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39:5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建設用地征地安置,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實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資﹝2020﹞70號)等規定,五河縣人民政府組織縣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農業農村、維穩辦等部門,結合縣域發展實際,根據調查結果擬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圍、土地現狀
(一)征收目的
五河縣2021年第8批次(工礦廢棄地復墾掛鉤)城鎮建設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屬于五河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基礎設施、科技公共事業類建設活動,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該批次用地符合《五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符合經批準的《頭鋪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朱頂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
(二)征收范圍、土地現狀調查
擬征收土地涉及我縣頭鋪鎮柿馬村、朱頂鎮朱頂村部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產權明晰,界址清楚,沒有爭議。征收范圍詳見勘測定界簡圖。
擬征收土地1.4811公頃,其中農用地1.4801公頃(含耕地1.4801公頃),建設用地0.0010公頃,共二個地塊,涉及被征地農民35戶,農業人口172人,分別是:
(一)地塊一:柿馬村1.4227公頃,其中農用地1.4227公頃(含耕地1.4227公頃),涉及被征地農民31戶,農業人口148人;
(二)地塊二:朱頂村0.0584公頃,其中農用地0.0574公頃(含耕地0.0574公頃),建設用地0.0010公頃,涉及被征地農民4戶,農業人口24人。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5天,有異議復核后重新公示。
二、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規定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集體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蚌埠市集體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蚌政〔2020〕42號)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 安置方式
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全額補償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征收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二)社會保障
按照《五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五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五政〔2007〕40號)、《五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五河縣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的通知》(五政辦〔2012〕95號)和《五河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五河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通知》(五政〔2018〕7號)的規定執行。
四、補償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會辦理補償登記。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根據法律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人民政府將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五、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決定
征收部門為五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征收實施單位為五河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六、簽約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內
七、本方案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異議等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異議等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電話為: 0552—5815626、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實施后,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臺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輸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遷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裝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設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安置移民應立足于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群眾的生活不低于搬遷前的水平,并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干使用。
第六條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后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期按當季作物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后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確伐,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積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積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中的磚混二層以上結構,補償標準可略高于磚瓦結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烘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折舊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二百至一千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卒補償六十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安置補助費
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群眾造地,并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后,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梁、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臺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輸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遷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裝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設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 安置移民應立足于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群眾的生活不低于搬遷前的水平,并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 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干使用。
第六條 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后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 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期按當季作物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后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確伐,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 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積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積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中的磚混二層以上結構,補償標準可略高于磚瓦結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烘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折舊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二百至一千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卒補償六十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
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群眾造地,并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后,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梁、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高保養補助金標準
鑒于今年糧油價格調整,決定從1992年12月1日起,對征用土地保養人員提高保養補助金發放標準。在現有的基數上每人每月增發6元及糧農每人每月由40元調至46元;菜農每人每月由42元調至48元;醫療補助費和喪葬費等標準不變。
保養補助金提高后所增經費,由建設單位自行解決。建設單位已委托南京保險分公司發放保養補助金的,由建設單位按每人每月增發6元,以10年計算,每人一次性增撥720元,于1992年12月底前將增發的經費劃至南京保險分公司指定的銀行帳號。保養人數按目前實有人數計算。
國家機關、部隊等確無支付能力和因建“下放戶住房”征地撤銷村民組織,所增發的保養補助金(每人720元)由市財政安排。這部分人員由市土地部門確定,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一次性將經費撥給南京保險分公司。
二、新保養人員的安置
從1992年12月1日起,建設單位征用土地需撤銷村民小組(生產隊)建制的,要根據實有保養人數按每人10000元的標準支付保養補助金。
提倡實行統籌保養。統籌保養補助金按現行標準(糧農每人每月46元,菜農每人每月48元),以15年計算,糧農每人為8280元,菜農每人為8640元,交付南京保險分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按月發放。
自行養老的須由本人自愿申請,主要直系親屬擔保,與用地單位簽訂協議,在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并經區和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一次性發給保養補助金。具體標準為:男60歲至70周歲、女55至70周歲,糧農每人8200元、菜農每人8500元;71至80周歲,糧農每人7700元、菜農每人8000元;80周歲以上,糧農每人7200元、菜農每人7500元。
三、建立保養費調劑基金
第一條 為加強征用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保障各項建設征地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維護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嚴格管理。
第四條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統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統一征地工作。
市、區、縣統一征地機構是在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具體實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設用地單位的委托辦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安置、補償協議。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度假區設立的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該開發區、度假區范圍內的征地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一征地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農業、林業、勞動、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統一征地機構做好征地的宣傳、動員工作。
統一征地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格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 依法批準建設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拒絕、阻礙。
第七條 統一征地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
違反前款規定簽訂的征地協議無效。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用地單位持批準的立項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向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標準,對申請用地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后,下達用地指標和征地任務。被征土地在市轄區范圍內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被征土地在市轄縣范圍內的,由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縣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被征土地跨區(縣)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
(三)統一征地機構對申請用地的位置、面積、土地利用現狀、人均耕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等進行調查,擬訂征地方案,并與建設用地單位簽訂委托征地協議,預收征地費用;
(四)統一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商議訂立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載明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補償項目、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多余勞動力安置方案、付款方式、交付用地時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按法定程序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五)市、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等有關文件資料審核后,按法定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六)征用土地經批準后,由統一征地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對征地費用進行結算,按國家規定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支付各項稅、費,落實多余勞動力安置措施,向建設用地單位移交用地資料,代為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一次或者分期提供土地。被征土地出讓、劃撥的,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手續。
第九條 經批準成片開發土地進行建設的,由統一征地機構依據城鎮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征用,依法劃撥或者出讓。
第十條 統一征地機構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被征地單位補償、安置;按委托征地協議,在建設用地單位交付資金后60日內提供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建設用地單位代繳各項稅、費。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征地自立名目收費。
第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征地后村(組)人均耕地不足二分的,由土地所在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被征地單位村民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組)建制。
撤銷村(組)建制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凍結村(組)土地和村民戶口,確認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的面積和權屬;
(二)制訂撤銷村(組)建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公布撤銷村(組)建制實施方案;
(四)按戶填寫轉戶登記表、就業志愿表;
(五)確定就業、供養、撫幼對象,落實就業人員安置去向,支付人員安置補助、補貼費用,辦理有關轉戶手續;
(六)按規定處置集體財產;
(七)組建城鎮居民組織;
(八)為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用地手續,向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移交剩余土地;
(九)向市、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移交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統一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可報請市、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土地征用后,建設用地單位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統一征地機構組織補償或者安置。違法建筑不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折價補償標準,依據符合法定條件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被征地單位有條件劃分宅基地的,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無條件劃分宅基地的,由統一征地機構組織建設用地單位統拆統建。
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的,重新占用土地應繳納的稅、費,依法由建設用地單位一次性支付。
由建設用地單位統拆統建的,可以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產權調換的,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新房,并按建筑成本造價結算。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安置新房成本造價與原拆除房屋作價補償,可以分別結算,也可以折算退補。因房屋套型等原因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建筑成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因征地拆遷安置房屋造成停產、歇業、自行過渡和搬遷的,應當付給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償、補助費用。
第五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用土地后,對被征地單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多余勞動力,根據本人自愿和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征地后村(組)人均菜田在三分五厘以下、糧田五分以下的,因耕地減少而多余出來的勞動力均應安置,轉為非農業戶口。安置多余勞動力的數量,以村(組)為單位按耕地面積與勞動力的比例計算。
被征地單位經批準撤銷村(組)建制的,勞動力全部予以安置。
現役義務兵列入轉戶安置之列。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勞教人員的轉戶和安置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就業安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自謀職業,由被安置人員本人書面申請,與統一征地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扶助費;
(二)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用于興辦鄉鎮企業和發展農副業生產;
(三)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缺少場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建設用地單位已征土地中,按應安置就業人員人均六十平方米標準劃撥土地,由被征地單位按城市規劃建設使用,不再領取相應面積的安置補助費。劃撥給被征地單位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改變用途;
(四)建設用地單位有安置能力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安置,被安置人員不再領取安置補助費;
(五)建設用地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置的,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安置單位。
建設用地單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安置的,就業人員的工資標準、養老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征地單位撤銷村(組)建制后,男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女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發給供養生活補助費。
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員列為撫幼對象。父母已安置就業的,由父母撫養;父母有一方享受供養生活補助費的,減半發給撫幼生活補貼費;父母雙方均享受供養生活補助費或者屬于孤兒的,全額發給撫幼生活補貼費。撫幼生活補貼費發至十六周歲,征地時在高級中學就讀的學生發至高中畢業時止。
第三十一條 應發給供養對象和撫幼對象的生活補助、補貼費,由建設用地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統一征地機構。由統一征地機構一次性支付給供養對象和撫幼對象的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 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中現役義務兵的安置補助費,交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用作退伍后就業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交給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條 撤銷村(組)建制,人員的安置補助、補貼費用,從被征地單位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公共積累中開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在征地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規定退還給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外,其余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處以違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統一征地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