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4-03 15:39:0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1)《條例》關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基本思路是疏堵結合、以疏為主,以激勵、扶持、引導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為根本途徑,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根本方法是通過優化布局、扶持鼓勵,更好地實現廢棄物就地就近資源化轉化和利用。《條例》采取全過程管理思路,對產業的布局選址、環評審批、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前置環節作出了規定,也明確了廢棄物的處理方式、利用途徑等環節的要求,能夠引領現代農業、生態農業發展,從而推動產業發展走上綠色農業、循環農業和低碳農業的路子。出臺《條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推進種養結合、提高廢棄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2)《條例》的出臺將大力提升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動態合利用的整體水平及畜禽養殖業的環境保護水平,有利于從根本上突破農業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和環境瓶頸。《條例》的出臺就是要推動畜禽養殖業從加強科學規劃布局、加強環保設施建設,從而實現以環境保護促進產業優化和升級,為實現畜禽養殖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同時,《條例》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畜禽養殖生產布局進行調整,并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3)《條例》從制度建設上開始了系列實踐,特設專章對綜合利用的激勵措施作出了規定。《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出臺扶持鼓勵措施,如利用相關資金支持污染設施建設、對糞便等綜合利用實施稅收優惠、嚴格限制環評收費、對自愿減排予以獎勵等,可以減少養殖業污染防治經濟負擔,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養殖業負擔加重。《條例》的出臺,有利于推動畜禽養殖產業升級,有利于長期地保障市場穩定供應。
(4)《條例》從加強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方面來防治污染,嚴防廢棄物隨意排放。這些規定將有助于堵住隨意處置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路子,推動更多的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進入利用環節。
(5)《條例》對所有的養殖和廢棄物處理活動做出了一般性規定,即所有規模的養殖及廢棄物處理活動都應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防止糞便、污水和尸體等污染環境,也為今后處理由養殖污染產生的環境問題以及鄰里糾紛提供了制度依據。畜禽養殖會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是產業的正常現象,但畜禽尸體的處置得當與否則直接關系到環境安全。對此,《條例》予以了高度重視。在相關條款中,將尸體與糞便、污水等都作為廢棄物,對其安全處理處置做出了規定,為今后進一步加強動物尸體處理處置環境安全監管提供了制度支撐。
2分類管理,加大扶持,確保針對性和可行性
《條例》的一個重要思路就是分類管理。條例規定,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條例明確其適用范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并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本條例。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采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要求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出臺扶持鼓勵措施,如利用相關資金支持污染設施建設、對糞便等綜合利用實施稅收優惠、嚴格限制環評收費、對自愿減排予以獎勵等,可以減少養殖業污染防治經濟負擔,防止由于成本增加造成養殖業負擔加重。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在實施資金支持方面,條例加大了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力利用設施的建設實施資金補貼,規定“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2)在實施政策扶持方面,《條例》特別規定,利用畜禽糞便等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生產等綜合利用活動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畜禽糞便制造的有機肥產品享受化肥運力安排、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享受不低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3)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對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扶持和鼓勵措施,例如:明確對沼氣、制肥等綜合利用設施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予以鼓勵和支持。
(4)條例還規定了對廢棄物利用予以稅收優惠并享受農用電價格,對有機肥購買使用予以不低于化肥的補貼等優惠政策,利用廢棄物進行沼氣生產和發電的享受新能源優惠等。
3結語
根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三區劃定方案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根據你場存在的情況提出如下技術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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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幫助請聯系我單位,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技術支持。
畜禽污染防治技術指導建議書送達回執
畜禽養殖場(戶):
根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畜禽養殖三區劃定方案規定,畜禽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根據你場存在的情況提出如下技術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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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需幫助請聯系我單位,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技術支持。聯系電話:
中國畜禽養殖污染呈現量大面廣、點面共存、多要素疊加、區域差異等特征,污染防治與環境監管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一是污染物產排量大、比重高,2012年環統數據顯示,規模化畜禽養殖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分別為1099和63萬噸,分別占全國總量的45%和25%。二是污染區域差異明顯,山東、黑龍江、河北、遼寧、河南、內蒙古等6個省份養殖業COD排放量占到全國的50%以上。三是污染點源面源共存,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和污水的有組織排放造成水體污染,糞便長期過量還田對農田土壤造成面源污染。四是多要素綜合污染,畜禽養殖造成了水體、大氣和土壤的立體綜合環境污染,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2中國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基礎與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加快,但執行力普遍較弱。中國已經形成了以《條例》為核心,覆蓋行政、財稅、經濟、產業等各個方面的法規體系,然而執行力普遍較弱,畜禽養殖環境監察執法手段單一、能力不足、執法不嚴。二是技術管理體系逐步完善,但指導性、指導性不足。國家層面建立了涵蓋環境標準基準、環境技術政策和環境工程規范三大體系,然而地方政府更具操作層面的技術管理文件較為缺失,技術可適性分析、技術應用研究、技術推廣機制等配套工作滯后。三是環境監管基礎不斷夯實,但引導性政策缺失。中國探索實施了污染源普查及更新、污染物總量減排制度、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養區劃定管理制度等環境監管手段,但都偏向于管理,缺乏投融資政策、產業激勵政策、市場化引導政策等偏向于引導性的政策。四是財政投入逐年加大,但造血機制仍未建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名錄廣泛,“輸血型”政策仍占據主導地位,尚未建立以“造血型”產業投融資機制為主的政策體系。
3歐盟畜禽養殖環境監管經驗
3.1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
歐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涉及到行政處罰、農田生產操作規范、化肥稅收、財政補貼獎勵等多個方面,政策內容細致、可操作性較強。2000年以來,歐盟制定的控制農業污染相關法律主要有:《歐盟水體系指令》、減少農業面源污染的《硝酸鹽指令(91/676)》、控制殺蟲劑最大使用量的《殺蟲劑法(91/414/eec)》、限制水中殺蟲劑殘留的措施及為保護魚種貝類安全而制定的《水清潔的共同體措施》等;2006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了《農村發展戰略指南(2007年-2013年)》,提出理性的土地利用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定經過批準的項目和計劃所需資金主要由歐洲農業發展基金提供,其中農業環保支付金額占全部農村發展項目/措施支付額的22%。
3.2有效的財政補貼政策
歐盟將畜禽糞便密度堅定地確立為歐盟農業管理的中心目標,絕大多數農業環保計劃的專項資金來自歐盟財政,各成員國負責具體實施這些計劃。歐盟每年用于農業環保計劃的總支出約為16億美元(2012年數據),占歐盟農業總支出的4%,各歐盟國家聯邦政府、地方政府還有各自的相應投入,各級財政補貼都按照歐盟及成員國要求實行交叉遵守的補貼制度,將農民獲取政府補貼與遵守農業環境保護義務實行強制性的掛鉤。歐盟在2007-2013財政規劃中進一步將補貼用于整個農村大環境的綜合保護與治理,養殖場為農業生態建設投入越多,其獲得的補貼也就越多。
3.3精準的肥料總量控制政策
歐盟各國在征收高額化肥稅的同時,實施了對化肥和動物糞肥的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的全程管控政策,限制生產和施入農田的肥料總量。歐盟頒布實施《硝酸鹽指令》,保證畜禽糞便施用量要與農田消納和利用能力相適應,并對最大施肥量、施氮磷量、施肥時間、施肥方法等也進行了限制,以保證在糞便施用過程中不造成對地面水域及地下水水質污染、不破壞土壤的正常自凈過程、不造成農作物品質的異常惡化、保證提高農作物產量和質量、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
3.4高額的化肥稅收政策
歐盟各國通過實施高額的化肥稅收政策,降低化肥生產企業的積極性,控制化肥行業規模和市場流通量,減少肥料中化肥的比重,間接提高農場利用動物糞肥的積極性。如荷蘭MINAS(MineralAccountingSystem)系統記錄每個農民的養分投入和產出情況,肥料用量如果在標準之內無需交稅,如果超出標準需要繳納較高的稅額。瑞典從1984年開始征收化肥稅,稅率為0.60瑞典克郎/公斤磷,使磷肥售價上漲了5%。
3.5適度的產業限制政策
歐盟各國為降低區域糞污消納壓力,在提高生產補貼的同時,對區域養殖區域、養殖結構、養殖規模予以限制,強化環境管理要求,從源頭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20世紀90年代,歐盟各成員國通過了新的環境法,規定了每公頃動物單位(載畜量)標準、畜禽糞便廢水用于農用的限量標準和動物福利,鼓勵進行粗放式畜牧養殖,限制養殖規模的擴大。如荷蘭從1984年起,不再允許養殖場和養殖戶擴大經營規模,并通過立法規定每公頃2.5個畜單位(奶牛),超過該指標農場主必須交納糞便費。英國立法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場,規定單位畜牧場最高養殖規模奶牛200頭、肉牛1000頭、種豬500頭、肥豬3000頭、綿羊1000只和蛋雞7000只。
3.6精細的環境技術政策
歐盟制訂的環境友好技術政策以“糞便營養物質綜合利用”的物質循環理念為根本,其可行性技術指南目錄主要針對清潔生產技術、生產管理技術和廢棄物綜合技術,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歐盟《污染綜合防治指令》對采用科技方法控制污染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首先是通過實用技術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閾值,如廠房設置、糞便收集系統建設、通風系統建設采用的技術都是用來減少營養元素以氣態形式的排放量,減少N、C元素的流失;其次是通過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充分利用農業生態循環系統物質流和能量流,如沼氣發電技術、沼液微生物生物質提取技術、干糞生物制肥技術等,最大程度實現廢棄物綜合利用。
4歐盟經驗對我國啟示與建議
歐盟是世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領跑者,在清潔生產技術政策、循環農業發展模式、污染防治監管手段等方面沉淀了大量成功經驗。針對中國畜禽養殖污染嚴重態勢,以及當前畜禽養殖環境監管問題和治理需求,本文研究提出健全塔式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獎懲結合型政策體系、實施系統化總量減排、建立全程化環境監管體系和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等建議,以期為下一步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統籌設計中國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監管體系提供借鑒。
4.1把握契機、落實《條例》,健全塔式法律法規體系
中央政府進一步強化《條例》宣貫工作,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建立差異化、塔式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省級人民政府應以此為契機,結合區域污染特征和管理需求,加快推動省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突出省級法律法規的宏觀性、原則性和承接性;各縣級人民政府應頒布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意見或計劃,將條例中確定的綜合利用工程、激勵獎勵政策、環境監管要求細致化落地。
4.2疏堵結合、雙管齊下,完善獎懲結合型政策體系
嚴格環境監管制度,形成畜禽禁養區、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監察執法的管控體系,強對企業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將污染治理考核與生產經營許可、農業生產補貼政策結合,倒逼規模化養殖場減少污水排放量、實施廢棄物綜合利用;出臺有利于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的企業優惠稅收、綠色金融信貸和環保投融資政策,積極支持地方政府出臺畜禽養殖環保投融資政策,拓寬治污設施建設與管理資金來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4.3種養平衡、以地定畜,優化總量減排理念方法
采用系統減排理念,將畜禽養殖污染物總量控制端口延伸到大氣和土壤,突出水-氣-土壤綜合生態系統的減排效力,研究制定復合生態系統的面源污染總量控制技術核算方法,制定全要素的系統化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綜合利用產生的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動物糞肥施入農田的量(包括有機質總量、N/P總量、微生物菌群量等)進行控制,并逐步完善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工程規范、操作規程體系。
4.4利用優先、防治結合,建立全程化環境監管體系
從資源化利用、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通過發展循環農業,將牧草種植、畜禽養殖、能源生產、微生物培養和加工等子系統有機結合,推進畜禽糞便、秸稈等農業生產廢棄物的能源化和肥料化;實施全程化、精細化環境管理,逐步實現飼料配方、品種選擇、習性馴化、圈舍建設等前端環節管理,個體單獨管理、量化時間管理、量化飼養、清潔生產技術應用等生產環節管理,糞污綜合利用技術、排放標準控制、土壤氮磷施入量控制等污染治理環節的全過程管控,制定詳細全過程技術、工程指南,規范和指導養殖場開展系統化污染防治。
4.5企業為主、多方共舉,營造積極良好輿論氛圍
關鍵詞:資源化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因地制宜;消納地;監管
發展畜牧業可以豐富人們餐桌,特別是養豬業的發展,保障了廣大群眾的消費需求,但同時也要保證生態環境健康平衡發展,如無序地發展養豬業,也會給社會、環境帶來許多負面問題。如何規范發展養豬業,是目前相關監管部門、生豬養殖戶必須面對并認真做好的問題。
1樹立養殖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意識
可通過多渠道多方面進行宣傳,如通過新聞媒體宣傳、養殖行業相關文件資料學習培訓等,提高養殖戶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同時,建設養殖場前應對養殖戶進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培訓及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并應取得相應的證書。
2提高規模養殖場建設的準入門檻
2.1專業知識
養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管理人應有相關的專業知識(污染物處理、污染物資源化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知識)。
2.2場址選擇
既要符合生豬生產疫病防控和利于生豬生產與管理人員生活方便的要求,也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符合當地政府的養殖規劃要求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要求。
2.3設施設備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且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或建設配套其它有利于現代化污染物處理的設施。
2.4措施方案
養殖企業要有明確的可行性的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措施、方案、無害化處理產物最終去向,可作為生產過程中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的依據。
2.5消納地
有足夠便于無害化處理產物消納的消納地。《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確了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導向就是通過“種養結合”、“就地就近”、“還田”等實現資源化綜合利用。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明確了還田利用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做到無害化,二是不過量。3強化科技研發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意識科技工作人員應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物無害化處理相關科技的研究,提供實用、低運作成本、可持續運作、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且養殖廢棄物處理后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的生態養殖模式,如“豬-沼-牧草-牛(羊)-肥料”模式、“豬-牧草-牛(羊)-肥料”模式、“豬-沼-果樹(林木)”模式、“豬-沼-牧草-豬”模式及養殖戶因地制宜自己設計的不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養殖模式等,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解決養殖污染物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科學依據,同時政府審批部門要對養殖戶提出的污染物處理方案進行具體的科學評估,并對評估結果終身負責。政府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審批后的污染物處理方案進行認真監管,要把責任具體化。
4配備全方位的監管設施
為了更好、全方位地對養殖廢棄物處理進行監管,特別是在現代規模養殖場所為了減少人員往來、避免造成疫病傳播又得保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能夠對養殖廢棄物的去向監管到位,養殖場應配備好便于監管部門對生產中產生的養殖廢棄物進行實時、全方位網絡遠程監管的設施設備,并對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負責。同時,養殖場所也得有便于監管部門進行現場監管的條件。
5養殖企業要有詳細準確的廢棄物處理方案
養殖企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條件、生產規模,因地制宜選擇適合于自己的生產模式,選擇適合本場養殖廢棄物處理具體的方法、流程、去向,消納地如何對污染物進行消納等。總的原則是,不管用何種方式處置廢棄物,最終都得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不發生生態環境污染事件,特別是不得在養殖場周邊及養殖廢棄物處置地下游出現因無害化處理產物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事件。
6規模場建設均應進行相關專家現場考察論證
規模養殖場建設之前均應經過相關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農學、獸醫、環保、水利等專業)、環保風險評估,對業主的整個養殖生產方案(特別是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方案、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方案)作出評估,并對評估結果負責。同時對相關設備設施建設進行驗收,特別是對養殖廢棄物遠程監管設施建設也得進行同步驗收。
7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