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4 15:50:5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議,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海洋油污生態損害,法律拷問,完善建議
一、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就是人們在從事油類的開發、利用活動中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或功能發生嚴重不利變化的法律事實。其不同于傳統一般財產損害:
1、廣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波及范圍極其廣泛,通常會影響多個國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態損害所影響的海洋環境要素也極為廣泛,不僅嚴重影響海水的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濕地等海洋環境,還會對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沿海鳥類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脅,并最終危及人類的健康與生存。
2、潛伏性和難以恢復性。由于生態系統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嚴重后果并不能立即顯現,而是經過長期的累積而突然爆發。這一方面導致時隔多年后的損害后果與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準確認定;另一方面使得對于事故嚴重性的評估結論很難確定其準確性。該潛伏特性也加劇了海洋生態損害的恢復難度,因為待到損害全部顯現之日已經難以還原和救濟。另外,油污本身難以降解,即使經過技術處理也難以消除全部影響。
3、難以評估。海洋生態系統遭受損害,影響的是海洋生態系統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態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難以用貨幣估算。實踐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特點及當前我國評估技術水平的局限,無法給出準確的溢油生態損害賠償標準。
二、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法律拷問
(一)索賠主體不明確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90 條第 2 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 5 條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海洋部門、國家海事部門、國家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多個管理部門對海洋環境都負有監管權。這給海洋生態索賠帶來諸多問題,如多個行政部門提出代表國家求償,職責劃分不清;索賠訴請重疊;索賠談判或訴訟中權限不清,索賠款項管理混亂等。
(二)賠償范圍無法律依據
首先,憲法、法律和法規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沒有規定,司法實踐只能借鑒國家部委的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文件。但這些文件的規定或缺乏適用依據,①或規定過于狹窄,②無法直接適用。其次,國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術導則》以及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索賠條例")雖然均直接或間接規定了索賠范圍,但均缺乏法律效力,無法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判決依據。
(三)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為我國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僅是針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規定,且在索賠范圍、受償順序、基金的索賠時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問題③,并不能適用于非船舶類海洋油污生態環境的基金。
三、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的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明確與細化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索賠主體。筆者認為,在建立海洋生態索賠公益訴訟制度時,應明確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同時,針對我國海域遼闊和多級政府結構的實際情況,應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即一般的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訟;影響巨大或影響范圍較廣,涉及多個省市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形成一個中央和地方職責分工明確又上下聯系緊密的分地域分級別訴訟主體制度。其次,建立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為索賠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為必要補充。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為社會團體、公益組織介入訴訟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筆者寄希望《海洋環境保護法》能對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進行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授權,以便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二)授權《技術導則》并完善其中的賠償范圍
《技術導則》借鑒國際、國外先進評估標準制定出來,且專門針對海洋溢油生態損害。實踐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應明確授權其適用。但對其相關規定還應進一步完善。其賠償范圍方面還應借鑒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及美國 1990《油污法》的規定,即筆者認為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重建替代費用、過渡期損失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尚不夠完善,我國近岸設備、鉆井平臺等海上設施的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的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其設立了專項基金--溢油責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簡稱"OSLTF")。 該基金有如下幾方面特色:第一,其適用范圍廣泛,只要是油類排放致損,均可適用;第二,設置了專門的主管部門,即由美國海岸警衛隊設立了"國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負責管理OSLTF,并負責該基金的使用。NPFC下設8個部門,其中就包括自然資源損害索賠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應急基金組成。前者用于各項索賠,并可供總統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職能時發生的評估自然資源損害以及擬定和實施修復、恢復、替代受損資源或獲取等同資源的費用在內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應急反應費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開始的自然資源評估。第四,任何單一事故從基金可獲取的資金不超過10億美元;與任何單一事故有關的自然資源損害評估和索賠不超過5億美元。④我國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并借鑒美國的先進做法對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類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四、結語
在此僅希望文章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學者對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問題的關注,并能夠努力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究,早日讓我國有完善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制度,更加及時、有效的對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與保護。
注釋:
①梅宏.中國應對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立法進路[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堅.建立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為背景載[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120).
③韓立新.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完善建議[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 1) .
關鍵詞: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法律保護
1 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機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框架
海島生態保護是海島生態系統保護的簡稱,系海島開發中的首要問題和海島保護的重點。我國海島生態保護基本形成了由單行法、與海島生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組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的海島保護專門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它是一部以保護海島生態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專門法之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法》等單行法也適用于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文件,以舟山群島為例,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就頒布的《關于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的范圍包括推動海島開發、促進濱海旅游業發展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臺了《舟山生態市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功能區劃》、《舟山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立法體系雖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備。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三十余部與海島生態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數量上雖然龐大,但多停留在規章層面。分散的規章制度之間又缺乏統一協調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
第二,海島管理體制明確性有待加強。海島資源的多方位性決定了海島生態保護必然涉及眾多的部門。以舟山群島為例,從橫向看,舟山群島的海島保護問題涉及漁業資源保護的漁業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的環保部門,資源開發方面保護的國土資源部門等。而從縱向看,有舟山地區性部門、浙江省級和國家部門保護的要求。眾多橫向縱向的管理部門權責交叉,導致缺乏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海島經濟發展的差異影響生態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將長期存在,對于“靠海吃?!钡漠數鼐用駚碚f海島自然資源是致富原料。我們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才能落實海島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實施。因此,一味懲治禁止而不疏導的執法模式只是治標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考慮經濟對海島生態保護的雙刃劍效應,是當前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律機制的構想
(一)健全海島立法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海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保護海島生態環境和科學發展海島經濟的法律基礎。健全舟山海島生態立法體系需要我們在慣徹《憲法》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海島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法》等多個部門法,做好各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工作,對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彌補,對各部法律間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若干建議
要保護海島生態環境,首先要從環境影響評價制工作出發。建立并完善環評制度與公眾參與制度,使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能夠參與到海島開發的環評活動中,拓展參與對象、推動信息公開、健全反饋機制尤為重要。
(三)完善海島開發許可制度的若干建議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管理中設立了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也為地方政府化整為零,始終將審批權限制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島開發許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第一,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島開發許可權力的法律淵源;第二,許可作為一項行政授權,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為海島開發許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據;第三,上文中的環評制度為海島開發許可法律制度解決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國內許多海島都曾經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對海島產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應嚴格規定開發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和設置上訴機構,明晰海島物權和管理權限,理順各方責、權、利關系,嚴格限制破壞污染海島環境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就應該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究。
(四)設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若干建議
在脆弱的海島上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惡化并有效可持續開發海島自然資源的有效舉措??v觀國際經驗,在海島自然保護區立法上采取開發模式的不在少數,采取保護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數。為更好地對海島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在兼顧的基礎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島生設立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方面以保護為主。
首先,可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與《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在舟山群島,尤其是無人區島嶼上設立自然保護區。在保護海島生態的同時發展生態旅游,建立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的共生發展模式,實現生態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其次,在制定海島自然保護區制度的時候,舟山應當著眼于長遠利益,將生態旅游、循環經濟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層面,認識到海島自然保護區有別于經濟價值的生態價值,當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相沖突時偏重于生態保護。
最后,加強自然保護區價值的教育宣傳也是落實設立海島生態自然保護區規章制度的重要內容。
(五)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立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如發現海島開發中出現對海島生態的嚴重破壞因素,則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關于提前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關規定,但對于怎樣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還未予明確。因此,舟山群島在任命“島主”的同時,從保護海島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完善海島使用押金制度,規范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的生態補償規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同年,浙江省檢察院和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各地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與當地人民法院協調先行試點。因此,舟山作為浙江省特殊的一個以海島組成的市,有條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請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1]郭院.海島法律制度比較研究[M].山東: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06.
[2]張振克.當前我國海島開發中存在的關鍵問題與對策[C].2010年海島可持續發展論壇論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試論海島開發利用與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開發舟山群島為例[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2(02).
[4]劉曉林.中國立法保護海島生態[J].資源與人居環境,2009(08).
[5]周珂,譚柏平.論我國海島的保護與管理――以海島立法完善為視角[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1).
[6]徐祥民.生態保護優先:制定海島法應貫徹的基本原則[J].海洋開發與管理,2006(03).
[7]孫鵬鵬.我國海洋資源與環境立法的完善[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8]李人達.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9]哈斯:《中日海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關鍵詞: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
海洋生態系統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地球環境有非常重要的影響,而在當前社會發展背景下,工業生產以及資源開采已經開始向海洋方向轉移,所以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造成了海洋生態系統污染問題。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系統合理保護中,應該針對現代化治理工作和技術進行分析,完成現代化的海洋生態環境良好處理,確保其工作運行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統的工作運行效果。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管控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到具體的工作處理,所以在當前生態系統的工作運行管控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合理的運行控制,確保其工作運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效果。
一、我國海洋生態環境面臨的威脅
海洋生態環境對于當前社會環境的影響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會環境建設。并且在當前社會資源調查中發現,海洋中包括有當前社會發展中所需要的燃氣等資源條件,所以在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各個國家開始對海洋領域進行探測和發展,也關系到海洋體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環境開發利用的過程中,也形成了海洋體系的有效控制,對于海洋環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正在遭受環境污染的影響,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我國近海岸環境污染相對比較嚴重,影響到海洋污染處理效果。我國是海岸線綿長的國家,海岸資源是我國海洋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依靠海岸資源建立了獨特的旅游體系、完成核電項目建設以及水產養殖等建設,但是在各項產業建設過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資源索取,缺乏對資源的保護,缺乏相應的環境保護意識。造成了近海岸污染嚴重問題。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是人類活動因素,工業生產向海洋排污、人類活動向近海岸釋放垃圾等,都嚴重影響到海洋的環境安全。據相關數據調查顯示,我國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輸送的污染物已經達到了2000多噸,并且陸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響到海岸線的實際建設,不利于海岸線的生產。另外一方面,大氣環境污染以及區域內的整體環境變化也影響到地區內的環境建設,使近海岸海洋資源受到污染。其次,從海洋生態系統的總體生態性分析而言,當前我國海洋生態系統存在功能退化的現象,其主要的表現就是海洋生態物種的多樣性受到影響,使我國海洋環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1.當前,我國海洋生態以及陸地濱海生態系統中無機氮。含量逐漸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漸減少,這是海洋生態環境退化的主要表現之一,嚴重影響到海洋水體問題,對于海洋生態環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自我凈化。2.海洋生態系統的環境發生變化也勢必會對海洋生態系。統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響,據相關調查顯示,我國海洋生物種類逐漸減少、潮間帶生物、底棲貝類、魚類種類多樣性明顯降低。3.我國海洋面積逐漸減少,其主要原因是人為的填海工程建設實施,影響到實際的海洋工程建設,不利于海洋建設管控。最后,當前海洋災害頻繁爆發也是海洋生態環境的主要問題。在最近幾年內海洋災害頻繁發生,臺風、海嘯等災害給予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這與當前的環境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災害處理中,要做好各項工作的有效控制,確保海洋災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災害處理效果。綜上所述,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正受到嚴重的威脅,從而影響到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設效果,所以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處理過程中,需要對各項工作進行有效的管控,確保其工作處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是在當前海洋環境處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為目標,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當前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工作展開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到實際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問題,其具體問題包括以下幾點內容:首先,當前我國海洋安全治理體系中還存在制度不夠完善問題。(1)海洋生態安全保護法中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其配套的制度實施缺乏效率,影響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規過于發散的問題,尖銳的問題分散到各個法律規章制度當中,影響到法律規章制度的處理,不利于法律規章制度的實際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夠現代化。在實際的海洋安全管理實施過程中,其管理僅重視對環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識,影響到實際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對沿海地區產業的合理布局,其工業化以及化工產業相對比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監測以及相關海洋處理技術不夠發達。我國海洋技術起步相對比較晚,落后于發達國家,不利于對發達國家的各項技術進行處理,并且海洋技術處理過程中,缺乏對先進技術的轉換,其海洋環保處理技術不夠現代化,影響到海洋安全控制處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統建設過程中,濱海地區的政府以及相關人員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識,同時也缺乏對海洋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宣傳,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對于當前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管控過程中,應該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有效的處理。通過對問題的實際處理,完成對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管控意識,確保安全管控工作實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為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體系建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完成海洋生態環境制度優化建設。完成海洋生態環境制度優化建設是海洋生態安全現代化治理工作展開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定程度上也關系到海洋生態環境的發展。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處理過程中,應該注重對其生態環境建設進行實際的控制,確保其環境建設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處理質量。首先,制度建設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生態安全保護進行制度建設,重要完成責任制度的優化建立,規定海洋安全保護的明確職責部門,并且通過職責的明確,確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統構建更加優化,也需要完成各項工作優化建設,確保工作處理更加有效,也能夠最大程度提升實際的工作處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過程中應該針對海洋污染進行懲罰處理制度建設。懲罰處理制度建設是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手段,海洋環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為部分污染問題缺乏制止,影響到環境污染的處理效果,不利于環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實際的環境污染處理中,更應該做好各項技術控制,確保技術應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環境污染懲罰制度處理中,應該做好量刑處罰設計。根據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設計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時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綜合處理,確保海洋污染處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處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態安全立法規劃,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過程中,海洋生態環境缺乏立法保護,是影響海洋安全生態管理的主要問題,在實際的海洋生態環境立法處理過程中,還需要針對性完成各項立法控制,確保海洋處理更加有效,也能夠實現海洋生態安全環境保護升級。如,當前國家制定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態安全保護,并且各項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態安全治理基本法”為依據完成制度規章建立,確保海洋生態安全保護更加有效[2]。(二)現代化海洋生態安全治理方法應用。傳統的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過程中,缺乏相應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態環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實際的生態安全環境治理過程中,還應該注重對其治理方法進行優化改進,并完成對生態環境的安全控制,確保各項工作處理更加優化。1.完成對我國沿海地區的產業布局,我國沿海地區產業直接影響到了海洋生態環境,尤其是化工產業以及石油開采等,都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所以在當前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過程中,應該注重對海洋生態環境進行良好的處理,確保各項工作展開更加優化,也能夠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處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發展海洋生態旅游產業。第三產業是當前我國鼓勵發展的重要產業,同時生態旅游產業也具有綠色環保的特點[3]。2.完成海洋治理技術升級。一方面,對于海洋生產中使用新型處理技術,包括新型污染處理技術、環保海洋科技等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對海洋系統的優化保護。另外一方面,利用當前新技術完成對海洋的智能化檢測,海水利用、生態修復、立體監測觀測等重點領域的科技攻關,應用智能化系統、北斗導航、網絡技術等世界先進的技術,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態安全監控系統建立,確保海洋生態安全監測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處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態安全宣傳。海洋生態安全保護人人有責,海洋安全保護脫離不了社會的力量,所以在實際的海洋安全體系建設中,還應該注重對其安全環保進行宣傳,提升沿海居民、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對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保護的意識,提升其安全保護效果控制。
四、結語
本文筆者針對海洋生態安全體系建設進行了分析研究,并從安全宣傳、現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現代化治理體系等三個方面闡述海洋生態安全治理體系構建,希望能夠對海洋生態安全管控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張廣平,張晨曉.海洋牧場生態安全健康評價系統軟件構建及應用研究[J].中國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陸海統籌筑牢海洋生態安全屏障[J].環境保護,2019(07):12.
關鍵詞:鯊魚;中國飲食;魚翅;貿易;法律保護;生態系統
鯊魚在地球上生存已有四億年的歷史,其適應能力極強。目前,鯊魚一邊不世界各大領域。從淺灘到深海,從海面到海底,從溫帶到熱帶,從寒帶到極地都有他們的身影。有的鯊魚大部分時間生活在水深不到200米的地方,被稱為淺海鯊;有的生活在海底,被稱為深海鯊;有的則大部分時間在個大洋上巡游北城為遠海鯊。如今全球海鯊銳減已引起世界的廣泛關注,而在我國仍不被重視。
一、鯊魚對生態環境的作用及影響
鯊魚在海洋世界的生態環境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海洋生態健康的標志。鯊魚處于海洋食物鏈的最高層,鯊魚越多說明他們賴以為食的海洋生物,如魚類、浮游生物、軟體動物、甲殼動物、蠕蟲、賴皮動物、鯨類、海豚、海龜等越多。作為海洋食物鏈頂端的食肉動物,鯊魚影響者處于食物鏈低端的其他多種生物的數量,維系海洋中的生態平衡,因此鯊魚在維持生態系統的穩定及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鯊魚逐年銳減的原因
鯊魚逐年銳減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自然原因。另一個是人為原因。
1.自然原因
鯊魚的繁殖過程很緩慢,懷孕期一般需要10-12個月,個別種類要22個月,生殖一次后,要隔一年甚至數年才能再生殖。生殖緩慢是造成鯊魚大量減的重要自然因素之一,還有一些氣候變遷生態環境退化和破壞等自然因素,由于本文重點討論自然范圍之外,所以不再一一詳細闡述。
2.人為原因
以鯊魚的體型和兇猛而言,在自然界中不應有什么天敵。但當他們遇到人類這一天敵后,幾億年進化的適應性卻成了鯊魚危機的內在因素,面臨不斷擴大的捕撈壓力,鯊魚沒有能力在高捕殺強度的圍殲中恢復種群。
氣仙沼市,日本赫赫有名的魚翅首府,日本最大的補鯊中心,這個位于日本東北部的漁港,是日本國內惟一合法用于補鯊的港口。僅2009年一年,漁民們一共捕殺了31500噸鯊魚。據當地漁民說他們主要出售魚鰭并且大部分被香港、傷害等地的飯店訂購。由此可見魚鰭最大的需求在中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我國乃至亞洲對魚翅的強勁需求刺激了鯊魚捕撈和鯊魚產品的貿易。在我國溫州鯊魚加工量占中國的百分之九十,2009年水產品加工產值4億多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來源于魚翅的加工。我國吃魚翅的傳統可追溯到明清,自明清起魚翅被列為水陸八珍之一。從乾隆年間,官宦豪門大眼賓朋都少不了魚翅佳肴,并且《本草綱目拾遺》稱魚翅可補五臟,長腰力,益精氣。而如今,經濟、科技等迅速發展,文化的開放,使越來越多的人富裕,補鯊技術更加先進,而在中國魚翅屬于奢侈品,對于剛剛走向小康的人而言魚翅是一種身份的象征,所以這是導致鯊魚被大量捕殺的最基本癥結所在。
經加拿大研究人員證實,從1986-2000年,大西洋西北海域的鯊魚數量減了百分之五十以上,有些品種的鯊魚已在滅絕的邊緣。其中長尾鯊和大白鯊的數量減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另外,大青鯊的數量了減少了百分之六十。由于大肆捕撈鯊魚,致使許多種鯊魚數量急劇減少。許多西方國家已經意識到鯊魚隊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影響,通過加入國際公約和制定國內法對鯊魚進行保護。例如:2000年底,美國國會采納了禁止切割鯊魚魚鰭的立法,禁止在美國所有海領域割下鯊魚的魚鰭并將殘余尸體拋進大海。2001年12月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禁止切割鯊魚魚鰭的法令》使其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已經通過立法禁止切割鯊魚魚鰭的國家還有巴西、哥斯達黎加,南非和澳大利亞。而我國目前對鯊魚保護的立法仍處于空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第十五屆締約國大會今年3月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期間,一份鯊魚保護提案被否決,中國正式投了反對票。中國代表團認為,CITES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平臺。但海洋學家伊麗莎白格里芬說中國反對保護鯊魚,部分原因是魚翅羹在中國飲食傳統中的神圣地位。我國目前只從經濟利益角度看待鯊魚問題,殊不知,由于海水污染日益嚴重,而鯊魚處在食物鏈最高端,體內水銀成分越積越多,食用魚翅等于給自己下毒,還有就是鯊魚的一些品種一旦滅絕將會是海洋生態環境失衡。海洋生態環境失衡會使整個地球生態環境失衡,導致多雨、大風、高溫等從而引起洪水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災害。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身邊一切和環境息息相關的小問題。否則,將會給我們帶來難以想象的災難。
三、完善我國鯊魚保護立法的構想
第一,建議完善立法將一些瀕危的鯊魚,如鯨魚、鼠鯊等列入國家保護名錄,使它們得到國家的重點保護。只有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作后盾,才能使物種得到更好的延續。我國《刑法》對于捕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刑罰是比較嚴厲的。
第二,建議立法對切割魚鰭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禁止那些只載有魚翅而無相應魚體的漁船進入我國港口,確保捕撈到的所有的鯊魚的身體和魚鰭都必須得到中分利用。同時,這就要求我國設立一個保護鯊魚以及對捕鯊行為有權作出處罰的強制機構或使我國一些現有部分從事這項工作。
第三,建議立法對魚翅征收消費稅,用經濟手段調節人們的消費行為。另外,還要鼓勵進行科學研究和養殖,以養殖的方式滿足市場需求。
1.海洋生態紅線區。
2012年,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工作,印發了《關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將渤海海洋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重要河口、特殊保護海島和沙源保護海域、重要砂質岸線、自然景觀與文化歷史遺跡、重要旅游區和重要漁業海域等區域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并進一步細分為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依據生態特點和管理需求,分區分類制定紅線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態紅線的控制指標,包括面積、自然岸線保有率、水質控制以及陸源江河入海污染物減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工作,2015年,全國沿海省市將陸續開展各自海洋生態紅線區的劃定工作。
2.海洋功能區概況。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確規定,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2012年3月,國務院批準了《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以下簡稱《區劃》),強調海洋功能區劃是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法定依據,必須嚴格執行。《區劃》是我國海洋空間開發,以及控制和綜合管理的整體性、基礎性、約束性文件,是編制地方各級海洋功能區劃及各級各類涉海政策、規劃,開展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根據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資源狀況、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我國海洋功能區劃分為農漁業、港口航運、工業與城鎮用海、礦產與能源、旅游休閑娛樂、海洋保護、特殊利用、保留區等8類。至今,我國沿海11個省區市的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已全部獲批,共劃分出了329個一級類海洋功能區。
二、海洋生態紅線區與功能區的關系
1.法律地位。
《區劃》是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具有強制,是編制涉海規劃的重要依據。海洋生態紅線區,是作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提出并規定的。目前,海洋生態紅線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與管理依據。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管理辦法》,海洋功能區劃批準實施兩年后,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海洋功能區劃可開展區劃實施情況評估,對海洋功能區劃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議。海洋生態紅線的時效性以及是否能夠調整,目前還沒有具體規定。海洋生態紅線制度需有穩定且長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頻繁調整可能帶來的政策失靈。生態文明制度是一個系統性的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和預防性制度。海洋生態紅線應是對現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的補充和強化,是在局部區域執行最嚴格的海洋環境保護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區劃的管理要求。
2.空間布局。
從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的劃定情況看,要求分析當地海洋生態功能區、海洋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的分布情況,有重點地對重要生態系統進行海洋生態紅線區識別,并要求與功能區劃和其他相關規劃銜接。從海洋紅線區域與功能區重疊的情況看,紅線區基本集中在海洋保護區、農漁業區、旅游休閑娛樂區的3個功能區類型中。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開發力度較小的區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區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態系統分類而設置的,如海洋保護區、重要河口濕地、自然景觀與歷史遺跡、濱海旅游區、漁業海域等生態系統,并按類別編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區劃旨在實現各區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時,海洋生態紅線區與海洋功能區對某些相同生態系統類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對海洋功能區劃并未形成補充和加強??紤]到目前海洋生態紅線區法律地位尚不明確,生態紅線劃定效果難以彰顯。此外,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制度的落實缺乏評估制度支撐。目前,尚無針對海洋生態紅線實施情況建立配套的監測體系,沒有針對紅線管理定制監測要素和評價標準,評估指標體系與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銜接的實施建議
1.構建完善的海洋生態紅線制度體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應將具體管理要求落實到紅線單元區中,綜合考慮海洋功能區管理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各單元區具體問題和改善方向,采取最嚴格的環保政策,對功能區劃形成補充和強化。同時,將生態紅線管理制度作為功能區劃修編和調整的約束性依據。其次,構建適用于海洋生態紅線的監測、評估制度,使監測站點能夠對各紅線區實現全覆蓋,并能完整體現相關功能區的海洋環境質量達標情況,從而建立全面、科學的生態紅線區評價基礎。再次,建立管理考核體系,構建紅線區管理考核指標體系,量化體現紅線區劃定后的管理工作、開發管控情況、建設成果以及生態環境的變化。
2.完善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技術方法。
海洋功能區的劃定主要依據《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參照海洋功能區劃技術體系,海洋生態紅線區的選劃應制定成熟的技術方法標準。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的過程,應遵循系統性,協調已有區(規)劃邊界,按照省級劃定、強制執行等原則。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的技術流程應包括:海洋生態紅線區評價單元確定;評價單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態區空間識別與確定;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態紅線區劃定成果集成。同時,在紅線區選劃時,應完善相鄰省市生態紅線區協調機制問題,確定如何劃定沿海省市管轄之外的海域紅線區。
3.提升海洋生態紅線區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區側重區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審批,而海洋生態紅線區側重生態保護和開發活動的限制管理。應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術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區劃在法律上的權威性、約束性以及對海洋開發利用的整體控制作用,從頂層科學規劃全國海洋生態紅線區及其管控資源的空間布局與部門、地域分配,構建分類分級的紅線區項目準入制度,形成紅線管控全國“一盤棋”的總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態紅線區基層行政管理體系,形成公眾參與的紅線區管控模式。社區在當地具有資源利用和保護雙重主體的作用,如果能夠把社區轉變為紅線區管控的主體,讓社區居民參與保護區管理,對實現紅線區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最后,注重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提升紅線區管控科學化水平。通過科學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紅線區的生態、社會、經濟效益。
4.加強涉海多部門溝通,推進公眾參與和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