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5:53:46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電子商務的法律風險,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 :社區商業 微信 支付
一、 前言
近年來,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紛紛跨入購物中心時代,二三線城市也緊追其后,追求“大而全”商業模式,開始面臨面積過剩、同質化嚴重的局面。而“小而美”的社區商業異軍突起,被指為商業地產的藍海,眾多的開發商也開始將觸角伸向社區商業。在國外發達國家,社區商業能占到全國零售總額的40%-50%,在中國還是遠遠達不到的。對于開發商和品牌商家來說,這都是一座待挖掘的金礦。需要商業地產從業人在社區商業上努力耕耘,專業化的操作、規劃、招商運營。
隨著微信的興起,如何利用微信將社區商業中的消費,支付,物流等聯系在一起,使社區商業更加便民,都是值得探索的領域。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商家開始利用微信等LBS之類的社交進行營銷,一些問題也隨之產生。例如,賣家藏頭露尾,虛假宣傳陷阱多,點贊有獎等利用微信朋友圈的新興營銷方式運行過程中,商家找借口不兌現承諾、隨意更改承諾內容,甚至是設置“釣魚”網站騙取買家錢財等,買家信息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在微信營銷蓬勃發展的同時,也應對微信營銷的有效監管進行積極探索,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 微信營銷分析
微信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通過網絡快速發送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機聊天軟件。用戶可以通過微信與好友進行形式上更加豐富的類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聯系。微信軟件本身完全免費,使用任何功能都不會收取費用,微信時產生的上網流量費由網絡運營商收取。2012年9月17日微信官網公布數據,微信的注冊用戶已達到2億,而根據本小組所做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幾乎所有的智能手機用戶都安裝有微信。
微信是一種更快速的即時通訊工具,具有零資費、跨平臺溝通、顯示實時輸入狀態等功能,與傳統的短信溝通方式相比,更靈活、智能,且節省資費。 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多種功能,并且與QQ逐漸融合
目前微信的發展趨向功能的多樣化,并且能夠接收QQ消息,QQ郵件,微博等,同時能夠進行語音信息,圖片信息和視頻信。
(2)多平臺
支持iphone、Android、Windowsphone、塞班平臺的手機之間相互收發消息,所以微信開發出能夠支持ios,安卓,塞班,windowsphone等多系統的軟件版本。
(3)省流量
微信所占據的流量很小,圖片視頻都經壓縮在傳遞,所以節省流量。
(4)方便快捷,滲入生活
由于借助移動PC,且功能的多樣,使用戶更方便快捷的實用,更好的滲透到生活中,因此借助此媒介的電子商務營銷逐漸出現和完善。
微信不存在距離的限制,用戶注冊微信后,可與周圍同樣注冊的“朋友”形成一種聯系,用戶訂閱自己所需的信息,商家通過提供用戶需要的信息,推廣自己的產品,從而實現點對點的營銷。
微信營銷是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營銷模式的一種創新,是伴隨著微信的火熱而興起的一種網絡營銷方式。微信不存在距離的限制,用戶注冊微信后,可與周圍同樣注冊的“朋友”形成一種聯系,用戶訂閱自己所需的信息,商家通過提供用戶需要的信息,推廣自己的產品,從而實現點對點的營銷,經小組調查顯示,大約有90%的用戶都收到過商家通過微信發送的營銷信息。
社區電子商務是指以成片的社區為服務單位,針對社區住戶,依托數字化網絡平臺和社區電子商務網站,以“集成消費為經營理念”,滿足社區居民消費需求的商業模式,從而實現社區業主更方便廉價的購物、輕松愉快的休閑以及家政服務等,同時實現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上更大的市場空間。
簡而言之,擁有社區網絡服務,你就可以足不出戶完成生活所需――在網上訂購午飯、代收快遞,超市送貨,在網上開設專欄、開展自己的業務。社區電子商務強調的是服務,它是以小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通過提供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從而獲得相應的利益。社區電子商務是以真實居住社區為單位,將社區內的實體商鋪全部搬到網絡上來,讓社區居民與商家形成現實-虛擬的零距離互動,讓居民能在二維空間中自由游走,開心方便購物,安全省錢省心。具有真實、快捷、就近、方便、安全等特點。
通過微信平臺發展電子商務,需要配套相應的風險監管措施,包括電商身份認證、工商注冊、網絡虛擬空間租用或登記備案、信用評價等等,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為一種私人交流工具,在設計和運作中并不具備上述發展電子商務的因素,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和交易風險。
在商品展示環節,微信集贊交易平臺并不能對商品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務推廣消息,一般不會顯示銷售額、商品價格,缺少購買者信用評價和對貨物質量的評價,甚至不會列出商品的尺碼、顏色、月銷量、評分、商品詳情、成交記錄等。消費者無法通過微信平臺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的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這與已經發展成熟的淘寶交易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由于微信本身是一個基于位置信息的社交平臺,用戶在社交過程中可能稍不注意就泄露用戶個人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這樣的安全隱患使一些用戶對微信秉持著觀望態度。此外,微信用戶不需實名認證,這就讓一些想利用微信“釣魚”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由于缺乏實名制的管理,用戶本身就難以分辨對方的身份,稍不注意就會造成用戶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因此對于微信等社交軟件在營銷中的應用還需相關部門出臺具體的監管細則,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參考文獻:
[1]陳道賀、朱居正,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社區電子商務,《市場研究》,2004.
[2]張爾熙,微信推廣的病毒性營銷分析,新聞傳播,2012.
[3]馬素玲,企業營銷觀念的幾個誤區,《市場研究》,2004.
[4]陳靜,電子商務環境下新農村社區服務模式創新,《江蘇農業科學》,2012.
一、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給傳統法律帶來的挑戰
商業銀行傳統業務使用的是紙質流通工具,與此相適應,傳統法律也是建立在對紙質流通工具進行調整的基礎之上的。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使用的是以電磁信息為載體的流通工具,因此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發展給傳統的法律原則、法律規則帶來了挑戰。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換性為基礎的,以特定主體的特定交易為前提的傳統民法,由于電子化的發展,已越來越不適應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體為基礎的金融法發展的需要,傳統民法中的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原則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領域,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如銀行與客戶)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僅表現在主體間實力的巨大差異上,而且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擁有法律賦予的特許權即行業壟斷權,以致客戶不得不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同時,在傳統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體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陸法系民法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約、承諾為核心的合同法規則。而電子化銀行業務中,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防范和化解風險,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權力干預,從而產生了新的調控金融領域的法律規則。而這種嚴格監管和權力干預,都屬于對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限制。
電子化銀行業務中許多業務交易采用金融電子化數據交換(EDI),也就是無紙化的電子合同的方式進行,即在EDI電腦上按事先約定的編碼進行,這與傳統法律中的書面和口頭合同有著顯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能否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條件,但各國傳統的合同法中并未對這種電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基于因特網上的金融業務沒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網上達成的金融電子化合同通常難以確定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從而很難確定電子化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且即使確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而在選擇準據法時也會發生強烈的法律沖突,這就向因特網上金融交易適用一國國內法律的規則提出挑戰,從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銀行電子化對法律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法律只有改變自身才能適應新的形勢。只有通過法律的規制,才能嚴格把好基于銀行電子化而產生的新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關,才能確保不致于產生法律真空,才能嚴厲打擊破壞電子化銀行業務的犯罪分子,從而確保電子化銀行業務的安全,保證電子化銀行業務走上良性運行軌道。同時也只有通過制定全球一體化的法律,才能適應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全球化、網絡化的要求,確保各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和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保護弱小的發展家金融業的成長。基于上述原因,各國及聯合國均對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十分重視且做出了積極不懈的努力。
在美國,電子化銀行業務立法分為調整小額資金劃撥和大額資金劃撥的法律。調整小額資金劃撥的法律有: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頒布的D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D)、E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E)、Z條例(Federal Reserve‘s Regulation Z),《借貸誠實法》(Truth in Lending Act),各州關于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聯邦及各州的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branching 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調整大額貸記劃撥的法律主要是美國《統一商法典》的4A編。
在英國,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紀中期的商業管理和調整紙面工具的支付系統的法律之上的。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銀行薄記證據法》(Banker‘s Books Act )、1957年《支票法》(Cheques Act )、1968年《民事證據法》(Civil Evidence Act)、1974年《消費信貸法》(Consumer Credit 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 Act)、1982年《貨物和服務供應法》(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間團體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訂的《銀行業慣例守則》(Code of Banking Practice)。《銀行業慣例守則》雖然不是法律,但實際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5屆會議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供各國在進行電子資金劃撥立法時。
我國銀行電子化立法相對滯后,尚沒有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法律,僅有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也局限于對銀行的約束和管理,而對電子化銀行業務中銀行和客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則基本未涉及。在實踐中,電子化銀行業務一般都是依據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的,但是銀行內部的規章和一些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電子化銀行業務涉及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客戶、參與電子資金劃撥的金融機構、通訊線路提供者、機軟件、硬件供應商、電力公司等。一旦發生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棘手的。
目前銀行電子化業務實踐中已發生了為數不少的糾紛,其中較多的是銀行卡糾紛和電子匯兌糾紛,全國很多省市均有發生。據報道,僅廣西就發生此類銀行卡糾紛上百起,涉及標的額數千萬元。在上述糾紛解決過程中,如何確定銀行和客戶的責任承擔,全國各地法院差別較大。如同是銀行卡存款被冒領糾紛案件,有的法院判決客戶承擔全部責任、銀行不承擔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客戶不承擔責任,還有少數法院判決銀行與客戶共同承擔責任。立法的滯后、法院判決的不統一給銀行電子化業務帶來了較大的法律風險。
二、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國銀行電子化業務立法比較滯后,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銀行應加強電子化業務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防范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一)增強新業務品種推出時的風險防范意識。
信息技術大大拓寬了銀行服務的范圍,使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出來,從而降低了客戶的交易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提高了客戶的資金收益,增強了交易的靈活性。但電子化銀行業務的開放性、無邊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因此,在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上推出新業務品種時,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不能片面強調業務創新而忽視銀行風險的防范。此外目前業務實踐中,銀行為了競爭優質客戶,提供更好的優質服務,開始針對不同客戶的需要,提供基于電子技術基礎上的差別服務,如為集團客戶設計提供電子化資金清算網絡等。在此過程中銀行也應重視法律風險的防范,不能片面強調競爭優質客戶而放松風險防范。
(二) 高度重視完善業務章程及業務協議。
電子化改變了傳統銀行的運營模式,改變了銀行交易的過程與方式,這樣就客觀上要求有新的立法來規范新的業務行為。沒有相應的立法,行為各方當事人權責不清或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僅業務的快速發展,客觀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糾紛,并且在糾紛處理中司法裁判容易產生隨意性。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調整電子化銀行業務的有關法律,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一般都是依據商業銀行的一些內部規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約性文件進行,通過上述契約性文件對客戶和銀行在商業銀行電子化業務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事先約定和明確。這些約定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權責依據,成為調整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重要約束規范,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我國商業銀行電子化存在的立法滯后風險,銀行可以通過與各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契約性文件將其分攤出去:
1、商業銀行與用戶之間的協議。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品種擬訂有關銀行和客戶之間權利義務的合同規范文本,并應盡可能詳盡地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合同條款應重視對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有關責任的分擔的規定。如就因供電、通訊系統方面的故障所導致的損失應如何補償問題,因交易指令傳遞方面出現錯誤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等等,在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為避免在發生糾紛后糾纏不清,促成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減少損失,并降低糾紛對銀行信譽的影響,銀行還應注意在服務協議中和客戶明確約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時間、解決糾紛的具體方式及法院的管轄權等。
2、商業銀行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協議。銀行與網絡服務商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對于由網絡服務系統的故障引發的有關損失應如何處理。此外,對于系統服務商責任事項的規定,應注意與對用戶承擔的責任問題相連接,以避免在事故發生后,給銀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手機銀行業務中,銀行與移動通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對因移動網絡故障而給客戶或銀行造成的損失,由移動通訊公司分擔。
關鍵詞:電子商務;風險;管理;信用
一、引言
電子商務平臺直接把我國的生產或出口企業和國外進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網上,讓他們在網上直接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信息不對稱性和信息的不確定性,減少了中間環節,從而創造更多貿易機會,提高了外貿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根據艾瑞公布的最新調查數據顯示,使用電子商務的企業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的生存狀況遠遠優于傳統線下模式的企業,陷入困境的線下企業比例高達84.2%,而線上企業僅為16.8%,相差近5倍。電子商務在金融危機中發揮著避風港作用,顯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接受。電子商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社會經濟、技術系統,一個“機會與風險并存”的市場。互聯網在給人們帶來便利、快捷、高效電子商務的同時,其全球性、虛擬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點也帶來了各種風險。電子商務風險已成為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主要障礙,那如何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研究電子商務的風險控制策略已成為現在需要思考的新課題。
二、電子商務風險表現
目前學術界對電子商務風險的分類已經有很多探討。余暉將電子商務風險歸納為是商業風險、技術風險、法律風險三類。嚴中華認為,對于實施電子商務戰略的企業而言,面臨最大的、最危險的且必須加以防范的風險主要有四種即競爭風險、變革風險、消費者風險和經營伙伴風險。馮仁德、涂智壽認為電子商務企業的風險分為系統風險(政策、經濟、信息技術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管理、經營、運行風險)兩大類。焦春風、高功步認為外貿電子商務風險主要體現在網絡技術、信用、法律、法規與制度、電子商務管理、信息與網上支付等方面。聶高輝認為,企業實施電子商務過程中遇到的所有風險分為三大類:企業內部風險、企業外部風險、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風險。沈岳認為,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風險有兩種:企業內部風險和企業外部風險。企業內部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內部條件不完善所帶來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技術風險、管理風險、投資風險、戰略風險、企業流程再造風險、人才風險等。企業外部風險是指電子商務受企業外部環境沖擊所帶來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系統風險、信息風險、信用風險、競爭風險、法律政策風險、交易安全風險等。
三、電子商務企業風險管理策略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系統管理思想缺乏
雖然有許多學者對電子商務系統的風險與防范問題作了探討,也提供了較全面的風險管理方案,規定了具體的風險控制實施細則,但都不足以形成一個風險防范系統。現有的電子商務風險研究多偏重從技術的角度看待問題;或只對其中某一風險(如信用風險)來進行研究。但電子商務產生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影響因素既有管理理念上的,也有技術層面上的,還有交易個人方面的,而且這些因素又可進一步細化,其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構成了電子商務風險系統。其中管理因素是影響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因素之一,管理因素對電子商務風險的影響機理是復雜的,既有直接作用,也有間接作用,如責權不明、管理混亂、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都可能引起各種風險。因此將解決組織管理問題常用的系統論、控制論思想運用到電子商務風險管理中是可行的,而現有的電子商務安全風險管理策略的制定、實施過程都沒有體現出系統論的觀點,沒有運用控制論的方法,整個體系缺乏科學的理論基礎的支持。缺乏系統性將導致電子商務風險管理無法立足于一個較高的層次,無法從全局出發來控制電子商務風險;在實際控制手段的應用上,也只會是各種風險控制手段簡單羅列,一方面無法全面、動態地應對風險;另一方面由于風險控制手段涉及的范圍、種類過于龐雜,也不便于員工的貫徹執行。
(二)專業人才缺乏,企業管理水平低,電子商務風險意識不強
1、電子商務在近幾年才得到了迅猛發展,員工不能完全勝任所承擔的工作。電子商務這門學科很新,1998年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史隆管理學院在全球率先開設了電子商務課程,至今只有10余年的歷史。盡管如今我國開設電子商務專業的學校達到1000所,但學生普遍無法直接上崗。我國目前仍處于電子商務應用的“初級階段”,具備綜合能力的新型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尚未形成。有專家預測,未來10年,我國電子商務人才缺口將達200多萬。
2、企業對電子商務的管理也處于一個摸索的階段,管理的水平不高,效率底下。據對蘇州外貿企業調查顯示,大多數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化的過程中,高級管理層的重視和認識不夠。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管理制度不規范、不嚴謹、不完善,系統的可控性與可審查性差;另一方面全員參與意識不強,企業對員工電子商務知識培訓、職業道德規范和風險教育等不到位,從而員工對電子商務知識貧乏,風險意識不強,造成各種人為的風險隱患。如一些員工隨便讓其他人員進入機房重地;有意無意泄漏一些重要信息;錯誤地進入數據庫刪除數據;沒有定期或及時地改變系統口令;當系統出現攻擊行為或威脅時,無法進行實時地檢測、監控、報告與預警等等。
(三)忽視與原有傳統風險管理的結合
對實施電子商務的企業而言,一邊是傳統業務的風險控制,一邊是電子商務業務的風險控制,二者存在脫節。從本質而言,電子商務的風險是新興商業模式對傳統風險的改變,產生了在傳統風險控制領域暫時無法明晰的新風險;從邏輯上而言,同樣屬于電子商務企業的風險,但實際操作時卻存在著不同的管理策略,從而導致多頭管理、資源浪費,缺位管理。
(四)外部環境的影響:誠信缺乏,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市場順利運行的前提條件。電子商務由于其開放性、虛擬性,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在身份的判別確認、違約責任的追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困難。在網上外貿交易中存在許多缺乏誠信現象:偽造信用證、偽造單據、倒簽提單等,這種缺乏誠信的風險遠比傳統業務中發生的概率大。
法律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外部環境。在電子商務中,法律不僅是打擊網絡犯罪的武器,更是各個主體商務活動的游戲規則。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較快,我國有關的立法工作顯得落后,出現許多法律空白,使許多電子商務糾紛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如判斷外貿合同是否成立、網絡信息的隱私權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數據及網上信息的證據效力問題、電子簽名和認證的局限性問題、無形產品的網絡交易對征收海關進出口關稅和國內其他財政貿易政策與市場準入等問題,這些都成為電子商務中重要的風險隱患。
四、電子商務企業風險管理的完善
(一)基于系統論的管理思想構建風險管理體系
利用系統理論作為總體的指導思想,將電子商務風險管理體系作為一個開放的自適應系統,系統中的要素互相影響、有機結合,使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形成循環上升的系統。電子商務企業風險管理策略的內容包括:風險識別分析,對電子商務企業的信息資產威脅與薄弱點進行識別與評估,并確認已有措施的有效性;風險評估,利用適宜的風險測量方法、工具確定風險大小與風險等級;風險控制與風險接受,采用合適的方法進行控制。風險控制的選擇以風險評估的結果為依據,采用何種形式保護,減少或消除風險損失,以達到電子商務企業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監控與審計,在接受殘余風險的同時,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監控與審計,再將結果重新提交,完成一個風險管理的循環。企業電子商務風險管理過程形成動態的循環系統,每完成一次循環,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就上一個臺階。
(二)將電子商務風險納入企業總體風險管理范疇,進行綜合防范控制
電子商務風險雖然以一種新的方式出現,但其實質還是風險管理,最終應與企業的傳統風險管理策略融為一體。企業應將全部風險放在一個框架中考慮,在對電子商務風險的分析、評估以及控制時,要參考企業傳統風險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手段,針對問題的根源,整體分析所面臨的風險情況,采用綜合防范的思路,從多方面去認識,尋找解決方法,形成一個有機的綜合風險防范控制體系。
(三)強化內部管理,健全制度,提高員工整體素質,有效抑制風險
首先,要有全員參與、全員重視的風險意識。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實施電子商務項目時,不僅受到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關注,而且普通的員工也要非常清楚電子商務化的目標,讓企業上下均要了解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利益與風險。其次,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系統的可控性與可審查性,提高企業電子商務管理水平。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制度、交易安全保障與備份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隱私權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不良信息舉報處理機制、漏洞識別和檢測制度、網絡系統的日常維護制度等。最后,要加強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加強電子商務人才的培養。應充分利用各種途徑和手段培養素質較高、層次合理、專業配套的網絡、計算機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特別是掌握現代信息技術和現代商貿理論與實務的復合型人才,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四)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塑造誠信經濟,創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社會環境
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完善原有的法律體系并進行必要的調整;二是適應發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使之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貿易遵循統一的條約和慣例運行,對信息法律不斷完善,做到在電子商務交易的全過程中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安定繁榮。
“誠信為本”的商務環境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保證。只有通過企業、政府和消費者等共同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才會呈現良好的態勢。首先,企業是電子商務的最大推廣者和受益者。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企業在商務信息的掌握、商品性能的了解等方面都有絕對的主動權。無論是在商品選擇、質量保證、支付安全、隱私保護及售后服務等方面,企業都應走在前列,促進誠信建設,做一個誠實守信的經營者。其次,完善各種監管系統,嚴懲缺乏誠信者。魏明俠等人通過研究發現:欺詐行為的發現概率和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對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的影響被相互放大和加強了。具體表現為:發現概率越高,在對欺詐行為既定的、相同的懲罰力度條件下,電子商務信用風險越低;懲罰力度越高,在對欺詐行為既定的、相同的發現概率條件下,電子商務信用風險越低。因此需要加大打擊力度,完善各種監管系統,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對缺乏誠信者納入電子商務交易黑名單進行嚴懲。這樣才能形成社會的群體約束力,提高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違規成本。在此基礎上,市場才能成為一個良性的、健康的市場,電子商務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發展。
五、結論
只有切實地做到以上幾點,才能有效降低電子商務風險,提升企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馮仁德,涂智壽.電子商務風險剖析與防范[J].集團經濟研究,2006(8).
2、焦春風,高功步.我國外貿電子商務的風險與規避[J].當代經濟,2006(9).
3、聶高輝.企業電子商務的風險分類及其管理策略[J].商業研究,2006(22).
4、沈岳.企業發展電子商務的風險分析[J].北京城市學院學報,2007(6).
5、王立萍.商業銀行電子商務安全風險管理研究[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7(1).
6、魏明俠,肖開紅.管理因素對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的影響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7(1).
7、陳聰.電子商務存在的安全風險問題研究與防范[J].商場現代化,2008(5).
8、王志芬.我國消費者與消費者電子商務體系現狀與風險防范[J].經濟縱橫,2009(6).
9、劉韜,胡志峰,謝儲暉.電子商務風險及其評價模型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08(12).
10、胡衍慶.電子商務系統的風險及防范[J].商場現代化,2008(6).
首先,審計環境發生了改變。審計流程環境發生改變,電子商務交易減少了交易的中間環節,電商企業通過網絡進行支付、簽訂交易協議等,會計賬務處理在網絡上得以實現,所以,審計流程也會發生變化。審計法律環境發生改變,對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審計工作也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審計技術環境也發生了改變,傳統的審計是注冊會計師親自收集審計證據來審計,而對于電子商務審計來說,更加依靠于網絡、計算機先進技術、大數據等,這些技術給審計帶來了挑戰。
其次,審計目標也發生了改變。傳統審計目標是查?e糾弊,通過審查分析企業的會計報表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合法性。而基于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審計還需對電子支付、電子證據、信息的及時性、網絡系統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進行審計,審計目標比傳統審計更加廣泛和深入。
再次,審計方法發生了改變,因為審計環境發生了改變,所以傳統的會計賬目的審計方法已滿足不了電子商務的審計的需求,電子商務審計需要依靠一些網絡審計軟件、網絡審計技術,通過大數據庫管理系統、企業會計軟件系統和企業操作系統來獲取有關審計證據。
最后,審計對象發生了變化,傳統的審計是對會計賬目進行審計,而電子商務的審計對象網上交易的電子數據以及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客戶服務功能等進行審計。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特征
(一)審計的固有風險增加
電子商務交易更多的依靠于計算機網絡儲存數據,一方面,企業的計算機易于受到病毒侵襲、操作失誤、電源故障等問題會使得電子數據與實際交易不符,另一方面,系統的管理者掌握著整個系統的運行,若系統管理者徇私舞弊篡改電子信息,很難留下痕跡,這為審計調查工作增加了難度,增加了電子商務審計的固有風險。
(二)審計的控制風險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的交易信息、財務信息均存儲于企業的信息系統中,若系統管理者徇私舞弊則不會留下痕跡,這會加大企業的控制風險;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會計流程變得簡單,企業風險更加依賴于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若內控系統欠缺,則會加大審計控制風險。
(三)企業的檢查風險不斷擴大
一方面,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也隨著信息技術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企業的業務量急劇上升,因此注冊會計師的門檻也不斷降低,導致注冊會計師缺乏足夠的專業技能,又因為電子商務審計需要的專業技能更加嚴苛,企業的檢查風險也不斷增加。
另一方面,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測試時,需要歷史數據進行支持,由于電子系統軟件不斷更新,平臺不斷遷移,可能會造成企業電子商務交易歷史數據丟失。企業面臨著更多的檢查風險。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成因分析
(一)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以及審計準則不完善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有很多環節構成,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有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規作保障,而我國缺少電子商務基礎性法律。一方面,尚未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對于注冊會計師對電子商務交易審計標準以及程序沒有明確的審計準則的規定,導致注冊會計師在電子商務審計過程中使用的審計方法和程序不一致,很可能會帶來審計風險。
(二)網絡安全監管缺失
人與人的高度信任是電子商務運行的基礎,但是對于我國發展階段來說,企業的信用水平較低,難以確保個主體之間交易正常穩定運行,可能會造成欺詐、信息造假等電子商務風險,而我國對于網絡安全監管方面有重大缺口,難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注冊會計師若無法獲得真實可靠合法的審計證據,會加大審計風險。
(三)內部控制薄弱
傳統會計環境中,通過職責劃分和分工使不相容職務相分離,來實現內部牽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很多內控關鍵功能通過計算機自動運行來實現,這就使得傳統記賬、審核、復核崗位費力相互制衡效力被削弱,基于電子商務的內部控制存在很多漏洞,導致內部控制薄弱,從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四)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不足
由于電子商務審計對傳統審計來說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更為嚴苛,要求注冊會計師具備電腦知識、技術知識以及會計系統知識等豐富的綜合能力,而現在注冊會計師對這方面的知識技能有所欠缺,對加大審計風險。
四、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應對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審計準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能夠對電子商務活動起到規范作用,加快對網絡交易、電子轉賬、安全認證等方面的研究,為我國電子商務交易不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同時,進一步規范注冊會計師工作行為和流程,減低審計發生的風險。通過借鑒國外審計準則先關內容,使我國審計準則日趨完善,為注冊會計師評估和應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審計風險提供有力保障。
(二)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控制,防范電子商務安全問題
對于電子商務環境下,內部控制體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保證會計真實可靠完整性,需要定期對企業的軟件系統進行檢查,科學設置使用權限。企業系統軟件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管理者進行監管;對于電子商務一些關鍵流程要不斷加強控制;企業中要特別注意系統軟件的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培訓。
(三)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維護網絡安全
電子商務信用風險的問題一方面受到于社會整體的發展階段的制約,一方面依賴于政府以及整個社會對于信用建設的重視,政府可以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對不良信用予以記錄,建立信用數據庫,完善社會的信用體系。
(四)加大對審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電子商務知識的教育,從專業教育、考試選拔、后續教育等方面入手,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能力。在專業教育中加入電子商務學習課程,保證即將步入審計行業的潛在審計人員的相關知識的積累。在CPA考試選拔過程中,將互聯網技術、電子商務、會計信息系統等加入考試內容,從而激發審計人員學習動力。在后續教育中加強對信息系統、電子商務領域的專業知識培訓。
一、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目前,電子商務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對產品的期望值過高,使得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是便捷和快速,越來越受廣大青年朋友的喜愛,不出家門就可以買到自己喜歡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貨。然而當消費者真正收到貨時,與自己期望的落差過大,導致電子商務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還會失去老顧客。這就要求電商在進行電子商務時不能只顧網上銷售平臺的建立,而忽視客戶服務和產品質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費者角度宏觀把控,力爭將這種商業風險降到最低,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技術風險
由于電商企業的特殊性,在進行運營時勢必會大量使用各種信息技術,在享受這些新技術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息技術的基礎措施沒有完善,導致計算機硬件出現故障;還有就是對軟件技術的使用,由于操作不當,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客戶信息和電商企業的內部機密被盜,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嚴重者會導致企業破產,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設計給電子商務帶來巨大的技術風險。
(三)法律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形成的時間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未正式立法,而且適用法律的界限較為模糊,使得電商企業在發展時受到很大局限,加上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導致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只能不違規現行法律的規定,卻又害怕與今后的法律相沖突,嚴重制約著企業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主要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在進行交易時許多的電子合同,電子商務認證和網上知識產權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給企業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從技術層面規避風險
根據上面所說的技術風險,就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在技術方面進行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首先電商企業需要在總體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個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證安全性所需具備的基礎性技術,然后配備相應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體的戰略性方針,讓相應的人力落實到位,從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構來確保降低企業技術風險。建立虛擬專用網絡供企業員工進行電子交易,同時還要將公共安全網絡設置相應權限,給企業的數據進行加密,做到專用網絡性能的服務,真正提高網絡安全。當然,培訓企業的集體防毒意識更重要,確保每部電腦上都安裝可靠的殺毒軟件,將企業內網和外網建立防火墻,避免遭到黑客攻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技術層面確保企業的網絡安全,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從制度層面規避風險
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首先需要從財務的專業角度去預測風險,以及風險帶來的損失,合理把握企業產生的經濟收益,這時就需要每個部門進行協助,將各個部門存在的風險都一一上報財務,以便做好防范準備工作。其次,還需要建立風險識別系統,一旦發現有風險,確保每個部門都識別出并及時做出應急措施,提前可以進行多次演練,確保真實發生時做到有條不紊的降低風險,同時,當出現風險時,技術部門需要及時進行總結和分析,找出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規避下次再出現此類現象,從而建立起完善的機制,確保降低企業風險。
(三)從稅收層面規避風險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在實踐中的發展還不夠完善,在帶來許多商機的同時,更需要政府提供更多支持,可以從稅收優惠政策和稅收減免政策,從而建立起明確的稅法,要求電子商務企業進行稅務登記制度,將現行稅法加以完善,把消費者在進行支付時就直接作為征稅環節,制定出更符合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稅法。以便電子商務企業有享受更多的稅收政策,降低企業的稅負和稅收負擔,鼓勵更多的電商企業進行運營,從稅收層面來降低企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