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9 15:27:5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社會治理的意義,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中圖分類號:D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1-0234-02
黨的十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概括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首次提出了“社會治理”的概念。
針對這兩個論題,學術界分別從不同視角出發,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通過CNKI檢索發現:學術界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出發探索“社會治理”的相關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可歸納:第一,凝練與建構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方法論探討(寇東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3;左亞文《理論月刊》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概括(田心銘《紅旗文稿》2012;梅榮政《紅旗文稿》2012)。第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功能詮釋(陳先達《與現實》2011;王學儉《理論探討》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四,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信仰的路徑探索(范玉剛《湖南社會科學》2013;周文彰《前線》2013;施惠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
縱觀國內成果,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體論、認識論與方法論研究層面。而從社會學出發,探索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治理的研究不足。龔群《以社會有機體論為基礎概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紅旗文稿》2012)借鑒社會學理論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概括做了方法論探索;這對本論題所要開展的跨學科研究有一定啟示意義。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與內涵研究,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功能的分析相對不足。韓冬雪《政治合法性視域下的中國社會管理內涵探究》(《理論探討》2013)則在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研究中直接論及了社會治理問題,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治理的指導思想與價值追求,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認同的具體化路徑與方法,而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功能研究相對不足。這都為當前的研究預留了理論與實踐探索的空間。
其實,對于社會核心價值觀和社會治理之間的關系,西方社會交換理論學派對此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借鑒社會交換理論學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會核心價值觀在推進社會治理實踐中的作用對于當前推進我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代化治理型的社會管理與傳統的“統治”型的社會管理存在本質區別。社會治理中行使公權力的主體不再僅限于政府和國家。如皮埃爾?塞納克倫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1]。社會治理的主體呈多元化,打破了國家和政府對公共管理權的壟斷,他們只是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眾多權力中的一個,多元治理主體集體行動的“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協調”[1]。社會治理的協商性民主取代了統治下的強制性規范。社會治理權力主體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趨勢直接決定了公權力運行向度的改變。“統治”是國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強力推行自上而下單向度“硬”管理。社會“治理”則是多元化主體(國家、社會、個人)在協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動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軟”管理,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標。民主協商、平等合作成為現代社會治理最顯著的特征。但是在現代化轉型期,身處社會經濟結構變遷中的多元社會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協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談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達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識,成為社會治理的所面臨關鍵問題。
關鍵詞:社會治理;創新;價值;目標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一個重要論斷。社會治理創新的目的和目標是什么?方向在前,行動在后。我們在探索實踐社會治理創新的過程中,必須思考這一前瞻性問題。沒有正確的目標,社會治理創新的實踐可能陷入誤區,甚至走向岐途,尤其是在當前各級地方政府面臨諸多壓力和挑戰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從宏觀的、根本的目的來看,良好的社會治理就是要為國民創造幸福安康的生活;從微觀的、具體的目標來看,社會治理創新就是要建設一個健康的社會。
所謂“治理”,按照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DD)的界定,是指“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法的總和,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調和,并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人類的一切活動都蘊含著價值,制度設計同樣蘊含著價值。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派克(1932年)到燕京大學講學時提出:任何制度形成都是有價值基礎的,任何制度形成時無不帶著價值色彩。這個帶有價值色彩的東西在維系著制度的運行,不管人們是否認識到這點。對現代社會人類活動的考察,如果不基于價值的高度,不僅在理論上會陷入紛爭,在實踐上也會出現有害的行為與結果。
縱觀近年來各地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探索,可以看到,其重心大多放在具體方法上。例如,一些地方推出的“菜刀實名制”、“戀愛實名制”、“手機定位市民出行”等措施,雖然這些措施最后不了了之,但其背后的價值取向凸顯無疑: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即維穩,而且,是維護一種剛性的、靜態的穩定。為了維護這種不可能實現的穩定,只能采取消極的防范性手段,加強權力對社會的全面控制,甚至以公共權力侵入私人領域,相關法律被置之一旁。
人是社會的主體。社會治理從根本上而言在于滿足人的本質的需要。英國哲學家休謨有句名言,“一切人類努力的偉大目標在于獲得幸福”,亞里士多德亦說,“生命的本質在于追求快樂”,為國民創造幸福安康的生活理所應當成為一個執政黨的最高執政理念和終極價值目標。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完成了《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兩部經典著作之后,他對《國富論》受到過度重視不喜反憂,因為他擔心政府過分關注“國富”而忽視“民福”,進而產生“不道德情操”。
“發展問題”一直是工業化后全世界學術研究、甚至各國執政施政的熱點,其核心概念是“社會發展”。盡管對這一概念有諸多理解和界定,但共識是有的:即“社會發展”是“促進人類福利的一種途徑”,要使社會成員過上幸福、滿足與富裕的生活。近年來,世界各國幸福理念的復興也恰恰是人類對社會發展進行反思的結果,其實現需要新的社會治理方式。經濟發展解決的是國民的物質生活問題,政治發展解決的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問題,文化發展解決的是人們的精神生活問題,生態建設解決的是自然環境問題,社會治理則解決的是社會自身的問題,即建設一個健康的社會,確保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也就是為民眾個人、組織提供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的社會條件、環境與秩序。
具體而言,一個健康的社會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質:
首先是社會能夠讓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發展機會。什么是中國夢?曾用通俗的語言表達:中國夢就是人們共享人生出彩的機會。機會平等是人全面發展的重要價值和原則。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指出,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的一項特有權利。機會平等的理念與準則可為社會成員提供廣闊的選擇余地和有效的發展空間,提供更高的發展期望,同時還提供發展的基本規則,從而激發現代社會的活力,提升社會進步的質量。
“源于機會不均等的經濟不平等,比機會均等時出現的經濟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當前中國社會之所以彌漫著“仇官、仇富、仇社會”的怨恨心理與不滿情緒,就是因為社會上存在的群體與群體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巨大差距,如:貧富懸殊、階層固化等,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機會不平等基礎上的不公平競爭。當然,機會平等并不能確保結果的公平與公正。然而,基于機會平等基礎上的競爭,即使有,也必然會有,結果上的差距,大多數社會成員是認同的。通過機會平等的競爭,成功者會感恩與回報社會;失敗者也會自覺地反思與總結并不斷提升自我。而基于不公平競爭產生的貧富分化,則會縱容富人的為富不仁行為,激發窮人的仇恨心理與敵對情緒。這種矛盾和沖突積累到一定程度,社會就會失衡、失序,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幸福感與安全感。
其次是社會能夠鼓勵人們遵守規則與維護社會秩序。在一個社會里,人們是否遵守規則,不僅是一個道德或規則意識的問題,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社會的健康與否。在健康的社會里,遵守規則會得到鼓勵,破壞規則會得到懲罰,而在不健康的社會則完全相反。非制度化生存就是一個社會不健康的表現。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一個個人,一個企業,甚至一個行業,如果完全遵守規則就不能生存,只有違反或破壞規則才能生存。公路運輸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公路運輸業,如果不違規、不超載,就只能賠錢。為了有所盈利,破壞規則就成為惟一的選擇。之所以會如此,亞里士多德對法治的經典詮釋可以說明問題: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因此,規則制度制定的本身并不等同于其必然會被遵守或被執行,人們是否遵守規則制度歸根到底取決于利益的考量。如果,一個社會的規則制度不能為相關利益者自覺遵守,就需要從規則制度的目標與人們遵守規則制度與否的原因中去尋找答案。這,也是一個健康的社會必須具備的特質。
內容提要: 與貿易鏈接中的人權保護現象反映著國際貿易法制的社會化治理發展趨勢。歐美轉基因食品貿易爭端是這種鏈接現象的典型案例。通過對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貿易與人權問題在國際法領域內既分立又溝通、既存在沖突也存在協調的可能。面對這種國際法的鏈接現象,我國必須平衡好遵守國際義務與維護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
時代的發展與變化自然會不斷地推進著特定社會的轉型,也在催生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會生活的調整工具,也為社會生活所決定、反映著社會生活的內容。”{1}國際人權法與國際貿易法相鏈接的現象的出現根源于國際社會生活的變化,反映著國際法從以國家為本位的權威治理轉向“人本主義”導向的社會治理,集中表現為隱身于各種摩擦和爭端中的制度沖突。
一、焦點與隱患一貿易與人權保護的鏈接
(一)貿易與人權保護鏈接的典型事例—歐美轉基因食品貿易爭端
1.歐美轉基因食品貿易爭端的案由。1997年,歐盟以安全為由禁止進口美國的轉基因玉米。1999年7月,歐盟決定無限期延長對轉基因農產品的進口禁令。2001年歐盟通過一項法案,要求給所有轉基因產品貼上標簽,標明這種食品曾以某種形式使用過轉基因技術。這一決定引起美國的極大不滿,指責歐盟的決定毫無科學根據,是為了保護歐洲農業設立的貿易保護壁壘,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訴,認為歐盟對于轉基因農產品的“事實上的禁止”違反了WTO《SPS協定》、《TBT協定》、《農業協定》及《GATT1994》的相關條款。{2}2003年8月,DSB決定成立專家組;2004年3月4日,本案專家組正式組成。我國申請作為案件的“第三方”參加了案件的審議工作。
2004年5月,歐盟取消有關轉基因食品銷售的禁令,允許9種轉基因食品在其成員國市場上銷售,但同時期頒布了兩項有關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規,即《轉基因食品及飼料條例》(歐盟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法規第1829/2003號)及《轉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標識辦法以及含轉基因生物物質的食品及飼料產品的追溯性條例》(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法規第1830/2003號)。第1829/2003號條例規定:對轉基因食品和轉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轉基因產品從農田到餐桌中的各環節進行標識,保證轉基因產品的可追溯性。這種更趨嚴格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導致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各環節成本的增加,從而遭到轉基因產品生產大國美國的抵制。此外,部分歐盟成員國仍堅持對轉基因食品實施進口禁令。為此,美、阿、加三國維持向世貿組織提起的申訴。
2006年2月9日,WTO“歐共體一影響生物技術產品的批準及銷售措施”案的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在經過長達22個月的審議工作之后,終于將專家組“中期報告”發至案件的爭端當事方。“中期報告”認為:歐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緩進口轉基因產品的決定違反了國際貿易規則,作出不利于歐盟的裁定。專家小組還同時裁定,奧地利、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和盧森堡對轉基因食品設置的禁令違反國際貿易規則。有媒體說,這是世貿組織做出的最冗長,或許也是最復雜的裁決{3}。
2.歐美轉基因食品貿易爭端的影響。隨著歐盟轉基因產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歐盟對轉基因產品的準人申請已解禁,此案的最終結果對于歐盟來說僅僅具有“歷史性”的意義。但是,該案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轉基因農產品種植大國和以歐盟及其成員國為代表的“預防原則”來對待生物技術及其產品的之間長期對立的結果,也是WTO爭端解決機制審理的有關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第一個案件,該案的結果影射著國際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未來走向,預示著貿易鏈接議題在WTO新的一輪談判中的前景,當然對于發展中國家構建本國食品安全、生物安全體制也是意義重大。
由于該案的起因、訴由及“中期報告”的內容主要是涉及對WTO《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定》)及《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定》)有關條款的理解及適用、涉及WTO多邊貿易體制對待多邊環境協定(簡稱 MEAs)的態度,所以被視為WTO體制下與貿易鏈接的環境問題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須看到:轉基因產品貿易爭端實際上是源起于公眾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懷疑,涉及人的健康權;轉基因產品所致的環境問題直接影響到人權重要組成部分的環境權的實現;對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則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歐美轉基因產品貿易爭端案實際上也是一個典型的貿易與人權相鏈接的案例。
(二)貿易與人權保護鏈接的外觀反映—貿易摩擦
近年來,盡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國際間所產生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多地與人權問題相關聯,而且關聯程度不斷加深。以中國對外貿易中所發生的貿易摩擦為例:2001年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安全管理的舉措不斷深入。這些法規一出臺,即引起了美國等轉基因農產品出口國的不滿。他們認為這是中國以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為由制造的貿易壁壘,意欲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指控中國。{4}此案與歐美轉基因產品貿易爭端案極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國勞工聯盟和國會產業組織兩次向美國貿易代表提出了以勞工權利為主要內容的申訴,認為中國政府的某些有關國內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違反了美國貿易法301條款,限制了美國的商業,加重了美國貿易的負擔,要求進行調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雖然最終以遭到美國貿易代表的拒絕而終止,但其直接將貿易與人權保護掛鉤的做法令人警醒。
(三)貿易與人權保護鏈接的內在成因—制度沖突
“制度沖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單元間在互動發展過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異,導致它們在體制上相互孤立、在規范上的相互沖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損傷,并集中表現為各自追求其偏愛的價值和目標,由此形成國際法內在體系上的不和諧狀態”。[1]特定的社會制度總是生成于特定的社會形態,同時又是對該社會形態特征的一種反映。與生成于民族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為國際法的“內在”沖突,制度沖突是無權威政府、無統一價值的國際社會形態的產物。國際社會是一種“國家間的社會”,至今沒有一個凌駕于國家權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會產生一個以權威等級體系為基礎的統一的法律體系;國際社會的基本成員是國家,每個國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維護的利益和價值觀,多元化的價值體系無法為國際法提供統一的思想基礎。因此,“沒有統一的‘國際立法者’、國際組織和國際司法機構來制定和執行法律,國際法律體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國際法規范來說,諸多原因導致沖突更頻繁地發生。”{6}
當前國際經濟全球化運動更是使得制度沖突集中爆發。制度沖突是國際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如果國家之間的相互依存度低,國際制度沖突產生的機會也較少。但是,在經濟全球化下,“空間和時間對人類相互關系的限制已經被徹底壓縮,形成一張相互關聯、相互依賴的網,這張網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將世界整合在一起。”{7}國際法的發展由此出現一些新的態勢,如:國際法發展的節奏加快,國際規則在短期內大量產生;國際法與國內法趨向一體化發展,使國內主權“保留范圍”與國際社會所關注事項的界線逐步消失。“事實上,在各國相互依賴關系不斷加深的情況下,各個國家的法律規范和國際社會的法律規范之間亦相互作用、互為補充、交相融合。”{8}同時,各國國民之間的頻繁交往加劇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種形式和途徑更多地進入到國際法層面,從而促使傳統的核心體現國家意志的國際法向人本化、社會化邁進。“正如通常所見到的,由于國際人權運動,國際法已經在一些基本方面沿著超越國家自治和不可滲透性的方向發展。”{9}當前國際法中的制度沖突不僅表現為沖突數量的劇增,也表現為沖突類型的多樣化。貿易與人權保護的鏈接,不過是國際法規則叢林中制度沖突冰山之一角。
歐美轉基因產品爭端的法律爭議焦點,也是一種制度沖突。具體來說包括兩種:一是國內或區域性的轉基因產品管制法與WTO法之間的沖突,也就是歐盟及其成員國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與WTO法之間的沖突,這也是WTO爭端解決機構裁定的對象;二是WTO相關法與其他國際性規范特別是多邊環境措施協議之間的沖突,即WTO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及《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之間的沖突。
二、分立與溝通—貿易權與人權的關系之辯
(一)國際法職能主義下貿易權與人權的分立
盡管當代貿易和人權體制都是戰后的產物,但從一開始它們就沿著平行、獨立和有時甚至相互矛盾的軌跡發展。貿易堅持的是效率、國家利益標準,而人權則堅持的是正義、個人主義標準。隨著貿易與人權各自在制度建設上逐漸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兩者的制度性分立之勢在二戰后便明顯地表現出來了。由于職能主義在當時的盛行,國際貿易最終與聯合國的支配脫離,轉而構建專門的制度和組織;而人權保護仍然依托于聯合國,并在其主導之下建立起了國際人權保護體制,貿易與人權由此開始走向近乎絕對的制度分立時期。
一、學習和深刻領會執法為民理念的科學內涵,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要突出強調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一切為了人民
一切為了人民,就是要把維護人民的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滿足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到檢察實踐中,就是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要恪盡職守,預防和懲治犯罪,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反貪部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形勢變化,及時把握人民群眾不斷變化的利益訴求,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當前,檢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眾路線。只有走群眾路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才能了解人民群眾的疾苦,了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檢察工作符合人民群眾的實際要求,才能有效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檢察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無論你的偵查設備多先進、無論你有多充足的警力、無論你有多充足的經費,如果脫離了人民群眾,人民群眾不支持、不配合,檢察工作就耳不聰、目不明,就無法解決破案難、取證難、追逃難等問題。當前,一些地方發生犯罪案件,無人報案、無人作證、無人提供線索,于是一些干警就產生了畏難情緒,覺得群眾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眾覺悟低。這說明我們的一些干警還沒有真正掌握走群眾路線的方法和本領,沒有了解到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沒有把群眾工作做到位。我們的干警在接待當事人時,一要注意態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將心比心,認真考慮群眾的立場、觀點和利益。
二、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執法為民是黨和人民對檢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廣大檢察干警要真正落實執法為民的各項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嚴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職,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1、嚴格執法,實事求是
要增強宗旨觀念、群眾觀念,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在檢察工作中,要心中時刻裝著人民,人民群眾最關心什么、希望什么,我們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眾對哪些方面不滿意,我們就重點整改哪些方面的問題。
2、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進步的表現,是檢察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文明執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強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信任。執法工作遇到大量的問題都是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當事人也都是通情達理的。只要檢察干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數當事人都能自覺接受和履行處理決定。反過來,即使案件處理結論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也往往會引起當事人的懷疑和不信任,從而引發上訴、申訴甚至形成上訪。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對待當事人,不但沒有實現執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眾不滿,影響了執法機關的形象。所以,文明執法,事關重大、意義重大。干警對(學生無憂網)待人民群眾說話要和氣,態度要和藹,辦事要熱情,服務要周到,考慮要細致。要多給群眾提供便利,不給群眾增添麻煩。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對待當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諷,對當事人要耐心聽取他們的陳述、申辯和申訴,不能因自己的主觀好惡而影響對當事人的態度。
3、清正廉潔
踐行執法為民的理念,檢察干警必須清正廉潔,確保權為民所用,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不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決不能以權謀私。檢察機關肩負著反腐倡廉的重任,每個干警都應該正人先正己,加強自身的修養,既注意八小時之內的公正形象,也要注意八小時以外的生活清廉。
關 鍵 詞:體育管理;體育社會組織;教育意蘊;生命價值
中圖分類號:G8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是規范與自由的內在統一:規范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首要任務,因為無規矩不成方圓,而自由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內在訴求,因為規范的目的是追求個體生命的無限自由。為人的生命自由的實現提供可能和搭建平臺,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本體性價值取向。具體而言,關注人的身體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目標指向和行動抉擇。然而,當下的體育社會組織治理“行動”或是體育社會組織“研究”,似乎都是以“組織發展”為假設主體,表現為“為治理而治理”和“為研究而研究”,遺棄了對“個體生命”這一維度的考量。不少體育社會組織正淪落為經濟組織或行政機構的附庸,忽視甚至無視體育社會組織的教育意蘊和生命價值。因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應重拾其生命操守、捍衛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發展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實現人的意義與價值。
1 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
1.1 體育社會組織的一般內涵
探尋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必須以“社會組織”為起點或原點。所謂“社會組織”,通常用以概稱在社會轉型中由各個不同社會階層的公民所自發創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組織性、民間性、互益性和非營利性等特征的各種組織形式及其網絡形態[1]。一般來說,社會組織類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會組織”(CSO),常被稱之為“非營利組織(NPO)”或“非政府組織”(NGO)。當然,我國的社會組織雖與上述諸多名稱的組織同屬一類,但由于社會轉型期的國情所致,無論是外部發展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還是成員主體權利和組織生發緣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同樣,作為我國社會發展階段的產物,體育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同脈共生,其內涵和外延也頗具中國韻味并處于變化發展之中。20世紀80年代,體育社會組織主要指伴隨改革開放洪流而生的體育社會團體,雖獨立于黨政體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門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隨著社會改革的加快和相關法規的頒布,體育社會組織開始呈現出多元格局,并凸顯濃重的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特征。21世紀的今天,體育社會組織已發展成為包括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自發性體育組織等以發展群眾體育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組織,并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1.2 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屬性
上述闡釋可知,體育社會組織是一個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謂其普通,是因為這是一個存在于人們常識中的名稱。謂其特殊,是因為它是一個具有特殊本質屬性的組織。就本質而言,體育社會組織必須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性三大屬性:(1)體育社會組織區別于政府部門,它在治理結構上不像政府部門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決策和公開透明的具有非壟斷的市場競爭性的開放組織或獨立實體。(2)體育社會組織區別于企業組織,它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成員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轉移組織活動所獲的利潤以及組織終止時的資產[2]。(3)體育社會組織的存續和發展離不開社會資源的支持,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往往具有較強的公益導向(利他性),同時它的運作管理要接受社會各界的問責和監督。事實上,不同類型體育社會組織本質屬性的表現和程度都不盡相同,尤其是在我國社會轉型的不同時期更是如此。它們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發性體育組織),有的超越非營利性而存在(體育民非單位),有的強調與社會資源的緊密互動(體育基金會),甚至有的游離于政府性與非政府性之間而存在(單項體育協會)以及徘徊于營利性與非營利之間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備上述這3個屬性,是鑒別包括體育社會組織在內的任何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企業單位的基本尺度。
1.3 體育社會組織的表現形式
體育社會組織的定義和本質屬性,決定其領域和范圍極為廣泛,規模和形式極為復雜,因而業界對于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也是各有見地。例如,從組織構成上分為會員制和非會員制體育組織;根據組織性質分為公益性和互益性體育組織,按政社關系分為官辦、合作和民辦的體育組織,根據依法登記的形式分為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和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上述分類,雖為我國體育社會組織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論依據,但隨著社會治理創新改革的逐步深入,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必將出現調整。因為這些分類缺乏法理依據和內部同質性,致使“體育民非”無法定義、草根組織沒有歸屬。因此,出臺統一的立法,科學劃分體育社會組織,是當務之急的大事,也是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趨勢和理性訴求。體育社會組織的分類標準是多元的,每一種分類標準或許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們認為從法人的角度進行分類是根本性的,因為我國體育社會組織無外乎表現為“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兩種形式。其中,“法人組織”是依法登記注冊的體育社會組織,它們以體育基金會、單項體育協會和體育民非單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著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國家法團主義特征。“非法人組織”是公民自發組建成立的體育社會組織,它們以草根體育興趣協會、城鄉基層健身組織、網絡體育組織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顯著的民間自由主義特征。
2 體育社會組織存在的價值
2.1 體育社會組織的獨有生命特質
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潛藏著一種獨有的生命特質。這種存在是一種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種創造性的存在,是一種選擇性的存在,是一種超越性的存在。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獨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組織本身生命的,它還服務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續。作為一種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動物所不具備的自由性、創造性、選擇性與超越性,這讓人并不滿足于只成為一種“種生命”,而且還追求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讓自身成為一種“類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類生命”和“種生命”雙重屬性,而人之所以是人,關鍵就在于“類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斷地傳承與創造“類生命”來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與完美。人為了“類生命”的生成,就需要過社會生活,為了過社會生活,便需要各種各樣的社會組織并參與其中。而體育社會組織作為高度表達生命力的實踐平臺,恰恰能完成人類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們通過集體活動的“樂”和公益實踐的“愛”來感悟自我的生命過程,另一方面,人們通過肢體運動的“美”和身體力量的“強”來展現自我的生命質量[4]。事實上,體育社會組織與“家庭”一樣,都是人類生命的棲所和港灣。不論過去、現在和未來,體育社會組織之于人的生命價值都是不可否定的。這種不可否定如同母親呵護子女,猶如園林師呵護木苗,只有珍視和呵護生命,才能延展和升華人的種生命和類生命。因為“人是一種群聚動物,是一種‘類’的存在物,是一種需要交往且通過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動物”[5]。
2.2 體育社會組織的獨特教育意蘊
作為一種獨特的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還具有特殊的教育意義。大學的終極目標在于使人從“物化”走向“人化”,體育社會組織雖不能與大學培養人的目標相比,但體育社會組織對人的道德教化與文化習得的作用是顯見的。與制度化的大學教育有所不同的是,體育社會組織對個體的教育主要是濡染,這個過程沒有明確的教育目標、專門的教師、規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場所,完全依靠組織理念或者體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動”或“儀式”來“洗禮”或“浸潤”參與者的主觀意識與現實行為[6],正所謂“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長、教育即社會”。這種教育可以理解為是環境對人的一種無心的教化,一種無意識的塑造,它正是通過這種滲透于日常活動中無形“化育”方式,實現對組織成員文化性塑造的教育價值。事實上,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體育活動本質上都是一種生命教育的實踐。在西方,以柏拉圖為代表的哲學家們認為心靈的美化與肉體的健美是內在一致的,精神與肉體統一早已成為西方社會的普遍共識。在東方,以孔子為代表的思想家們則將體育活動視為生命道德實踐的高層次追求,以此來呈現生命發展的整體性、和諧性和道義性。可以說,在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中,體育社會組織從未停止過對人類的關照。如果說人的產生是生命進化的一次重大飛躍,那么體育社會組織的產生,則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飛躍,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屬性。
2.3 體育社會組織獨具的文化價值
體育社會組織的理念、價值、章程、制度,無一不是一種文化的體現和象征。倘若說體育社會組織是生命的棲所,那么文化則是體育社會組織的最高神經系統。一個組織的功利或超脫、優秀或庸俗、短淺或高遠,都與組織的文化傳統和文化追求有著緊密關聯。體育社會組織發展至今,無時無刻不伴隨著文化的興盛與沒落、集聚與離散、保守與創新,這既是組織的價值功能體現,也是組織的內在發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體育社會組織的價值歸宿,那么文化則是對生命歸宿的自我實現,而且不同類型的組織彰顯的文化品格也不盡相同。例如,項目協會彰顯的“競技”、“敢為”的文化追求,體育基金組織彰顯的“責任”、“務實”的文化品性,民間體育組織彰顯的“自由”、“生態”的文化傳統。“敢為”、“務實”、“自由”等詞匯都是體育社會組織的文化特質。可以說,體育社會組織不僅是現代體育文化交融和創新的重要平臺,更是中國傳統體育文化表達和傳承的重要載體。事實上,無論是體育社會組織彰顯的生命特質,還是教育意蘊或是文化價值,實質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護人的生命。然而,現實的發展并沒有擔負起這種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會環境中淪為生命的“刺客”。
3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現實問題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剝奪和壓擠生命
回顧體育社會組織在歷史中走過的歷程不難發現,如今的體育社會組織儼然成為某些經濟組織和政治集團的附庸和仆從,或是在非營利招牌的遮掩下干著營利的勾當,或是在政治集團的操縱下進行著利益的輸送。這種功利化傾向造成組織目標、使命,與社會組織本應有的“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和社會性”背道而馳。如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本質遭到侵蝕,發展不再是“為人”,治理也不再是“為人”,而成為“政府合法轉化社會公共資源”的工具,成為滿足政府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組織成員的生命必將會在日復一日的機械勞作中被剝奪、榨干,出現倦怠。比如現在俱樂部的人事制度,規定運動員必須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為市場決定其價值的“自由運動員”。這種體制內制度有利于培養人才,但也制約運動員職業發展的機會。體育社會組織的目標是發展人,但當下,體育社會組織治理中的功利化傾向,已經損害到組織成員自由的身體和靈魂,“是一種‘使之降格’的行為,都屬‘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義”中操控和戲弄生命
形式主義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現、忽略內在本質,是完全絕對化了的形式。體育社會組織在治理過程中,刻意制造“轟動效應”,樹立“個人形象”等形式主義,使得組織中的“人”成為一種技術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報告中對體育的改革部署給蕭條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無限溫暖。于是,各種形式的群眾性體育組織賽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風生水起。然而,本應常態化的組織活動或比賽,卻在春風過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時期”,真可謂是“認認真真走過場”。這種以迎合上級政策為目的的表面治理,將形式主義“披著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著違背本質內容”的本性暴露無遺,也說明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不顧實際效果。此外,組織成員為了參賽,在負責人的操控與支配下被迫學習賽事規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復練習已學過的內容,一味地浪費時間和精力。如此,組織成員的精神空間被擠占,失去了創造力和自主性。再如,體育社會組織登記注冊的雙重門檻限制,讓大量民間體育組織成為“非法戶”,組織成員的訴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擱淺。可以說,在數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瑣的程序“牢籠”中,組織成員猶如鐘擺一樣只能依附于規則來“擺動”。這種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種理想范式,但卻使個體的差異消失,缺少了對人生命需要的考慮,缺少了對組織自治、自主、自由的關心。
3.3 治理的權威化:在“權力壟斷”中簡化和矮化生命
權威是“對權力的一種自愿服從和支持”[10],是代表著威望、地位、實力和信譽。權威不強制于人也不受人約束,服從者多屬于權威的篤信者。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權威卻異化為一種行政權力的“壟斷”或“威懾”,隱含著一種強制于人的無奈。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過程中的一些制度設計、方法手段,無不充斥著一種行政等級權威的味道。站在歷史的長河中便不難發現,體育社會組織根植于傳統的政治體制,官本位情結濃烈而苛刻,一些體育社會組織(項目協會)不可避免地成為政府機構的附屬,或受控于政府,或組織負責人為政府委派[11]。這種特殊的體制導致政府對體育社會組織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的境況以及自由對權力的依附。國家政府參與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本無可厚非,但行政權力過分集中,體育社會組織就會走向主體和形態單一的牢籠。然而,這種現象卻極為普遍,無論是歐洲還是美洲、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政府官僚和政客們經常對社會組織橫加干涉。歷史與經驗昭示,權力集中的確能夠提高效率,但權力過分集中容易使整個體育社會組織陷入僵化和封閉,不利于組織形成個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組織多樣化發展。因為任何形式的權力壟斷,都只能體現部分甚至少數主體的利益和意志,而絕大多數主體的利益和意志會被遮蔽,他們的能動性和選擇權在很大程度上會被扼殺。可以說,在一元獨尊的行政權威和行政指令指引著體育社會組織的發展路向和發展實踐的現實窘境下,組織中個體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場和價值情感勢必會被淹沒和矮化。
4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價值訴求
4.1 治理目標應以“關懷生命”為基礎
作為一種特殊的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其實并不在于它是自治還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還是借鑒,關鍵在于它能否順應體育社會組織的本性,能否讓它沿著關注生命的邏輯與軌道,發展成為一種著力于人的存在的“類生命”組織。“類生命”意味著關懷人的生命、呵護人的自由,而非是當下生命的非主體性存在。鑒于此,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應以人為本、以人為根、以人為源。首先,治理應明確人的主體性存在。主體性是人作為歷史主體的根本特性。人的主體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種特性,而是指人上升為主體時在主客體對應關系中表現出來的特性。人的主體性與人的主體地位緊密相連,事關人在這個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對于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絕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無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暫的和眼前的經濟利益或政治需要,應時刻銘記和明確人是組織之主體存在。其次,治理應回歸到人的生命維度。組織成員的行為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思想創造的活動,一種身體自由的活動、一種精神釋放的活動、更是一種生命體驗的活動。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組織成員的思想障礙,不應超越組織成員的行為限度,不能僭越組織成員的精神領域,更不能隨意限制組織成員的生命活動。應以個體的生命完善與精神成長為治理的邏輯起點,真正解脫組織成員抽象意義上的“工作體”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過程應以“文化傳創”為重點
體育社會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存在,不僅規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規定了其文化的獨特性;不僅規定了其發展的文化責任,也規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義的浸下,體育社會組織的治理將偉大深蘊的民族文化成就和價值傳承拋到了被忽視的角落,擱淺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創造性。鑒于此,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過程應以關心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為重點。其一,治理過程應注重文化傳承。文化是內在于人與組織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導著體育社會組織的價值取向和行為選擇。中國的體育社會組織若想強大,首先必須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體育社會組織,而中國傳統文化回歸體育社會組織則是根本路徑。這種回歸不僅是某種文化傳統的傳承,更是一種生命的尋根即一種身體的回家。其二,治理過程應注重文化創新。生命說到底都是一種超越性的存在,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所體現的不僅僅是生命的尋根、身體的回歸,還應該是一種個性化的創造過程,這種個性化的創造也是所謂的文化創新。因此,治理應引導組織成員有意識地、自覺地體認民族文化中蘊含的思想資源和精神財富,培養組織樹立文化自覺、文化自信、文化責任,在不斷融合創新中樹立自己獨特的文化品格。同時不盲從、不偏信,自覺與庸俗低劣的社會文化思潮保持距離,也唯有關心“文化傳創”才能使組織成員的生命在理性的調解中走向強旺與和諧。
4.3 治理手段應以“柔性引導”為核心
從本能的纏縛中解脫自己,讓自己成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與生俱來的天性。人生來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導”,而不是用“剛性控制”扼殺人的自由本性。倘若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缺乏對人性的關懷、失去對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無論它是多么完備和多么深刻,也必然會壓抑組織成員的內在自由、消減組織成員愜意的生命體驗,最終導致組織成員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貧瘠和文化的虛妄,體育社會組織也會因此而僵死。從這個意義上說,體育社會組織治理應以柔性制度建設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靈活性取代簡單和機械化。制度建設是為了更好的治理,使組織得以更好地發展。但是,組織制度建設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還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將激情和靈活性作為一種重要的元素納入自身的建設之中。因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無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會禁錮精神和壓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設應給人一種休閑的狀態。休休閑是身心的調節與放松的方式,是一種心靈的體驗,一種無功利的自由心態。人在閑暇的自由狀態下,行為不受壓抑,心智得以活躍,創造力會達到頂峰,且所創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這也正是“休閑出智慧”(亞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體育社會組織的目標是“人的發展”,其制度建設必須以人的發展為導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彈性制度,引領人之感性盡情釋放,確保組織成員在休閑寬松的環境中體驗生活的真善美。
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的最大問題,莫過于生命氣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識的淡漠。體育社會組織治理需要建立一種以人的發展為導向的組織文化,引導體育社會組織的行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與發展,讓體育社會組織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顯,真正釋放體育社會組織的教育意蘊與生命價值。進一步說,作為一種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體育社會組織是為促進人的身心發展、提升整個人類生命的創造性和超越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將體育社會組織治理納入“屬于人類和為了人類”的世界,親臨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體育社會組織治理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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