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52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增值稅征稅原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國發〔1994〕4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吉政發〔1994〕5號)規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中央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平均每增長1%,中央稅收返還增長0.3%;省的稅收返還遞增率按全省六項共享稅平均增長率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六項共享稅平均每增長1%,省的稅收返還增長0.3%”。為調動地方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促進中央、省和市(州)、縣(市)收入的合理增長,按國務院通知要求,省政府決定,將中央和省對市(州)、縣(市)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市(州)、縣(市)增值稅、消費稅和省與市(州)、縣(市)共享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
[關鍵詞] 思想政治理論;中醫院校;教學法探討;教學水平
思想政治理論課作為高等學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載體,是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陣地和主渠道,其教學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人才的培養質量。為充分發揮其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論教育真正取得實效。本文對來我院實習的高等院校學生的思想政治理論現狀進行了認真分析,既看到了教學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績,也發現了實習學生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
1 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現狀
1.1這些實習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不重視
不少中醫實習學生對思想政治不重視,認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是一種書面定律,并無實際意義,學不學都無關緊要,應付完考試就仍朝一邊,沒有深入了解。其實這種想法是極不恰當的。這些實習學生沒想到,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學習思想政治理論對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豐富自己的思想意識有很重要的意義。學好了思想政治理論,還可以幫助自己改善思維方式,更好的運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有正確的思想理論指導,自己的人生道路才有正確的目標與方向。況且,高等中醫院校學生還沒正式步入社會,這些學生學好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擁有良好的素質,對整個社會都很有利,他們個人也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的激烈競爭。
1.2教師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學生不能學好思想政治課關鍵在于教師。因為新形勢要求思想政治課教師不僅要具有基本理論的功底,而且還要有運用基本理論透析國際形勢的多變和國內改革和建設的能力。因此,結合當前實際,增強任課教師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水平勢在必行。
1.3改進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
據了解,一些實習學生反映: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和中學政治課近1/4的課程是簡單重復,即使組織政治學習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內在的東西,各課程內在銜接不夠,教學照本宣科,大都是死搬教條,學生上課覺得平乏無味,從而也是左耳進右耳出,像學習哲學原理,學生學完了不知道學它的目的和意義所在。即使考試合格,但根本沒有達到學這門課的目的。因此,應改進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內容,刪減重復內容,突出學習重點,教師應采用靈活、具有實例而不枯燥的教學方案。高等學校學生更應多學習哲學原理,靈活運用于生活和今后的工怍實踐中。
1.4社會實踐環節需要加強
目前的思想政治理論教育都缺乏一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社會實踐基地,理論與實踐應該結合,應在實踐中讓學生開闊眼界,不要僅局限于課本,要運用所學知識來解決自己的實際問題。所以,應該采取多種方式鼓勵教師和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1.5生長的環境和社會現狀造成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冷淡和疏遠
首先,社會環境因素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現在社會現狀復雜,有一些負面的不良因素影響大學生的心理和思想意識,再者,現在的大學生多是80和90后出生,沒有經歷過舊社會的苦難,對中國的歷史也了解甚少,缺乏感性認識,對生活的艱辛一無所知,所以很容易產生學習及思想政治理論的冷淡和逆反心理。所以我們應從提高學校的人文氛圍開始,從心理上逐步影響學生的思想,讓他們從厭倦到了解,最后到主動去認知整個社會,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與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2 增強思想道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育水平的建議
2.1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中醫學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不僅要有過硬的人文專業知識和一定的中醫藥基礎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高的道德修養、價值取向和審美情趣。學校要加強對內對外交流,幫助教師不斷學習提高,對內通過系部組織專題講座、研討會、總結交流會等形式,進行社會實踐調查研究,參加各種培訓等形式,以不斷提高教師學歷層次和知識結構。
2.2增強實習學生的社會實踐
要讓學生真正主動的學習思想政治理論課,除了各種講座和演講,還要重視社團活動,要讓課堂教學與學生社會實踐相結合。要讓學生多接觸社會,讓他們充分體會到生活的艱辛,積極引導和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將實踐教學與社會調查、志愿服務、公益活動緊密結合。
3 結論
培養人才不當只是要學習基本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的培養,內心素質的塑造。學生們既要體現專業性,也要具備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質,為社會和整個人類提供更好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建設。所以,我們應以促進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發展為最終奮斗目標。
[關鍵詞]進項稅 扣除項目 不予抵扣 增值稅 計稅原理
引論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說,從事貨物銷售以及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然后從中扣除上一環節已納增值稅稅款,其余額為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
1.1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商品價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變資本,指設備、原料等生產資料;v是可變資本,指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即勞動力的價值;m是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
c是屬于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在產品銷售后可以作為成本收回,不屬于產品的增值部分,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這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v是勞動者創造的必要價值,m是勞動者創造的剩余價值,v+m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價值,根據增值稅的概念可知,v+m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從理論上說,v+m就是增值稅征稅對象——增值額。
1.2從計稅原理上分析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商品的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根據經濟學原理,價格反映價值,所以,商品的銷售價格包括三部分,即c+v+m。當期銷項稅額=(c+v+m)×增值稅稅率。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增值額×增值稅稅率,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當期增值額在理論上等于v+m,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v+m)×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可以轉換為:(v+m)×增值稅稅率=(c+v+m)×增值稅稅率-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稅稅率。對于同一貨物增值稅稅率是相等的,兩邊同除以增值稅稅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移項后可得,增值稅進項稅準予扣除項目金額=c。c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所以,從理論上說,增值稅進項稅的扣除項目應是構成產品成本的不變資本。
2從積極方面分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為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用其支付的進項稅抵扣銷項稅,但是并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只有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才允許抵扣。
2.1憑票抵扣
憑票抵扣有兩類,一類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一類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實行憑票抵扣制度,即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記錄該筆進項稅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法定的扣稅憑證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2.2計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有些業務雖然沒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據,但這些業務在企業的營業支出中占較大份額,如果不予抵扣,就會加重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故允許納稅人按符合規定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項目自行計算。
2.2.1購進免稅農產品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從2002年1月1日起,準予按照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和13%的比例從增值稅銷項稅中計算扣除,其中收購憑證上所列價款包括農業特產稅。
2.2.2運費的計算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以及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準許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7%計算扣除。
2.2.3購進廢舊物資的計算扣除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所列金額的10%計算抵扣。
3從消極方面分析
只有構成的產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才允許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就不允許扣除。下列項目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
3.1購進固定資產
我國屬于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就是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或已納稅款。
3.2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生產經營用途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上述五項,由于改變了生產經營用途,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構成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產品的成本,所以,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所支付的進項稅不允許扣除。
3.3扣稅憑證不合格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文獻:
[1]李國淮 . 稅法教程[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關鍵詞】 煤炭; 增值稅; 重復征稅; 實質課稅
一、引言
(一)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重復征稅嚴重,稅負沉重
在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的情況下,銷貨發票與進貨發票的差額等于商品實際增值額,憑票抵扣就使得增值稅具有公平、中性、稅不重征的突出特點。然而,在煤炭企業,一方面,生產過程中大量投入的資源性物品,如煤炭資源、土地,企業在支付了相應煤炭資源價款和土地塌陷補償費、村莊搬遷費后,不能取得扣稅發票而使銷進貨發票的差額大于實際增值額,使企業多交增值稅,存在技術型重復征稅;另一方面,在能夠取得扣稅發票的情況下,目前政策將煤炭企業礦井與巷道資產列入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致使煤炭企業不能抵扣相應進項稅額,從而存在類型差異型重復征稅。
由于這兩種類型的重復征稅,煤炭生產企業增值稅稅負嚴重。增值稅轉型前,煤炭開采和洗選業的增值稅負在國家統計局分的39個行業中,僅次于煙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而位居第三。2009年轉型后,全國平均增值稅負下降,但煤炭行業增值稅負上升到了第二位。見表1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分行業增值稅稅負情況表。
(二)煤礦巷道增值稅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人大代表提案反映呼聲
在煤礦礦井整個生命周期內,投入巷道的資金占煤礦全部資本性投入很大比例,然而,這些煤礦巷道巨額投入中包含的進項稅額卻無法抵扣。一方面,由于建井勞務征收營業稅,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由建井企業轉交過來的礦井巷道,煤礦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抵扣其包含的增值稅。另一方面,礦井商業性開采后由煤礦自行掘進的巷道,按目前規定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構筑物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巷道增值稅抵扣問題征納雙方爭議較大。人大代表4632號提案提議將煤礦的礦井與巷道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財政部以財稅函[2010]121號文件的形式給予了答復。《答復》認為提案對煤礦礦井與巷道的分析有道理,并將提供給相關部門參考,并表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正在重新修訂中。《答復》同時認為“煤礦由于不動產建設等資本性投入較多,不能抵扣問題較為突出”,提出“將結合增值稅擴大征稅范圍改革,統籌研究‘礦井,巷道及其附屬設備與設施’等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以進一步使相關行業的增值稅負擔更加合理”。
二、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分析
(一)煤炭產品的增值額分析
理論上,增值稅征稅中的增值額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創造的那一部分價值,它相當于商品價值C+V+M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之后的余額,即勞動者新創造的V+M部分。增值額在財務會計上的含義為產品銷售收入扣除投入到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非人工投入或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投入。
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產品的增值額應當是煤炭銷售收入扣除投入到煤炭生產過程中的不包含人工費用的成本。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資與電力耗費、固定資產折舊、人力資源費、資源耗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專項儲備支出和其他支出構成。其中專項儲備為非當期投入,目前政策規定可作為當期成本。因此,
噸煤實際增值額=噸煤售價-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固定資產折舊-噸煤資源耗費-噸煤環境治理補償費-噸煤其他支出(2-1)
(二)煤炭增值稅計稅分析
按照購進扣稅法:
噸煤增值稅=噸煤售價×增值稅稅率-噸煤可抵扣項目成本×增值稅稅率(2-2)
目前實務中,煤炭企業可抵扣的只有物資與電力耗費及機械設備的進項稅額。即:
噸煤增值稅=噸煤售價×增值稅稅率-(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機器設備折舊)×增值稅稅率(2-3)
在這種抵扣范圍下:
噸煤計稅增值額=噸煤售價-噸煤物資與電力耗費-噸煤機械設備折舊(2-4)
因此,公式(2-4)中的噸煤計稅增值額遠高于公式(2-1)中的噸煤實際增值額。
煤炭計稅增值額中包含了資源成本、環境成本、非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和其他成本。
由于抵扣范圍過窄,增值稅征稅中的增值額已經不是煤炭開采過程中的實際增值額了,已將企業實際支付的資源成本、環境成本、巷道支出和其他支出也作為了增值額。
(三)原煤成本結構分析
隨著資源、環境有償使用的實施和煤炭產品成本核算的完善,煤炭產品的成本日益真實。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資與電力耗費、固定資產折舊、人力資源費、資源耗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專項儲備支出和其他支出構成。其中資源耗費包括礦業權價款攤銷、資源稅、礦業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環境治理補償費包括環境治理補償費、環境治理保證金、土地治理補償費、搬遷費用、煤矸石排放費、礦井水排放費和其他環境支出;專項儲備支出包括安全生產費、維簡費和轉產發展基金等。根據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對某代表性大型煤炭企業的調查,該企業近幾年原煤成本構成如表2。
從圖1可以看出,該企業資源耗費和環境治理補償費在原煤成本中占據了近19%,而目前無法取得扣稅發票。這些費用大部分是企業支付給了國家,而國家是征稅的主體, 如果從國家手中取得抵扣發票,那國家又成了納稅主體, 實際上國家不可能成為納稅主體,這樣一來,企業投入就無法抵扣,重復征稅就成了必然。
(四)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計量
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計稅增值額和煤炭生產實際增值額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煤炭增值稅稅負越來越高,越來越扭曲。筆者研究設計了增值額差異率來衡量煤炭生產企業煤炭產品增值稅稅負扭曲程度。
煤炭生產企業的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地面建筑物和井下的礦井建筑物。根據該公式,上述被調查煤炭企業2010年增值稅稅負扭曲度超過了30%,意味著該企業實際負擔的增值稅超過了理論應該負擔增值稅的30%。
三、消除煤炭增值稅重復征稅的理由及建議
(一)明確商業性開采后煤礦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
1.從政策的規定性來看,自建巷道不符合構筑物的定義,應可以抵扣
財稅[2009]113號文件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的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包括“礦井”與“巷道”。
而煤礦的巷道屬于煤礦職工在其內生產的場所,與113號文件所述構筑物的定義不相符。113號文附件所指的“巷道”,不應該包括生產礦井的巷道。
2.增值稅抵扣鏈條是完整的,應該允許抵扣,否則就存在重復征稅
煤炭企業作為增值稅納稅人,自行掘進巷道用于生產煤炭這種增值稅應稅產品而不是營業稅應稅項目,也不是用于最終消費和免稅項目。因此,不存在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問題,抵扣鏈條是完整的,故用于巷道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是應該納入抵扣范圍的。
3.從引導企業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來看,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資料,2005年1月―2009年6月全國煤礦事故統計數據,煤礦事故發生次數最多的為頂板事故,占事故總發生次數的44%,死亡人數僅次于瓦斯事故,居第二大類型。
煤礦巷道是煤礦工人工作的場所。將煤礦巷道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有利于鼓勵煤礦加大對支護、維護和翻修巷道的投入,避免巷道片幫和冒頂,從而減少煤礦巷道頂板事故,有助于煤礦安全生產。為了構建煤礦安全的長效機制,國家財稅政策應當予以支持。
4.自建巷道納入抵扣范圍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
由于煤礦井下生產環節復雜,企業很難準確地區分核算材料、電力等用于巷道不能抵扣的數量和用于回采等其他方面能抵扣的數量;稅務機關也難以監督檢查。目前情況下,稅務人員下井檢查也不現實。因此,人為分割既無依據又不科學,勢必削弱稅收嚴肅性,加大征管難度和增加稅企博弈空間,既增加成本,又損失效率。
(二)建井勞務納入增值稅擴圍改革,消除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
目前,增值稅征稅范圍并沒有覆蓋到建筑勞務,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由專門建井企業為煤礦提供的建井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這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造成了重復征稅。因此,應當將礦井商業性開采前的建井勞務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也符合增值稅擴圍的趨勢。建議將煤炭行業建井勞務作為首批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解決煤礦建設與生產兩個階段由于稅種差異造成的重復征稅問題。
(三)探討煤炭增值額的實質課稅,消除憑票抵扣造成的重復征稅
1.煤炭企業“憑票抵扣”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資源環境的有償使用,煤炭開采中的必要投入如礦業權價款、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征地遷村費等在煤炭開采成本中的比例越來越大,由于這些投入不能取得扣稅發票,在“憑票抵扣”制度下,這些煤炭開采中隱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導致這些煤炭開采的必要投入不能在增值額中扣除,煤炭產品增值稅的計稅增值額越來越偏離煤炭產品的實際增值額。
2.對煤炭產品增值額的實質課稅
除保留發票扣稅制度外,還須實行實質課稅制度,即凡是購進貨物取得扣稅發票的,在抵扣期限內據實抵扣進項稅額;凡是購進貨物未取得扣稅發票的,采用實耗扣稅,也就是按照未來期間實現的銷售收入來配比計算應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消耗、未取得對應銷售收入的購進貨物,不得提前抵扣,真正實現貨物交易額、抵扣額和應納稅額相互匹配。實質課稅考慮到了抵扣制度在各個行業推廣的難度,為增值稅“擴圍”改革奠定基礎。實質課稅制度不僅維護了增值稅“增值課稅”的本質特征,而且實現了稅務機關從“管票”向“管稅”的轉變,真正實現稅收征管由“形式管理”轉向“實質管理”。
在目前我國整體實施“憑票抵扣”制度情況下,為了體現增值稅對煤炭產品增值額的實質課稅,可考慮將不能取的扣稅發票的必要投入,比照從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農產品計算抵扣的辦理來計算抵扣增值稅。支付給政府部門的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以及土地使用權價款,憑政府有關部門開具的專用票據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支付給村鎮及農戶的村莊搬遷費、青苗補償費、土地塌陷補償及治理費,憑鄉鎮政府開具的專用收據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消除因增值稅憑票抵扣制度造成的技術型重復征稅。
雖然有觀點認為煤炭企業購進這些投入在上一個環節沒有繳納增值稅,按照扣稅法,上一個環節沒有交稅,下一個環節就不能抵扣。但是,扣稅法是增值稅計算稅額的一種方法,不能因為計稅方法的問題而增加企業增值稅負擔,扭曲增值稅對增值額征稅的稅收原理,計算稅額的方法應該為特定稅種的征稅原理服務。
【參考文獻】
[1] 王進猛.我國增值稅中重復征稅現象透析[J].涉外稅務,2000(6).
關鍵詞:固定資產;簡易辦法征收;適用稅率征收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對固定資產銷售的增值稅問題反思
收錄日期:2012年11月23日
固定資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貨物,特點表現為單位價值較高,使用壽命較長,其價值隨著時間慢慢消耗。由于會計的核算范圍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不一致,兩者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只包括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因此在增值稅中固定資產特指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動產。在會計中,固定資產泛指單位價值較高、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既包括相應的動產,也包括相應的不動產。2009年我國實施增值稅轉型后,部分固定資產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部分固定資產由于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或者使用的范圍不在增值稅應稅范圍之列,其購進時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增值稅是一種“鏈條稅”,僅就貨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相應稅收,在實際工作中,一般納稅人通過本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計算貨物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因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直接關系著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征稅方式。
一、我國現行固定資產再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固定資產再銷售的增值稅計算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固定資產購進時如果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則銷售時采用適用稅率計算相應的銷項稅額;固定資產購進時如果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則銷售時采用簡易辦法計算相應稅額”。
在我國稅收實際工作中,2009年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采用排除法的方法對不得抵扣進項的固定資產進行規定,2008財稅170號文件第一條和第二條采用了正列舉的方法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進行規定,并強調一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的固定資產。由于采取了時間段劃分的方式,因此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計稅方法也采用了時間段劃分的方式,即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征稅,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照簡易辦法征稅。
按照時間段進行劃分的方式雖然便于實際的征管工作,但由于存在著一些身份特殊的固定資產,因此,這樣的劃分方式也帶來了一定問題,即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如果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也應當使用適用稅率征稅,這樣會造成這部分固定資產在購進時沒有抵扣過進項稅,但仍然要按照適用稅率計稅,使得這部分固定資產再銷售時的稅負過重。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下發了財稅9號文件,對這個問題進行修正,明確規定如果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固定資產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應當按照簡易辦法征稅。
2008財稅170號文件的漏洞雖然被堵住,但是新的問題又隨之而出。在我國增值稅征收管理實踐中將納稅人劃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一般納稅人,按照適用稅率征稅,用當期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方式計算本期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另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直接使用不含稅銷售額乘以3%稅率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符合一定條件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如果該小規模納稅人在2012年成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其在2010年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2008年財稅170號文件和2009財稅9號文件的要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因為該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屬于條例第十條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這樣的處理方式很明顯破壞了增值稅的計稅原理。因此,在2012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第1號公告,針對固定資產銷售行為補充了兩項簡易辦法征稅的情形,一項是針對小規模納稅人成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固定資產的情形,一項是針對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情形。
銷售固定資產采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在實際工作中又會涉及增值稅開票的問題。現行我國增值稅實行憑票認證抵扣的政策,因此簡易辦法征收情況下應當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同文件針對不同情形給出了不同的開票方式。2009國稅函90號文件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按照簡易辦法征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發票的下一環節納稅人不得進行抵扣,如果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發票的下一環節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通過5個文件規范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問題,體現的基本原則為“凡是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凡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銷售時則按照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
二、現行固定資產銷售增值稅處理存在的問題
在增值稅稅收實踐中,固定資產銷售的增值稅處理采取的具體情況具體規定的方式,而并未采取在文件中進行原則性規定的方法,這樣的方式雖然做到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但是隨著新型經濟業務的不斷出現,“補丁性”的文件也會越來越多。具體性的規定越多,反而會造成后續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對接”的問題,一些遺漏事項也會不斷顯現出來。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收稅負不同。2009國稅函90號文件中給出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的計算公式,其中一般納稅人還原稅率為4%,適用稅率為2%,小規模納稅人還原稅率為3%,適用稅率為2%。假設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6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2009年10月將其銷售,銷售價格104萬元。甲公司不含稅銷售額=104÷(1+4%)=100(萬),甲公司應納稅額=100萬×4%÷2=2(萬);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2009年10月將其銷售,銷售價格104萬元。乙公司不含稅銷售額=104÷(1+3%)=100.97(萬),乙公司應納稅額=100.97×2%=2.02(萬)。同樣是采用簡易辦法對銷售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比一般納稅人要多。
2、轉型前購進固定資產不同銷售環節稅負不同。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在不同銷售環節所采用的計稅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7年1月購進一臺機器設備,2009年10月銷售給一般納稅人乙公司,銷售價格為104萬元。甲公司應當采用簡易辦法征稅,交納的增值稅為2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1年3月,乙公司將該臺機器設備銷售給一般納稅人丙公司,成交價為93.6萬元。由于乙公司銷售2009年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應當采用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確認的銷項稅額為13.6萬元,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丙公司取得專項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丙公司再銷售時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稅。
由于征稅方法是根據固定資產購進的日期進行選擇的,一般納稅人在2009年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雖然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但在不同銷售環節卻產生不同計稅方法,沒有遵循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3、小規模納稅人還原稅率和納稅稅率不同。根據2009財稅9號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為含稅價,因此,2009國稅函90號文件給出的小規模納稅人計算公式中銷售額的還原稅率為3%,從兩個文件的規定中我們看出銷售的還原稅率和適用稅率不同,而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還原稅率為4%,適用稅率依然為4%,在實際交納時可以享受50%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