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2-04 18:23:2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療機構管理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第一條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
《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借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
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損傷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內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行使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為構建醫療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我院推出了以“十三大醫療質量控制管理”為核心的立體式醫療安全管理體系,通過全過程、全時段的醫療質量自控和互控,推進了醫療安全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建設,較好的預防了醫療事故的發生,確保了醫院健康、穩定、和諧發展,現將主要做法和體會報告如下。
1 主要做法
1.1 細化質控內容,規范醫療管理行為標準
醫院將醫療安全、病歷、院感、護理、特檢、檢驗、放射、血透、骨科、口腔、藥事、麻醉、計量與設備安全管理確定為“十三大質控”對象,細化相應管理標準,覆蓋醫療行為各個層面,為醫務人員依法行醫、廉潔行醫、按章辦事提供了規范依據。(1)細化科室崗位履職標準。以“十三大質控”內容為標準,明確各科室的崗位職責、崗位工作目標、科室之間協調配合要求和科室質控內容,通過每月對各科室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質控考評,及時通報考評結果,落實存在問題的限期整改,確保各科室整體醫療水平不斷提高。(2)細化科室醫療行為標準。對各科室自身涉及的質控標準再進行嚴格的細化管理,確保醫療行為管理不留死角。如將醫院口腔科的質控安全管理標準細化為口腔、院感、放射、病歷、醫療安全、計量與設備等六大類。質控員、質控小組以此六大類質控細則為口腔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定期進行詳細檢查、考核,確保安全醫療。(3)細化醫務人員行為標準。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進行了全程規范,使全體醫務人員能夠對照標準做到按章操作。如醫院病歷記錄作為診療過程中的主要法律依據,醫院在病歷質控上,要求各醫務人員在書寫病歷時不但需要分病種、分類別書寫,而且具體規范了首頁、首(復)診時間、主訴、現病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診斷、治療、病程記錄等所有診療內容,從細節入手,源頭預防各類醫療爭議、糾紛和事故的發生。
1.2 實施層級監督,確保質控要求落到實處
(1)抓好醫療質控管理網絡建設。醫院結合實際,構筑了一個全員參與、多層次的動態四級醫療質控管理網絡,即院級質控、職能部門質控、質控小組質控、科室質控。醫院制定質控目標,明確各質控網絡的工作職能及責任分工,形成了分片、分點自控和互控的閉環監督體系。(2)抓好臨床科室質控監督。各科室設立兼職質控員,嚴格按照質控標準實時監控本科和相關科室的醫療質量動態,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醫療文件書寫質量,及時報告本科的醫療差錯情況以及提出改進醫療質量的合理化建議。同時,科室成員亦行使自控和互控職責,使科室每個醫務人員切實做到質量從身邊做起,自我約束,互相監督。(3)抓好質控小組質控監督。每月有計劃地組織“十三大質控”小組開展自測自評工作,根據相應質控指標隨時檢查醫務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分析醫療質量的數據、病人的建議以及質量缺陷問題,并通過開展自我查找醫療隱患、自評工作優劣,將存在不足和整改方案及時上報職能部門,以引起重視,實現了醫療質控管理的嚴密性、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技術操作的嚴格性和臨床思維的嚴謹性。(4)抓好職能部門質控監督。醫務處和院務處每季度組織各質控小組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收集反饋各層面質控信息,調查核實醫療缺陷情況,將檢查結果及時書面反饋至有關科室和具體醫務人員,召開醫療安全工作會議開展醫療調研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考評標準和質量控制方案,推進醫療安全工作管理。(5)抓好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質控監督。醫院質量管理委員會以定期召開會議研討、分析、處理質量管理重要問題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生醫療風險的情況和典型案例分析情況,及時通報臨床科室,引起高度重視,預防各類醫療事故發生。
1.3 建立輔助機制,促進醫療服務質量提高
(1)建立醫德醫風監督制度。醫院從駐地社區有關部門、單位、學校聘請了14名醫德醫風監督員,每半年組織監督員座談會,收集監督員對醫療服務、醫療操作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落實整改。(2)建立病人問卷調查制度。每月開展門診及住院病員的問卷調查工作,病區每月組織召開病人及家屬工休會,認真聽取對醫務人員的綜合評價。據歷年數據分析,患者滿意度每上升1%,業務工作量同時上升3%~4.5%,醫療差錯發生率成反比下降5%左右。(3)建立醫療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科室與個人進行嚴肅處理,對未及時匯報醫療安全隱患的科室與個人加重處罰,對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嚴重差錯事故的科室和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4)建立激勵與約束制度。醫院充分運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方式,將每季度醫療質量考評分數納入科室目標管理,并作為科室的績效評價指標,同時與科室人員年度評比先進、晉升、晉級掛鉤。對落實醫療質控較好的科室與個人給予表彰,并做為業務干部和職工提前晉級的標準之一。
2 體 會
2.1 實行質控管理可以夯實醫療安全的基礎
我們認為,醫院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醫療質量是關鍵,安全工作是重點。醫療質量控制將無序的管理流程變為有序,將操作性不強的管理方法變為可操作性,通過基礎質量和環節質量控制不斷改進和創新,使醫院的醫療質量控制和醫療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上升到更高的層次,從而達到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環,確保醫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共同提高[1]。
2.2 推廣質控管理可以提高醫院精細化管理的水平
質控管理具有全方位、全時制、全員額、全過程管理的特點,在醫院安全管理工作中,推行質量控制能夠逐步形成覆蓋式管理、網狀式監督、超前式預防的管理機制,從而促進了醫院精細化管理的深層次發展。
2.3 加強質控管理可以增強紀檢監察的效能
醫療安全、醫德醫風建設、廉政建設和“兩防”工作息息相關,不斷加強質控管理,可以及時有效發現問題、處理問題,將預防“關口”前移,有效促進紀檢監察職能作用的發揮,確保醫院安全無事故[2]。
2.4 深化質控管理可以促進隊伍建設的長足進步
“十三大質控”管理充分依靠層級監督抓落實,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科室負責人以及醫務人員參與醫療質量建設的積極性,增強醫務人員的責任感與使命感,增強官兵依法行醫、廉潔行醫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提高人員整體素質、促進隊伍建設的長足進步起到長效持久的作用[3]。
參考文獻
[1]張捷.基層醫院醫療質量、醫院安全管理工作思路初探[J].西南軍醫,2005,7(3):69.
關鍵詞:基層醫療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
收支兩條線管理實際上就是進行預算管理時,將所有的收入都上繳至專門的財政用戶中,而支出都歸于社區服務中心的預算項目里,再交予財政部門安排。由于該管理方式在社區服務中心財務工作方面提出了高標準和要求,有利于財務管理工作的標準化,并使其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轉變為全面的預算管理。此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還加強了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把私自挪用資金等不法行為的發生率降到最低。
1社區服務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現的問題
1.1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與支出之間存在著矛盾 自從國家推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以來,許多社區服務中心都沒有將其醫療收入納入到預算外的資金進行管理。而在實施了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之后,也沒有將醫療收入歸為行政性收費進行非稅收入的管理[1]。但在財政收支的分類科目關于非稅收項目這一科目中,并沒有醫療的收費收入科目,而且相關部門也有明文規定,不能夠把醫療服務機構的收費收入納入到非稅收入科目中進行管理,這就造成了收入與支出之間的矛盾。
1.2社區服務中心內部會計核算與收支兩條線管理存在著矛盾 我國的衛生部和財政部都明確規定了社區服務中心內部會計核算應實行權責發生制,即以權利是否發生作為確定機構收入的標準,不管現金收付與否,都應該按照各會計期間收益確定具體的歸屬期。而就算沒有收到款項,只要是本個期間的收益,就應該當做本個會計期間的收入進入賬簿[2]。而這樣的核算方式已經和收支兩條線要求實施收付實現制之間出現了矛盾。
1.3許多財政資金供給量不足的地區無法承擔收支兩條線管理 如果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法,社區服務中心獲得的所有的收入都要上繳予地方的財政部門,而其支出則是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支出預算進行撥付,導致收入和支出之間脫節。而這樣的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社區服務中心運營的整體行為,在支出上升或維持不變的情況下,收入的總量卻明顯的呈現為下降趨勢,其中的差價就需要地方財政部門填補,而經濟實力薄弱的地區顯然就無法承擔。例如,某區于2012年衛生財務金額的決算資料中顯示,其社區服務中心2012年的業務收入金額為2.5億元,但其業務支出為3億元。若該社區服務中心實行藥品的零差率出售方案,其全年的業務收入量會低于1億元,但業務支出的金額卻不會下降。
2社區服務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現問題的解決對策
2.1改革社區服務中心服務收費的收入性質 社區服務中心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獲取到的服務收費,應將其納入到非稅收入的項目中,由財政專戶進行管理。同時,還應該保留機構的基本賬戶,將現金收入進行定期解繳,并由財政部門核算和撥付支出。而在核定支出金額的時候,應該結合機構所具備的突然性特征,放寬核撥的額度。針對具備逐日解繳現金收入能力的地區,應根據其運轉需要,由財政部門核撥相對數額的周轉金,使其能保持正常運行狀態。
2.2社區服務中心應嚴格的執行相關會計制度 社區服務中心的服務資金具有流動性,在執行專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利用權責發生制代替收付實現制[3]。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會出現收入之間的差異,賬面的收入與實際的收入之間出現差距,表現在待結算的資金解繳方面。因此,社區服務中心應嚴格的執行相關會計制度,對會計科目與會計報表進行重新的規范,適應政府部門對收支分類的改革,并同財政部門進行定期的對賬。
2.3政府應加大對社區服務中心的資金投入 社區服務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就不會有多余的資金滿足日常周轉與長期的發展,而這些資金就需要財政部門投入。因此,地方的財政部門應該根據具體的發展規劃,針對社區服務中心制定相應的建設計劃與發展計劃,并將其列入項目庫內,加大資金投入。同時,還應對社區服務中心收支之間的差額進行核定,并安排相應的經費,真正落實預算計劃。
3結論
社區服務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著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矛盾、會計核算與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現矛盾、財政經濟實力薄弱的地區無法承擔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問題[4]。因此,地方財政部門及社區服務中心應改革服務收費的收入性質、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而政府也應加大對基層社區服務中心的資金投入,促使收支兩條線管理能發揮其最大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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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金祥,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之后的綜合情況分析[J].中國外資,2012,07(07):196.
[關鍵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056
[中圖分類號]R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20-00-02
加強低值易耗品管理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日常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讓管理工作更科學、更高效,有利于維護機構各項制度的落實,而基于全局視野來看,加強該項工作的質量,更能保障新醫改機制在基層的順利落實和運行。低值易耗品管理缺失是多年來我國舊醫療體制弊端下的產物,2009年之前的醫改一直致力于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構建和普及,而忽略了對其內部管理機制的調整;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實施難度的增大,導致其內部控制混亂,內部管理不足,為基層醫療事業的發展制造了風險。因此,加強低值易耗品管理是當務之急。對此,本文立足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當前該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探討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優化。
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的特點
低值易耗品管理是醫院內部控制的重要構成部分,更是關系著基層醫療機構發展的一個重點環節。我國于2015年2月重新修訂了《醫藥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旨在規范和完善醫用耗材管理機制,構建更科學、高效的管理模式。其中,對于低值易耗品的規定,一般為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下的設備和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下的專業設備,或其單位價值達到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但使用期限較短或易于損壞需要經常補充和更新的物品。而從管理方面來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管理主要涉及了3個層面:①通過財務管理的介入來規范低值易耗品采購、管理和庫存,加強成本控制;②管理工作應受相關制度的監督保障;③構建制度維系下的數量登存,對于易損、易耗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破壞的低值易耗品,嚴控庫存數量,定期盤點登記。從目前來看,具體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的主要包括聽診器、血壓計、容器器皿、手術器材、桌椅、櫥柜、被服等。由此可見低值易耗品的品種繁多,涉及了醫療、康復、預防、保健、藥品等,管理工作不僅難度大,而且專業性強。
2 當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 采購制度不健全,審核手續不嚴格
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關系到了產品質量,進而影響著醫療安全,因此,嚴控低值易耗品的質量,健全采購制度,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的審核,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從目前來看,很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低值易耗品采購管理存在的兩個弊端。
一是定點采購。目前,很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擇取耗材供應商方面,往往采用“定點”的方式,這種方式會促使醫用耗材市場形成新的市場割據和壟斷格局。同時,定點采購還嚴重削弱了采購程序的透明度,許多采購項目都是通過供求雙方的電話聯系,其間缺乏監督環節,缺乏對耗材質量的檢驗。
二是高價采購。低值易耗品雖然價格低,但用量大,因此,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會計核算和成本控制也產生著較大的影響。但從目前來看,這項工作極易出現高價采購,個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招標負責人與投標方責任人采用協議的方式抬高耗材價格,其間差價的一部分會成為院方相關人員所謂的“好處費”,這種高價采購形式在產生巨大浪費的同時,也降低了耗材采購的透明度,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營帶來了風險。
2.2 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嚴格
當前,有很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核算采用“一次攤銷法”,即在領用時一次計入支出或成本,這種核算方法顯然過于簡單。在實踐中,有些低值易耗品能夠反復使用,而一次計入支出或成本,會導致會計信息不準確,財務賬面無法準確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庫存數量、使用情況和成本占用,如此,則極易為會計工作帶來風險。相對來說,目前很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缺乏相應的制度對該項工作進行制約,或只是流于形式上的制度,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不進行定期的盤點,不進行報廢審批,不進行日常維護,使各部門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游離于監控之外,形成賬、物管理工作脫節,造成資產流失和浪費。
3 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措施
3.1 深化低值易耗品采購機制改革
在新醫改背景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立足于自身現狀,摒棄傳統的低值易耗品管理模式,積極探索低值耗材機制改革的新路徑。首先,要改革采購管理模式,建立領導班子高度統一的一體化管理體制,實現耗材集約化、模式化管理,在采購、價格、質量和人員配置等方面實行全方位監管,優化采購流程,嚴控產品質量,增強耗材采購的透明度。其次,要增強對采購項目的管理,建立多級建項審核機制,從低值易耗品短缺到采購項目的確立,實施全程監督審查,以增強采購項目的透明度,提升采購項目的可行性。為避免因監審手續煩瑣、過程過長所導致的耗材采購項目落實困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采用“提前報”和縮減審批環節的措施,按照耗材管理制度,確立耗材的最低限量,實行信息化審批程序,將監審過程通過互聯網來傳遞,以確保低值易耗品采購項目盡快立項并盡快實施。
3.2 建立低值易耗品綜合管理機制
低值易耗品綜合管理機制的建立主要體現在四個層面。一是要建立高效的信息平臺,立足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供應鏈的實際情況,以計算機互聯網作為聯系機構內部與外部之間的紐帶,同時對低值易耗品實施信息化市場調研、計劃管控、運輸、驗收、結算、儲存和配送等運作機制,全面實現信息化運營模式,使低值易耗品管理機制更透明、運行更順暢。二是要加強內部制度建設,讓制度來加強對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監管,確保各項工作實現制度維系運行和規范化運作管理。三是要增強庫存控制,庫存過量或是過低都會影響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為避免因庫存問題而加大管理難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將庫存控管納入制度建設中,配合制度建設,增強庫存管理。四是要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檔案庫,將日常管理活動的所有細節錄入檔案庫,以備查閱并為以后的管理制度變更和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3.3 以優化會計核算來加強低值易耗品管理
嚴格來說,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低值易耗品管理與會計核算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與耗材保管相輔相成。因此,優化會計核算,是降低成本風險,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舉措。從目前來看,滿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低值易耗品收付實現制,而真實全面的反映財務狀況又需要采用權責發生制,然而實踐證實,兩者在現實中是存在沖突的。由此,在新會計制度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要找到一種既能滿足預算管理、又能真實反映低值易耗品占用成本狀況的有效方法。
首先,對于日常關于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方法,期末進行數據調整,以盡可能的滿足預算管理的需求。權責發生制是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投入產出應當歸屬的時段作為標準,來確定當期(月、季、年)收入和費用的方法,其優勢在于能簡化會計核算流程,提高低值易耗品的利用效率。
其次,針對權責發生制的弊端,為了期末能夠更加準確的反映關于低值易耗品的財務狀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采用“雙軌制”會計核算辦法,即日常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期末同時生成預算報告和財務報告,同時將預算報告作為財務會計報告的一部分來進行審核處理。如此,則能夠有效消除權責發生制的弊病,大幅提升預算管理效率,并增強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4 結 語
低值易耗品管理機制的建設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實踐中,機制建立的主旨并非僅僅為了加強管理質量,更重要的是通過機制建設,能夠幫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時發現該項工作中的問題,從而為消除風險,并為解決問題提供依據。因此,推進相關制度建設已刻不容緩。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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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于信息識別技術;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構建
為了將我國醫院有關醫療設備進行加強管理,有效提升其臨床應用質量,我們有必要借助于信息識別技術將其相關數據信息進行采集,并建立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以及對應的數據庫,如此能夠科學實現醫院相關設備信息的采集、保存、傳遞以及剖析統計等等,有效降低了人工因素的干擾,確保相關數據信息的完整性與準確性,進一步促進其有關工作效率。
1 當前我國常見的兩大信息識別技術
1.1 條形碼信息識別技術
到今天為止條形碼技術已經存有五十多年的歷史了,其發明是伴隨計算機信息技術的應用而發展的。其內部包括很多模塊,如信息采集、辨識、處理等。其主要是把寬度不一樣的白條與黑條依照某種規律進行排列,從而將某些信息數據用圖形方式進行表達。其對應數據可以經過有關設備進行掃描識別。如其可以將商品的名稱、編號、日期等數據進行標識,因此條形碼技術被物流、超市商品等行業廣泛應用。
1.2 射頻識別信息識別技術
該技術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起的自動識別技術,其英文全稱為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其不用與目標信息進行機械接觸、也無需進行光學接觸,僅僅借助無線信號就能夠將目標信息數據進行識別采集。一個完整的射頻識別體系主要包括三大組成環節,即電子標簽、信息閱讀器以及相關應用軟件系統。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工作原理是某些特定能量(如:頻率無線電波等)通過閱讀器向外發射,被電子標簽器所搜集,然后其內部相關電路被激活將相關信息輸出來,閱讀器又根據科學解調和解碼程序將收到的載波信號信息進行解碼,最后把相關數據信息輸入應用軟件操作處理。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術跟條形碼技術比較而言,其具有更多的優點從而被我國銀行領域、物流領域、交通領域以及制造業領域等大力推廣及廣泛應用。其具體優點如下,即:具有較強的辨認能力、更容易適應周邊環境、具有較強的抗干擾能力、辨認間隔遠、能夠貯存的信息更多等等。因此在我國醫療領域也開始逐步應用該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技術,并獲得了較好的應用效果,不過目前該技術在醫療行業還未獲得全面普及。
2 醫療設備構建信息管理系統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醫院固定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左右都是醫療設備,但是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大約是患者在住院部與門診部消費全部資金的百分之六十六左右,我國醫院的診療過程也更加依賴于各種設備。現在醫院診療的物資基礎就是其設備,設備的質量對醫院最終診療效果能夠產生直接性的影響。為了有效保障醫療設備的質量,我們可以采取相關措施來對這些設備進行質量控制與醫學計量工作。
雖然各大醫院開始慢慢了解到設備的計量質控關鍵性,但是現在某些醫院對該項工作的開展還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還是使用原始人工模式進行管理,沒有借助新時代的科學技術,將計算機應用到其計量質控工作中。這些年,我國已經采取了很多措施,逐步構建了有關醫療設備醫學質量控制信息管理系統與醫學計量的信息管理系統,其能夠進一步保障醫院診療質量水平,有效增加醫療設備的管理水平。
3 基于信息識別技術的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的構建
3.1 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組織結構
在我國醫療領域應用該系統存在很多關鍵性問題,例如:將設備的原始數據(如:檢定工作人員、日期等)進行自動獲取。在設備的表面通常會被貼上各種標簽或條形碼,經過對這些數據進行識讀可以自動采集所需信息,然后將這些信息輸入電腦,以便日后為系統提供支持。該管理系統組織結構如圖1所示。
3.2 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業務流程
在醫療設備進入醫院的時候,我們首先要對其貼上對應的標簽,在信息管理系統中把該設備有關數據進行記錄。在對設備進行醫學計量檢測以及質量控制時候,可以借助該設備上貼的條碼將數據庫數據與其編號進行匹配,并把檢測到的結果錄入數據庫,以便之后可以借助設備條碼對其相關檢測數據進行查看、傳輸、統計等操作。
3.3 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功能模塊
3.3.1 該信息管理系統的任務計劃模塊
醫院每個醫療設備在進行計量檢測以及質量控制任務的時候需要在前期創建任務單,其以醫療設備表面的標簽為識別,在執行任務后可以按照其規定的周期按時自動創建下一次的任務單。根據設備的標識數據我們能夠對其所有的任務信息進行查詢,并根據其規定時間來向有關人員做警示提醒操作。
3.3.2 信息管理系統的檢測記錄模塊
該模版包含各種數據信息,如:設備類型、廠家、型號、所屬部門等設備基礎信息;還包括計量檢測以及質量控制等信息:如:檢測結果、檢測時間、檢測人員等等。我們可以借助設備標簽來對所有的原始報表進行查詢、傳輸等操作。
4 結束語
本篇文章針對“基于信息識別技術的醫療設備計量質控信息管理系統的構建”的相關內容為大家詳細講解了當前我國常見的兩大信息識別技術以及醫療設備構建信息管理系統的必要性,如:射頻識別信息識別技術、條形碼信息識別技術等,還為大家簡單闡述了該系統的構建結構組織、業務流程以及功能模塊,如該信息管理系統的任務計劃模塊、設置模塊、設備信息模塊、檢測記錄模塊、查詢分析模塊以及該信息管理系統的結果審批模塊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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