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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1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公司所得稅稅收籌劃,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集團公司成員之間通常由于地域不同、稅收優惠政策等的不同,內部企業間的征稅稅種、課征范圍存在差異,稅率高低不一,特別是由于企業總部掌握著高、新、尖技術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也為集團公司的稅收籌劃創造了更多的空間。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針對目前廣泛存在的母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或享受減免稅政策,而眾多子公司由于受技術、規模等限制并無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由于稅法對合并納稅的嚴格規定,很多母、子公司不具備合并納稅的條件,只能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這些不能合并納稅的母、子公司來說,其之間的收支如果不進行合理籌劃,就可能增加集團企業整體稅負,通過以下方式合理運用母子公司稅率差進行稅收籌劃將能降低集團整體應納稅額。

(一)市場化操作,增加子公司稅前扣除額

集團總部與子公司由于歷史沿革,管理模式,人員觀念等原因,母子公司名義上雖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但總部與各子公司在人員、財產物資、成本費用等方面還沒有完全割裂,子公司成立之后仍無償或僅支付少部分費用占用母公司財產的現象非常普遍,比如各子公司占用母公司辦公樓只按折舊支付費用,物業費、電話費、審計費等由于歷史習慣等仍有母公司統一支付,集團總部人員兼任子公司高管等。

針對上述現象,一是集團總部可以通過向盈利子公司收取被占用資產市場公允價格的費用、劃清費用承擔界線,提供有償服務等方式減少母公司成本費用承擔;二是集團總部可以將兼職的總部人員的部分工資薪金、費用報銷等合理的分配至子公司,將共同為母子公司提供服務的部分服務型部門人員工資關系轉至子公司等,增加子公司稅前扣除額

(二)轉移定價,合理分配內部利潤額

由于受資質、業績以及商業習慣等影響,業主或者甲方更愿意與企業總部簽訂施工或購銷合同,再由集團總部分包至各下屬公司。

集團總部在與各子公司簽訂合同時,可以通過定價的轉移,按市場公允價格簽訂分包或委托加工合同,將更多的利潤保留在企業總部,只保留子公司合理的利潤空間,而不能因“一家人”的觀念,缺乏合理的稅收籌劃,在價格制定上對子公司進行額外的扶持。

二、利用子分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企業所得稅強調法人稅制,即規定只有構成法人主體資格,才能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構成法人主體的營業機構,應與總機構匯總納稅。因此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分公司存在虧損而總公司盈利,或總公司虧損而分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以實現總分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合理降低企業總體稅負,同時在新設企業經營初期,往往會出現一些虧損,也可以先將公司設立為分公司形式。

三、設立銷售公司,增加稅前扣除額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集團企業可以將內部銷售部門分拆為銷售公司,將產品至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統一對外銷售,由于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以營業利潤作為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稅基礎,從集團整體考慮,新設銷售公司并額外增加增值額及營業利潤,對應納增值稅額、企業所得稅額不產生影響,而整體銷售(營業)收入的增長,導致費用扣除限額或當年扣除額的增加,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四、遞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稅收籌劃

篇2

一、上市公司股權收購稅務新規

財稅【2009】5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規定企業重組業務的稅務處理有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方式,作為企業重組業務的重要形式,股權收購也根據條件的不同適用以上兩種稅務處理。

(一)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具體如下: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具體如下: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兩種稅務處理的根本區別就在于: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股權的計稅基礎,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即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被收購企業股東在交易完成時暫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被收購企業股東要在交易完成時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有股權轉讓所得則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條件 由于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顯著稅負效應,國家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有嚴格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由上可知,股權收購的所得稅籌劃就是在股權收購時構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使企業股權收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而要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75%的股權收購比例和85%的股權支付比例是關鍵。

二、上市公司重組業務案例分析

A集團擁有的B上市公司,主要從事造紙制造和生產業務,A同時控股天山、大地、江南和華北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由于A集團擁有的B上市公司和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問題,A集團決定通過B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將四家造紙企業的相關資產和業務注入B上市公司,以解決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

(一)交易標的情況 A集團擁有的四家造紙企業股權比例如表1所示。

雖然A集團控股四家造紙企業,由于四家造紙企業其他股東戰略目標的差異, 天山和華北企業的其他股東同意和A集團一起將所持股份置入B上市公司,而大地和江南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參與B公司的定向增發。即B公司發行股份購買的是所有天山和華北股東持有的股權,以及大地和江南A集團持有的股權。

經過分析和論證,B公司確定的資產折股定向增發方案為:B公司以10元/股的價格發行1億股普通股股票收購四家企業參與交易的股權,具體情況見表2。

本次定向增發完成后,A集團持有的B公司股份由4000萬股增加至11630萬股,所占總股本比例相應由40%上升到58.15%,不僅實現了所持造紙資產證券化,消除了同業競爭,也實現了絕對控股,并為進一步資本運作奠定了基礎。B上市公司因本次定向增發,總股本由1億股增加到2億股,造紙生產能力大幅提升,市場占有顯著增強,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二)涉稅問題分析 對于上述股權收購行為,比照相關稅務規定發現:A集團轉讓所持企業股權行為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不是所持的每家企業股權轉讓都適用。

B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的方式購買天山、大地、江南和華北四家非上市造紙企業股權,沒有非股權支付,符合關于“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B上市公司收購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100%的股權,收購大地企業60%的股權和江南企業70%的股權,按照關于“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規定,A集團轉讓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股權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A集團包括天山和華北兩家企業的其他股東獲得B上市公司發行的6200萬股股票(其中A集團3830萬股,其他股東2370萬股)計稅基礎,以該部分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該部分股票的計稅基礎為A集團和其他股東持有天山、華北兩家企業的原賬面成本27000萬元,該轉讓過程中的增值部分35000萬元暫時不繳企業所得稅。

由于B上市公司只收購了A集團持有大地60%股權和江南70%股權,上述股權比例均達不到75%的股權收購比例要求,A集團對大地和江南企業股權轉讓行為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只能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要求,確認股權轉讓所得12000萬元,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萬元。

三、上市公司重組稅收特點分析及稅務籌劃

如果從天山、大地、江南、華北四家企業單獨交易的角度看,因每家企業股權轉讓的比例不同而適用了不同的稅務處理。但縱觀此次股權交易,明顯是A集團所持企業股權包交易行為,應該作為標的整體判斷分析。

(一)重組稅收特點 具體有:

(1)交易目的分析。本次增發是A集團適應證券市場監管要求,主動履行承諾采取的重大措施,有利于規范大股東行為,消除同業競爭,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利于B上市公司實行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發揮經營管理的協同效應,形成規模經濟,提升企業價值,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因此本次定向增發是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并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認可和大力支持。本次交易始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沒有以重組的名義,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利潤、轉移資產或利用其他企業虧損沖減本企業應稅所得等避稅行為。

(2)交易支付對價分析。在收購四家企業標的資產過程中,B上市公司以新發股份作為支付對價,交易沒有產生現金流出。且B上市公司繼續持有四家企業的相關股權,持續企業經營行為,發生變化的只是四家造紙企業由A集團直接控股變為間接控股,具有企業重組免稅交易要求的權益繼承性特點。

(3)交易標的分析。本次交易同時完成對四家企業的股權收購,交易評估也是以整體收購完成后的整體經營績效為基本假設的,不是以單一企業為交易對象,因此,交易標的為四家企業相關股權組成的股權包。根據重組交易“稅收中性”原則,即不論企業重組與否,均應享有相同的稅收待遇,不應因為重組而有差異,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重組交易,稅收待遇應該一致。

(4)經營的持續性分析。本次交易結束后,B上市公司對四家企業實行統一管理,繼續原有的生產經營活動。A集團等原有股東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B公司股票,要根據相關證券法規規定,至少有12個月的鎖定期,短期內均無法出售。

(二)重組交易稅收籌劃 A集團轉讓大地和江南企業股權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僅僅是因為股權轉讓比例不符合75%的規定,而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本次股權收購交易可以視為股權包交易,如果僅以單一企業被收購股權占該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分別計算,必然造成因收購比例的差異,同一交易性質下稅收待遇的不同,有悖于“稅收中性”原則。況且稅法的相關規定主要針對單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對于類似本案例股權包交易的股權比例和比例的計算均沒有規定。

因此,本次交易收購的股權比例計算可以采用加權計算,即以被收購股權占目標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為基數,以被收購股權的公允價值占被收購股權組成的股權包公允價值的比例為權重,計算股權收購比例。以此為基礎,股權包收購加權比例為86.9%(具體見下表),遠高于75%的股權收購比例規定,A集團轉讓所持企業股份行為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相應減少當年企業所得稅支出3000萬元。

綜合上述分析,還需要對以下幾個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對于日益頻繁的股權交易行為而言,75%的股權收購比例相對較高,限制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范圍,不利于兼并重組行為的發展,如果股權收購標的是上市公司股權,該矛盾會更加突出,建議稅法針對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和股權包交易出臺具體可行的規定。

第二,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需要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即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否則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可以在業務完成當年免交企業所得稅,但業務增值產生的所得稅不是永遠被免除,而是在被收購方將持有的收購方股權轉讓時一并計算繳納。如本例中,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實現增值6000萬元,相應獲得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假定A集團三年后以15元/股的價格將該部分股份出售則又實現增值8500萬元。如果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適用于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集團應在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完成年度繳納1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在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出售年度繳納2125萬元企業所得稅。而如果A集團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A集團在轉讓大地60%股權行為完成年度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要在1700萬股B上市公司股權出售年度繳納3625萬元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企業而言不是企業所得稅的減免,而是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產出了時間價值。

參考文獻:

篇3

值得說明的是,在介紹每一種稅收籌劃策略時,我們沒有把其他的稅收籌劃策略考慮在內,實際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論上的抽象性,僅提供一種思路,一種思考問題的方式。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稅收籌劃策略都是復合式的,納稅人總是力求在縮小稅基的同時也降低適用稅率,或者盡力使自己符合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條件。

收入籌劃策略收入稅收籌劃策略,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的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銷售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企業銷售貨物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這樣,通過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

2.收入確認時點的選擇。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特別注意臨近年終所發生的銷售業務收入確認時點的籌劃。企業可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例如,直接收款銷貨時,可通過推遲收款時間或推遲提貨單的交付時間,把收入確認時點延至次年,獲得延遲納稅的稅收利益。

3.勞務收入計算方法的選擇。長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計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慮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完成合同法為佳。因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報繳所得稅,故可獲得延緩納稅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實際成本、費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則易造成前盈后虧的現象。如果企業每年均無虧損,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該方法可享受延緩納稅及合并計算費用限額的利益。但企業若有前五年待彌補虧損,則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為佳。

成本費用籌劃策略成本費用稅收籌劃策略,即基于稅法對成本、費用的確認和計算的不同規定,根據企業情況選擇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存貨流轉有實物流轉和價值流轉兩個方面,由于實物流轉與價值流轉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須采用某種存貨成本流轉的假設,采用適當的存貨計價方法在期末存貨與已售貨物間分配成本。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存貨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 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因此,存貨計價是納稅人調整應稅利潤的有利工具,選擇最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能達到節稅目的。依現行稅法,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 不同的,這既是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采取何種方法為佳,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折舊方法的選擇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 的計算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殘值、固定資產清理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折舊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影響(本報以前已通過案例《折舊方法不同,所得稅各異》作過介紹,讀者可參閱)。

3.成本、費用的分攤與列支

通過對成本各項內容的計算、組合,使其達到一個最佳成本值,以實現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少繳稅。運用成本、費用分攤與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亂攤成本,而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運用成本計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進行的財務稅收籌劃活動。(1)費 用分攤法。利用費用分攤法來影響企業納稅水平,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實現費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實現費用攤入成本最大化。

企業通常有多項費用開支項目,每個項目都有其規定的開支范圍,如勞務費用標準、管理費定額、損耗標準、各種補貼標準等。如何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選擇最小的費用支付額,即實現生產經營效益與費用支付的最佳組合,是運用費用分攤法的基礎。我國財務 會計制度規定,費用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有關收入的期間予以確認。費用攤銷時的確認,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確認;二是按其與營業收入的關系加以確認。凡是與本期收入有直接聯系的耗費,就是該期的費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計算攤銷額予 以確認。上述三種不同的費用確認方法,使企業在計算成本時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節稅。(2)費用列支法。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虧抵補籌劃策略盈虧抵補是準許企業在—定時期以某—年度的虧損,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減少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激勵作用。但這種辦法的應用,需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為前提,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而且就其應用范圍而言,只能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彌補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內用所得稅前利潤延續彌補;仍不夠彌補的虧損,應該用五年后的稅后利潤彌補。盈虧抵補籌劃主要有以下幾點:(1)提前確認收入。企業在有前五年虧損可供抵補的年度,可以提前確認收入。(2)延后列支費用。如呆賬、壞賬不計提壞賬準備,采用直接核銷法處理,將可列為當期費用的項目予以資本化,或將某些可控費用,如廣告費等延后支付。(3)收購、兼并虧損企業。稅法規定:企業以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業已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間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彌補。

租賃籌劃策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以收取一定的租金為條件,將租賃資產在規定期限內交給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權仍屬于出租人的一種經濟行為。租賃從承租人籌資的角度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

從企業稅收籌劃的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尤其當出租人和承租 人同屬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租賃形式最終將會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但這已涉嫌租賃避稅,企業在操作時應本著公允價格進行。

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屬于關聯企業時,若一方贏利較高,而另一方贏利較少或虧損時,贏利較少或虧損方可以利用租賃形式把某些設備租賃給贏利方,通過收取租賃費或租賃期滿后由贏利方以較高價格購入的方式使利潤流向虧損方,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尤其是在關聯 雙方適用稅率有差別的情況下,使利潤流向稅率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顯著。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融資租賃費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當期直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籌資成本較權益資金成本要低。同時,對于融資租入設備的改良支出可以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五年的時間內 攤銷。而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則作為資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而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般長于五年,這樣,融資租賃可以達到快速攤銷,具有節稅效應?;I資籌劃策略籌資籌劃是指利用一定的籌資技巧使企業達到獲利水平最大和稅負最小的方法。籌資籌劃主要包括籌資渠道籌劃和還本付息籌劃。一般來說,企業籌資渠道有: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自我拆借;企業內部集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籌資;商業信用籌資;租賃籌資。從納稅角度看,這些籌資渠道產生的納稅效果有很大的差異,對某些籌資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幫助企業減輕稅負,獲得稅收上的好處。通常情況下,企業自我積累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收負擔,企業之間互相拆借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于企業內部集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傮w上看,企業內部集資與企業之間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業間稅率有差別),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內部集資與企業之間的拆借涉及的部門和機構較多,容易使企業利潤規模分散而降低。籌資活動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還本付息的問題。利用利息攤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資金往來雙方的關系及所處經濟活動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實現節稅的關鍵所在。金融機構貸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較穩定、幅度變化較小,企業靈活處理的選擇余地不大。而企業與經濟組織的資金拆借在利息計算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從而為籌劃提供了有利條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減少企業利潤,抵消所得稅額,同時,再用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等,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投資籌劃策略稅負的輕重,對投資決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納稅人(投資者)在為進行新的投資進行稅收籌劃時,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應從投資行業、投資方式、企業的組織形式等方面進行優化選擇。

1.投資行業的選擇。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不應忽視投資國的有關行業性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例如,我國不同行業之間的所得稅稅負差別較大。稅負較輕的,如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且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半征稅3年。而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33%,并且沒有減免稅期。目前世界各國都普遍實行行業性稅收傾斜政策,只是處于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國家,其稅收優惠的行業有所差別。

2.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一般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本物,興辦企業,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從而獲取經營利潤。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一般來講,進行直接投資應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一般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及股票、債券資本增益而產生的資本利得稅等。投資者在進行直接投資時,還面臨著收購現有虧損企業或興建新企業的選擇,這其中也存在一個稅收籌劃問題。如果稅法允許投資企業與被收購企業合并報表集中納稅,則盈虧互抵之后投資者所得稅稅負將有所減輕。當然,假定新建企業投產后將產生賬面虧損,由投資企業集中納稅,則其整體稅負同樣會有所減輕。這就要求投資者依照稅法的有關具體規定,結合自身狀況進行綜合決策。

篇4

跨國投資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稅收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利用國際稅收差別及有關國家稅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納稅權),通過事先對跨國經營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方式和交易活動進行適當而周密的安排和籌劃,以公開或接近公開的合法手段,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納稅支出,以謀求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成本的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鐕顿Y稅收籌劃亦稱國際稅收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避稅計劃。雖然各國對避稅概念的認識存在差異,但多數認為應將國際稅收籌劃嚴格地限制在狹義的國際避稅或正當避稅、順法意識避稅的范疇。國際偷逃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已發生并且確定的情況下,濫用稅收協定或采取不公開的具有欺詐性和隱瞞性的手段,以逃脫其實際納稅義務的行為,其結果不僅與稅法的立法意圖相違背,而且與法律不相符合。這些不當避稅或逆法避稅的作法,相對于國際稅收籌劃是有本質區別的。

2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空間

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內在動因(根本原因)在于每個跨國納稅人都有著減輕自身納稅義務、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強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國家在稅制結構、稅收管轄權、經濟源、稅源、稅基范圍、課稅對象和稅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差異,不僅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的空間和機會,更使其較國內納稅籌劃有著更為廣闊的空間。此外,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現今國家與國家之間普遍都簽署了雙邊的全面性稅收協定,根據協定,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許多關于境外繳納稅款扣除或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這也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鐕顿Y者通過對不同國家間的稅制差異和稅法漏洞的發現和利用,不僅能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為消除和減輕跨國納稅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證。

3跨國投資稅收籌劃的策略

3.1利用避稅地進行稅收籌劃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或本地區的經濟,對外國政府和民間投資者在此投資經營所得與資產免稅或按較低的稅率征稅或實行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為投資者提供不納稅或少納稅條件,稱為國際避稅地(亦稱國際避稅港)。國際避稅地的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第一種是“純國際避稅地”(又稱無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即不開征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一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第二種是“半純國際避稅地”,即完全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只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第三種是“特別國際避稅地”,即盡管按照國際慣例制定稅法并實行征稅,但對某些類別的公司卻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

一般情況下,利用國際避稅地減輕稅收負擔籌劃基本策略有如下幾種:

(1)把境外企業開辦在“半純國際避稅地”或“特別國際避稅地”,從事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從而享受在所得和資產以及其他方面的減免稅優惠。

(2)虛設避稅機構。有的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負最小化的目標并便于在海外調撥資金,往往在國際主要避稅港設立一個子公司,然后把其總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銷給另一個國家,在根本未經過避稅地子公司中轉銷售的情況下,制造出一種經過子公司中轉銷售的假象,從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稅轉移到避稅地子公司的賬上,達到避稅的目的,并且減少了海外資金調撥的難度。

(3)以基地公司作為信托公司。因為避稅地對財產稅實行減免征收,可在避稅地設立個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將其財產虛設為避稅地公司的信托財產。而所信托的財產實際上在幾千里以外,資產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稅地居民,但信托資產的經營所得卻歸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過契約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4)通過組建內部保險公司來轉移利潤。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一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一種保險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進行跨國稅收籌劃的具體做法是:在一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或地區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一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的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對該筆利潤納稅;而這筆利潤由于不匯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納稅。

3.2利用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稅收籌劃

企業組織形式不同,所承擔的稅負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因此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于實現減少納稅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組織形式所適用于的稅法規定有很大差別。對于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來說,只對獨資企業的業主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從企業所獲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計算交納公司所得稅外,其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利還需按個人累進稅率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公司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可以將其已經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從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實際上就承受了雙重課稅,其綜合稅負率可達46.4%。因此,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較合適。

跨國公司對外投資則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設立分公司,二是設立子公司。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子公司是依照東道國的相關法規注冊登記成立的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隸屬于公司。從稅收的角度分析,不論是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應在其所在國繳納所得稅。但是大多數國家對該國注冊登記的公司法人(子公司)與外國公司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分公司)在稅收上具有不同的規定。前者往往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往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此外,在稅率和優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1)子公司具有東道國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東道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各種稅收優惠待遇,以及東道國與其它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所提供的所有優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母公司的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國外,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待遇。

(2)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母公司所在國企業,而由于分公司與總公司屬于同一法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大都可以直接抵免總公司的盈利,以減少公司的總體稅負,因此需考慮境外企業在最初幾年是否能夠盈利的問題。一般而言,多數長期投資項目在前幾年會虧損,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進行對外投資為佳。

(3)設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納稅的優惠。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在內)規定跨國投資企業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潤在未以股息形式匯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為這筆利潤繳納所得稅。譬如美國《公司所得稅法》就有此規定。而子公司與總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潤不管是否匯回,都應并入總公司所繳納或補償所得稅,不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

(4)要考慮股息及稅后利潤匯出的預提稅。除了企業所得稅外,許多國家規定外國子公司應就稅后利潤匯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預提所得稅;而對跨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稅后利潤,則征收“分支機構稅”,此稅相當于對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稅。多數國家在征收分支機構稅時,是就分支機構全部稅后利潤征收,即不論這筆利潤是否匯往總公司作為股息,都要征收此稅;也有些國家只就分支機構未再投資于固定資產的利潤征稅;還有些國家只就利潤的匯出部分征稅,也稱為“匯出稅”。因此,跨國投資者應權衡和比較子公司預提所得稅和分支機構稅,選擇更為有利的組織形式。

子公司與公司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兩者之中進行選擇,取決于許多財務性的和非財務性的條件。一般情況,許多跨國公司就是在經營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經營,直到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再設法使其成為子公司。但必須注意的是:該種轉變產生的資本利得可能要納稅,事前也許還要征得稅收和外匯管制當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各國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因此,在其它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稅收優惠政策自然成了考慮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國對引入外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也是一種重要方法。

(1)投資項目和區域優惠。一般而言,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和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為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稅收鼓勵的范圍相對廣泛得多,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優惠政策相對也要多一些。例如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家就為外資進入提供低稅或免稅優惠政策,稅收優惠通常以所得稅為主。

(2)扣除項目優惠。某些經濟發達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和縮短折舊年限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美國規定期限為3年、5年、7年的公司財產,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折舊法,折舊期限為15年和20年的公司財產,采用15%的余額遞減折舊法;有些國家稅法還允許計提某些準備金,包括重置準備金。

(3)虧損減免優惠。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虧損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減免期限不同。荷蘭是稅率較低,且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的國家之一,該國規定公司任何年度的虧損都可以從未來8年內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經營虧損”,可在未來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資本利得減免優惠。一些發達國家為了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對資本利得采用較輕的稅收政策甚至免稅。例如位于歐洲西部的盧森堡,從1929年起對持股公司實行一種特殊的稅收優惠,幾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預提稅和個人所得稅。只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增資本課征1%的資本稅和對公司的股份資本課征0.2%的財產稅。在這些國家投資的跨國納稅人如能及時調整財務政策,盡量將流動性收益轉化為資本性收益,就會獲得相當可觀的效果。

(4)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網絡合理避稅。國際稅收協定一般是指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避免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逃稅的協定。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締結雙邊稅收協定這一方式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兩國間稅收利益分配。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締結國雙方都要做出相應讓步,從而達成締約國雙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識。如瑞士與英、美等30多個國家締結了全面稅收協定。瑞士預提稅稅率:一般股息為35%,對協定國降為5%、7.5%、15%或20%;利息為35%,對協定國降為5%、7%、15%或20%;特許權使用費不征稅。一般這種優惠只有締約國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有資格享受。但是,當今資本的跨國自由流動和新經濟實體的跨國自由建立,使其可以與稅收協定網的結合成為可能??鐕{稅人可試圖把從一國向另一國的投資通過第三國迂回進行,以便從適用不同國家的稅收協定和國內稅法中受益。我國也已與8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所以跨國投資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對外締結協定的情況,把稅后所得分配到有稅收協定關系的所在國,這樣可以享受較低的預提稅稅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企業“走出去”已成大勢。分析了由于各國稅制差異及稅法漏洞所形成的籌劃空間、可能面臨的外在和內在風險等相關問題,提出了國際稅收籌劃的三個主要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策略。

篇5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定義,跨國公司是指在兩個或更多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和統籌決策,從事跨國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鐕疽话阒贫ㄓ懈髯缘娜蚪洜I戰略目標,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體制,掌控著大量核心技術,運用限制性商業手法,以及非價格競爭手段,加強對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和壟斷,并在公司內部實行轉移價格,以求得最大的整體利益。跨國企業有兩個典型特征:第一經營活動“沒有國界”;第二視稅收為全球性成本,既可獨立也可合并納稅。

二、跨國公司稅收相關概念及原則

(一)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權力及其范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兩大特征。

1.屬地原則

也可稱為來源國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以地域的概念作為其行使課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照該原則,一國政府在行使課稅權力時,必須受該國的領土范圍制約。即:一國政府只能對在該國領土范圍內所取得的收益行使其特征稅收權力。

2.屬人原則

也可稱為居住國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以人的概念作為其行使課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此原則,一國政府在行使其課稅權力時,必須受人的屬國范圍的制約。即只能對該國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行使征稅權力。

(二)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課稅權主體,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收益、所得所進行的重復征稅。它是由稅收管轄權及其選擇所引起的。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免稅法(MethodofFullExemption)

所謂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外的收入免予課稅。免稅法又可分為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1)全額免稅法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放棄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在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時完全不考慮其在國外的所得,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稅的方法。全額免稅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國內所得×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假設,德國的A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為35.9萬美元,其中包括在德國國內所得28萬美元,以及設在B國的分公司C所得7.9萬美元,分公司已按B國規定的30%的稅率繳納了公司所得稅。

A國規定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如下:

年所得30萬美元以下——30%

年所得30萬~35萬美元——40%

年所得35萬美元以上——50%

假如A國不實行免稅法:

A國應征稅額=35.9×50%=17.95

B國已征稅額=7.9×30%=2.37

M公司共繳稅=17.95+2.37=20.32

假如A國實行全面免稅法:

A國應征稅額=28×30%=8.4

B國已征稅額=7.9×30%=2.37

M公司共繳稅=8.4+2.37=10.77

(2)累進免稅法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時,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外的所得不予征稅,但在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時,其適用的稅率是將其國內外的所得匯總起來,以此總所得為依據來確定的方法。

累進免稅法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國內所得÷總所得)

仍以上例

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條件下應征稅額

=(30×30%+5×40%+0.9×50%)×(28÷35.9)

=8.93

B國已征所得稅=7.9×30%=2.37

M公司共繳納所得稅=8.93+2.37=11.3

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

所謂扣除法,就是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公民)用已繳非居住國(非國籍國)的所得稅收作為扣除項目,沖抵本國應稅所得后,再按率計征本國應納稅款。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居民的總所得-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適用稅率

有個設在A國的M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20萬美元,其中包括在A國國內所得12萬美元,以及設在B國的分公司所得8萬美元。分公司應按B國規定的40%稅率繳納所得稅。A國所得稅稅率為45%。

假如A國不實行扣除法:

A國應征稅額=20×45%=9

B國已征稅額=8×40%=3.2

M公司共繳稅=9+3.2=12.2

假如A國實行扣除法:

A國應征稅額=(20-3.2)×45%=7.56

B國已征稅額=8×40%=3.2

M公司共繳稅=7.56+3.2=10.76

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

所謂抵免法,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允許本國居民(公民)以其在非居住國(非國籍國)已納所得稅稅款沖抵本國納稅義務的方法。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抵免法分為直接抵免法和間接抵免法。這里只介紹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始于1918年美國的《稅收法案》。它的特征是外國稅款可以全額直接的充抵本國稅收??赡艿南薅l件是,同一項跨國所得的外國稅款抵免不能超過居住國(國籍國)的稅收負擔。

有個設在A國的M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20萬

美元,其中包括在A國國內所得12萬美元,以及設

在B國的分公司所得8萬美元。

分公司應按B國規定的30%稅率繳納所得稅。

A國所得稅稅率為35%。

抵免限額=8×35%=2.8

B國已征所得稅=8×30%=2.4

允許抵免的已繳B國稅額:2.4

A國政府應向M公司征收所得稅

=20×35%-2.4=4.6

A國政府對M公司來自B國的所得應補征的稅額

=8×(35%-30%)=0.4

對于上例,若B國稅率為40%。

抵免限額=8×35%=2.8

B國已征所得稅=8×40%=3.2

允許抵免的已繳B國稅額:2.8

A國政府應向M公司征收所得稅

=20×35%-2.8=4.2

A國政府對M公司來自B國的所得應補征的稅額

=8×(35%-40%)=-0.4

-0.4萬補征額如何處理?A國會退給M公司嗎?

一般視為零處理。

4.稅收饒讓(Taxsparingcredit)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所享受的減免稅款等優惠,視同在國外已納稅,準予抵免居住國(國籍國)納稅義務。

假定甲國總公司A在某一納稅年度在國內獲得的所得額為500萬美元,甲國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40%,在乙國的分公司B在同一納稅年度內獲得所得200萬美元,乙國所得稅稅率為30%,同時乙國對分公司B的所得稅實行減半征收。

分公司B向乙國政府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200×30%×(1-50%)=30

分公司B獲得減免視同繳納的稅款

=200×30%×50%=30

兩項合計=30+30=60

甲國允許抵免的限額

=(500+200)×40%×200÷(500+200)

=80

可見,允許抵免的限額大于兩項合計,按60萬美元抵免。

總公司A應向甲國繳稅=(500+200)×40%-60=220

二、跨國公司稅收戰略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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