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房屋繼承相關法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安置房 登記
在中國城市化建設的進程中,涉及廣大農民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一直是關系民生與社會和諧的工作熱點之一。造成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難的問題,既有體制性的原因,也有拆遷過程中拆遷部門工作失位的原因。
1.集體土地房屋法律關系多樣性
由于各地農民的知識文化水平與其法制意識的不一,導致當前集體土地房屋法律關系的多樣化。其一,產權合法權屬法律關系。對于那些建房時間不長,且產權人產權意識較強的農民,他們相對而言手續較為完備,依法辦理了建房審批手續,并按規定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這種情況則屬于產權合法權屬法律關系。其二,事實權屬法律關系。在農村大多數老房子是七、八十年代以前建造的,有部分能提供當時地方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證明,很多的則沒有任何手續。這種在農村目前表現為大多數,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很少,大部分持有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到拆遷安置時,現被拆遷人又是經過繼承、受遺贈等方式取得被拆房屋的產權,所以很多農民的房屋在拆遷后出現了各種紛繁復雜的法律問題。[1]
2.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存在的問題
鑒于集體土地使用者自身的文化素質、相關農村房屋產權法律的不健全與集體土地房屋事實權屬現象的廣泛存在,直接造成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存在諸多的困難。
2.1原房屋產權法律關系模糊
一是,原房屋存在隱性共有人。眾所周知,我國農村真正進行過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很少,因從未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過產權,權利人經過多次轉移,例如分割、離婚析產等形式,房屋可能存在隱性共有人。二是,遺產性房屋產權繼承人模糊。這種情況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孩子較多的家庭,遺產按鄉規民俗往往分割給兒子,出嫁的女兒認為自己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也是合法繼承人,從而導致繼承人之間的糾紛;二類是在對父母贍養不均的情況下,父母對房屋產權遺囑分配導致糾紛;三類是父母生前與某個子女有遺囑,或與他人存在房屋交易現象,在房屋轉移涉及相關法律程序不健全的情況下導致的糾紛。這些存在糾紛的房屋往往缺少有效的法律文件,權利人之間的糾紛只有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得到最終的解決。
2.2拆遷前產權確認工作失位
拆遷前產權確認是做好拆遷安置房登記工作的最基礎最扎實的第一步,但由于房地產建設的趨利性以及地方政府對地方發展建設的迫切性,導致拆遷前的產權確認工作失位。其成因可能程序不到位,調查不仔細。拆遷部門一方面由于拆遷任務重很難在短時間內認真仔細完成大批量的調查摸底,另一方面由于聯系當事人困難等原因,無法完成相關確權資料的搜集,就匆忙予以認定,被拆遷人相對而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拆遷政策不是很了解,從而導致產權確認出現誤差。[2]
2.3 拆遷過程具體執行有偏差
由于參與拆遷的工作人員其專業、知識水平與業務職責的不同,及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房產登記方面的知識較為缺乏,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難以做到審查繼承、受遺贈等的相關法律關系,直接由某個繼承人或人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是,對存在產權糾紛的房屋疏于糾紛的處理,只要關系人方誰對拆遷工作有利就傾向于誰,從而導致缺少相關法定的材料。
2.4拆遷安置房登記缺少必要的材料
拆遷前與拆遷過程中工作的失位,其直接結果就是拆遷安置房登記時缺少相關規定的材料要件。一是,原產權來源依據材料缺乏。在事實權屬廣泛存在的情況下,原產權來源依據顯然是缺少的,與拆遷前產權確認工作的失位,導致被拆房屋缺失重要的相關來源材料,等拆遷后被拆遷人申請安置房登記時,根據房屋登記的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安置房的登記。二是,產權轉移材料缺乏。對于一些原被拆房屋是通過繼承、受遺贈等方式取得的,而未辦理相關的法定手續,拆遷后被拆遷人拿到安置房申請辦理登記時,因原權利人(被繼承人)與被拆遷人(繼承人)之間存在轉移的形式,由于缺失法定的繼承材料,不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而不能辦理安置房的登記。
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問題解決辦法
根據當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房登記工作的實踐,由于現實情況的復雜性,房屋登記部門只有立足工作的實踐,積極向建設主管部門建言獻策,促使拆遷部門拆遷前不斷完善各方面工作以及拆遷后的程序缺失的補救措施。現從以下二方面來探討予以解決與完善:
3.1不斷完善拆遷前的確權工作及依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其一、按規范做好拆遷前的確權工作。首先,拆遷部門做好宣傳工作,讓被拆遷人意識到對房屋的確權會直接影響到今后的拆遷補償工作,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提醒被拆遷人需提供房屋的所有合法來源依據。其次,是拆遷部門進場確權時必須走訪、聯系到被拆遷人本人,充分聽取他的意見,收集房屋的來源資料,接下去才能對產權進行客觀的予以確認。最后,確權工作完成后,需在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張貼公告,征詢無異議后方可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其二、依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拆遷部門應引導被拆遷人因繼承、遺贈等方式取得的房屋需按規定辦理相關的繼承公證等必要的手續。在辦理拆遷安置工作時,拆遷部門應嚴格把關,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需嚴格按照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為以后的拆遷安置房登記做好基礎工作。
3.2拆遷安置房登記時對登記要件的完善與補救
事實權屬無爭議的被拆房屋,因被拆遷人是經過繼承、受遺贈等方式取得的,因缺失法定的繼承關系證明,對此類缺失登記要件的可以從以下三種途徑予以完善與補救:一、現取得安置房的被拆遷人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相關法定繼承關系的公證,被拆遷人取得公證材料后可辦理安置房的登記;二、被拆遷人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申請司法確認的形式,被拆遷人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可辦理安置房的登記;第三、拆遷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土地、司法、稅務等部門組成專門的調查小組,對拆遷安置中涉及繼承、受遺贈等情形案例特殊通過以上兩種途徑也難以解決的,通過調查小組對他們的法律關系進行審查,根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需補充材料的按規定進行補充,經確認無產權糾紛的以參會相關部門的聯審會議紀要的形式進行確認,被拆遷人憑聯審會議紀要可辦理安置房的登記。[3]
結語
集體土地房屋建設農民的自發性、產權意識薄弱性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工作的不足,需要地方政府創新開展工作化解各種矛盾,做好拆遷安置房登記這項工作,切實保障集體土地房屋被拆農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王太高,姚俊,趙杰,趙堅.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制度研究[J].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0(5)
今年5月,小婷的父親嘉善人老丁因債務纏身而對清償失去信心走了絕路。當小婷母女還沉浸在悲痛中時,老丁生前白紙黑字留下的一筆筆債務又該如何償還?由此引發了債權人高某等12人與老丁妻女的一系列訴訟。
2013年7月起浙江嘉興嘉善法院陸續受理了原告高某等12人起訴被告小婷母女等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12件,標的額總計高達500萬元。同時查明老丁留有兩套房屋和一家廠房被其妻女繼承,故他們希望二被告小婷母女能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向其清償借款。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頂風逆水,坎坎坷坷;生意場上更會碰到風險危機,虧本破產,而逃避現實,甚至一死了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中國有句古話:父債子償。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父親生前所欠下的債務,子女是否需要繼續清償呢?
【關鍵詞】地震 自然災害 法律問題 防災救災
2013年4月20日8時02分,四川雅安市蘆山縣發生了7.0級地震,這次地震造成的受災人口數量極大,波及范圍極廣,截至4月24日14時,地震遇難人數升至196人,失蹤21人,11470人受傷,累計造成231余萬人受災。從汶川地震、玉樹地震再到雅安地震,地震一次次給我們的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沉重的打擊。本文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地震發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并提出解決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受災地區的同胞更好地重建家園。
地震災難后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涉及房地產法律處理問題。雅安地震的災后重建過程中,“災后還房貸”問題成為雅安人民的關注焦點。地震發生后,災區人民不可避免地遇到是否還需要繼續支付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余款的問題。在地震災情發生較為嚴重的地方,廣大同胞的受災情況十分嚴重,他們的房屋大多數損毀十分嚴重,而且除了倒塌的房屋外,遭受了整體移位或結構性的破壞成為危房的房子也不在少數,從法律角度來講,由于地震或其他自然災害原因所造成的房屋滅失,是不能夠免除受災人的債務的,擔保物也就是房屋的滅失并不能夠影響到與銀行之間的債權關系,原因是相對于貸款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而言,用房屋與銀行簽訂的合同是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并不能夠影響到主合同的成立,所以受災同胞必須繼續繳納剩余的個人按揭住房貸款。
但是對于剛剛受災的群眾而言,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災害還未過去,災區同胞要考慮的更為迫切的問題還很多,所以,如何償還這筆余款,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們可以參照汶川地震后的相關政策。2008年5月,中央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下發《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嚴格要求災區各地各類貸款機構單位和個人應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2008年5月23日,銀監會下發《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其中關于個人信用卡透支的情況,如果擔保人或持卡人在此次地震中下落不明乃至死亡的,而且沒有其它財產可以供歸還的應當及時核銷。這些政策的及時頒布和落實體現了國家對保護災區人民的意志,可以說在一定程度減輕了災區同胞的負擔。地震屬于法外空間,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對于在銀行的抵押的風險就不該只能由借款人一力承擔。我們可以考慮該風險由個人、銀行和國家共同來承擔。如果只是由個人來承擔,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是極其不合理的,畢竟他們也是受害者,已經蒙受了極大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從實際角度來看,即使銀行將他們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會因為他們無法履行實際義務而使得法院的判決變成一紙空文。
如果受災人僅有的一套房屋,只是部分損壞,還可以修復或只是部分完好的話,他們是否可以參照中央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的政策從而免除其借款債務呢?筆者認為這種特殊情況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處理,規定中強調必須要保證強制執行債務時,債務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而且對于被執行人來說,他用來撫養其家庭成員的房屋僅僅可以用來查封,銀行和法院都沒有權利對其房屋進行抵債和拍賣。因此,我們可以推定,對于受災地區群眾只要滿足購房人因為地震災害造成巨大損失以至于影響到基本生活的實體要件,就應該參照中央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的政策部分或完全免除受災同胞的債務。
因地震所引發的關于建筑物質量合同侵權問題。盡管由地震多造成的建筑物的風險屬于法外空間和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并不等于所有因為地震而造成的房屋倒塌與損害都可以視為免責的范圍,是不是不可抗力,應該就其房屋的受損程度與地震強度及受災范圍的情況綜合考量。盡管地震是房屋倒塌和受損的主要原因,但是更為重要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所以依筆者來看,如果是由于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房屋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房屋倒塌,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災后遺產繼承問題的處理。雅安地震后造成了數量極大的傷亡,所以形成了極多的繼承關系,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在自然人死亡后繼承關系就正式開始,按照遺囑,相關繼承人可以開始繼承財產,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可以依照程序來繼承,但是由于地震所造成的傷亡巨大,并且由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有限,當出現一些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都沒有的情況,這個時侯就會出現沒有繼承人繼承的問題,筆者認為,在災害這個特殊時期,我們可以通過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來解決這個問題,并且在地震中也是受災民的親戚可以優先繼承。這樣可以解決有的遺產無人繼承而他的一些親屬極其需要救助卻無法真正得到財產的矛盾。
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兒的財產繼承權問題。地震后的未成年人和孤兒可能由于沒有法定監護人而導致他們的財產繼承權受到損害,而且在他們確定了新的法定監督人或收養人后,政府應履行到監督職責,監督法定監督人和收養人是否真正利用好被監護人的財產,這種利用是否對被監護人有利,努力為災區的未成年人營造好一個有保障的生存環境。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在受災后標的物滅失的情況,按照法律的規定,扶養人是可以不再履行扶養義務的,但是本著遵循公序良俗和公平正義的原則,受遺贈人在災后還有能力撫養的話,不可以因為贈與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因為地震滅失而拒絕撫養孤寡老人,這個時候政府部門可以對繼續履行撫養義務的受贈與人進行一定的補償。
無主財產處理問題。地震災害后,會有相當一部分財產處于不確定與混亂狀態,如何處理以及認定這些財產,我國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這些財產的范圍既有實物類的房屋,現金及貴重金屬等,還包括相關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股票債權等。筆者認為,在處理這些物品時可以參照相關法律原則來處理。依照法律規定,因地震死亡的,由有繼承權的人取得該物品的繼承權,如果沒有繼承人的,收歸集體或是國家所有。對于拾得遺失物的處理不能按照無主物先占原則處理,應該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交還給失主或者是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如果經公示后6個月內仍然沒有人領取就確定為無主物,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該物品收歸國家所有。
我國災后法律保障體系的建設與完善
保險制度的完善。到目前為止,因為地震造成的災害還沒有被納入財產保險的范圍,這實際上給因為地震而受災的人民帶來很大的問題,在受災后他們要一力承當所有的責任,以至于基本的生活都難以得到保障。如果地震也可以投保的話,那么地震災區的同胞就可以獲得一份保險金,生活也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障。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其操作起來十分困難,因為地震所造成的損失是十分巨大的,保險公司無力獨自承擔,因此需要政府積極引導,可以通過設立相應的地震基金給予保險公司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機制創新等方式積極尋找平衡點,將地震納入到財產保險的范圍中去。
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個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尤其是因為自然災害而引起的個人破產時,法院根據個人的申請或依照職權對到期不能清償自己債務的人進行破產處理,使個人能夠獲得新的生活,這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參照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但是更多得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創新體制,這個制度對于遭受地震災害的人來說,意義重大。
構建我國綜合防災法律體系。我國在防災救災方面的立法多屬于單一立法模式,針對地震災害的《防震減災法》,針對水災的《防洪法》,針對火災的《消防法》等,這些法律提升了我們處理自然災害的水平,但是由于我國的各種防災救災法律發法規都具有不同的歷史背景而且是由不同的部門制定的,涉及的范圍雖然廣泛,但是缺乏整體性。各個關于防災救災法部門法之間缺乏互相協調性,它們都是針對具體的災害而定立的,具有自己獨特領域而且相互之間獨立,相互聯系也較少缺乏統一性,而且其中比較多的存在法律條文重復籠統的問題,規定也過于粗糙。由于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在防災救災中許多需要法律依據的地方無法可依。代替這些基本法律功能的往往是行政手段活政策,但這些畢竟不是長久之計,也不利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而且它們的覆蓋面也是十分的狹窄。因此,筆者建議構建防災救災基本法。首先要制定防災救災基本法,一旦發生重大災害,我國政府就可以依據防災救災基本法來迅速做出決策,充分綜合性地利用各種資源,協調各個部門防災救災,把災害降到最低;其次,制定關于災害救助,恢復重建階段的法律法規;最后,完善目前各個單項的防災救災法,這也有利于我國構建防災救災的法律體系。
房屋登記檔案包括房屋登記簿和原始登記憑證,本文所稱房屋登記檔案信息特指房屋電子登記簿的記載信息。我們可以為房屋登記檔案信息查詢權限分級作如下定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房屋登記檔案信息查詢的不同主體,以查詢范圍從小到大劃分為由低至高(初級、中級、高級)的三級查詢權限通用等級,即對外現場查詢權限分級、內部因公查詢權限分級、網絡實時查詢權限分級三大類。后文所列三類查詢權限表中各級別因查詢主體及其查詢范圍具有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除中級、高級權限均可兼有初級權限外,高級權限不能兼有中級權限。
二、對外現場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及補充說明
1.對外現場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見表1)
2.補充說明
①律師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常見的因訴訟案件的特殊查詢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查詢權限未有明確規定,各地房屋登記機構對其查詢范圍的大小限制不一,其權限級別應視其是受房屋權利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委托還是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而有所區分。
②利害關系人應指涉及房屋權利歸屬的仲裁和訴訟案件當事人、房屋法定繼承人、與房屋有交易關系的當事人、房屋權利隱性共有人。另外,房屋擬交易人應與房屋所有權人共同查詢核實。
③因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服務用房只登記不發證,故其在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信息,全體業主共有權人均可查詢。
④房屋自然狀況信息除指坐落、建筑面積、規劃用途、總層數、結構等,還應包括房屋的建成年份、測量數據、套內面積、分攤面積、電子平面示意圖等。房屋查封信息應包括查封的機關、文號、期限、類型以及解除查封的文號和時間。
關于房屋抵押、異議登記信息的查詢,應只告知“有”或“無”記錄即可,因涉及個人可能不愿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故不應告知詳細記載情況。
三、內部因公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及補充說明
1.內部因公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見表2)
2.補充說明
①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因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限價)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資格審核工作需要,可擁有高級查詢權限,但要指定專人負責,憑用戶密碼查詢且要與房屋登記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僅能查詢上述申請人名下有無房屋登記記錄及其相關信息,不得濫用查詢權限。房屋登記機構要保存其詳細查詢痕跡,便于追責。
②房屋登記機構上級機關因行政執法、歷史遺留問題調查、私房改造落實政策等需要,可憑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屋登記機構檔案信息管理人員協助查詢。房屋登記機構應做好查詢臺賬記錄、留存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制件備查。
③房屋征收部門因核實或獲知征收房屋的權利人姓名或名稱以及權利限制狀況,可憑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圍紅線圖、征收房屋調查清單等,經房屋登記機構上級機關批準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檔案信息管理人員出具查詢結果證明,并留存上述證明材料原件或復制件備查。
四、網絡實時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及補充說明
1.網絡實時查詢權限分級一覽表(見表3)
2.補充說明
網絡實時查詢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①互聯網查詢
隨著傳統互聯網向移動互聯網轉型時代的來臨,房屋登記機構可建立門戶網站以及通過微信的開發平臺接口開通官方公眾服務號,為傳統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用戶提供自助查詢服務。
②數據庫接口查詢
為了規范有效執行國家相關政策,房屋登記機構可將房屋電子登記簿信息系統通過數據庫接口與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公安戶籍、民政管理、地稅征管、人民銀行征信、住房公積金監管、工商管理、審計、統計、金融等部門連接,建立相關信息實時共享的網絡,房屋登記機構可分別授予各共享部門初級或中級查詢權限,同時必須簽訂信息查詢安全保密協議。
墳地、墓地都是作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還在世的親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著死者的尸體、死者生前的遺物以及一些珍貴的東西;而墳地不同于墓地,墳地是顯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墳地周圍的一大片空地都不會用來進行生產或者是建造工廠之類的。但是現代用地緊張,我國的人口逐漸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需求。在許多地方就開始了平墳的運動,許多的農村墳地被平整出來,傷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沒有真正被利用。我國的農村有著大片的墳地,經常因此發生一些糾紛,但是關于墳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國家關于墳地的規定也需要補充。本文就墳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從國家現行相關法律來分析存在的問題,探尋墳地的法律歸屬的問題以及墳地自身的社會價值與意義的問題。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現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二)關于墳地法律進行保障的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