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4:0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納稅籌劃的特性,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納稅籌劃 稅法 風險管理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和意義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美國科學家本杰明?富蘭克林說過:“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什么事情是確信無疑的,除了死亡和納稅。”這似乎是一句老掉牙的西方名言,也可能因現代經濟理論的發展和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而被認為是錯誤的,但卻一針見血地道明了納稅之于社會個體的必然性。一方面,稅收是國家調整經濟和國民收入的重要手段,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其經營活動總是以國家的正常運轉為前提和基礎的,因此,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另一方面,在經濟生活中,各經濟主體基于經濟利益的驅動,無可避免地為追求自身利益而強烈希望減輕納稅負擔。如此,便產生了“納稅籌劃”這一中性概念。
簡單來說,納稅籌劃就是經濟主體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有目的地對涉稅業務進行籌劃和安排,整合出最優納稅方案的經濟行為。
(二)納稅籌劃的意義
成功的納稅籌劃除了能為企業帶來期望的貨幣利益之外,還會產生許多客觀的積極效果。
第一,增強了企業的財務統籌能力。成功的納稅籌劃離不開縝密的會計處理和嫻熟的法律法規運用技巧,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相關人員會更加熟悉資金、成本和利潤之間的關系,也有助于培養把握全局的思維。
第二,有助于抑制違法違規行為,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納稅籌劃”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由西方引入我國的新型概念,法律并未對其作出禁止性規定,這種默示的承認方式為企業設法減輕稅負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尤其對于大企業而言,與偷、逃稅行為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相比,選擇合理的納稅籌劃顯然明智得多。
第三,有助于優化經濟環境,從而使企業獲得長期的經濟效益。這是站在宏觀的角度上來看待納稅籌劃的作用。稅收政策體現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企業按照稅法和會計準則對稅基做出合理調整、根據稅率和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格局、產品結構和投資方向進行有關決策,這些經濟行為都在客觀上使得稅收這一經濟杠桿的作用得到發揮,這就在整體上促使行業內生產效率的提高和整個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反過來又為企業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良性循環。
二、納稅籌劃的特性
納稅籌劃有其特性,只有通過對其特性的深入了解,企業才能更全面地理解納稅籌劃,并將其糅合到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的過程當中。
(一)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根本目標
納稅籌劃可以分為絕對納稅籌劃和相對納稅籌劃。前者是指通過納稅籌劃減少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絕對數值,例如通過轉讓定價、改變納稅主體來平衡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稅負,通過多產生稅前可扣除項目來調整稅基,調整自身從而享受國家稅收減免政策、爭取較低的稅率等等;后者是指通過納稅籌劃,充分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獲得節稅收益。例如,通過選擇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使得納稅義務后移,以獲得貨幣資金更多的時間價值和周轉利用的空間。
不論是絕對納稅籌劃還是相對納稅籌劃,其根本出發點只有一個——企業價值最大化。明確這一根本目標十分必要,如果企業管理人員只看到納稅籌劃僅僅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其直接目的是減少當期納稅,獲得即時節稅利益,很可能盲目采取單一的、短時的節稅手段,而沒有考慮到對企業長期發展有利的其他要素。企業的經濟活動始于經濟目標的制定,這是企業經營、投資活動最原始的動機。根據這一根本目標進行納稅籌劃,是納稅籌劃過程的開端。
(二)以法律義務的履行為前提
作為經濟主體,依法納稅是企業的法律義務。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義務是不可逃避的,逃避法律義務即為違法行為,更不存在“合理逃避”一說。因此,“合理避稅”這一觀點其實并無法律依據。我們只能通過有效的納稅籌劃達到節稅的效果。
納稅籌劃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且最好與現行法律法規完全契合,否則便會產生兩類稅務風險:第一,“用法過度”風險,這是指企業過度籌劃,濫用或亂用稅法或稅收政策,從而產生偷稅、漏水等行為,這類風險使企業面臨補繳稅款、加收罰款、滯納金,甚至刑事處罰;第二,“用法不足”風險,這類風險主要存在于企業相關人員對稅法和稅收政策不熟悉,或出于過度謹慎狀態,從而沒有充分利用企業本應享受的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這類風險雖然不是法律風險,但卻使企業的經濟利益白白外流。
實踐中,許多學者認為這是納稅籌劃最基本的特性,但筆者以為不然。法律義務履行的目的并不在于依法納稅本身,從企業的根本動機出發,依法納稅是為了使企業保持正常經營、避免因偷逃稅而遭受法律制裁的手段。依法納稅義務的履行是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核心的,因此,“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根本目標”才是納稅籌劃的最基本的特性。
(三)以事前籌劃為主要手段
顧名思義,籌劃即事先的籌謀規劃,有效的納稅籌劃應當產生于經濟活動開始之前,并盡可能全方位地考慮到稅收對經濟活動的影響,而非在項目進行中匆忙制定臨時性應對措施,也不是在項目結束后才去考慮納稅籌劃的缺失對企業經濟利益造成的損失。
目前,我國尚存在部分國有企業對事前納稅籌劃并不重視,被動地等待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并習慣以人脈關系來解決問題。這一現象是企業稅務風險的來源之一。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法律規范、監督體制的完善,這類企業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一、兼營行為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合理安排按照稅法規定,在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下,不同的業務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增值稅與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
1.兼營業務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并且這兩項經營活動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征稅方法,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若該企業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產品或勞務時,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稅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稅稅率高于增值稅稅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2.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以貨物銷售為主的混合銷售行為。對于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而言,如果將涉及貨物和涉及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合并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增值稅稅基,增加了企業增值稅負擔,如果涉及營業稅的項目無進項稅額抵扣,或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則宜將混合銷售行為轉化為兼營行為。
二、企業銷售中有關折扣的納稅籌劃稅法中對折扣的劃分有四種:即商業折扣、現金折扣、實物折扣和現金折返。企業在選擇促銷手段時,一方面應考慮其市場營銷效果,同時也不能忽視其稅收成本,否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局。
[例]某百貨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購進貨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利潤率為50%.銷售價格均含稅,成本不含稅。本月為了促銷,擬采取折扣銷售方式,現有四種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二: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贈送價值為60元購物券(不含稅成本為40元),可在商場購物;
方案三: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返還現金60元;
方案四:顧客購買貨物價值滿200元的,在10天內付款,給予30%的折扣,在30天內付款不給折扣(若消費者選擇該方案的話,假設一般在10天內付款)。
現有一消費者購貨價值為200元,則百貨公司選擇哪種方案最有利?現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銷售毛利為:200×70%/(1+17%)-200×(1-50%)=19.66(元)
(3)應納企業所得稅:19.66×33%=6.4878(元)
(4)稅后凈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貨公司計算如下:
(1)應納增值稅額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銷售毛利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稅后凈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貨公司應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顧客得到60元的優惠,商場贈送的60元應是不含個人所得稅的,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1)贈送現金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1-20%)×20%=15(元)
(2)商場應納增值稅額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對外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后的利潤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稅后凈利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該消費者選擇在第九天付款,則消費者享受的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該百貨公司應納增值稅額與第三種方案的計算結果相同,即為12.06元。
(1)企業毛利潤=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稅后凈利=7.33(元)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同樣價值的商品,由于企業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業的稅收負擔和收益額也不一樣。比較而言,方案一(折扣銷售)最優,方案三(返回現金)最不可取。
三、代銷方式的納稅籌劃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其一,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按照生產企業制定的市場價格代銷其產品,根據實現銷售的商品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產企業收取手續費。這種手續費收入對中間商而言是一種勞務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其二,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即中間商和生產企業約定一個協議價,如果產品可以銷售出去、雙方按照此協議價結算。雖然不墊付資金這種銷售是代銷,但中間商所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商品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這兩種代銷方式下,中間商都能夠獲取一定的收入,但這兩種收入的稅收負擔卻不同。假設兩種方式下,中間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種方式稅收負擔更輕一些,中間商獲取的純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說中間商應選哪種代銷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種新食品,產品銷售狀況不佳,該制造公司決定委托某商業公司代銷其產品,并借此打開銷路。待選的方案有兩種:
方案一:商業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價格10元/個對外銷售,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實際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同時商業公司根據代銷的數量和銷售額,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續費。預計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為10000件,則其手續費收入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業公司與食品制造公司約定交接價格為8元/個。每月底,商業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銷售清單,并按約定的8元/個的銷售價格和數量與食品制造公司結算貨款,商業公司按照10元/個的價格對外銷售,實際售價10元/個與協議價8元/個之間的差額,即2元/個歸商業公司所有,假定商業公司月銷售數量仍為10000件,則商業公司每月取得進銷差價也為20000元[(10-8)×10000]。
兩種方案中,商業公司每月毛收入額均為20000元,但兩種方案下公司的稅收負擔和凈收益額是不一樣的,具體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公司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100000元(10×10000)及銷項稅額17000元(100000×17%),同時要支付商業公司手續費10000元,所支付的手續費作為銷售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產品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為b,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p,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應納增值稅=17000-p(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得稅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費者最終以1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產品并承擔了全部增值稅負擔,消費者總支出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業銀行的代銷清單時,要確認銷售收入額80000元(8×100000)及銷項稅額13600元(80000×17%)。設食品制造公司銷售的這批銷售成本及其他期間費用以及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同方案一,則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3600-p(元)
(2)所得稅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業公司在此代銷業務中,相當于購進成本為80000元,銷售收入為100000元,該公司應對此代銷業務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則商業公司的收益與稅負如下:
(1)應納增值稅=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稅前收益=100000-80000= 20000(元)
關鍵詞:納稅籌劃 必要性 原則
1.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了到減輕稅收負擔以及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對經營、理財、投資等活動的事先籌劃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的方案,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從國家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以便節減稅收。一旦稅法有所變化,那么納稅人就會從自身追求財務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采取相應的行動,把稅收的意圖融入到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從此方面來說,納稅籌劃既是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稅務機關注意稅法的缺陷,進而對健全稅法起到促進作用。從納稅人角度上看,納稅籌劃既能使得納稅人稅收減少,同時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收方案之間的比較,進而選擇出納稅較輕的方案,以減少納稅人現金流出或本期現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資金,并且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通過上述分析,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方面,體現了納稅籌劃手段,納稅籌劃需要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企業通過對經營到投資、理財到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確表示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當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之后,并沒有減輕稅收負擔,則這個納稅籌劃是失敗的;可是,當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時,稅收風險也有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算成功。
2.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2.1納稅籌劃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
稅務籌劃是以現階段實行的稅收法律為依據,利用對稅法規定的熟悉,對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差異進行稅務籌劃,以選擇出最優的納稅方案。而現代稅收是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點,同樣是依法制定出來的。納稅籌劃和納稅人納稅意識增強具有同步性和客觀一致性。因此,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 由此可見,對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具有促進作用,是有效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一種有效手段。
2.2納稅籌劃對于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有積極作用
企業在整體的負擔中,稅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稅負又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的特點。 稅負是企業凈現金的流出,它并不會給企業帶來一些額外的經濟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業的利潤水平,以降低資本成本并且增加現金流,進行合理的、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納稅籌劃有利于不斷健全與完善稅法
納稅籌劃是合法地利用稅法對企業的資源進行最優化安排以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而稅務機關并不能對企業進行處罰,只能依靠從加強稅法的建設角度,進而不斷地從納稅人的籌劃方案過程中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足。
3.統籌納稅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來自其本質的特性,如果脫離了合法性、整體性、風險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納稅籌劃原則也就無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是納稅籌劃原則具有其內在的產生根源,納稅籌劃原則是外在的規則,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本質特性。而企業要想開展納稅籌劃就必須認真遵循其對應原則和本質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籌劃的基本原則
事先進行納稅籌劃是一種客觀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觀上可能是指納稅行為具有滯后性,多發生在經濟行為之后,一些納稅行為的滯后性會給納稅人在展開事前籌劃過程提供了可能性。納稅籌劃必須在經濟業務和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就對納稅階段進行合理的籌劃,否則就容易淪為帶有欺詐性質的偷稅,這也是納稅籌劃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體性和綜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并不是為了謀求一些稅種稅負減輕,而是為了謀求降低整體稅負,謀求稅后企業綜合利益最大化。從這一點上來講,納稅籌劃則歸屬于財務管理范疇,其目標和企業的價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稅負最輕,但是它不符合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原則,那么此方案就無法順利實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稅負盡管不是最輕的,但它可以使企業的綜合利益最大化,那么這個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違法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最為本質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納稅籌劃區別于那些稅收欺詐的最根本的標志。納稅籌劃的依據是稅法所賦予的權利、可選擇性條款和優惠政策,這不僅要求企業在行為上不違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層次的納稅籌劃其結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立法意圖,必須是法律鼓勵的不是法律的盲區,但都要求納稅籌劃不得違法,無論是哪一個層次的合法性。
4.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件實踐性非常強的工作,如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順利成功這將會給企業帶來節約納稅的好處,但是一旦納稅籌劃失敗了,將會給企業帶來巨額損失,因此,納稅人在指定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4.1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
目前,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存在著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還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規定,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積極地同稅收機關聯系,主動關注當地的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特點以及具體方法。
4.2加強稅收政策知識的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者要時刻地關注國家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的最新變化,通過認真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就能夠準確理地了解法律法規的本質,以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同樣的,只有認真加強稅收相關知識的學習,統籌把握好稅收政策內容, 這樣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稅務籌劃方案,有效規地避納稅籌劃中存在的風險,以增加企業的效益。
納稅籌劃是當代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手段,作為企業,一定要樹立好納稅籌劃意識,科學、守法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并且選擇好適合我們企業實際情況的方法,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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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風險 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人士普遍認同企業納稅籌劃。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在納稅籌劃過程中與其相伴隨的風險。也就是說,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納稅籌劃在為企業帶來節稅性質的利益同時,也讓企業面臨不可避免的風險。如果忽視這些風險,將使企業在浪費資源的同時損害其形象,影響企業長遠發展。
一、納稅籌劃風險及其分類
納稅籌劃風險是指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活動時,由于各種難以預料或控制的因素產生的使企業通過納稅籌劃活動得到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出現偏差,從而導致納稅籌劃收益的不確定性。納稅籌劃風險是伴隨著納稅籌劃產生的,而納稅籌劃的前瞻性、主觀性、條件性等特性,決定了其具有如下風險。
1、政策風險。納稅籌劃必須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合理合法的節稅。因此,納稅籌劃必須具有非違法性,而遵守法律法規就是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否則就會產生政策風險;另外,稅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對于法律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局限也可能使企業遭受政策風險,這部分風險稱為政策變化風險。
2、經營風險。納稅籌劃是一種符合法律政策的預先謀劃,具有較強的事先性、計劃性、及時性。一方面,納稅籌劃是對企業未來所處環境的一種預測,如果這種預測和未來實際環境不相符,便會容易導致納稅籌劃活動的不成功。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是對不相同的稅收政策進行選擇和靈活運用的一個活動。
納稅籌劃一經選定某項稅收法律和政策,企業以后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所選稅收法律政策的要求,才能夠享受該項稅收法律政策的優惠待遇。一旦經營活動本身發生改變,就很可能會失去享受優惠待遇必備的特征,因而可能無法達到預期的納稅籌劃目標,而且還有可能加重稅收負擔,最終導致納稅籌劃的失敗。
3、執法風險。執法風險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完善可能會引起稅務執法部門稅收政策的執行偏差。這是由于很大部分稅收政策都只對于其基本層面做出了相關規定,具體的稅收條款和設置卻不完善,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一稅收政策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異。二是一般情況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會留有一定的可變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稅務執法機關則擁有了裁量權,這也為稅務執法的偏差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稅務執法人員對企業納稅活動有抵制心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偏見。四是原本被政府默認的避稅方式突然被查處和抵制,致使企業納稅籌劃的失敗。
4、制定和執行不當風險。制定和執行不當風險指納稅籌劃在具體制定和執行環節所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一是納稅籌劃方案本身存在一定問題,導致相應執行結果只能是失敗;二是在納稅籌劃方案執行的過程中,有些部門和人員合作工作不協調也會產生納稅籌劃風險;三是納稅籌劃方案在執行過程中的半途而廢或不徹底,及執行手段不合理,都會導致納稅籌劃活動失敗。
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管理的現狀分析
1、企業風險管理和防范意識較低。目前,我國很多企業對納稅籌劃沒有正確的理解,認為降低稅負負擔就是降低所納稅款的絕對數額,而沒有考慮其他的成本,于是鋌而走險,偷稅漏稅,而忽視了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經營業績,使企業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因為,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一旦被查出,企業就會面臨嚴厲的處罰和財務風險,結果適得其反。同時,企業也缺乏相關管理人員在納稅籌劃風險管理方面的支持與引導。
2、納稅籌劃人員及其風險管理人員的總體素質不高。納稅籌劃是一項綜合性和科學性極強的工作,納稅籌劃的成功與否與籌劃人員的素質息息相關。有效合理進行納稅籌劃要求籌劃人員要具備和綜合運用相關知識,納稅籌劃人員既要具備納稅籌劃本身的技能,包括稅收、管理、財務、會計和法律等相關知識,同時也要熟悉企業的經營管理知識和技能,即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把握和精通納稅籌劃過程中的風險管理,合理高效節稅,使企業獲得最大收益。
目前,納稅籌劃在我國還處在起步階段,納稅人員對納稅籌劃本身的業務掌握程度還不高,懂得相關籌劃理論知識的人,又缺乏相關的判斷和管理能力,因此從事納稅籌劃及其風險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并不高,再加上企業對納稅籌劃人員的培訓不到位、不及時都使得企業由于缺乏納稅籌劃的人才環境而面臨較大的風險。
【關鍵詞】 集團公司; 增值稅; 納稅籌劃
企業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為實現其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安排和策劃,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稅收的可籌劃性越發顯現,企業也愈加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同時,有關納稅籌劃的社會培訓火爆異常,注冊納稅籌劃師格外受寵。就我國企業納稅籌劃而言,在理論研究層面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時,其實踐應用層面也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在系統化發展的過程中,市場化的趨勢亦愈發凸顯。企業為了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并不斷發展,其經營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在不斷的創新和提升,為了獲取收益,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來增收減支,降低成本。這樣,如何減輕稅收負擔就成了企業不得不認真考慮的問題,而納稅籌劃就成為理性企業管理者的最佳選擇。增值稅作為我國企業的主體稅種之一,在企業稅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對企業的收益水平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加強對增值稅的研究和籌劃,有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理財目標,同時還可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BY集團公司基本情況
目前,BY集團公司由5個公司和1個技術開發中心組成,其中,核心企業——BY食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司總部只負責管理業務。BY集團公司的最初業務可以追溯到1990年在設立的BY食品機械廠(后更名為BY食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當時主要生產和銷售食品加工機械。1999年,BY食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和某知名高校合作建立了BY機械技術開發中心并研究開發了一系列新型果品加工設備及加工工藝,隨后公司涉足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化工產業,設立了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后又涉足果業生產和裝飾裝潢業務。2004年收購了為其提供電子配件的某電子廠成立了BY機械電子有限公司。
BY集團公司的主要產品是成套果品加工機械設備,包括多種分級機、清洗機、破碎機、過濾均衡器、分離機、破碎器、消毒器等。特別是新型的分級機、分離機和過濾均衡器屬高新技術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都在30%左右,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成套果品加工機械設備的銷售收入占到集團公司銷售收入的60%以上。BY集團公司的其他產品包括工業自動控制元件、電熱控溫器等機械電子配件,天然色素、無水果糖、食品穩定劑等食品化工產品,脫水果粒、果醬、濃縮果汁等食品原料。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還擁有1 600余畝果園;BY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裝飾設計和裝修服務;BY機械技術開發中心除為本公司提供技術支持外還從事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業務。在BY集團公司內部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方面,除BY機械技術開發中心外,BY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要保證對BY食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電子配件供應;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之間也保持穩定的相互提品的業務往來;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為BY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裝飾工程用新型環保涂料。
二、BY集團公司增值稅納稅情況
2006—2010年BY集團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增值稅數據見表1。出于為企業保密,相關數據做了處理,但不會影響研究結果。
從表1可以看出,2006年至2010年BY集團公司的營業收入穩步增長,同時增值稅負也呈現持續增長趨勢。公司營業收入2010年環比增長45.30%,而增值稅環比增長52.88%,增值稅增長速度超過營業收入增長速度7.58個百分點。同時還可以看出,BY集團公司增值稅稅負明顯高于行業平均水平3.65%,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公司在稅務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漏洞,增值稅納稅籌劃應有潛力可挖。
三、BY集團公司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突破點
(一)尋找納稅籌劃突破點的方法
尋找納稅籌劃突破點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稅務診斷分析法;一是魚骨圖法。稅務診斷是財務診斷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診斷以預防、控制風險和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由此而知,稅務診斷作為財務診斷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應該服從和服務于這一目標。通常,稅務診斷是指依據國家稅法相關規定,科學評估和判斷企業的納稅籌劃空間和涉稅風險,進而發掘有效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最大限度實現企業稅收利益,以及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或者方法。魚骨圖法是通過頭腦風暴法找出影響事物特性的相關因素,并與事物的特性值一起,按照相關關聯性整理形成條理清楚、層次分明,并且標出了重要因素的圖形尋找特性要因的方法。因該圖形如魚骨,稱為魚骨圖,也叫特性要因圖。
(二)BY集團公司增值稅納稅籌劃的突破點
通過應用稅務診斷分析法和魚骨圖法對BY集團公司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分析發現:BY集團公司已經在利用內部轉讓定價和選擇有利結算方式等方法對增值稅進行籌劃,但依然存在較大的籌劃空間。主要籌劃突破點如下。
1.自供原料無法抵扣
在分析和尋找BY集團公司增值稅納稅籌劃突破點的過程中發現,BY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兼營1 600余畝的果園,自供果品原料不能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如果這部分的增值稅能夠免除,那么增值稅稅負就會有所降低。
2.存在高人力成本環節
BY食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果品加工機械的主體部件生產的打磨環節是勞動密集型加工環節,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某個環節人力成本很高,那么其勢必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貢獻就大。所以企業為了節約增值稅納稅支出,應該想方設法降低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