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0 17:14:0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土地征收規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水田:45400元/畝。
(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畝,一般菜地45400元/畝。
(三)旱地:30500元/畝。
(四)園地:45400元/畝。
(五)林地:16000元/畝。
(六)精養魚塘:45400元/畝。
(七)非精養水面:21000元/畝。
(八)宅基地:30500元/畝。
(九)未利用地:9100元/畝。
(十)其他農用地:16000元/畝。
(十一)其他集體建設用地:16000元/畝。
征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村集體土地彌補規范依照縣鄉征收土地彌補規范執行。
二、認真做好新老征地彌補規范的過渡銜接工作。征地彌補規范調整后,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要對新規范實施后可能發生的情況研究制定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置和協調機制,妥善處置征地彌補規范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定規范與農民彌補要求之間的關系,防止新老規范之間差別過大而引發矛盾糾紛。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依法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充分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確保新老征地彌補規范順利銜接過渡。
關鍵詞:土地收購; 儲備; 城市規劃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隨著當前國內市場計劃經濟體制的逐步成熟與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體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償使用階段邁入到了運營土地層面上,進而此時需要的是逐步適應這種演化過程,而對于運營土地的目標能否予以實現,關鍵還應當需要政府建立出、營造出一個公開、公平、公正土地,具體以不斷優化城市資源為前提,去促進城市健康、良性的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從當前看,政府要促進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及變現,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是兩個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側重為土地資產變現提供基礎、創造條件,后者為土地資產變現提供平臺,兩者須協調配合,進行良性互動,才能有效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就將對城市土地收購整理儲備過程中如何處理好城市規劃予以簡單的闡述。
1土地儲備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的參與
通常來說,土地儲備工作分為收購、儲備和出讓三個階段,為了更有效地發揮土地儲備作用、實現土地儲備價值,就必須使城市規劃工作貫穿于這三個階段之中,在收購階段,規劃部門需配合土地儲備機構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定儲備土地的選址和范圍,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適合或應當納入土地儲備的范圍,從用地類別看,經營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貿、娛樂以及部分工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的范圍,而從用地選址看,土地儲備應集中資金重點儲備政府規劃的增值潛力大的土地,因此,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基礎上,從用地性質、區位、周邊規劃發展等多方面,幫助土地儲備機構有重點地確定儲備對象,特別是選擇當前市場形勢下易被投資者接受的地塊作為土地儲備對象;二是為土地的儲備方式、時限等提供參考意見,規劃部門可以配合土地儲備機構,從城市規劃的角度,將一些近期增值空間有限、儲備難度大或者位于城郊邊緣的地塊納入規劃儲備庫,運用規劃手段對地塊進行控制,待時機成熟再進行儲備,此外,對于已明確進行儲備的土地,規劃部門也應結合城市發展規劃對儲備時限提出建議,再與土地儲備機構共同確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讓計劃,進而使土地出讓計劃同城市規劃結合起來,以利于土地利用的連續性和城市規劃配套設施的建設;在儲備階段,規劃部門需配合土地儲備機構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一是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儲備時間的長短,直接取決于城市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規劃條件成熟度、政府財力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一般國外城市土地的儲備期為2年~3年,較長的達7年~10年,其在儲備期內往往賦予土地臨時用途,但目前我國對于已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缺乏相關管理措施,以致使儲備土地在未開發前長時間處于荒廢狀態,所以規劃部門可以根據儲備土地所處的位置、規模以及周邊建設情況,對部分儲備地塊實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儲備土地臨時使用的有關意見和規劃條件,這樣既充分發揮城市土地資源的價值,增加國有土地資產收益,也有利于滿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實現規劃資源的合理調配;二是地塊詳細規劃的編制,對于尚未編制規劃的土地,在儲備期應由土地儲備機構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再報規劃部門審批,其中,依據各部門綜合討論確定的出讓土地計劃,對近期出讓土地的詳細規劃都應當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從開發強度、城市景觀、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個方面細致地做出要求,而對于中遠期出讓土地,特別是規劃儲備土地,應更多地從容量限定、路網結構等進行總體控制,便于將來與周邊地塊開發相銜接,在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具體規劃參數方面則也應留有一定的空間,從而便于政府根據市場的變化進行合理調節;在出讓階段,城市規劃部門需配合土地儲備機構重點解決的問題包括:一是規劃參數的再次核準,在儲備土地出讓前,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再次配合土地儲備機構,在已編制詳細規劃的基礎上,根據當前城市建設需要和土地市場的變化,合理選擇出讓地塊,核準出讓地塊的具體規劃設計條件,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調整,并明確詳細的開發條件;二是相關規劃情況的公開,規劃資訊的公開透明對于創造健康的土地交易和投資環境來說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出讓土地時,規劃部門應配合土地儲備機構公開完整的規劃信息,其內容不僅包括本地塊的規劃參數,還應包括地塊所屬區域的城市規劃發展計劃、各類配套設施的現狀和規劃情況等資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場的透明度,為投資者提供可靠的投資依據。
2城市土地收購整理儲備過程中如何處理好城市規劃
一是開展完善的規劃儲備系統工作,服務土地儲備。城市規劃應充分發揮城市建設的“龍頭”作用,深入做好規劃研究、規劃編制、規劃審批等系統性工程,從國家層面加大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的整體研究,開展申請國家“政策區 ”。
二是與城市總體布局保持協調統一,盤活、激活土地儲備。根據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2020年458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收儲計劃,在項目啟動開發建設之前就完成收儲工作,統一謀劃,分步收儲,同時要改變供地方式,在完成土地動拆遷和“七通一平”等前期開發,以及社會市政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基礎性建設后,土地由生地變為熟地后,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分階段逐步上市供應,這樣不僅能降低土地收儲的成本,提高土地價值,而且也能避免作為“生地”出讓后,出現房屋拆遷糾紛、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滯后等社會問題。
三是統一土地收儲平臺,保障土地儲備。制定統一的土地儲備開發集約化方案,并由政府統一進行收儲,建立多部門統籌協調的工作機制,在收儲中我們應建立區域內資金平衡機制,儲備開發成本較低的地塊彌補開發成本較高地塊的成本,從而促進所有可儲備地塊順利實施,以保障項目收支平衡和社會公益建設資金,其具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方面是統一融資,即區域內開發對象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捆綁融資,所有籌得的資金放人一個帳戶統一管理;一方面是統一核算,即對于開發區域內任何費用支出都進行統一管理,嚴格成本核算;一方面是統一平衡資金,即對區域內所有地塊(包括公益項目)成本,按出讓面積統一分攤成本,并按照統一底價上市交易。
四是加大品牌包裝、城市設計力度,強化土地儲備。充分利用城市規劃對用地的引導和控制作用,在大塊完整土地收儲之前,我們圍繞低碳、節能、環保等新理念以及省、市新戰略,通過生態、歷史、文化、濱水、商貿等主題性開發,對土地進行策劃和包裝,做好城市設計等前期研究準備工作,再根據城市規劃的用地功能劃分,對城市新區、重點建設地區進行土地的整體項目策劃,通過高檔社區建設、濱水景觀塑造、大型公共設施布置、核心功能區域打造等,增加地區建設的亮點,以使土地增值,并減少大片土地開發之前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規劃儲備運作模式,完善土地儲備。從目前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布特點,能夠用于土地儲備的土地資源總量已經非常有限,主城區內可收儲土地只占土地儲備總量的極少部分,大量的土地儲備資源主要分布在郊區的產業園區和城鎮地區,因此我們應根據預規劃的空間布局,建立多元化的規劃儲備方案,儲備策略由對主城區存量土地的儲備,轉變為把增量土地作為下一步儲備重點,借用土地增減掛鉤等城鄉統籌的土地政策統一進行收儲,以推動郊區城市化進程。
3結語
綜上所述,在面對二十一世紀一切經濟、科學技術都在迅猛發展的今天,人們在實現全球化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自身也相應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們只有在城市土地收購整理儲備過程中處理好城市規劃問題,才能滿足國家城市化建設的相關需求與需要。
參考文獻
一、調查
(一)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規劃、住建、國土、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公安、監察、宣傳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屬鄉鎮、街道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調查的范圍、時間、方式、內容等。
(三)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未經登記建筑的建設時間、地址、用途、面積、結構、所有人等情況。
(四)調查工作以入戶調查、實地測量為主,查閱檔案為輔。
二、認定
(一)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被征收房屋已登記的建筑面積、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的或者記載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2、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翻建、改建、擴建而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能夠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經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建筑面積、用途,結合房屋現狀、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內容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按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和性質,以現有結構予以認定。
3、已建成房屋未辦理初始登記的,能夠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并經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登記。
4、已建房屋能夠提供原鄉鎮人民政府在前頒發的《私房準建證》和有效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未辦理初始登記的,經國土、規劃部門認定后,房管部門按認定的土地、建筑面積和用途登記。
5、房改房屋的面積認定按市房改政策執行。
(二)對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土地認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積,以有效的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為準。被征收居民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文件,不提供的,以國土部門核查的土地檔案為準。
2、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未申請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在實地核實的基礎上,依據用地批準文件,認定合法用地面積。
3、被征收人既沒有土地使用證,也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屬漏辦證的,由國土部門根據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權屬證明,經調查宗地四至范圍清晰、鄰界無爭議,經公告無異議的,認定合法土地面積并出具法律文書。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被征收房屋已建成但未登記的,結合其土地取得方式、建設事由、建筑年限等因素,由國土、規劃、房管部門做出認定。凡認定為違法占地的,由國土部門出具違法占地認定意見。凡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由規劃部門出具違法建筑認定意見。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規劃或房產等有效證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占地、違法建筑:
1、占用鐵路、公路沿線兩側控制范圍土地建設的;
2、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城市公園、停車場、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進行建設的;
3、占壓地下管道、管線設施進行建設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5、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6、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
7、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8、區政府凍結區域建設通告后,在凍結區域內進行的各種建設行為;
9、超過批準期限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10、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11、其他嚴重影響城市容貌、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筑。
(四)2戶或2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大于或等于1.0的,該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實際同一容積率進行認定,不再進行土地分割。
2戶或2戶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小于1.0,共用一個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土地分割面積(土地分割后,該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容積率不能大于1.0),達不成分割協議的,由國土會同住建、規劃、城管等部門和屬地鄉鎮、街道按照實際測量予以認定。
(五)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六)被征收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自被征收人提交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三、處理
(一)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占地、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對被認定為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門依法組織拆除。
四、法律責任
(一)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未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對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中出現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責成相關部門核定糾錯,對、弄虛作假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問題
(一)本意見適用于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土地征收簡稱為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對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實行嚴格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體現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制體現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為了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國家通過土地征收制度強制性地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移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過土地征用制度強制性地、臨時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國土地征收目前尚無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見于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和《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需要說明的是“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轉移所有權,后者是臨時性的轉移使用權。上述法律規定中的“征用”均實為“征收”的含義。
根據上述法律淵源,可將土地征收程序歸納如下。
1.查詢擬申請土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年度計劃。
(1)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2)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農轉建的,符合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
(3)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4)建設項目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由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5)建設項目用地被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在禁止期內,不予批準。
2.申請建設用地預審,取得建設項目預審意見書。
由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的建設用地單位提交的預審申請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預審意見書》。
3.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申辦環保、勞動許可手續。
5.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6.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補償安置,辦理征地手續。
7.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被征地單位交地。
8.簽訂出讓合同或取得撥地決定書。
9.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征地程序;補償制度
由于現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實踐中的弊端,導致農民土地權益頻繁受損。失去土地的同時,農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會身份無所依托,就會成為一個就業困難、沒有保障的社會新群體,這將是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這一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和關注。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集體土地征收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保護耕地與非農建設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發的居高不下,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些都暴露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關法規規定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以下就來分析一下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暗箱操作,腐敗滋生
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現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農民的法制觀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識
在現實中了解到,因為農民的法制意識薄弱或者對國家相關的征地及征地補償制度不了解,雖然覺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補償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關知識出來而蒙受損失。這就不僅需要農民自己主動去了解國家的一些切實關乎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而且,各級政府應該將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時宣傳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識,避免在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和諧的事件發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雖然中國土地管理法也確立了相應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對于土地用途規劃的制定、變更程序以及用途規劃變更的附隨補償義務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中國應盡快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完善土地用途的產生和變更程序,明確用途規劃變更的補償義務。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
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進行土地征收補償
為確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公平補償方式,由被征地方與用地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價格、地上物價值、搬遷費用等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能,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喪失。其對于農民長遠的生產生活有根本性的改變效果。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也鼓勵創新,我國主要實行貨幣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現在農民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以及農民個體的長遠利益,在符合法律規定和適應本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鼓勵多種模式的補償辦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