少補償,更看不出受讓方真正得到多少優惠。股權轉讓價格不透明不利于保護改制各方利益,也容易在事后出現問題。以扣除改制成本的企業價值進行股權轉讓,對于賣方而言,通過支付改制成本妥善安置了原有職工,也同時解除了對職工承擔的保障責任;對于買方而言,交易是更加公平的;對于職工而言,基本權利得到了保障;對于改制后的企業,可以從根本上實現機制轉換。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形式解除在職職工勞動合同,而不是將企業產權量化給職工或優惠賣給職工,可以避免企業經營者利用改制侵占職工權益,更大程度上保護普通職工利益。因此,支付改制成本是成功改制的關鍵因素。盡管改制往往會造成國有資產賬面價值大幅縮水,但只要是“擠水分”和支付改制成本,也就不應被視作國有資產流失。
支付改制成本后,股權出讓價格就不再包含補償因素,如果根據有關規定對內部購買者予以優惠,則優惠是透明的、可測量的,用于優惠的資金來源于上級獎勵,可比照現金獎勵進行相關財務處理。根據有關規定,受讓人只有全額付款后才能取得股權,不能延期付款。也就是說除了價格優惠,不存在一次性付款優惠。受讓人可以通過第三方融資,目前還不允許貸款給個人進行股權投資,但也存在變通方法,如注冊一個“殼”公司,利用“殼”公司實現對外投融資。可以逐步放開對股權投資的融資限制,如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如果用擬受讓的股權作質押貸款,即所謂“杠桿收購”。“杠桿收購”后,股東面臨還款壓力,而質押物是企業股權不是其他財產,會給企業發展帶來較大不確定性。國企改制后一般需要一定時期的穩定發展,新股東最好具備一定財力,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因此,不宜鼓勵“杠桿收購”,尤其是管理層操作的“杠桿收購”。不鼓勵管理層“杠桿收購”并不是限制管理層購買企業股權,也不是限制融資,而是限制沒有自身財力作擔保的融資方式,避免將高風險傳遞給改制后企業。
一、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的所得稅處理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當投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超過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應按《通知》規定將其分解成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超出的差額應先計繳所得稅,扣除應交的所得稅后的余額則計入資本公積準備項目(反之則將該差額確認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待對該項投資處置時,再將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中。[例1]a公司以固定資產對b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其投資額占b企業注冊資本的18%,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33%。a公司投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750000元(不考慮折舊),資產評估價值780000元。(a公司對b企業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b企業在接受a公司投資后的兩年內未發放任何形式的股利)。會計處理分析如下:
(1)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額=780000—750000=30000元
(2)評估增值應交所得稅=3000033%=9900元
(3)資本公積準備=30000—9900=20100元
初始投資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780000(分錄1)
貸:固定資產75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201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9900
待以后a公司處置該項投資時
借: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20100(分錄2)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20100
另外,按《通知》規定,如果上述資產轉讓所得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如上例中a公司的應交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今后三個納稅年度內分期繳納的話,則其分錄應編制如下:
初始投資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780000(分錄3)
貸:固定資產750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20100
遞延稅款9900
>攤轉各期應交所得稅
借:遞延稅款3300(分錄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
待以后a公司處置該項投資時,再編制分錄2。
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若企業將其股權投資進行轉讓,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例2]承[例1],二年后a公司將該投資轉讓,獲得轉讓價款800000元(二年內公司未追加投資,也未獲得任何形式的分配)。則轉讓股權分錄:
借:銀行存款800000(分錄5)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78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轉讓收益20000
股權轉讓所得應交所得稅=2000033%=6600元,應編分錄:
借:所得稅6600(分錄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00
同時,結轉資本公積準備,編制分錄2。
(二)若企業將其股權進行轉讓,轉讓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內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例3]承[例1],若a公司以760000元將該股權進行出讓,則出現股權轉讓損失,應編分錄:
借:銀行存款76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轉讓收益20000(分錄7)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780000
同時結轉資本公積準備,編制分錄2。上述出現的股權轉讓損失,a公司可按《通知》的規定在有關納稅年度獲得稅前抵扣,a公司應注意對相應年度的利潤總額進行納稅調整。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還規定,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的,其差額視同投資成本的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若該差額繼續超過投資成本時,其超過部分應視為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收益,并入企業的應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4]承[例1],若上述a公司在投資后的第一年,從b企業分得股利分別為700000元和800000元,且b企業在接受a公司投資后無任何盈余和虧損。
1)第一種情況,分得的股利700000元小于投資的賬面成本,故可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編制分錄略;
2)第二種情況,分得的股利800000元超過投資成本20000元(800000-780000=20000元),故其中的780000元沖減投資成本,另20000元則視同股權的轉讓所得,并入企業的應稅所得,計繳所得稅。編制分錄:<br>
借:應收股利——b企業800000(分錄8)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780000
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20000
關鍵詞: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立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有企業規模日益壯大,給我國帶來了巨額的經濟收益,國有企業的股權作為我國國有資產表現手段之一,它的轉讓問題一直是證券市場中的重要話題。由于計劃經濟的實行機制,我國國有企業的股權在過去一直沒有辦法自由地流通和轉讓。就國有資產的各級管理機構來看,他們的監管目的是為了制止國有資產無故喪失的情況,但最終卻導致了國有股權管理方法的簡單暴力。到了上個世紀末期,監管機構允許上市國有企業實現國有股權轉讓,并制定了相關的審評機制,但是整體來看,這些評審機制尚不成熟。股權作為近代經濟的結晶,唯獨完全融進經濟中才會在達到本身價值的同時促使國家持股目標的實現。我國必須不斷健全完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提供一個健康的環境,既能夠防御國有資產的流失,又可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
一、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概念與特點
(一)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是指股權持有者將自己的股份交移給其他人的民事做法,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限制更為嚴格,要求國有企業股權持有者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將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給有權接受國有企業股權的他人的做法,這種做法具有部分行政含義。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原因是由于國有企業內部需要進行資金結構的調整,也有的是因為經濟市場資源分配的需求,
(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主要方式
根據前一段時間我國頒布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國有企業股權持有人將股權進行轉讓的手段包括:轉讓協議、拍賣、招投標等其他方式。在這些手段中,由于上市國有企業股權的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相關的法律法規也特別強調了上市國有企業的轉讓方式,結合具體實際流程我們可以將其總結為:無償劃撥、轉讓協議、司法裁定等手段。
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者對于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存在認知層面的差錯
在我國發展的近幾十年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制止國有資產的無故流失,保證國有資產實現增值保值,但是我國國有資產管理者對這個目標產生了一定的誤解。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終端目標是為了實現國有企業股權的正確定價,重視股權轉讓價格的計算,最終根據轉讓的價格判斷國有資產是否流失。我們不能否認轉讓價格對于正確判斷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的重要性,但是僅僅看中價格難免有失偏頗。從實際發生的情況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國有企業的運營狀況很大程度決定轉讓價格的高低,如果在國有企業運營狀態良好的情況下,轉讓國有股權,雖然在短期賬目上會顯示國有資產的增加,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說,國有資產會間接流失,反之亦然。管理者處理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相關事宜時,應該重視國有企業動態發展趨勢,不要將價格作為唯一評判指標,糾正對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認知偏差。
(二)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程序設計不合理
我國為了實現正規的股權分配,針對證券市場中出現的一系列經濟糾紛,特意頒布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這套方法很大程度上合理規范了國有企業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權的做法。它的頒布不僅加強了國家資產監督機構對于國有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的監督,有效制止國有資產無故流失,同時為國有資產與非國有資產注入了強大的生命力。但是從我國經濟市場的發展前景中,該項制度對于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流程方面仍存在缺陷,比如國有資產審核機構審批股權轉讓協議時,規定中沒有明確審批時間,導致股權轉讓雙方產生糾紛。
(三)國有股權價值評估機制不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我國開始重視國有股權的轉讓行為和股權的價值評估,我國國有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由凈資產定價逐漸地向市場定價過渡。上個世紀末期,我國頒布的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的轉讓資金不可以少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底線。從此以后,真實投資價格、凈資產收益率等靜態指標成為國有企業轉讓資金的定價依據。直到10年前,我國頒布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國有企業股權的定價規則有了變化,由以往的靜態定價標準轉變成動態的定價指標,從以凈資產為底線到以市場為基準,這場轉變實現了理念層次上的突破。但是從很多實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政策忽略了國有企業股權評估結果的審定,導致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價值評估成為形式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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