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41:0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關于農民的法律知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摘 要:全面建設和諧社會,農村是關鍵。實踐農村和諧社會最重要是農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培育。但現當今社會許多農民對法律的認識還處在表層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受社會結構、經濟發展模式和區域環境的影響,農村地區農民的法律知識量少、法律信息獲取途徑單一,法律意識整體呈現表層、模糊的狀態。因此,結合農村地區的區域特征和農民群體的現實需求,探索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建議和對策是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以通過對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研究,去觀察了解現當今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情況,給出結論并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法律意識,農民,對策
一、農村地區農民對法律認識的現狀
農民法律意識屬于群體法律意識,其以農民作為研究對象,是關于農民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法律現象的主觀反映。X鄉位于河南省某國家級貧困縣西南面,距縣城30多公里,X鄉屬于欠發達地區,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競爭力不強,具體表現為:較差的區位條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落后,信息相對閉塞;經濟收入低、經濟結構單一,經濟收入除傳統農牧業生產外,主要來源于勞務輸出、小麥與玉米的種植,農業人口多、農村自主發展能力差。法律意識的形成是一個系統的過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為了解X鄉農民的法律知識量現狀,我們選擇了8種與農村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規范開展調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繼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護法、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合同法、土地法。調查顯示,受訪者“知道或聽說過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認知相對較高,但也只僅僅局限于知道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信息是能幫助人們形成法律感知、激發法律情感、引導人們以法律為導向安排個體行為一切法律現象。法律信息獲取途徑是法律意識形成的路徑要求,暢通的信息獲取途徑不僅能增加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進農民法律認同心理的形成。調研中,關于“您從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識”的調查結果顯示:農村人員中有48%選擇電視,22%聽別人說,19%的沒了解過法律知識,5.5%學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是多么的匱乏。
二、農村農民對法律認識存在問題的分析
法律意識是社會需要和法律之間的中介環節和紐帶。基于特殊的地域環境和經濟發展現狀對其問題進行了研究與分析。
1、農村農民法律是意識薄弱,了解只在表層化。法律意識表層化是法律認知不系統,缺乏對法律價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認知,法律認同度較低、不穩定,難以持續有效指引個體行為。在糾紛解決機制上,人們偏好于自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甚至出現刻意規避法律的現象。
2、對違法行為的執行并不能切實到位,嚴格執法。執法粗暴、司法腐敗,許多村民認為除非不得已,否則不愿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打交道。在無奈中對法律敬而遠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屢禁不止的粗暴“執法”、違法執法則會讓農民深感畏懼,甚至恐懼。催糧催款時,鄉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聯合執法”。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時,將超生婦女“5花大綁”,如果是“超生游擊隊”,則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將家俱全數充公、房屋推倒;農民未交“買地錢”,算成違章建房,鄉政府租來推土機“行政強制執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頭越大,權益就越大。村民與村民之間解決問題很多也是毆打賺取利益。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幾乎成零化狀態。很多農村地區幾十年來從來沒有被進行過法律教育,除了上學的時候偶爾課本中涉及一些關于法律問題外,離開學校后就再也不曾關注法律問題。而所在的鄉鎮也不曾就法律認識的問題對自己的村民進行法律知識的教育。
4、法律費用過高以及官官相護嚴重,許多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農民出不訟費、法醫鑒定費、律師服務費,1場官司從1審到2審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農民耗不起時間,也耗不起住食宿費、交通費,甚至付不起舉證材料的打印費,再則農民無力沖破“官官相護”的關系網,獲得公正的判決。在我國的許多地方,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廣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來打去,打得雙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農民的自主學習法律知識主觀能動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動的去了解關于法律方面的知識,尤其是自己主動買書或查找資料去了解法律知識的人很少,幾乎微乎其微。
6、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有些地方比較嚴重。在農村社會“合理而不合法”的現象甚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鄉土農村依然普遍沿襲、保存、使用著大量的習慣,對習慣、習俗等民間法的遵循大大超過了對法的呼喚,國家法往往還處于次要的補充地位,總是不能改變固有的陳舊觀念。
三、完善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認知的建議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培養的社會背景已經發生改變。以X鄉為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流動因素的加強松動了傳統的農村結構,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是推動農村法制建設的內在動力。是以結合上述農村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現狀,提出要把提供農民法律意識的可行對策是與農村普法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執法行為,提高法律權威的建議。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使之從深層次的去了解法律,認識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2、加強機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權威,嚴格執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廣法律知識,制造法律知識小手冊。使之廣大農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義,認識到知道法律知識對我們的重要性。
4、應當針對不同的人群對法律費用的收取進行不同規格的收費標準,使得廣大農村農民有足夠的金錢去依法獲取自己的權益。
5、加大宣傳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給我們自己買了雙重保險”的口號,提高廣大農村人民對法律知識的熱情,使之積極主動的去學習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
6、注重實踐環節、講究實效,充分發揮民間固有的習俗、慣例和規范對農民社會關系的調節功能,并在此基礎上去灌輸一些法律知識,從而潛移默化的去改變人們的思維,認識到民間固有傳統的不足。(作者單位:佛山市邁雷特數控技術有限公司)
資料文獻
[1] 朱景文,《法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38頁。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培養;普法
農民法律意識是農民以對法律現象的認知為起點,形成的關于法律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包括農民法律知識、對法的本質和價值的認識、對法律現象的認知和評價、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態度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要求全面推進農村法治建設,而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正是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對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課題。
一、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統計
為了解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筆者向湖南益陽某鄉八個村的部分農民發放了調查問卷共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學學歷占30%,初中學歷占50%、高中/中專學歷占19%、大專及以上學歷占1%。問卷內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識、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內容。部分問題的調查情況統計如下:在對“法律的作用”(多選)的認識上,有8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管理國家的,6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規定人民的權利和義務的,20%的人認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來打擊違法犯罪的,20%的人認為法律是用來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農民法律知識的獲取途徑(多選)上,選擇廣播電視的占90%,選擇書本的只占10%,選擇宣傳欄的占30%,選擇網絡的占10%,選擇其它的占30%;在法律對農民的價值上,有80%的人認為法律有用,認為法律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20%的人認為法律無用,認為法律反正還不是由當官的人說了算。在回答“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您會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嗎?”時,有50%的人認為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受損的權利,也有50%的人認為會選擇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協會的比較有名望的長者來調解糾紛,這樣更經濟省錢更節約時間。在對“法律與政策關系”的認識上,選擇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選擇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選擇效力一樣大的占5%。在社會現象認識的調查中,70%的人認為結婚不僅要男女兩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還需辦理結婚登記證明,30%的認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對家長打傷孩子有60%的人認為不犯法,只是家長教育孩子的一種方式而已,40%的人認為如果打傷了的話,是應該要坐牢的。在對法制宣傳的調查中,50%的人參加過法制宣傳,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詢、打橫幅、還有宣傳欄的形式,90%的人認為政府應該多組織法制宣傳,并且要用多種形式特別是農民容易接受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時,85%的村民認為在征地過程中政府應保障農民的知情權,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農民并與農民協商征地補償事宜,這樣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認為,政府講了算數,我們沒有辦法。
二、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分析
由以上調查可知,農民普遍認為法制宣傳對于增強法律意識、促進人們更好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對開展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也越來越重視,參與積極性較高。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識得到了加強。人民調解已經深入人心。但總的來說農民的法律意識還是停留在一個相對較低層次的階段,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還存在差距,法律對他們來說仍然是遙遠的。農村法律知識貧乏。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它是農民法律意識形成的及時和理性基礎。農民對法律知識掌握的多少,既影響對自己合法權利的維護,又影響自己對法律的遵守。通過調查發現,該鄉部分人對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對法的本質認識不清,大部分的人認為法是用來管理國家的,就連與他們切身利益有關的婚姻登記行為、家庭暴力行為也不能進行一種正確的法律評價。他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大部分是憑直觀感覺從電視和廣播等途徑獲得,想主動從書本上獲取法律知識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對法的一種系統性的認識。農民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接觸是法律內化及法律意識形成的前提,農民法律知識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識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以前相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農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整體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部分農民對法律沒有認識,不習慣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當遇到自身權利被侵害時,要么渾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態展現于社會;要么屈從于權威,忍氣吞聲;要么置法律規定而不顧,“以暴制暴”。在調查中,有50%的農民在自身正當權利被侵犯時仍然沒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權利。農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然而,通過調查發現,接受調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認為遇到糾紛時會選擇法律途徑解決,而另一半則會選擇采用調解等其它方式解決糾紛,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因為他們認為堅持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耗時耗力耗錢傷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雖然大多數的人認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認為法律最終還是由當官人的說了算,并堅持認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導致一部分人視法律為無物,因而無法從內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從而出現了農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狀況。
三、提升農民法律意識的對策思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關系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并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新農村建設后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了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于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布比較平衡。于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于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于門外的,更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占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于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于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于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進程。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于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于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于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咨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于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于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進程。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范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于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采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關鍵詞:農村 法律實踐 發展障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同時也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當前我國農村的法治建設現狀仍然不容樂觀,農村法律實踐存在三大關鍵障礙。
一、經濟快速發展與法治建設緩慢的錯位
近些年來,隨著城鎮化、市場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農村的經濟飛速發展,而與此同時,關于農業、農村的立法進程卻非常緩慢,形成強烈的反差。
(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農村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市場化的推進,農民對經濟交往的法律需求增多。在市場化迅速發展的環境里,農民的經濟交往增多,這就需要法律來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尤其是關于集體資產處置、集體債權債務、合作經濟、公司下鄉、農業保險等專業的法律知識。其次,城鄉快速交融,農民對權益維護、撫養贍養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市場化、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故土,進入城市謀生路。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老人、婦女、兒童留守農村,這“一走一留”導致對權益維護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農民工進城務工,必然需要更多的農民工權益維護的法律;老人、婦女、兒童留守,使得家庭的矛盾增多,對撫養贍養、婚姻、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增多。最后,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民對土地流轉的法律需求增多。城鎮化的發展帶動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激活了農村的土地市場。一方面是城鎮建設需要大量的土地,另一方面是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已成為發展必然,這就產生了大量的征地、土地流轉的需求。同時進城務農民的宅基地、耕地如何處置也成為法律亟需解決的問題。而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土地問題引發的基層腐敗、已經成為當前農村最不穩定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對土地的法律需求最為迫切。
(二)農村法律建設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
法律建設的滯后主要表現在農村立法的空白。比如,農村民主選舉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實施至今已有三四十年,但是卻一直缺少專門的選舉法,只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選舉做出了大方向上的規定,這就導致基層農村選舉亂象叢生,賄選現象也有發生。新情況下法律的空白在土地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城鎮化的發展帶動了土地確權、土地流轉的需求。而我國當前根本沒有正式的系統性的土地確權、流轉方面的法律,都是在以政策支持農村土地流轉的開展,這就導致基層農村開展土地確權、土地流轉工作存在困難。
二、法律需求增多與法律服務不足之間的結構性矛盾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農民迫切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服務,但農村的法律知識培訓和案件等法律服務卻遠遠不足,形成一定的發展障礙。
(一)農民的法律需求增多
一方面表現為在當前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背景下,農民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在這種糾紛多發的情況下,農民迫切需要多方面的法律知識。當前農民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土地流轉、債權債務、農民工權益、撫養贍養等法律知識的需求率都很高。另一方面,農民不僅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更需要多樣化、便捷化的法律服務。糾紛多樣化的背景下,農民最需要的已不再是傳統的法律宣傳和培訓,而是更多的喜聞樂見、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如法律現場咨詢和案件。
(二)農村法律服務不足
首先,法律服務不受重視。盡管基層政府、村干部都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對法律服務的重視程度卻遠遠不夠。僅有少部分的村莊認識到法律服務的重要性,并為村民提供了法律法規培訓,但是落實到農民身上效果又大打折扣。其次,法律服務形式化。法律服務的形式化主要表現在服務“走過場”和服務不貼近需求兩方面。由于缺乏專業的法律服務人才,多數農村的法律服務仍以散發傳單、村委會廣播宣傳、地方電視臺宣傳以及“普法日”的現場宣傳活動為主,普法宣傳活動內容單一、形式單調,最終成為一種“走過場”式的法律宣傳。最后,法律服務渠道單一。目前的法律服務大部分都是政府行為,缺少必要的社會支持系統,沒有帶動媒體、高校、企事業單位的參與。單就政府法律服務來說,也存在渠道單一的問題,大部分時候都是依靠行政命令來執行,以簡單的法律培訓和宣傳為形式,效果欠佳。即使在農村設置了法律顧問,也是為村集體辦事,由村集體出錢替村集體維護利益,真正為農民服務的 “法律顧問”非常之少。
三、法律認知較高與法律實踐較弱之間的錯位
(一)村干部法律認知與實踐的錯位
村干部在推進農村基層法治化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來說,村干部的法律認知和法律實踐會深刻影響基層農村的法治進程。當前,農村村干部對法律的J知程度逐漸提高,大部分村干部都掌握了基本的法律法規知識。可以說,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基層農村干部對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都比較好。同時,村干部也普遍比較承認法律的權威,意識到法律是制裁犯罪的最主要手段。
雖然村干部的法律認知普遍較高,但轉化到具體實踐過程中卻發生了錯位。這主要表現在村干部在村莊治理的過程中仍然更多的依靠“人治”。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使得越來越多的村莊開始卷入“城市的漩渦”,伴隨而來的就是土地的流轉與土地的征集。而在土地流轉與征集的過程中,村干部為快速完成任務,常常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簡單、粗暴的推進治理,忽視法律法規對自身行為的約束,導致干群矛盾、官民矛盾積累在基層。
(二)普通農民法律認知與實踐的錯位
現階段我國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比較高,特別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法律的重要性越來越得到農民的認可。這主要表現四方面:第一,與道德習俗、政府管理、好的領導相比,法律成為農民認為維護村莊秩序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律的平等性得到大部分農民的承認;第三,法治大于人治的觀念得到絕大多數農民認可;第四,與道德教育、村務監督、提高待遇相比,司法懲治成為農民認為懲治腐敗的最主要手段。可以看出,農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從各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與此相反,農民在生活中對法律的實踐程度卻非常弱,遇到糾紛時大多不會采取用法律的途徑維權,首先想到的仍是權威化的糾紛解決路徑。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城鄉差距也在不斷擴大。而普通農民往往成為這個過程中的“利益犧牲者”,承受著城鄉經濟迅速發展的負面影響,如生態環境的惡化等等。在利益受到損害時,絕大部分農民仍然會選擇以“上訪”的方式來維權,以“上訪”逼迫政府快速解決問題,而不是選擇以法律的方式和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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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志銘,農村法律服務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一、主要做法
(一)強化組織領導,科學制定規劃。區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區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調整充實了領導機構,建立了以區級分管領導為正副組長、各有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設立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普遍調整充實了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成員,形成了組織領導有力,普法機構健全,辦事人員精干的良好局面。區政府在認真總結前四個五年普法工作經驗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關于在全區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明確了工作目標,分解細化了任務,落實了責任措施。各鄉鎮街道,區直機關和單位也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訂了普法實施方案。層層召開了動員大會。
(二)注重隊伍建設,發揮骨干作用。為全面落實《規劃》,提升法制宣傳教育水平,區政府高度重視發揮普法骨干的作用,在樹立服務理念,建設一支服務型法制宣傳教育隊伍上狠下功夫。整合充實了普法講師團、普法宣傳員、普法志愿者和法制副校長等普法隊伍。分期分批對區56名普法講師團成員、68名鄉鎮街道普法輔導員、102名區直局級單位普法輔導員、村(街)600名宣傳員和56名普法志愿者進行了培訓,組織他們深入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提高他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調把服務意識、服務理念自覺地融入普法工作實踐中,會宣講,會答疑解難,會調處矛盾糾紛,把單一的法制宣傳教育同解決實際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據不完全統計,普法講師團為機關、社區、鄉村、學校、企業宣講相關法律法規80場,聽講人員達到177690人次。鄉鎮街道、區直單位普法輔導員共宣講法律法規362場,使293200人次受到了法制教育。
(三)創新形式,增強實際效果。一是搞好“三項建設”。第一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全區731個村(街)全部設立了法制宣傳欄,每個鄉鎮街道1-2個村(街)建立了法制圖書角,全區編印《農民常用法律知識問答》10000余冊,訂購《農民法律知識讀本》20000余冊,村民學習法律有了方便的場所和書籍。部分村(街)還開辦了“每周一法或舉案說法”廣播,法制宣傳服務臺(站)在農村成為一大亮點。第二推進民主法制村建設。以“法律進鄉村”活動為載體,深入開展“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村民自治機制得到進一步落實,使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區已創建“全國民主法治示范村”3個、“市級民主法治示范村”152個。第三注重社區、村街業余文藝隊伍建設。目前,全區有業余綜合文藝演出隊38個,業余文化協會8個,基本覆蓋全區社區、村(街)。各級普法部門與文化部門密切合作,加強了對農村業余文藝隊伍的管理,加大對演出活動的支持與引導,有計劃、有組織地利用農閑時節舉辦文藝演出,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文藝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了趣味性和吸引力。二是積極開展跟進式法制宣傳工作。區內成立了由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組成的法制宣傳教育跟進服務小分隊,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法律咨詢,參與合同的草擬、審查,培訓工作人員,從源頭上把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項目建設中的失誤。先后50余人次深入到新農村建設試點村,配合鄉鎮政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答疑解難,保證了征地、拆遷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開展重點時段、期間的法制宣傳工作。首先是借助農村土地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時段,向群眾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選擇群眾易于接受方式,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因人施教,把集中講解與個別解釋相結合、與現場提供法律服務相結合,大大增強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吸引力和說服力。其次是借助農村集市、各種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專項宣傳活動開展宣傳服務,效果十分顯著。
二、取得的成效
(一)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的自覺性進一步增強。主要體現在:區委、區政府始終把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xx區領導干部講法報告團”經常深入基層,帶頭宣講法律。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法制講座、法律考試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實。2006年和2007年度分別有1200名和1462名領導干部參加法制講座和法律知識考核。全區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現出的法制理論水平、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公務員法制教育得到進一步加強。全區組織了公務員《公共管理(mpa)知識精華讀本》、《物權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并進行了考試,取得了良好成績。全區1390名行政執法人員集中進行了職業道德、行政執法實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識培訓,全部通過考試持證上崗。司法人員通過學習培訓,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得到了強化。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法制教育網絡日益加強,全區235所各級各類學校配備了專兼職法制課教師,聘請了237名兼職法制副校長,全部實現了教材、課時、師資、大綱、考核、法制副校長“六落實”。開展了教師法律知識競賽活動,舉辦了中小學生法律知識講座。組織法律專題講座362場,聽課學生達28萬余人次,舉辦法制報告會110余場,法治實踐活動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參加法治實踐活動的學生達5萬余人次。教師依法執教水平、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以及遵紀守法的認識有了明顯提高。
(四)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學習得到了廣泛開展。先后組織企業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的法律知識培訓536場,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區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誠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識不斷增強,職工的法律素質不斷提高。
(五)農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扎實推進。全區以“法律進鄉村”為載體,以“弘揚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識、共建和諧社會”為主題,堅持貼近農民思想觀念,貼近農民法制水平,貼近農民行為表現,貼近農民實際需要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以各種形式集中開展普法活動100余次。先后對2000余名村街干部進行了輪訓。村干部依法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農戶中的比例日趨增多,農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民主法治意識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不足,工作不到位。少數單位及領導干部對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普法是軟任務、軟指標,積極性不高,重視不夠,有的甚至產生厭煩情緒。有的單位雖然制訂了普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但抓落實力度不夠。普法工作缺乏廣度和深度,重部門法、輕公共法學習的現象比較突出。階段性的活動較多,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較少。相關檔案資料積累不全,個別單位的檔案資料還是一片空白。
2、工作機制不夠完善。區普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偏少,其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等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有些部門和單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員缺、設備差、經費少的問題。有的單位普法聯絡員兼職過多,普法工作精力難以到位。一些部門和企業還沒有普法聯絡員。全區齊抓共管,整體聯動的普法大格局還沒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機制、督查機制有待完善。
3、重點對象的普法還存在薄弱環節。一是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不夠系統、全面。二是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存在著“盲區”,法律宣傳教育手段單一,形式不活。三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還要進一步強化。一些企業普法組織機構不健全,沒有普法宣傳員和聯絡員,工作難以開展。
4、工作創新意識和超前意識不夠。表現為視野還不夠開闊,思路還不夠寬,破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招法不多。
四、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順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一項基礎性工程,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要從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實提高全社會對法制宣傳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評估之年,應對照《規劃》要求,認真總結,對好的做法和經驗,要繼續堅持,鞏固提高。對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分析原因,研究相應的解決辦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傳教育的具體措施,強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普法工作整體上水平。
(二)進一步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區普法《規劃》明確了此次普法的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要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特點,確定宣傳教育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保證對普法重點對象宣傳教育目標的實現。特別是,《規劃》首次把農民作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要把提高農民法律素質作為建設新農村、培育新型農民的重要環節來抓。目前看,農村部分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淡薄,發生矛盾糾紛時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上訪,造成基層問題突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應著力加強對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宣傳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土地承包流轉、基層民主自治、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民準確了解和掌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法律知識和法律途徑,自覺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依法化解矛盾和糾紛,依法參與村民自治活動和村務管理。加強村級“兩委”干部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他們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